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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 (2001.06.07)
作者:温铁军    发布:2004-04-16    阅读:9848次   

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

-----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
温铁军

  (50人论坛·北京)一、背景与问题
  在90年代以来宏观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双重约束下,农业效益、农村就业和农民的收入、投入等在1997年以后连续3年增长乏力,长期累积的农村经济与国民经济不协调的矛盾正在释放并且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农业成本上涨
    根据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测算,90年代以来在耕地不可能增加、劳动力即使边际效益下降为负值也难以非农转移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成本大约年平均增长10%,“服务”成本增长9%。同期雪上加霜的是农产品全面卖难,受城市经济的影响,农产品市场受到有效需求制约,1998年以后农产品价格指数不仅连续出现负值,而且由于其下降幅度大于全国物价指数,加剧了国民经济的需求约束问题。这与1994年农产品价格上涨对全国物价指数的影响相似。
  当前的问题显然不是“农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农业投入等老政策所能够解决的。人们提出进一步讨论的是,近年来国家价格政策隐含的收入补贴对9亿庞大农村人口而言,填补农业内外部的收益差别的作用有限而短暂,客观上也推动了主要农产品价格高于“天花板”,使我国农产品不可能有国际竞争力。
  2、农业负效益
  在要素结构刚性约束导致成本增加和价格下降的影响下,农业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自从1997年以来连续下降为负值。
  农业部农研中心的农户调查资料显示,在1994-96年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的国家定购价格的作用下,1996年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加值和种植业收入的增加值与生产性借款的增加值的比值分别为4.83和1.05。对生产性借款的使用效益,目前还没有令人满意的指标可做依据。我们引入边际概念来分析,可以说每增加1元生产性借款会带来4.83元的家庭经营收入和1.05元的种植业收入,因此1996年的农业效益还是正值。但是1997年以后情况发生逆转,到1998年农户家庭的户均收入下降3.25%;1999年,由于家庭经营收入比上年减少64元,种植业收入比上年大幅度减少达552元,农民生产性借款的效益出现了负值。农户家庭经营的种植业投入产出连续表现为负效益,弃耕撂荒普遍发生。农民人均收入在改革开放20年来第一次出现增长速度连续4年下降。
  3、乡镇企业“离农倾向”。
  尽管统计上报的产值增长近年来都可以达到预定目标,但收入、利税等实际增长水平1998年低于产值约50%,1999年略有回升但仍然增长乏力。实际情况是:乡镇企业得到的投资1997年以来连续下降;企业受融资困难影响大量停产或倒闭,维持存活的效益也不断下滑。这使得本来已经开始追求“资本增密”的乡镇企业不可能再吸纳新增劳动力就业。而且,近年来在乡镇企业大规模推进股份制(私有化)改制同时,已经明显出现“离农倾向”:其一,排斥就业,企业职工人数平均每年减少大约300-400万。其二,不再承担“以工补农”、乡村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品开支等国家不可能承担的义务。由于近年来的制度化建设中没有考虑“替代政府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和支付乡村开支”的乡镇企业的特性,国家取消了政策优惠,并且要求乡镇企业加快实现“两个转变”,这些都客观上迫使乡镇企业把过去长期形成的就业最大化目标转变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发生“离农倾向”,连带导致农民收入下降、地方债务增加和资金形势恶化。
  4、乡村债务问题突出(见分报告)
  自80年代中期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继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乡村两级权利膨胀、财政供养人口增加,农民负担必然加重。近年来基层政府财政大面积出现赤字,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并长期徘徊在历史最低比例上。在大多数传统农区,一方面政府与9亿农民的交易成本增加到几乎无法交易的程度。另一方面,农业(不包括非农产业)不仅不能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已经没有再向基层政府上交税费的能力。于是,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越来越主要集中在各种名目的摊派和农民的税外负担。
  此外,基层政府和乡村组织由于开支不断增加,遂以各种名义举债,致使乡村债务数额加大,涉及面广,增长速度快。据农业部1997年对7省调查,乡级平均负债约200万,村级约20万。而1999年个别省份的典型调查表明乡级负债最高已经达到约4000万。一些地方强迫借贷或强行拉走农民生产生活资料来强制农民交纳各种税费,有现金的单位和个人借机发放高利贷,摊派到村组,最终把乡村组织负债转化为农民负债。并且,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薄弱,乡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产权不明,平调、流失的现象严重。大部分村缺乏社区内部资源、收益的整合能力,农村人口的89%在平均收入之下,贫富差别越来越严重,安定团结的局面难以维持。在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体制的约束下,社区自治也难以对内部事物进行有效管理。
  5、金融部门继续作为农村资金流出的主渠道
  在上述情况的综合作用下,正规金融部门在农村面临两难局面。一方面银行和信用社作为有政府背景的主要金融工具,理论上都应该为9亿农民所从事的农业和其他非农产业提供信用服务。但另一方面按照“防范金融风险”的银行体制改革的要求,小农经济条件下兼业化的细小农业基本上没有融资条件。结果必然造成农业信贷增加缓慢或有所下降,农村最短缺的资金长期净流出。这不仅已经被多年来的统计资料所证明,各地农村的强烈反映和大量个案调查也可佐证。
  另据固定观察点的调查,1999年,农户年末存款余额户均为4956元,年末借入款余额平均每户为1726元。农户储蓄存款余额大大高于借入款余额,从变动情况看,年末存款余额比1995年增加了80.6%,借入款余额增加了69.2%。储蓄存款余额增长速度也明显快于借入款余额的增长速度。由此可见,现阶段农户的现金收支是净流出的。
  
  二、理论框架
  1、研究假设
  本课题的基本假设仍然是我们在最近10多年从事农村基本制度研究中提出的判断,即: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过是一定时空条件和资源禀赋约束之下,要素结构变动的结果。这个假设是对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借鉴和创新。我们在对这个假设的验证过程中已经归纳出认识中国农村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即:“两个基本矛盾和两个历史阶段”。
  所谓两个基本矛盾,是指“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的基本体制矛盾。研究结果表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产生了巨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小农村社经济,而城乡分割体制和小农村社经济又使这些巨量剩余劳力被滞留在越来越狭小的土地上,加剧了人地关系的紧张。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所谓两个历史阶段,是指中央和地方不同层次的工业化进程:改革开放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在农村通过“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获取大量农业剩余来进行国家工业化建设的资本原始积累;改革开放后转变为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这两个阶段都需要把农民和农村作为提取积累的对象。
  2、理论借鉴
  在本课题研究中,我们可以参考借鉴以下构成逻辑相关的理论观点:

障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资本高度稀缺

  参考舒尔茨(Schultz)的传统农业模型,中国通过大包干恢复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是传统农业。舒尔茨认定传统农业普遍存在的资金、技术和制度的短缺,在中国也是客观现实。而改造传统农业,当然也就是要通过资金、技术、制度等方面供给的增加,扩大农业的收入来源。哈罗德-多马模型(Harroad-Duoma)也说明,在假定不存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因此,中国传统的农村经济只能在解决资本高度稀缺问题的条件下,才可能有进步。

既有的制度安排没能化解农村资本稀缺的问题。

  受既有的制度安排的制约,目前向农户提供资金的经济主体已经归并到以国有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和国家财政部门。此外,国际基金组织(如国际农发基金、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展计划署等等)提供的资金也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者政府正规部门下达。而最近20年的农村发展问题已经集中反映出,既有的规范化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化解农村资本稀缺的问题。而且,由于国际基金组织资金量不大,财政系统的资金服务增量有限,因此,依存于政治权利的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就不仅是影响农村资金供给的主要途径,也是影响政府与农民关系的重要因素。
  进一步的研究指出,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否进行市场化改造,都难以与传统小农经济相适应,“农业”资金供给与“农户”需求目标不完全一致,金融机构不可能服务到位(数量更难均衡)。农村中由乡村组织或农民自发创建的(或者称为“民营”的)合作基金会又被关闭,这就进一步激化了农村中资金紧张的矛盾。随之,资金要素越来越成为过度稀缺要素,其稀缺性所决定的要素价格随之越高。从事农村借贷的风险收益也就越大。正规金融退出导致“此消彼长”,经济行为主体人为替代的结果,就使从来就没有被消灭的民间借贷迅速分蘖。

小农经济与民间借贷的结合是一种理性的学习和替代行为。

  在农村人口膨胀、土地资源短缺的压力下,大包干以来恢复的基本上是传统小农经济,这种分散农户自给半自给的简单再生产,本来就有规模小、周期长、风险大、因而商业化的正规金融难以进入的特点,所以历史上小农经济才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可见,农村改革以来民间借贷大量发生,特别是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后基本退出农户信用领域、不可能满足农户信用需求的前提下,农户之间的借贷行为就成了一种势所必然的学习和替代行为。
  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农户间的借贷既是对金融系统行为的模仿和学习,又是对服务不到位的国有金融机构、中途撤退的合作基金会的替代。这种学习和替代之所以是一种理性行为,一是由于农村经济主体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的高昂交易成本。二是它体现了农村各种资金供给者对农户信用的风险收益的清醒认识。
  正规金融机构与小农经济之间交易成本高昂的问题,并不应该完全归于大多数微观研究学者所批评的原因:由于供给者本身的缺陷��科层制的官本位、制度化管理以及人为寻租导致的交易成本。而更主要是:在人地关系过度紧张压力下日益细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本身生产性借贷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多与生活性需求相关;不仅不能给金融机构带来规模经济收益,农户本身经营和居住的分散性、收入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等,又必然来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还有通常人们了解的问题,例如,农户弱势的谈判地位易于导致的外部化问题等等。
  所以,相比较而言,农村尽管出现相当部分高息借贷,也仍然是农户间一种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的理性行为。有鉴于此,我们需要重视研究的问题,应该主要集中在高利贷的发生、运作和相关影响等方面。

民间借贷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作用是必然的

  依据刘易斯(Liwis)-费景汉(Fei)-拉尼斯(Ranis)模型可以知道:在存在农业和工业两个部门的经济中,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农业通过输送无限供给的剩余劳动力于工业,并在工业中领取略高于维持生计水平的工资,从而给工业提供了大量的剩余,形成工业化第一阶段的资本原始积累。这种状况一直到工业化的第二阶段,也就是直到农业中劳动力减少导致农业产出减少是才会改善。通过对中国当代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关系客观分析,可以认为工业仍然主要表现为吸纳农业剩余而非“反哺”农业。
  这一阶段性特征表现在民间借贷问题上,就是放贷人的资金既非来自农业经营,其身份也不是纯农户,贷出资金的收益也不是用于农业。同样,借贷的农户所借的资金也不完全为了生产,更不是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原因很简单:农业的收益率比较低。如果要将所借款项用于农业生产,用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归还,则必然如刘易斯模型所论,通过廉价的剩余劳动力的所得,向放贷人传送农业剩余,并难以摆脱农业中收益递减、借款本息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归还的困境。
  此外,根据历史经验:旧中国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曾经是一个高利贷,尤其是恶性高利贷盛行的历史时期,同时也是一个恶性高利贷摧毁农业社会的历史时期.这也许不能算作当前金融问题研究的一个依据,而更应是一个可供比较研究的参照系。有鉴于此,我们也准备了解放前小农经济与高利贷关系的历史资料,以便下一步作对比分析。
  3、研究对象定义
  我们要研究的农村民间信贷问题,是指农村居民(主要是指农村常驻人口)之间发生的货币或实物借贷关系。对于农村居民与商业和非商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和实物借贷,我们不作为重点研究,仅将其作为一个参照物。
  这是因为,如果不带任何价值判断、纯粹从研究角度考虑,现在的确是做民间信用活动研究的最佳时机。
  因为,中国90年代后期大力推进的银行商业化改革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整顿,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一方面商业化的金融机构必然逐渐退出“规模不经济”农业信用领域,导致农业和农村出现资金要素过度短缺、而过度短缺要素价格必然畸高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农村乡镇企业事实上全面贯彻的私有化改革中亏损、破产大量增加,以“农民合作基金会”为名的地方政府和社区金融大面积关闭。这两个方面的作用都将使得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与民间高息借贷之间有机会恢复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必然联系。此外,地方乡村财政形势恶化、负债增加,也会引起大量的基层政府和村社组织在转嫁债务或进一步负债的情况下加剧高利贷问题。
  就借贷的形式而言,我们主要关注货币形式的借贷现象,这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在中国经济已经高度货币化的今天,农村仍然是一个资金高度稀缺的经济地域,农业是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产业。因此,农村借贷形式中,实物借贷只占很小的比重;其二,实物借贷在判断和计量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麻烦。
  就借贷的利息来讲,我们所研究的对象中包括无息、低息、高息和高利贷(恶性的高息借贷)。由于农村高利贷有些与地方权利结合,有些与地方恶势力结合,这种现象已经不是经济问题了。所以,我们将重点考察农村居民之间发生的高息货币借贷现象,尤其关注高利贷及其相关问题。
  三、农户信用的实证分析
  80年代农村改革后,农户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农民收入一度增长很快,资金需求也更为强烈。但正规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外)多年来一直是农村资金净流出的主渠道,与农户之间仅有储蓄业务,极少发生信贷往来。因此,当前农村中最大的资金使用者和受益者--农户的信贷行为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现代的金融服务还没有惠及到农民。
  1、农户现金支出的比重高出现金收入的比重,农村资金净流出
  农户的现金收支状况与农户借贷行为高度相关。改革以前农户收入中约2/3是实物性收入,现金收入很少。改革后农民收入有了显著的结构性变化,现金收入大幅度增长。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1999年农户家庭全年总收入为16548元,其中现金收入为12866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78%;家庭全年总支出为14401元,其中现金支出为12743元,占总支出的比重为88.5%。全年现金收入大于支出仅有123元,而且现金支出的比重高出现金收入的比重10.5个百分点。
  1999年农户年末存款余额户均为4956元,年末手存现金户均为2102元,年末借出款余额为464元,年末借入款余额平均每户为1726元。从变动情况看,年末存款余额比1995年增加了80.6%,年末现金增加了38.4%,借出款余额增加了42.8%,借入款余额增加了69.2%。由此可见,农户储蓄存款余额不仅大大高于借入款余额,而且其增长速度也快于借入款余额的增长速度。因此,现阶段农户的现金收支是净流出的。
  2、农户借贷的供给约束与需求约束
  对于缺少资金的农户来说,供给约束突出表现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脱钩,并逐步从乡镇撤离,农村信用社成为唯一与农户打交道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现阶段客观上还很难满足农户在资金上的需求,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得不到信用服务的情况更严重。
  近几年,形成农业信贷的需求约束的主要原因在于农产品市场低迷。1996年以来,主要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持续走低。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当然不愿意去借钱做基本不赢利甚至赔钱的经营。比如1998年,样本农户平均每户家庭经营收入比1997年减少226.15元,种植业收入减少77.21元,相应的,生产性借款也减少了44.96元。
  在非农生产领域,农户借贷的供给约束还体现在风险性上;需求约束主要体现在自身技能上。
  3、农户借贷资金中正规金融机构比例大幅度下降
  目前,农村中的民间借贷市场处于半地下状态,高息借贷更是明令禁止的。农民手中有限的现金结余,绝大多数都以储蓄形态存在。借出款的大部分也是亲友间互助性的调济,没有利息。
  数据表明,农村借贷市场中的绝大部分资金来自民间,除少量来自农民外,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城镇居民。正规的金融机构也占相当的份额,主要是农村合作信用社。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非常小(详见下表)。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注: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与80年代相比,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年以前农户贷款中绝大部分来自农业银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而1995-1999年下降为低于25%。
  4、农户的生活性借款比重超过了生产性借款比重
  农户借贷资金的使用可分为生产性借款、生活性借款和非正常借款。农村改革以后,农户借贷资金中的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然而9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近3年甚至连续下降,贫困农户不得不靠借钱度日,由于小农几乎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农户生活性借贷必然增加。1997年以来,占20%的低收入农户平均消费倾向都在1.3以上。表现在借贷资金使用构成上,即生活性借款比重超过了生产性借款比重。(见下表 )。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使用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生活性借款 35.73 42.34 48.30 41.32 45.93
生产性借款 54.34 46.60 40.38 45.74 44.25
非正常借款 9.93 11.06 11.32 12.94 9.82

    农户的非正常性借款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向。其用途还需要具体分析。
  生产性借款又可分为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目前农业生产中的种植业投入主要由耕地规模决定,绝大多数农户的资金缺口主要是畜牧水产业和其他非农生产贷款。因此即使是生产性贷款也不可能主要投入于农业。
  
  四、个案调查基本情况(调查提纲和个案资料见附件)
  我们设计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调查村落的一般经济状况,二是对借贷人情况的调查,三是对放贷人进行的调查。由于有的调查员提供了较多的案例,我们在15个省区共得到借贷案例57起;但仅得到放贷案例27起;因为有的对放贷人的访问不成功。
  从这次调查情况看,包括高利借贷在内的民间借贷,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影响既有利也有弊。
  1、调查的村落和访问对象
  个案调查涉及的41个村落分布在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的24个市县。所选的村落包括东部经济状况较好的村落(1处)和中西部大城市近郊农村的情况(1处),可以反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情况。鉴于这些地区资金的稀缺程度不太明显,分析中也就不作为重点。而对于东部相对较落后的村落(6处),以及中西部的村落(16处,有的地方每处涉及几个村落)资金的稀缺程度相对明显,可以用以反映民间借贷的一般情况(见下表)。

省份 地区 村数 访问对象
华 东 山东 1 2 1+1
  2 1 1*
  3 1 1*
  4 1 1+1
  5 2 +2
福建 1 1 1+1
安徽 1 2 1+1
华北 内蒙古 1 1 1+1
山西 1 1 1
华 中 江西 1 2 2*
  2 5 5+3
  3 1 2+1
湖北 1 1 +1
湖南 1 1 1+1
  2 4 3+1
西 北 陕西 1 1 1+1
甘肃 1 4 1+3
青海 1 1 1*
西 南 四川 1 1 2+2
云南 1 1 1+1
贵州 1 3 1+2
  2 2 1+3
  3 1 1+1
广西 1 1 1+1
总 数 15 24 41 26+28 5*

    调查表明,这些村落的资金稀缺与经济发展落后明显相关,证明了本课题引述的理论观点:资源禀赋差、经济发展水平低和传统小农经济,是民间借贷发生的前提条件。
  所调查村落的农户经营的分散程度较强,各产业的经营规模都较小,人均收入相对较低(样本农户年收入分布在200元-5000元之间,其中大部分在800-2000元)。经营农业尤其是粮食种植农户人均收入一般在1000元左右,多外出打工。人均年收入接近或者超过2000元的,一般是经营非农产业、畜牧业或者经营非粮种植业如蔬菜、经济作物等,或经营特色农林业的人家。
  2、民间借贷的普遍性
  由于不是抽样调查,我们仅对所调查的15省24个地区的个案作了简单的统计处理,发现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的民间借贷存在,据此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东北地区虽然无人调查,但是我们此前做过的调查表明,这里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同样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不能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农户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普遍存在着高利现象,月息有的高达2-4分,可以认为,民间借贷、特别是高息借贷确实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调查表明,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民间借贷普遍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调查地区 发生情况 借款户% 放款户%
华 东 山东1 盛行 80 4
山东2    
山东3 极少    
山东4 盛行    
山东5 较多    
福建 盛行 100  
安徽 较多 40  
华北 内蒙古 盛行 90  
山西 较多 26.8  
华 中 江西1    
江西2 较少    
江西3 较少 12.1  
湖北 较多 31  
湖南1 较少    
湖南2 较少    
西 北 陕西 极少    
甘肃 盛行    
青海 较少 11.8  
西 南 四川 较多    
云南 盛行 77.5  
贵州1 较少 8  
贵州2 较少    
贵州3 较多 52.3  
广西 盛行 73.1  
  
  我们在上表中把民间借贷的发生率做了初步分类,接近或者超过30%者为较多.百分之几或者百分之十几,则可以算作少或者较少。民间借贷已在全国普遍存在,并且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等政府发布的统计指标不存在明显相关。这是因为收入差距在村落内部拉大,据调查全国有2/3以上的农户收入在人均收入水平以下,所以贫困的地方和较发达地区都有民间借贷发生的必然性。
  3、问题的复杂性
  调查表明,民间借贷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
  首先是它已经影响了乡村两级组织。
  一方面是很多村干部作了民间借贷的担保人,有人甚至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也有的村委会直接向借贷户提供高于银行利息的贷款资金,民间借贷已经在与基层权利结合。
  另一方面,调查中也发现有的村集体向家庭困难户提供不记息、救济性的资金;有的村互助储金会以一定比例的利润资助困难户。这表明,并非所有的村级组织参与民间借贷的作用都是负面的。
  其次,民间借贷已经在非经济领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一是诱发了一系列的民间纠纷:调查发现共有5处因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其中3处发生斗殴,其中有1处斗殴致伤。
  二是引发了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诉讼案件,有3处因为欠债不还而寻求法律解决,但其中只有一起纠纷案件得到解决,其余的至今悬而未决,原因是法院认为借款数目太小,不值一审。还有的农户甚至想到通过离婚的途径逃避债务。
  三是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与赌博等丑恶现象相关,一些人改赌博为放贷,利用以前的赌友收贷;也有一些人边赌边贷,赌博所得所失与高利债权债务混在一起。
  四是放贷户成份和资金来源复杂,除了农村中的有钱人和干部亲属,也有一些离退休的干部利用自己的退休金发放高利贷;有的放贷户利用亲属从国外寄回的钱放高利贷。此外,一些经营农用生产资料的公司也利用高利借贷的形式筹资,利息甚至高到4分/月,数量达到30万元;这种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不仅借贷,还吸存借贷人交来的不到期的款项,按高于银行的利息率支付利息,月息1.5分,连借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的贷款利息也达到1.5分/月, 不过,被调查者认为这种公司的利率与当地银行持平.
  还有一些在金融机构发生的"边际"借贷行为也值得注意,有些农户为了满足向信用社借钱的条件,不得不请中间人出面,向其他农户借来存折作为抵押获得信用社的贷款.这种存单的转借,也是变相的民间借贷。如果农户从信用社借款需要以民间借贷作为前提条件,那当然会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
  其三,一些相关经济现象也令人深思:一些地方的放贷户和借贷户,对于无力偿还的贷款,几乎不约而同的采用了借贷户无偿提供劳务的做法,有的借款户几乎成了放贷户不领工资的“长工”,而且要年复一年地免费服务下去。
  4、对借贷人的调查

借贷数额

   民间借贷的数额相差很大,主要是由于借贷的用途不同。

借贷数额 0-1000 1001-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0
发生人次 18 12 6 11 10

    上表统计的个案中,最小的贷款数额是300元,最大的是5万元。从上表中还可以发现,民间借贷的数额在资金规模上呈现出U性结构:一千元以下和1000-3000元借贷发生的较频繁。从供给的角度讲,贷款数目小、风险小;从需求的角度看,所调查地区农户经济状况绝大多数不好,收入水平较低,消费水平也就较低,对资金的需求就集中在较小的数额上。这种需求约束限制了农户的借款预期,除非迫不得已,不敢举借较多的债务。并且,调查中有9处的调查报告反映农户传统观念与信用行为高度相关,他们大多数认为借人钱财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借钱不还或者是还不了,那更是要坏名声的。
  上表中,发生最少的是中等数额的贷款,大额借款所占比重与小额贷款类似。5000-10000元的借款发生过11次,二万元以上的借款也出现了10次。这有三个原因,一是日常生活中遇祸应急和红白喜事的集中消费成为农户大额借贷的主要动因;二是大额贷款中的生产性贷款对象主要是有经济实力和经营条件的人用于非农生产投入,可以为放贷人带来规模收益,也就容易成交;三是农户认为从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借钱手续麻烦、程序多。而且没有特殊关系,贷上万元借款不容易。所以大额借贷的主要来源是私人放贷户或村级互助储金会。一般农户认为从私人或村级储金会处借钱更容易,而且有缓和的余地,可延期续贷。
  此外,就所调查村庄的不完全统计来看,共有16处25个村庄进行了村一级的借贷现象发生率的统计(见下表)。

借款数额 1-1000 1001-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0
发生人次 660 188 78 59 11

    村级的民间借贷多是较小数目的借款,数目越大的借贷发生率越小,呈明显的左偏态。将这种结果与上表相加,表明数目越小的借贷,发生率越高。小额借贷仍然是农户的主要需求和农村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但是,案例调查中的大额借贷,都是高利借贷,村委会的放贷也以大额高利借贷为主。这也就更容易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中发现,有两起强收事件、两起借贷加赌博甚至流血事件、一起诉讼案件都发生在大额高利借贷中。

借贷利息

  调查中发现的利息最低是无息,最多的达到了月息二角/每元,并且甘肃的调查发现,由于借贷和赌博结合了起来,驴打滚、利滚利的现象又重新出现了(见下表)。

借款月息/元 无息 0-1.5分 1.5-2分 2-4分 >4分 不清楚
发生人次 8 8 9 8 11 13

    在上表中我们发现,在已知的月息(44人次)中,低于一般资金市场利率的、也就是月息低于1.5分的借贷,占了近36.4%。其余为高利贷款,也就是高于资金市场利率的贷款,占63.6%。后者中,1.5-2分的月息是借贷人还能够接受的,占了已知月息的20.5%强;2-4分的月息占了18.2%强,这是借贷人可以忍受的极限;值得注意的是,超过4分的月息也占了近25%,说明超高利借贷已经不是个别现象.
  在44起已知的借贷中,高利息借贷的确是主要的借贷形式。说明本文前面的假定是正确的。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的确存在着资金高度短缺问题,这是农民被迫举借高利贷的根本原因。第二个原因是从私人或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可以有缓和的余地,可延期续贷。第三个原因是在村内借贷交易成本较少。由于高利借贷的不合法性,回收的风险增加大,放贷人就要增加额外的风险收益,所以借贷人能够忍受的月息,就会比金融机构合法的借贷月息要高。这从另一个角度验证了我们关于现存金融机构的假定��由于交易成本和制度约束的影响,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能满足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村资金需求。
  民间借贷普遍发生的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的经营规模超小型化和农户经营的兼业化。这已经被大量研究证明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基本国情矛盾制约下的长期问题,那么政府针对民间借贷问题所能够采取的措施就只能是积极的“扬弃”而不能是消极的“禁止”。
  当然,如果仅仅从大部分民间借贷的高利息问题出发作判断,民间借贷明显弊大于利。但是,调查表明民间借贷中还有36.4%的低利和无息的借贷,它不仅能够明显缓解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村内,在亲戚朋友之间借贷,由于彼此都相当了解,回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明显减少,交易成本当然也低。几乎没有禁止的理由。

借贷的担保、抵押、质押

  民间借贷的规范性差,是调查发现的又一个问题。下表统计的借贷行为中有9起是口头协议借贷(多是较亲近的人们之间的借贷,也多为无息借贷)。其余的借贷都有借据,但一般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借据一般写:借款人XX今借到XX人民币多少元,有没有利息,利息多少,什么时间归还。有的还写上了不能按期归还将如何如何,有什么人担保,用什么东西作抵押或者质押。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抵押或者质押品如何处理等等。不能按期还款的借贷人要到放贷人家里无偿帮工的现象虽然大量发生,但都没有写入借据。借款人、放款人、担保人的签名之后有的有印章,有的按手印,有的仅有签名。内容齐全、规范的借据不多见(见表6)。  

借款方式 口头 借 据
发生人次 9 小计 担保 无担保 抵押 质押 不清楚
47 12 12 3 1 19

  同样的问题存在于其他方面。借贷中有担保的只有12起,担保人或者是借贷人有钱的亲戚,或是有声望地位的人,或者就是村干部。也有用房产或者存折作抵押的;还有的用工作证、身份证作质押。同样12起无人担保,还有19起只有一纸借据,不清楚有没有担保、抵押和质押。这种类型的借贷占了47起中的近乎66%。如果加上口头借贷,那么不规范的借贷占71.4%(40/56)。

借贷的用途

  民间借贷的用途,基本上能印证前面关于借贷数额的判断。前文指出,借贷数额发生变化,是由于借贷的用途不同。在下表中,21%的借贷不知用于何处;需要花费较多的项目,如建房、子女升学、嫁娶的借贷金额都较大,发生率占了22.8%;非农业和农业生产中所需资金较少,借贷的发生率占了29.8%;日常生活所需资金较少,借贷的发生率占了26.3%。
  如果仅计算我们已经调查清楚用途的45起借贷,则比重依次为:小额的生活所需借贷33.3%,应急之需28.9%,非农业生产26.6%,农业生产借贷11%,。说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生活需求上。这个情况之所以值得重视,还因为这与解放前农民借贷主要用于生活需求的情况相似(见表7)。
  
  借贷用途个案57例,其中清楚借贷用途的45例。

借款用途 建或买房 升学 嫁娶 生子 治丧 农业生产 非农业生产 日常
生活
不清楚
发生人次 3 5 4   1 5 12 15 12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农村生产的借贷所占比例在所有案例中仅为26.3%的,在已知用途的借贷中仅为37.8%。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用于生产的17起贷款中,用于农业生产的所占比例仅为29.4%,而用于非农业生产(包括运输、小本买卖等)的占比例为70.6%。(有少数地区采取了一种变相的借贷形式��农资部门采取赊销的办法,如化肥赊销。这种赊销没有记入民间借贷。)这也表明现在农户生产资金在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都受到约束,即使民间借贷已经比较普遍,但对维持农业生产的直接帮助并不明显,而是主要服务于村民急需和日常生活。在已知用途的借贷中,用于应急和日常生活的高达62.2%。所以从整体上说,增加农民收入主要靠发展非农经营。

借贷的归还

  归还问题是民间借贷中最复杂的。已知的56起借贷中,能够按期归还的15起,仅占26.8%,延期33起,占58.9%。可见延期是普遍的现象。延期归还不加息的占了9起,延期归还也不加息但要借贷人到放贷人家里无偿帮工的也是9起.这样,农村的雇工多了一种形式。而这种雇工提供的无偿劳动并没能减轻他们的债务(见表8)。  

还款情况 按期归还 延期归还不加息 延期归还要帮工 延期归还加息 延期归还并有纠纷 转债 请他人代收 拖欠一直不还 不清楚
发生人次 15 9 9 2 9 1 1 2 8

    在这些案例中,雇工们为拥有资本的放贷人无偿劳动,既给放贷人提供了资本积累,减少了他们用于雇工的成本,还给他们带来了精神满足;雇工们自己不仅没能减少农业中的剩余劳动,没能减少自己的债务,还一点工资都没有,甚至要自己负担帮工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这种借贷中夹杂帮工的现象,看起来新鲜,实际上与旧社会的高利贷剥夺没有区别。只是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在中国的实践。
  延期归要加利息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可接受的,一种是惩罚形式的.有几个案例表明,放贷人采用预先强行收取所有利息的办法,借贷人无力还息,由作为担保人的村主任代为归还了利息。
  在借款延期归还的情况下,债权人还采取了转让债务的办法,造成了另一种"三角债"。也有债权人请赌友代为收债的现象。但在绝大部分案例中,放贷者都不愿意转让债务,怕引起三角债。

欠债不还引起的纠纷:

  这样的现象我们已知的有9起。包括强行拉牛拉猪抵债的,为追要债务打架斗殴或者诉诸法律的,虽没有打架斗殴但必须请村委会或其他机构调解或者走上法庭才能解决的等等。大部分债务纠纷还是请村委会或其他中介人调解(见表9)。

延期归还并有纠纷的具体情况 强收财物抵债 争吵斗殴 被调解 斗殴并诉讼 诉讼
发生人次 2 3 2 1 1

  其中,最为极端的是有一位借贷人由于无法偿还,被迫将匕首插进自己的大腿,而且要“三刀六洞”。我们不得不强调, 农村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
  5、放贷人角度的调查
  下面是从22个放贷个案中得到的调查结果。

放贷人收入来源

  放贷人收入来源的分布说明,农村中的主要产业��农、林、牧业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把未知与其他合并为非农收入,则占居前3位的分别是商业、其他非农收入、和工业(见表11)。

收入来源 种植业 畜牧业 林果业 工业 商业 打工 其他 未知
分布 1 1 1 5 9 2 6 4

  表中的“其他”类,包括村干部、退休干部、经营加工业、服务业者以及赌徒。其中村干部出现过两次。

放贷数额

  放贷数额在这里呈现出与前面的统计表不同的趋势,大额贷款所占的比重略大于小额和中额的贷款比重(见表12)。

贷款数额 0-1000 1001-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0
分布 7 5 4 4 9

  从调查过程看,因为大额贷款更容易被注意,被知晓,所以调查者得到的大额贷款案例也就更多一些。因此,这个趋势与前文并不矛盾。

放贷方式(见表13)
  

放贷方式 无担保 有担保 有抵押 有质押 未知
分布 12 9 4 0 4

  放贷方式的调查结果与前文完全一致,再一次验证了我们对社区合作金融交易成本相对比较低的判断,传统村落内部客观存在的血地缘关系社区成员是有约束力的,在民间借贷降低交易成本和化解风险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放贷月息

  对放贷人调查得到的情况,进一步证实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已经普遍化(见下表)。  

月息分/元 0 0-1.5 1.5-2 2-4 〉4 未知
分布 3 4 4 8 9 1

  表中数据与前文相比,无息和低息贷款不到1/4;而2-4分的高息和大于4分超高利息比重近3/4(17/29)。据大部分放贷人自己介绍,放贷的利息是根据不同的对象而改变的。对于亲朋好友,往往是低利息或者干脆不收利息;对于信誉好的,有偿还能力的人收取较低的利息;对于商业性贷款则收取较高的利息;而对于外来的暂住者,除了较高利息外,还必须由本村人担保。不少被调查者说,放贷就是为了盈利。就是要追求高利息收入,因为做生意、种粮食都有风险,说不定放贷的风险还小呢?这些人认为,民间借贷“有市场”,应该合法化。还有人说民间借贷“永不消亡”。

收贷情况

  放贷人提供的情况中,按期归还、延期归还不加息以及延期归还并有纠纷的情况发生的都较多。与前文的结果基本一致。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放贷人得到的抵押品中,还包括房产证(见下表)。

回收情况 按期归还 延期归还不加息 延期归还加息 延期归还并有纠纷 转债 请人催收 未知
分布 10 8 1 5 1 1 0

  从上表可见,按期归还仅为38%,加上延期归还不加息合计占69.2%。而有纠纷或催索的仅占23%。二者相比农村地区还是注重信用的。
  在一些延期归还借款的案例中,出现了在打架斗殴之后只能收回本金的现象;而延期归还加息的,有的加到无法忍受的程度。例如:一笔放贷总数是7000元,一年的利息总数为1400元,延期半年就加息700元。加上这半年的利息700元,利息总额就达到了2800元,占了所借款项的40%。据当地人说,这尚不是罚息。高利贷之猛于虎可见一斑。
  五、分析与建议
  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对现实农村情况调查,人们都会了解到:在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商业化的正规金融不可能适应这种以兼业化抗衡风险的小农户的信用需求,因为交易费用过高。有鉴于此,在资本过度稀缺的农村,自给或半自给小农维持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小规模农业的简单再生产,与社区化的民间借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民间借贷有1/3左右是互助性无息和低息借贷。但在已经被普遍接受的全面私有化浪潮中形成的各种非农经济主体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信用行为中,大量出现的必然是引发非经济问题的高利息借贷和高利贷。
  有鉴于此,农村金融政策研究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在于如何维护和壮大本来就长期存在的社区内部互助性的合作金融,否则就不可能抑制恶性高利贷。
  1、民间借贷在维持细小农业简单再生产方面的作用
  尽管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息借贷占绝对比重,而且确实属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但国家没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商业化的保险公司也先于银行退出农业,多年来不承保亏损大的农业险种。考虑到维持小农生存高度相关的简单再生产中所有的环节都是脆弱的,而任何环节的断裂都会导致小农破产。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剥削的客观作用:在国家没有建立适应小农的金融和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大多数高利息借贷的发生都是劳动力绝对过剩的小农防止“环节断裂”的理性行为,只要得到的资金可以弥补某个环节不至于断裂,无论放贷人还是借贷人作出选择时都约定俗成地认识到,小农总之可以用本来就过剩的劳动力投入可能产生的未来预期收益支付高利息借贷。
  2、国际经验:通过“市场内部化”的制度安排发展地方信用
  包括中国大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在内的、以传统村社内部血地缘关系维系的东亚农村社会,都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各国和地区政府都认识到,这种农业作为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在向市场化转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一向处于不利的状况之中;按价值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必然导致资本流出农村。尤其是资金,因其本身做为高度稀缺要素而难以留在资金回报率低的农业部门。这种矛盾只能通过“市场内部化”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因此,除中国大陆之外的其他东亚小农经济社会都已经在政府大力扶持和免税政策的保护下,全面建立了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保险体系。
  除此之外,欧美发达国家和墨西哥、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的NGO组织也在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信用或社区信用(Alternative Money & Local Currency),如美国的“ITHACA HOURS”和 "TIMES DOLLAR",流行于英国和加拿大的"LETS",以及墨西哥的"TALALOC"等。对此,我们作了专门研究和实地考察(研究报告另附)。
  中国虽然在1997年以后明确了取消社区合作金融的政策,但在随之而来的农村民间借贷普遍发生的情况下,恰恰是那些社区合作金融组织仍然存在并且能够比较规范发展的地方,既减少了农村资本的净流出,也有效地抑制了民间高利贷;基本实现了在一般市场条件下几乎不可能的“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3、改造民间金融,发展社区合作
  在传统农区,农村经济和农业的投资主体已经从政府和银行转化为农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这就客观上要求农业走出一条相对独立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我们应该借鉴东亚经验,以“市场内部化”的办法改造已经普遍化的民间金融,使之规范成为社区合作金融。
  对此,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强调这种经过规范改造的合作金融是社区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引导社区合作金融组织承接政府支农资金,也可以作为农业开发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这样既能够保证国家农业资金至少能够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又能够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合作金融的改制。
  在信用保障问题上,政府不必要求社区合作金融设立准备金,也不必参照商业银行建立的风险防范制度。只要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行,在推进村级财务公开的同时,全面开展对农村集体财产的“清财收欠,以欠转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资金实行“户有村管,政府监督”,这样,通过重建村社集体积累机制,盘活用好积累资金,就可以把社区合作金融与社区集体财产的紧密关系作为信用基础。并且能够利用社区血缘地缘关系加强借贷资金的风险防范。如果村社内部的全体农户都是会员,那么任何一户贷款就意味着向全村人借钱,于是,一方面借款户绝不敢胡花乱用赖本村人的账,另一方面左邻右舍都会盯着借款户在经营能力、贷款投向、损益情况等方面的变化。另外,村委会和政府也会起威慑作用。
  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参考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加快合作社法的出台,一揽子解决小农经济条件下通过合作社发展农业外部的金融、保险、加工和流通的规模化经营问题。

(中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