■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张一鸣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已经成为共识。从全国两会、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8日召开的会议,到5月5日召开的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都强调要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当前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的原因是什么,应当如何发展实体经济,并处理好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就上述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看近期相关会议多次强调发展实体经济? 刘世锦:这些年,我们强调发展实体经济,是针对所谓虚拟经济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一是过度金融化,如房地产被当做投资品过度炒作,金融活动的过度自我循环或“内卷”。二是信息化和数字化快速发展,被有些人视为偏离实体经济的虚拟活动。但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数字经济发展是大势所趋,问题应聚焦到金融如何为实体经济服务,数字技术如何与传统实体经济有效融合。 我们强调发展实体经济,并非简单回到传统实体经济,不是仅重视发展物质形态生产,不是把所谓的“硬科技”与“软科技”对立起来。事实上,传统实体经济已经大量过剩了。这样,我们面对的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实体经济,一种是传统的竞争力下降、过剩严重的实体经济,另一种是数字化赋能、生产率大幅提升的实体经济。我们面临的真正挑战,是如何加快实现由传统实体经济向数字化实体经济转型。 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重点要由消费到生产,重视发展数字化智能化供应链,拓展更多数实结合的应用场景。近些年,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分布于零售批发、社交媒体领域,以面向个体为主。下一步,重点要逐步转向产品的生产过程。如果说消费和流通领域的数字化是序幕的话,生产领域的数字化才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大戏,也才能实质性提升实体经济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 在实体经济数字化进程中,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驱动的供应链,带动链条不同部分整合和一体化,降低协同成本,提升响应速度,不少行业和企业开展这方面的探索实践并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应拓展更多数实结合的应用场景。把两者打通,供需见面并匹配,就可以发掘出大量新的增长潜能,也会催生出一批新形态的企业和商业模式。 中国经济时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刘世锦:应当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和解决数实结合中的矛盾问题。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是一场包括从消费到生产,从生活方式到生产方式、就业结构、产业组织结构在内的巨大变革。这场变革也会带来经济学上称为“创造性破坏”的冲击,短期内部分领域和人群处于不利位置。 数字经济发展更多带来的是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以及以往所没有的就业、创业和发展机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已达2亿,其中增长最快的是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数字经济领域从业者。数字经济有很强的普惠性,对缩小收入差距、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发挥了巨大作用。 数字经济带动了平台企业的快速扩张,而平台企业规模比工业革命时期的企业规模要大得多,具有赢者通吃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市场秩序、企业组织乃至社会结构的不平衡,也会引出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这些问题,要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和解决。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数字经济正在加速与实体经济融合,应当如何把握好数字经济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刘世锦: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期,必须抓住用好这一机遇期,坚持“用”字当头,平衡和处理好数据产权保护、安全与利用的关系。 一是坚持用足用好各类数据资源、加快发展我国数字经济的目标导向,应作为各级政府发展数字经济的基本方针加以明确和坚持。既要重视数据产权保护不力、数据不安全等问题,也要防止有关利益主体借口数据产权和安全问题人为限制数据流通的行为。要抓住主要矛盾,强调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是为了用足用好数据,不能本末倒置。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激烈,要有危机感、紧迫感。 政府在推动数据流通和市场化建设上要起带头作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对社会的数据阻隔依然是当前数据流通中的突出问题。建议借鉴部分城市的经验,统筹协调政府部门数据的权属、安全和流通,加快解决政务数据部门化、部门数据利益化的问题,把大量长期沉睡的政务数据解放出来。对企业投入资源收集加工挖掘的数据增值权益要依法确认和保护,同时要防范和纠正某些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具有公共属性数据流通的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分享数据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二是在数据产权保护和安全上守住底线、放活渠道,注重运用隐私计算等新技术解决数据利用和安全的两难问题。在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的有些运行规律还看不清楚,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对已有实践中看得准、有共识的环节,重点是个人和机构隐私、国家安全等方面,列出不能流通或交易的负面清单,守住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胆子大一些,步子快一些,放开放活各类数据流通渠道。 隐私计算是指在保护数据本身不对外泄露前提下实现数据分析计算的技术,包括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可信计算等技术,具有“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与信息适度分离”的特点,是很有潜力的平衡数据安全和利用新途径。对隐私计算在解决安全和利用两难问题上的作用应高度重视。这类技术目前还处在起步成长期,政府机构应带头应用,取得经验后向更多领域推广。 三是在数字治理与管理机制上鼓励地方和企业积极探索。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总体上仍处于拓展上升阶段,在顶层设计指方向、划底线的基础上,对数据流通和利用的市场组织形式、监管模式与法律制度,要留出较大的试错演化空间。对数据流动的管理监管不宜“一刀切”,可在若干城市开展试点,允许不同模式的探索与比较,比如现有的地方法规或政策中,有的侧重于数据生产者权益保护,有的侧重于政府数据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各有理由和特点,可以在实践中看一看再作评判。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治理进程,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数字治理和管理模式。 本公众号版权归中国经济时报所有。如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须经许可,并注明转自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