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 应邀专家
司宪——切实保护私人产权
作者:张曙光    发布:2004-04-16    阅读:9665次   
 

 

司宪:落实和加强保护私有财产权

 

张曙光    2004/4/4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式写入宪法。这是25年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巨大进步。从此,人权和私有财产权这些现代社会生活中最起码、最重要、最基本、最必不可少的自由和权利,终于走上中国人社会生活的台面,成为可以言说、可以主张、可以实施的东西。

将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的确非常重要,而将其付诸实施和真正落实,则更加重要。将其写入宪法,虽然经过了25年的积累,但修宪的事情可以一举完成,即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即可。而将其实施和落实,却是今后的长期的不间断的工作,需要从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做起、做好。一件事情做不好,都是对宪法的违背和侵权。就以保护私有财产权而论,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就是红帽子企业的产权及其保护。

所谓红帽子企业,就是名为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实为私人企业。它是由私人投资经营,而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登记,或者挂靠在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之下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现象,因而也需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

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清一色的公有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没有私有企业,而且是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改革开放开辟了市场化的进程,私人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置产兴业,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领域不允许私人进入,而私人又冒名进入了,有的虽允许进入,但私人经营的政治风险太大,需要戴一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于是,通过挂靠或者登记,就出现了产权名公实私的红帽子企业,就好像自己养的儿子用了别人的姓氏。无论是从私人企业家本人来看,还是从允许登记和挂靠的政府官员和公有企业领导来看,这样做都是一种理性选择,无可挑剔和指摘。事实上,这些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增长、创造社会财富以及推动中国改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绩和贡献。有的白手起家,越做越好,越做越大,有的把名不见经传的小厂或者濒临倒闭的企业,变成超千万甚至数亿数十亿元资产的大企业。因此,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但同时又造成了中国社会的严重扭曲。它掩盖了事物的本质,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引起了不必要的社会纷争和冲突,以至于我们今天还要讨论和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

有人说,红帽子是悬在这类企业头上的“定时炸弹”,拆除炸弹引信的过程存在着巨大的危险,这话颇有一些道理。90年代中期以后,在清理政府部门办企业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脱钩摘帽的事情,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红帽子企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成功摘掉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和公众公司,如很多乡镇企业以及联想、TCL等,这类企业一般都经营得比较成功。第二种是仍然戴着红帽子而继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未解决,其产权纠纷有可能随时引爆头上的炸弹。第三种是炸弹已经引爆,既炸毁了企业,又炸毁了企业家,也伤及政府和社会,私人产权遭到剥夺和侵吞,有的变成所谓“公有企业”,有的变成另一些人的私人企业,个别还在勉强经营,大部已经破产倒闭,资产被转移和瓜分。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必须解决。我们现在讨论的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指的就是后面这两类企业。

根据第一类企业的摘帽经验,解决第二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应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各方合作出发,本着谈判、妥协、互惠、各方接受的精神和原则。其关键是初始投资的确认和现有产权的分割。既然是红帽子企业,就要承认最初的投资是私人资本,这一点并不太难。比较困难的是产权分割,首先要对经营者和企业家的贡献给予充分的估计和恰当的回报,同时又要确认政府和官员在企业发展中的贡献。如有的为企业争取了贷款,有的为企业减免了税收,有的为企业动员了资源。即使未提供具体帮助,又没有与企业为难,只是红帽子为企业提供了经营保障,也可象征性地给以酬劳。以免由此而为企业以后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至于补偿的方式,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其他方式。这一过程应当尽可能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在各方协商好以后,应当变更登记,进行公证,甚至可以通过法院裁定。

比较麻烦的是第三类企业。这类企业很多,如哈尔滨市赵克强的卫健制药厂,北京市候瑞昌的市政建设工程队,四川德阳肖安宁的政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白生俊的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这些企业的情况媒体都有披露。其共同之点是,不仅发生了企业产权性质由私有到公有的变更,而且在变更过程中,都有官员插手,都经过法律程序,中院和高院有过不止一次的裁决,其中,个别以不成理由的理由驳回私人企业家的诉讼,大部分私人企业家都被作为刑事犯罪起诉法办,判有数年十数年甚至无期徒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个别虽然改正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承认了企业的私人性质,但几乎无人真正要回自己的资产,有人到死也没有看到企业回到自己手里,有人仍然在为“侵占”自己的财产而坐牢。很显然,这既侵犯了私有财产权,也侵犯了人权,是与宪法修正案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这样的侵权案件不解决,宪法关于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就永远落实不了,就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而不可能变成我们社会生活的现实。因此,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对这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进行一次公开的司法调查,纠正其中的冤假错案,将会有利于解决目前相当严重的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改革,使修宪的进步真正落到实处。这是推进中国民主宪政建设的重要而坚实的一步。

 

                200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