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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视角看我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作者:李实、杨修娜    发布:2024-03-19    阅读:37726次   


 李实 杨修娜 中国金融杂志 2024-03-1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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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的切入点和立足点,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重视中等收入群体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应对外部挑战等十分重要。这一群体规模的扩大,意味着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不断优化,社会公正度不断提升,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具体表现。为此,本刊特别策划专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探讨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有效途径。


作者|李实 杨修娜「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高级研究主任」

文章|《中国金融》2024年第5期




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线。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会带来中等收入群体的不断扩大,而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又会有利于高质量发展和新经济发展方式的顺利实现。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基础条件是高质量就业岗位的不断涌现和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的不断成长。

从我国现实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持续发展,关系到提升人力资本、带动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关系到缩小收入差距、形成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基础,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一个国家中等收入人群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划定的标准。虽然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提出了一个划定标准,并估计出当年中国中等收入人群已有4亿人左右,但是这个标准也引发了不同程度的争议。笔者认为,设定中等收入人群的划定标准除了要考虑国内情况,也需要考虑便于国际比较,采取的划定标准以及由此划分出的中等收入人群的比例和规模,不仅要反映出居民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变化,而且要与世界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增长迅速,目前人数最多但比重偏低

现在中国人均国民收入已超过1万美元,在经济持续增长下,不久将成为高收入国家。在划分中等收入人群方法上应该借鉴一些高收入国家的做法,即采取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相对标准一般是按照一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一定比例(如60%200%)来确定中等收入人群收入的下限和上限。这一做法也可以将一国扩展为多国(如欧盟国家)居民收入中位数来确定中等收入人群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此对其中每个国家中等收入人群的规模和比例进行估计。本文尝试以欧盟28个国家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200%作为界定中等收入人群的下限和上限,来估算我国和其他国家的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基于此,笔者用来自34个国家(占2018年全世界GDP总量的81.2%、人口的60.6%)的微观住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各国不同年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进行不同时点的纵向比较、国与国之间的横向比较,以便从历史演变、国际视角来分析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及其变化趋势,进而明晰近些年我国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增长迅速,规模目前全球最大。2002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人数仅为750万,仅相当于北美和欧洲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很小的比例。但到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人数达3.44亿,约相当于美国中等收入群体人数(1.79亿)的两倍、欧盟中等收入群体人数的总和(3.37亿)。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高于多数中等收入国家,且近20年一直保持快速上升。2016~2018年,在金砖国家及墨西哥这六个国家中,仅俄罗斯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50%)高于我国(24.7%),南非(17.9%)、巴西(16.1%)、墨西哥(11.0%)、印度(6%)均低于我国。从中等收入群体的绝对人数看,我国(3.44亿)高于其他五国中等收入群体人数的总和(2.17亿)。另外,墨西哥、巴西、俄罗斯和南非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在2012~2013年之后变化也不大,唯有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近20年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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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低于高收入国家。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为24.7%。而西欧的英国、德国、法国和荷兰,亚洲的日本和韩国对应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都在70%以上(见图2)。虽然卢森堡、瑞士、挪威、美国、加拿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略微偏低,但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高收入群体比重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弱一些的南欧(意大利、西班牙)以及东欧的一些转型国家(俄国、波兰、匈牙利),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也基本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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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面临的几个挑战

数据显示,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与人均GDP基本呈现“倒U”关系,我国还处于二者“双低”的爬坡阶段。笔者利用34个国家多个年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与人均GDP刻画了二者的关系(见图3)。其中,在估算各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时,为了进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比较,笔者首先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各年份的CPI信息将每个国家不同年份的收入都调整到2018年价格下的收入,再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PPP(购买力平价指数)信息,将各国的收入都统一到用“国际美元”衡量的收入水平,然后利用前文提到的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上下限估算各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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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中每个颜色对应一个国家,其中红色代表我国。从左向右看,我国处在图中的左侧,无论人均GDP还是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都比较低,还处于爬坡阶段。紧接着往右侧,随着人均GDP的增长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出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在图中最右侧聚集的基本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随着人均GDP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从低收入提升到中等收入群体的人数少于从中等收入提升到高收入群体的人数,所以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出现略微下降。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与人均GDP之间的关系符合国际上的一般规律。

当前我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制约因素仍是居民收入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受到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格局两个因素的影响,当前的主要矛盾仍是居民收入水平较低。若按照欧盟统计局的计算方法,2018年我国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为92.9元/天,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标准,而发达国家的居民收入中位数都已超过下限标准。另外,我国收入低于下限的人群比例也高于发达国家(见图2)。

吸取一些国家的教训,未来我国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同时要避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速不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些年一些国家(比如美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在萎缩的同时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拥有很高比例的中等收入者,但近些年处于收入分布顶端人群的收入增速较快而底端和中端人群的收入增速较慢,使得从低收入晋升到中等收入群体的人数少于从中等收入晋升到高收入群体的人数,从而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下降。就我国而言,2002~2018年,在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先上升后下降,之后在高位徘徊,收入差距已高于发达国家。若未来我国想在保持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高的同时避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至少要保持在全国平均增速水平。

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拥有相当数量脆弱的中等收入群体。若将收入介于下限与下限的120%之间的人群视为刚跨过门槛的脆弱中等收入者,那么发达国家中等收入群体中仅有10%左右属于脆弱中等收入群体,而我国则高于10%。而且我国这些脆弱的中等收入群体受教育水平偏低,他们大多数工作于私营或个体等私有部门,享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他们未来的就业、收入、生活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外部冲击,随时可能跌落到低收入群体。另外,高昂的房价严重增加了中等收入群体的负担尤其是年轻中等收入者的负担,也严重制约了他们的消费需求。


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重点政策措施

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发展仍然是第一位的,持续“做大蛋糕”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我国人均GDP刚超过1万美元,尚未跨入发达国家行列,总体上看尚未解决“富起来”的问题。因此,在关注如何“切好蛋糕”的同时更要关注如何“做大蛋糕”。必须坚持不懈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经济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畅通向上流动的通道,使人们能够公平地参与各类发展机会,让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充分涌流,使各类要素的致富创富活力竞相迸发。在尽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的同时,力争实现与潜在增速相适应的增长速度,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打下坚实社会财富基础。

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应促进人力资本公共投资均等化,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地区、校际间硬软件差距,缩小不同人群在获得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质量方面存在的差距。从儿童早期发展做起,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支出,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落后地区的学前教育增加政府投入,使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增加农村和落后地区高中教育经费,缩小这方面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别。

加强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完善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重点补上低收入人群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短板。推进税制改革,加大税收在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同时加大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同时,完善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补上对低收入人群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欠账,以此作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以农民工市民化为突破口,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推进并扩展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随人员流动可携带的政策,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打通农村社保医保和城镇居民社保医保的衔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民工安居房工程。

拓展低收入人群横向和纵向流动渠道,促进机会均等。进一步打破各种各样的行政性管制,疏通社会流动的渠道。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对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市落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加快完善覆盖全国的“保基本”社会安全网,推动实现全国统筹、异地结转,增加便利性,为劳动力流动提供便利。防止社会阶层固化,拓宽纵向流动通道。在就业、升学、晋升等方面给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机会。

促进人员、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加低收入人群的财产性收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城市居民在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可以入市交易,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不能入市交易,是导致城乡居民财产价值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探索宅基地向集体组织外部流转。农地入市、宅基地流转获取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完善相应地区农村人口的社保体系,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与城里人一样不再依赖于土地保障,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收入的同时,由更为有效和稳定的社会安全网托底。既要让农民进城,也要允许城里人下乡。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土地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对城里人下乡买房持开放态度,可开展核心城市老龄人口在都市圈范围下乡建养老社区试点。城乡居民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在小城镇建设中,允许并鼓励城乡人员、资金、技术等要素共同参与,共建共享。

着力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国约60%的中等收入群体、约75%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在民营经济领域就业。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对稳定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意义重大。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财税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扩大就业机会,扶持劳动者创业。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创新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基础性财产权,以“两平一同”为核心,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塑造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社会容错机制,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企业家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纠错机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业者、尊重企业家、尊重纳税人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 许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