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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三题(2002.11.06)
作者:魏杰    发布:2004-04-16    阅读:3749次   

魏杰:个人所得税三题


  (50人论坛·北京)一、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体制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体制的设置,可以有两种模式供我们选择:
  第一种是事前模式。所谓事前模式,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代扣代缴模式。第二种是事后模式。所谓事后模式,就是指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在取得收入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到税务部门纳税。
  上述这两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模式,虽然各有特点,但最为有效的还是第一种模式,因为第一种模式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偷税漏税的问题,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监控,而且第一种模式比第二种模式更为方便和节约时间,更有效率。因此,最为有效的税收模式应该是第一种模式。
  国际上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第一种模式。我去国外讲学时,邀请方在支付收入时往往给一个税单,表明已代为收取了个人所得税。我们国家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体制似乎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体,即混合模式,既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也来周个、息行审报的方式,把事前模式与事后 模式混在一起。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这种个人所得税体制是不科学的,往往易于形成偷税漏税。例如,有的人以为给自己支付收入的单位已代扣代缴了税收,而实际上该单住并没有代扣代缴;又如,有的单位告诉获得收入的人,说已经代和个人所得税了,但实际上该单位并没有将代扣的税收上交税务部门。因此,我们必须转向完整性的代扣代缴模式。为此,我们应该做到这样几点:
  第一,任何单位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时候,都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既是义务,也是责任,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因而如果不代扣代缴,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会计法应该明确规定,任何会计在编制个人收入账目的时候,都必须要按税法为收入者扣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会计的法律责任。若不代扣代缴,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任何单位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时候都必须在支付收入的同时,向个人支付纳税凭证,因而附有纳税凭证的收入,才是可支配的合法收入;
  第四,任何个人都有权向为自己支付收入的单位索取纳税凭证,这是公民的应有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第五,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在确定个人收入数量的时候,都应明确规定所确定的收入是含税的收入,因而必须代扣代缴。
  目前我国的银行利息所得税之所以收缴得比较好,就是因为实行了完整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模式,在向居民支付利息时,就和取了利息税。由此可见,代扣代缴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的目标模式。
  二、纳税人的责权利对称性问题
  任火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偷税漏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因而无论从哪方面讲,我们都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罚处偷税漏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漏税?
  我认为,除了偷税漏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另一个重尽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的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住。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所尊重的地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的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的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的比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漏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在这种状况下,还有谁能诚实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漏税而进行反抗。
  国外很尊重纳蜕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我想,人们的纳税意识是会越来越强的。
  三、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差距的相互适应性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和合理的。
  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么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无论是休闲、还是做家教而获取经济收益,实际上都是对收益的选择,只不过前者是休闲的收益,而后者则是经济利益的收益而已。因此,如果后者的成本太高,不太合算,那么他们当然就是选择休闲,而不选择做家教,其结果必然会不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一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在人类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任何劳动都是痛苦的选择,因为任何劳动都要付出体力和脑力,当然没有休闲那样有快乐的享受。因而,为了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就应该是肯吃苦和爱劳动的人要有更多的收入。否则人们将没有劳动的积极性。如果这些选择劳动的人与那些选择休闲的人相比,没有更高的经济收入,其多的收入要是通过税收而被调节了,那么就必然会使任何人都没有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必然会延缓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不能过高地确定所得税的比率,更不能套用发达国家的税率。

(经济学消息报, 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