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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的对外开放
作者:黄益平    发布:2023-12-26    阅读:26758次   


 黄益平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2023-12-22 19:01 




观点

2023年12月21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金融学与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出席了第11届数字金融大会并发表了主题“数字金融的对外开放”的演讲。黄益平教授指出,数字技术不会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但是可以改变金融体系的运营机制和特征,因此有助于实现改善服务和防范风险的目标。黄益平强调,未来数字金融的发展将出现一些新的特征。首先,业务的重点可能会发生改变;其次,创新的主体可能会逐步发生改变;最后,创新的场所也可能从国内市场为主逐步扩展到国际市场、跨境业务。与此同时,数字金融的开放和发展需要监管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未来,数字金融的发展需要更加规范和有序的监管环境,既有助于数字金融行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助于国内的数字金融企业到国际市场上大展身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金融学与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黄益平


*发言内容 (以下内容根据现场速记整理)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主要涵盖以下四个主要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是全面加强监管;二是完善金融体系;三是优化金融服务;四是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会议强调要重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五个领域。印象中,这是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数字金融这个概念。


数字金融在构建金融强国方面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数字金融依托数字技术优化了金融服务,革新了金融产品、流程及业务模式,彰显了数字技术在金融体系中的深度渗透与融合,因此,数字金融在金融强国建设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并未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诸如资金融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然存在,但运用数字技术可使金融体系的运营机制发生变革。其中,最为显著且重要的三大变革包括服务范围的拓展、效率的提升以及风险管理的优化。若这些变革得以落实,金融体系中部分传统且被广泛接受的规律或许将发生改变。以金融业的“二八法则”为例,该法则强调,在一个市场中,只需关注并服务好前20%的客户,便可占据80%的市场份额。然而,剩余的80%客户,主要由中小微企业、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经济主体构成,为他们提供服务不仅难度较大,成本亦较高。这也成为普惠金融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的阻碍之一,背后蕴含着一定的金融逻辑。


数字技术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上述问题。普惠金融推广困难,主要源于触达难度、效率低下以及成本高昂,同时风险管理也颇具挑战。以信贷业务为例,若无法有效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便无法为其提供信贷服务。然而,数字金融领域涌现出诸多创新成果,如我所研究的“大科技信贷”模式,既利用大型科技平台获取客户,又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已为众多客户提供服务,同时还较好地控制住了信用风险。因此,这些创新业务表明,二八法则的体现在我国金融领域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在数字技术的助力下,原本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的人群比例可能已经从80%下降到40%甚至20%。综合起来看,数字金融有很大的潜力促进实现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所提出的“改善金融服务”与“防范化解风险”两大目标。


我国数字金融起步于2004年,但2013年才堪称互联网金融的破晓时刻,余额宝的推出在中期内激起了互联网金融的强劲势头。过去的十年里,我们目睹了诸多卓越业务的诞生,甚至在某些领域取得了国际领先地位。然而,同时也揭示了众多风险隐患。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对平台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实施了专项整治。今年,监管层已明确表示,专项整治行动已阶段性结束,未来将步入新的常态化监管阶段。因此,我们今日的“数字金融大会”也是下一个十年的起始点。 


展望未来,数字金融发展将呈现新的特征。我个人对未来数字金融发展有三个方面的预期:首先,业务重点可能发生转变。过去,我们在大科技信贷和移动支付等领域取得了成功,但也遭遇了如P2P的失利。然而,仍有诸多领域有待进一步突破,如供应链金融、央行数字货币以及智能投顾等。这些领域具备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可能需要实现较大的突破或落地。


其次,创新主体也会不断变化。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创新主力主要为科技企业,甚至部分并无科技含量的小型机构。随后,传统金融机构逐渐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创新主体从以科技公司为主到科技公司与传统机构平衡发展的过程,其实已经开始。而且随着数字技术越来越深入、普遍地运用到金融领域,最终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界限会逐渐模糊甚至消失。


最后,创新的主要场所也会从国内市场拓展到国际市场和跨境业务。尽管国内市场仍具重要性,但国际市场及跨境交易将逐渐崛起。这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对外开放政策相符,尤其鼓励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及长期资本。自2017年起,我国政府加大了金融行业的开放力度。例如,万事达顺利获得牌照,PayPal等外资企业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并在2021年成功收购国内支付机构,成为首个外资独资控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展望未来,此类事件将愈发频繁,金融体系将更加开放,数字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也将逐步扩大。在数字金融这一特殊领域的外开放过程中,我认为我国数字金融机构的“走出去”策略同样重要,甚至可能更为关键。


今年11月,我们赴新加坡参加金融科技节,期间有幸与刘勇院长偶遇、交流。我们参观并拜访了当地多家机构,留下了两点深刻印象。首先,新加坡已成功塑造为一个国际金融科技中心,这是一项令人赞叹的成就。回溯至五年前,即2018年,我们曾专门对其进行调研,当时新加坡立志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凭借其显著的优势和灵活友好的政策环境,新加坡已发展成为东南亚的核心地区。然而,在那时我们对此仍存有疑虑,因为在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创新方面,新加坡既无明显的技术优势,又无庞大的市场。数字技术的显著特性在于规模效应,即平台用户越多,效率越高。新加坡的人口规模相对有限,因此我们曾对其能否成为重要的金融科技中心持保留态度。然而,此次调研使我们认识到,即使在并无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的情况下,新加坡仍成功崛起为金融科技领域的重要节点。据悉,金融科技节吸引了七八万人参与,全球各地的企业和机构均在现场互动交流,这无疑是一项瞩目的成就。新加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辉煌的地位,就在于其灵活且友好的政策环境,这无疑是我们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第二个深刻印象在于,我国数字金融机构在新加坡颇受欢迎。这一现象的背后有其必然原因。在与在我国市场立足并发展的金融机构沟通中,他们透露在海外市场,特别是东南亚地区,业务推进相对顺利。原因有三:首先,能在竞争激烈的我国市场中站稳脚跟,证明其基本素质过硬;其次,我国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发展水平较高,为海外业务拓展奠定基础;最后,这些机构在国内具备先进技术、广阔市场、丰富经验与强大实力。这一“组合优势”在海外市场同样展现出强大竞争力,使得这些机构在展览活动中受到广泛关注与热烈欢迎。这一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客观地分析,尽管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已经步入新阶段,部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表现卓越,甚至处于领先地位,但仍有部分业务亟待突破。展望未来,发展较为顺利的业务可能进入一个稳定期。例如,在拥有10亿用户后,移动支付的提升空间相对有限。然而,其他业务仍存在改进的可能。我们可以持续优化现有产品,提升效率,同时研发新产品。在国内市场,仍有诸多可挖掘的潜力。


另一方面,新加坡之行给我们带来了启示,我国众多的数字金融机构具备在国际市场一展拳脚的潜力。在亚洲地区,这些机构受到信任并受欢迎。只要具备基本资质和能力,都有可能在海外市场取得优异成绩。例如,我们从东南亚地区的成果便可见一斑。在与中东代表会谈时,他们对与我国数字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表现出浓厚兴趣。我们曾会见过央行副行长,他透露计划在明年年初带领沙特金融科技企业家的代表团访华,与我国企业家展开洽谈。


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在数字金融领域的优秀表现,尤其是在普惠金融领域,对于弥补沿线国家普惠金融发展的短板具有重大意义。


在金融领域,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然而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却值得细致琢磨。最好的做法可能不是政府亲自下场,推动企业向外发展,而应致力于为企业营造有利于向外发展的政策环境。这种环境的优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加强国内监管政策环境,二是全面提升金融监管的国际接轨,甚至获得一定的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明确指出,所有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全面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持续监管。这一原则旨在解决过去金融体系中所暴露出的风险,数字金融领域亦然。因此,在数字金融领域,全面加强监管的原则同样适用。


我们深知,金融监管政策的终极目标在于在效率与稳定之间达到平衡。因此,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政策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在确保这一平衡的前提下,为创新和效率提升留下充足的空间。这无疑是数字金融行业未来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强调,改善金融服务和防范化解风险这两大任务同样至关重要。如果仅仅实现了风险管控,却丧失了效率,显然并非我们期望的结果;反之,若创新活跃而风险失控,同样不符合我们的目标。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无疑需要我们深入思考。新加坡的监管实践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


包括我国及其他东南亚国家的众多数字金融企业,对新加坡及其他东南亚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沙箱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实施监管沙箱过程中,监管部门展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和热情。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具备一个可行的想法,并与监管部门官员进行沟通,若想法得到认可,监管部门便愿意共同设计一个试验机制。若试验结果理想,企业便可获得牌照;反之,则可再次尝试。这种做法为企业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我国,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正在进行中,我认为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试点的核心目标在于,在中国式监管沙箱框架下,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创新业务提供更大的可能性与空间。因此,我们需要在这些方面寻求更为平衡的解决方案,同时关注未来创新业务可能呈现的各种新形态。如何在动态、灵活的支持创新业务的同时,对其进行规范将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最后一项,我认为至关重要。我国监管政策与国际市场的融合问题亟待解决。多位企业家向我们表示,在新加坡进行孵化具有优势,原因在于他们发现新加坡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的监管政策衔接相对顺畅。这种顺畅并非指监管政策完全一致,而是相较于其他国家,新加坡的监管政策更具融合性,东南亚国家的监管政策也更加灵活。因此,在新加坡孵化出的企业,其业务拓展至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地相对较为顺利。这也是我们在制定监管政策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的数字金融行业在客观上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甚至在整个金融领域也表现优异。若要发挥更大的国际作用,我们不仅要优化自身的监管体系,更重要的是鼓励和支持数字金融企业走向国际。我们需要关注如何与国际规则接轨,并在此过程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下一个十年正值新的机遇,我个人认为,数字金融行业的开放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