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 体制改革
从政府到企业: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研究文献的综述
作者:孙早    发布:2004-06-11    阅读:2422次   

 一、引言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的不俗表现,一直令中外经济学家为之着迷,作为其背后主要支撑力量的民营企业更是倍受关注。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撑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假定出发,经济学家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去观察、解释民营企业的成长绩效,及其所创造的“中国奇迹”。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成功挑战了“传统智慧”(Montignola,Qian and Weingast,1993),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20年之后,确切地说,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伴随着地方政府的全面退出,乡镇企业改制的基本完成,中国民营企业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民营企业越来越接近于主流经济学关于“企业”的标准定义。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研究似乎也随之淡出了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视野。从文献内容看,“解释问题”逐渐为“解决问题”所替代,如何清除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具体)障碍成了关注的焦点。”
  以此为背景,我们尝试对该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从另一个侧面去理解民营企业,进而理解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质。具体讲,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民营企业,从其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全过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从产权已基本清晰的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出发,将会把我们引导到一种什么样的未来状态?随着各种形式壁垒的消除,我们如何预测它下一步的表现?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本文对文献的综述基本上按照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进程展开。第二部分评价斯蒂格利茨(Siglitz)等人的观点。与早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产权安排被视为外生变量,市场竞争、激励与信息等因素得到了强调。第三部分介绍围绕产权安排提出的各种理论假说。尽管文献的视角各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是从Grossman-Hart-Moore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起步的。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各种关于企业改制原因的假说。一般认为,地方政府退出与企业改制内生于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水平。随着环境的变化,民营企业作为一般意义上企业的性质被更多地展现出来。
  二、市场竞争、激励机制与效率改进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具有渐进性、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非同步性的特点。这构成中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初始环境。早些时候,依照Sachs(1989)等人所设计的“大爆炸”(Big Bang)模式进行改革的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经济出现持续衰退,而“摸着石头过河” (cross the river by touching stones)的中国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尤其令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推动这种增长的竟是有惊于主流经济学(企业)定义的乡镇企业(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TVEs)。起初国内学者曾从经济行为的逻辑性与财产所有制无关的假定出发,运用兰格(Lange)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作过一些探讨,但基本没有得出什么有解释力的假说。根据主流经济学的标准理论模型似乎也一时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面对理论与现实的强烈反差,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94)在详细考察了中国经济改革过程后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表明,缺乏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私有产权关系并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所在,同时市场社会主义也存在一个严重失误,那就是低估了激励问题的重要性。由于假定信息完全,像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模型一样,作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基础的兰格—勒纳—泰勒(Lange-Lerner-Tallor)定理,并没有对信息不完全的现实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中会产生严重的委托一代理问题。此时的首要问题是改变管理人员的激励结构,而这一点在不改变企业产权的情况下也能做到。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和企业“软预算约束”(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Kornai,1998)的改变,致使经理的激励结构发生变化,即使不进行私有化也可使企业效率得到提高。正像人们已经观察到的,与积极推行私有化的前苏联、东欧国家相比,中国在给予经理人员更多的利润方面走得最远(热若尔·罗兰,中译本,2002)。乡镇企业早期的成功案例表明:激励机制的改进向相关行为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激励。例如,随着企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经理人员的收益不断增加;乡村居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获得企业所创造的大部分税收和利润(萧好,2000)。
  沿着竞争与激励之间关系的思路,田国强(1995)通过一个基于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较为系统地解释了激励机制变化对乡镇企业效率的影响。他从产权界定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系出发,认为明晰产权通常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充分条件,却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很多情况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不取决于产权的明确界定。因为在市场机制中,行为主体的激励来源于占有财产和获取利润,所以不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有私有产权才会产生高强度激励。为此,田国强用中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案例作了进一步说明:尽管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但将努力程度与收益水平紧密结合起来的措施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最终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改进。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产权并不是解释中国乡镇企业效率的最关键变量。依照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逻辑,在公有制条件下也可能通过选择恰当的激励机制来使资源配置优化。中国乡镇企业表现出高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制度安排满足了激励机制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把个人的收入和劳动贡献联系起来;企业经理和职工拥有更多的选择自由等等。
  可以认为,斯蒂格利淡和田国强等人的上述理论比较成功地解释了早期中国乡镇企业的成长绩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外部环境参数发生变化时,经济学家进而发现,乡镇企业的决策权(decision right)逐步由地方政府向企业转移(Jefferson et al,1994)。正如田国强同时所强调的,乡镇集体企业作为中国特定阶段特定条件下的特有现象,它诞生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早期阶段。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当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产权明晰的企业不断增加时,乡镇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很有可能竞争不过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企业(田国强,1995)。很显然,仅凭对竞争、激励的强调已不能更深入解释乡镇企业后来的表现。
  三、产权配置与民营企业的绩效
  尽管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的绩效,但我们知道,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作为这一过程的微观基础,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配置对效率的改进十分重要。此前有关东欧国家转轨的经验研究表明,在不稳定状态下,市场竞争的潜在功能难以完全发挥,过分强调竞争,会形成新的扭曲。但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案例似乎并不支持这一观点。究竟是什么抵消了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现实使经济学家们最终认识到产权问题是无法回避的。Grossman-Hart-Moore所发展的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更深入地分析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出发点,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提出假说,积累了大量文献,并由此构成中国民营企业研究的主流。
  Weitzman-Xu(1994)较早发展了一个有关中国乡镇企业内部产权安排的模型用以解释民营企业的绩效。在模型中,乡镇企业被刻画成一种产权模糊的合作性组织(vaguely defined cooperative)。虽然乡镇企业名义上归社区全体成员所有,但其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乡镇基层政府手中。与私有产权相比,其产权安排是模糊的。然而在中国,它却表现出了与私营企业相近的绩效(Svejnar,1990;Pitt and Putterman,1992;Dong and Putterman,1997)。Weitzman-Xu进而认为,乡镇企业的出色表现挑战了标准产权理论。根据Grossman-Hart-Moore的理论,产权特别是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right)的配置对一个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它可以在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向相关主体提供激励,并解决组织内可能发生的冲突。中国的经验似乎表明,产权的重要性与组织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是正相关的,但这种相关性依文化中合作精神的不同而异。同西方相比,中国高合作精神的文化氛围(自利性动机弱,合作意识强)使得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具有了一定效率。然而,Weitzman-Xu并没有清楚地解释文化作用的机制。如果真是高合作精神导致了中国乡镇企业的效率,那么处于相同文化环境中且产权同样模糊的国有企业效率的相对低下就是不正常的(田国强,1995)。很显然,要对中国乡镇企业的独特表现做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还应当引入新的变量。
  Chang-Wang(1994)的模型考虑了中国政治体制这个特殊的外生变量。从中央政府对下层经济组织具有最终否决权这个假定出发,他们从理论上证明了,乡镇企业的剩余控制权(the residual right of control)和剩余受益权(the residual benefit right)配置,本质上是为提高居民福利的中央政府在必须维持现有政治体制与向地方代理人提供必要激励之间做出的一种折衷制度安排,它反映了中央政府在进行收益—成本比较之后的理性权衡。在乡镇企业中,存在三个当事人:当地政府。当地居民和上级政府。地方政府的许多投入对于乡镇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比如产权保护。管理投入(managerial input)和获得诸如银行信贷等由政府控制的重要外部资源。与地方政府的投入相比,当地居民的投入则显得不那么重要。在早期,乡镇企业对工人的技术水平要求较低,工人的可替代性较强;在没有地方政府帮助的情况下,企业吸收当地居民的金融投入(集资)也是极其困难的。由于对企业影响很小,当地居民几乎无法获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上级政府,比如中央政府虽有能力获得企业控制权并保证其获得所需的各种投入,却无法避免类似国有企业的代理和预算软约束问题的出现。剩余控制权授予地方政府不仅鼓励了地方政府积极向乡镇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避免了传统国有企业的弊端,因而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配置。
  通过Chang-Wang的模型,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早期的乡镇企业无法从市场上获得生产要素,对乡镇企业特殊产权结构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Naughton(1994)就认为,中国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在要素市场缺乏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用以将自己控制的资产转变为产品来取得收益的装置。裴小林(1999)走得更远,认为整个乡镇企业的兴起和产权配置都可以用大包干后地方政府对土地所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即集体土地的排外权来解释。因为乡镇企业早期的投资来源于从集体土地上产生的积累,由于社员并不能宣称他在土地上拥有多少份额,社队干部作为集体组织的代表天然地就获得了控制和使用土地产出中集体份额的权利,这成为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基础。出于对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强调,裴小林将乡镇企业定义为既是一块集体土地的产物,又是对该土地的再投资,它是在这块土地内资源再配置的结果,其目的是增加该土地的单位产出价值。
  政府实际控制乡镇企业运作所需多种投入的情形在李稻葵(1995)的分析中被概括为“灰市场”(gray market)。在这样的市场上,政府在筹集资本、取得生产执照、解决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生产效率”,而纯粹私人产权的优势则不明显。因此,企业总是自觉或不自觉(情愿或不情愿)地使地方政府成为自己的一个模糊所有者,由此形成“模糊产权(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而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讨价还价机制则是模糊产权的实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李稻葵在灰市场条件下得出集体(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是内生的结论,但却回避了对企业内部具体产权安排的讨论,特别是在渐进市场化进程中,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乡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可能发生的动态变迁。
  田国强(1996)发展了一个内生产权所有制模型,用来分析转轨过程中不同经济自由化及市场体系完善水平下的最优所有制安排的动态转换。在模型中,除考虑资本和劳动两种有形投入外,还考虑了另两种非市场资源:管理能力和与政府交往的能力。当信息不完全、市场不完善时,寻求和采取正确的生产技术,选择和使用正确的生产投入对有效生产是重要的;在政府行政干预频繁时,具有获得某种特殊优惠政策的关系能力也很关键,它们共同对企业的生产发生影响。假定企业经理分为两种类型: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家。一般说来,后者具有管理能力上的比较优势,前者则具有处理好与政府关系的比较优势。田国强进一步假定,市场中有三种企业所有极安排形式:民有、国有、(乡镇)集体所有。民有制下的企业家管理能力较强,国有制下的经理与政府打交道的能力较强,而(乡镇)集体所有制既给了企业家发挥管理能力的机会,又同时使企业家具备了利用政府关系的能力。以社会总收益作为判定企业最优产权安排的标准:如果经济自由和市场体系完善程度非常低下,则国有企业将比民有和(乡镇)集体企业更有效;如果经济自由和市场体系完善的程度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则(乡镇)集体企业将比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有效;如果具有高度的经济自由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则民有企业将是最优的产权安排形式。简言之,(乡镇)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市场不完善程度的函数(田国强,2001)。
  Che-Qian(1998)构建了一个乡镇企业控制权配置模型,用来解释控制权配置与财产风险之间的关系,及其最终对企业产权结构的决定。他们假定中央政府天然地具有掠夺(state encroachment or state predation)倾向,在此情形下企业产权必然是不安全的(insecure property rights)。为避免遭受掠夺,私营企业倾向于过多地隐瞒收入。而收入一旦隐瞒,政府就将无法分享。私有产权安排在向经理提供高强度激励的同时,却削弱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保护动机。国家所有制因为中央政府能够获得全部收入,产权最为安全,但却因不能向经理和地方政府提供激励而效率低下。乡镇企业由于控制权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其大部分收益,并因此保证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假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对未来经济增长有正的影响,会带给未来更多的收入。如果国家有足够耐心,它就倾向于减少对乡镇企业的掠夺。意识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就会选择更少隐瞒收入(假定隐瞒收入是有成本的),从而效率更高的技术。Jin-Qian(1998)的计量研究进一步证实,在控制住人均收入和其他变量之后,在农村企业中乡镇企业对私有企业的比例越高,国家和乡镇两级政府从民营企业中取得的收入比重也越高,表明中央和地方都从地方所有制中得到了好处。
  自从Weltzman-Xu的文献发表后,政府与乡镇企业模糊产权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以至于冯曲和张涛(2002)干脆认定,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完全是由中国政治格局中特有的政治权威决定的。在这里,我们已能清楚地看到,正是一种特殊的制度环境,才使得乡镇企业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变得有效率。接下来的问题是,随着外部环境参数的变化,这种独特的地方政府所有制将朝着一种什么样的方向演进?
  四、企业改制与政府退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在两个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1)短缺经济时代结束,经济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及(2)政治上对私有财产的看法较之以前宽容多了,甚至在形式上开始承认其合法性。在此背景下,一个被普遍观察到的现象是,乡镇企业增速减缓,以及紧接着的大范围改制。此时,文献关注的中心开始转向乡镇企业改制的原因。伴随着地方政府的退出,“模糊产权”这一中国民营企业的标志性特征,也逐渐褪色。
  蔡防(1995)用一个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探讨了乡镇企业改制的动因。他假设地方政府是委托人,乡镇企业经理则被看作代理人,企业绩效取决于对经理的激励和约束。给定地方政府的监督能力,其监督效果内生于乡镇企业的数量和个体规模。在早期,企业个数少、经营规模小,加之经理的就业机会较少,企业面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尚不严重。随着地方政府所掌管的乡镇企业在规模和数量上的扩张,及经理就业机会的增多,监督效果逐渐变差。地方政府只得默许经理人员以灰色收入的形式获得部分剩余索取权以达到激励效果。因为经理所获得的剩余是“灰色的”,具有较高风险,作为补偿,对集体资产的侵蚀在所难免。结果乡镇企业的运作成本日益提高,以企业所有权(在地方政府和经理之间)重新配置为核心内容的乡镇企业改制也由此启动。
  在现实中,改制所导致的企业内部产权安排变化,具体操作时是按照一定序列进行的:地方政府向乡镇企业经理提供的激励契约由最初的固定工资制(fixed-wage contract)向利润分成制(shareprofit contract),直至定额上缴制(fixed-payment contract/quota-profit contract/fixed rent contract)转变。
  Chen-Rozelle(1999)的研究显示,在1984-1993年间,中国乡镇企业采用固定工资合约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利润分成契约虽然在1984-1992年间是上升的,但是在1992-1993年间却骤然下降,与之对应,定额上缴契约采用的比例却急剧上升。相同的趋势也为Hsiao等人(1998)所证实:在1985-1990年间,定额上缴契约在乡镇企业中快速扩散。但Hsiao等人同时注意到:与乡镇企业利润定额上缴契约比重不断上升相伴随的竟是其利润水平的逐年下降。他们的解释是,在乡镇企业的利润定额契约中潜藏着双边道德风险(problem of double-sided moral hazard):一方面,定额上缴(政府所得)与企业利润无关,降低了政府为便利企业经营活动而做出的努力;另一方面,由于现有收入水平的限制,乡镇企业经理往往不能预先支付全部上缴定额,存在着事后违约的可能性;并且经理可能考虑到定额确定中的棘轮效应,会有意降低努力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化水平在Hsiao等人的模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Chen-Rozelle(1999)的研究弥补了这一缺陷。他们发现,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对激励契约最终向定额制的转变起了主要推动作用。因为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使得乡镇企业以往需要依靠政府才能获得的东西,现在以较低的成本就能在市场上直接取得(潭秋成,1999)。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降低成本的压力逐渐上升,而这需要向经理提供激励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政府退出为特征的激励契约的变化是一种具有适应性效率的制度变迁。
  沿着竞争与企业所有权之间关系的思路,Li-Li-Zhang(2000)等人以地方分权为背景,建立了一个三阶段动态博奕模型,用以说明企业改制是地区间竞争的结果。在地方分权化的格局下,地方政府有权决定乡镇企业是否民营化,分权的财政制度安排强化了地方政府对自己收入的关心,而这取决于企业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和地方政府的利润分享份额。假定经理(不可观察的)努力水平能够决定产品的生产成本。博弈的第一阶段是两个地方政府选择经理的剩余分享额(民营化水平)以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第二阶段是在政府给定的剩余分享额下,两个经理分别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生产成本被决定);第三阶段是在给定的剩余分享额和生产成本下,两个经理在产品市场上进行伯川德(Bertrand)价格博奕。Hay-Liu(1997)的研究显示,当竞争加剧时,市场份额对生产成本会更为敏感。在这一过程中,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必须在“激励效应”与“分配效应”之间权衡:增加经理的剩余分享额(通过选择高民营化水平)会使经理更加努力,从而生产成本更低,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总利润更大,即使减少了自己的直接分享份额,政府也能得到更多税收。如果产品市场竞争足够激烈,使得“激励效应”超过“分配效应”,地方政府就会主动地推进乡镇企业的改制。
  市场竞争带来乡镇企业控制权向经营者转移的情形,也被邹宜民、戴澜和孙建设(1999)、麦长云(2000a)的研究所证实。他们同时还注意到企业资本结构变化对改制的推动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以高负债方式快速扩张的乡镇企业,随着短缺时代的结束,过剩经济带来的激烈市场竞争使不少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债务风险,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继续控制乡镇企业已不合算。在企业融资负担和上级要求加速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出于向企业家提供激励以期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考虑,地方政府最终成为了这场产权变革的推动者。
  地方政府的这种考量,被张军和冯曲(2000)用一个基于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进一步模型化了。在模型中,改制的启动必须满足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和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参与者选择改制的利益要大于机会成本,地方政府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必须小于经营者愿出的最高价。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区域被称为帕雷托最优改制区域。如果没有上级政府“赶鸭子上架”,在张军和冯曲的逻辑中,似乎改制总会是效率改进的。但是,现实中不少乡镇企业在转变为私营企业后依然没有起色(秦晖,1998)的现象却无法在其理论框架内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一现象的存在,促使经济学家们开始重新审视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本质,并着手寻找新的解释框架。寻租模型(rent-seeking theory)则为这种努力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
  与以往的研究不同, Zhu(1998)首先将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官员区分开来,并排除了官员对企业最终产出具有生产性贡献的可能。假定官员是自利的且不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那么他作为集体资产的实际代表与企业经营者谈判时,偏好模糊、易于预企业经营活动的产权安排就是一种自然的选择。依此逻辑,盈利企业往往难以实现顺利改制;与之对应,由于官员不能从亏损企业中得到好处,后者通常会成为改制的先导。从这个意义上讲,已无特别的理由使人们继续相信中国乡镇企业短期内的产权安排必然是有效率的。尽管如此,Zhu依然乐观地预言,市场竞争最终会使无效率的产权安排退出。因此,随着市场化的推进,政府将逐步从民营企业中退出(fade out),甚至会以存在较多政府干预的企业最先消亡(go out of business)的方式来完成。
  根据Zhu的看法,模糊合约往往成为寻租借口,只要地方政府将企业出卖,似乎就可以保证企业经营者有足够的激励去改善企业绩效。但姚洋和支兆华(2000)的研究发现:改制造就了一些地区乡镇企业的繁荣,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却并不奏效。根据寻租理论,当政府放弃所有权的收益大于损失时,政府是愿意改革的。事实上,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保持强大寻租力量的同时把企业卖掉。这样,地方政府不仅可以在企业盈利时分享收益,而且可以在企业亏损时避免债务麻烦。因此,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造成不同改制绩效的关键。要彻底解决激励问题,就必须让企业家相信政府对产权的承诺是可信的,不会出现事后寻租。一般认为,政府的寻租能力与其规模正相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规模的大小能够传递出“好政府”(能够认真保护产权)或“坏政府”(具有强烈的事后寻租动机)的信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好政府”能够深入彻底地改革,以此显示出保护产权的决心;“坏政府”虽然也试图装扮成“好政府”,但却不能有效地缩减政府规模。通过观察地方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的行为,企业家选择相应的努力水平,进而决定企业绩效。由此得出结论,乡镇企业改制的绩效内生于政府对产权的保护程度。
  王红领(2000)的案例研究表明,即使排除官员可能的寻租行为,单就其(在控制和管理企业时)必须体现各级政府的意志来讲,他们的行为对企业是否一定是效率导向的也值得怀疑。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在官员心目中的先后次序是由官员的“政府化”程度决定的。“政府化”的委托人往往将非经济目标置于企业的经济目标之上,必要时不排除牺牲经济目标的可能。在中国,村(社区)不属于国家行政序列,其“(准)官员”具有较强的“非政府化”特征。所以,由社区政府控制的企业,经营控制权的配置往往更多地体现了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在改制过程中,社区所属企业要比乡(镇)所属企业快得多。毫无疑问,如果不改变乡镇企业委托人“政府化”的局面,以产权合理配置为核心的改制进程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无法从根本上避免。文献的一个重要逻辑延伸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退出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至此,整个理论演进的逻辑逐渐变得清晰起来。正如人们已经观察到的,随着政府的全面退出,中国民营企业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实质性的改变,其内涵越来越接近主流经济学关于“企业”的标准定义。民营企业首先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企业,其特殊性就在于被嵌入中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的一般性会被更多地展示出来。解决了这一关键认识问题后,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似乎开始逐步淡出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视野。最近的文献考查表明,学者们的研究方向已开始由“解释问题”向“解决问题”转变。例如,姜长云(2000b)对乡镇企业资本短缺问题的研究;张杰(2000)、格雷戈里和塔涅夫(2001)对民营企业融资;习题的研究;范从来等(2001)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和股权结构的研究;Sun(2002)对股份合作制内部治理机制合理化问题的研究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经验与对策性研究逐渐成为主流的现象,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已不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我们看来,产权已基本明晰的民营企业,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能否尽快成为国家应对全球化带来的一些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主要力量,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很显然,只有一种综合了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多元化视角才能勾勒出它未来的成长轨迹。如何预测民营企业下一步的表现?随着它的成长将会对整个改革进程施加怎样一种影响?无疑是现实对理论提出的又一大挑战。

                                                              该文曾发表在《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