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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对策思考
作者:飞鹰转发    发布:2004-06-28    阅读:2653次   


    一、居民收入水平、来源及财富积累
  (一)居民收入水平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9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6534元,从中扣除折旧、间接税、直接税和企业净储蓄,加上政府向家庭的转移支付,全体居民的人均收入大体应在4200元左右。
    另据居民家庭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1999年全国城乡居民的实际人均消费额为3143元,人均储蓄存款增加额为456元,加上当年人均手持现金增加额、人均新增购国债和其他债券、新增购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因素,估计实际人均新增储蓄700元左右。按照消费加储蓄等于收入的公式,当年中国全体居民的人均收入应在3800元左右,比按照国内生产总值推算的数字低9.5% 这可能是因为在抽样调查过程中有不少高收入户不愿填报或者低报自己的实际收入造成的。考虑到这些因素,按抽样调查测算,居民平均年收入也将达到4000多元。
    按照抽样调查的资料分城乡看,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0元。与全体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相比,城镇居民的收入比平均水平高140%强,农村居民的收入则比平均水平低50%强。城镇与农村居民之间的绝对差为1.6倍。
    1985-1999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变动情况为: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比1985年的739元增加5115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加3417元,14年间平均每年增长6.5%。
1999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210元,比1985年的398元增加1812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加970元,14年间平均每年增长4.2%。
    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相当于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分别为9.0%和9.4%)的72.2%和69.1%。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则相当于第一产业增长率(4.2%)的100%,从中扣除农民从事乡镇企业工作和进城打工的收入(占1/4左右),则相当于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率的75%左右,其分配率略高于城镇居民。
(二)居民收入来源的变化
    长期以来,中国居民的收入来源一直相当地单一。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中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开始进行逐步调整,收入分配方式也相应发生变化。特别是中央决定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种变化更大。这种变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具体反映。
    首先,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政策调整来看: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论断,提出在这一阶段,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分配方面则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其中包括各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是第一次使中国居民收入的来源扩大到了劳动收入以外。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指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这种政策的不断变化和调整,逐步地改变了中国居民收入来源十分单一的状况,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丰富了个人收入的内容,也使个人收入的来源日益地多元化。
     其次,从实践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的收入来源也是不断多样化的。据国家统计局家庭收入调查资料分析,1999年与1985年相比,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中,来自国有和集体单位的工资收入,从1985年的76.1%下降到1999年的68.1%。同期,个体经营者劳动收入由1.36%上升到3.77%;其他劳动收入由1.65%上升到3.24%;财产性收入由0.5%上升到2.2%;转移性收入由8.8%上升到21.3%。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劳动者报酬收入(主要是乡村企业劳动报酬)由1985年的18.1%上升到1999年的28.5%;家庭经营纯收入则由1985年的74.4%下降到1999年的65.5%。其中,来自农业的收入由48.1%下降到39.9%,其他如林、牧、渔业等收入的比重均明显下降。而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收入的比重均明显上升。这主要是这一时期中国乡镇企业发展迅猛,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就业,同时,每年有数千万农民进城打工,使他们从中获得的收入也明显增加。
     三)居民个人财富积累情况
    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长,个人边际消费倾向将趋于下降,相应地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富积累将日益增加。
    首先,个人及家庭财富中,最主要的是住房。据各方面资料分析,目前中国城镇大部分居民已通过近几年的住房商品化购买了住房,上海、北京、天津、广州、南京、深圳等各大城市个人购房的比重均达到70-80%,大部分中小城镇也已经基本完成了住房商品化进程。中国农村居民的住房则向来是在村集体拨给的宅基地上自用自建。1999年中国城镇居民收入调查统计资料显示,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4.23平方米,按当年全部农村人口计算,合计为210.8亿平方米。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4.19平方米,按全部城镇人口计算,折合成建筑面积,合计建筑面积为73.57亿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按150元1平方米造价乘以全部农村人口的住房面积计算,城镇居民自购住房按平均2137元1平方米(2001年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乘以全部城镇住房面积再乘以80%,结果是,农村居民自有住房资产约为12万亿元,两者之和约为15.2万亿元。其他家庭财产中,家用耐用消费品按房产的1/5计算,全国共计3.04万亿元左右;1999年全国农村家庭平均拥有生产用固定资产4045元(包括牲畜、农具、农业机械等),按此计算,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共拥有生产用固定资产9632亿元;1999年全国城乡居民私人汽车拥有量已达533.88万辆,按每辆平均10万元计算(考虑不同的车型和新旧程度等因素),这部分资产大体有533.8亿元。城乡居民的各种收藏目前尚难以计算,暂予以忽略。以上各项资产合计为19.3万亿元,全国人均不动产类财富量约为1.5万元。
    其次是居民的金融资产拥有量。据统计,1999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59621.8亿元;1999年全国市场货币流通量13455.5亿元,据金融部门的长期经验,流通中的现金一般80%左右在城乡居民手中,构成了居民的手持现金。按此计划,城乡居民手持现金为10760亿元;目前中国居民外币储蓄已达770多亿美元,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为6418亿元;另据金融部门统计,1999年底中国国债(主要为国库券)余额为10542亿元,其中大部分为个人购买,按70%计算应该为7379亿元。目前全国有股东帐户6200多万个,但由于机构户和散户难以分清,以及股市行情经常变动,因而尚难以计算居民个人股票持有量及其资产价值。其他如各种有价证券、投资等也是如此,因此只能暂予忽略。仅以上述有据可查的资料计算,目前中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资产为8.4万亿元,人均6686元左右。
    按照以上的分析测算,目前中国全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加不动产已达27.7万亿元,平均每人约2.15万元。实际的财富量可能会更多一些。

    二、居民收入差距及其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总体上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事实有目共睹、无人质疑。但对于这个差距目前到底有多大,什么样的差距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威胁或危害等,仍然众说纷纭。
    关于居民收入的总体差距状况,目前社会上普遍认同用基尼系数来反映。但由于对收入资料调查的范围和分析的方法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各方面一直存在不同的数据。例如,国家统计局2000年提供的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397,而《经济参考报》2000年9月20日引用一些民间机构的调查分析数据,则已经高达0.59。此外,还有一些学术机构及学者提出一些在这两者之间的数据。我认为,由于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收集范围比较大,并基本按国际规范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因此尽管可能会受到一些调查统计以外的因素影响,但总体上更加可信一些。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在0.4或略高一点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另外,目前中国许多学者常引用国际上一般用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标准。但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阶段不同,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警戒标准。从实践的角度看,社会稳定与否也不仅仅由收入差距的大小来决定。而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中国目前情况看,虽然收入差距已经比较明显,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作用,应该说目前中国社会还是基本稳定的。从近几年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人们对收入差距的不满更多地在于引起收入差距的原因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主要表现为:
——社会对由行业、部门垄断形成的收入差距普遍感到十分不公平。目前社会各方面常提及的所谓“两电一草、银行证保”的不合理的高收入,就是一种比较形象且真实的反映。据有关调查,目前国有金融保险业、证券业、电力、电讯业、煤气和自来水业及烟草业等,确实由于其处于垄断地位而获得了较高收入。不仅如此,还由于这些行业处于垄断地位而造成服务水平较低,更增加了群众的反感。
    ——对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人物很高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合理调节,引起人们的不满。如知名歌星、影星、体育明星、著名节目主持人,对他们合法获得的高收入,群众是能够接受的,但其中一些人存在的较严重的偷、逃、避税问题监管不严、处理不力问题,则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不仅产生了一批贪官污吏,也同时制造了一批通过不合法手段暴富的富人。自改革开放以来,可以说曾有五次大的通过不合法手段或利用政策和法制不健全的机会使一部分人暴富,即:利用价格双轨制倒卖计划内价格产品;倒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商品额度;利用土地批租,无偿或低价获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攫取超额利润;利用证券市场初始阶段的不完善,采用各种非法或恶意手段利用或操作股市、期市,大肆“圈钱”;利用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破产、合资等机会,通过低估国有资产、半卖半送、名卖实送等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财,使一部分人中饱私囊。此外还有走私放私、制假售假及护假、偷税漏税等各种非法手段致富。这些现象令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也令人根本无法接受。近几年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了一大批贪官污吏,使广大群众解了一时之气,但由此形成的不合理暴富现象仍然将是社会的一种长期隐痛。
    ——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分配方式不规范,政府部门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此外,在许多个人的收入中,除了正常部分外,还存在大量“灰色”来源,甚至“灰、黑”难分,为不合理以至不合法收入留下了很大的可利用空间。
    ——再分配调节手段不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尽合理,对工薪收入征税较严格,对其他高收入调节不力。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所得的比重,全国平均为46.4%,上海、北京分别达81.25%或89.82%。同时,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达45%,比其他收入都高,比国际上通常的水平也高。另据多项调查反映,群众普遍认为现有的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标准(起征点)太低,对近几年陆续出台的由个人承担费用的改革措施没有充分考虑,从而使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相对增加。同时,利息税一刀切地按20%征收,也对低收入储户不利。
——近几年来由于体制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造成了大量职工失业和下岗,由此形成了一大批失业型低收入群体。同时,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大量退休人员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的问题,也形成了一批困难人群。这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问题,政府和社会应采取妥善解决。
    除了收入分配不公外,还有两种收入分配现象值得格外关注。一是所谓“财富效应”问题,即现有的财富差距引起的递延性的收入分配差距,其中特别是由目前及以前的分配不公造成的财富差距引发的递延性分配差距,其本身将具有分配不公的累积效应,形成财富和分配不公的双重“马太效应”。二是社会公共产品分配不公平引起的收入差距。在这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居民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的不均等,由此会使居民因素质方面的原因形成收入差距。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这也是收入分配中更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另外,目前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时,许多同志均不同程度地比较看重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差距。我认为,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根本上说是由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的。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则由多种因素所决定,其中主要的是社会基础性资源的分配不平衡。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农村居民的收入与其劳动生产率相比并不低,如果农村经济发展不上去,“蛋糕”不能做大,即使将生产的东西全部分完,仍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有很大的差距。同理,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如此。当然,国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一些地区及乡村的特殊、局部问题,如给予一定的社会养老基金补助、扶贫、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等等。一些全局性、普遍性的收入差距问题,只能通过把经济搞上去的办法来解决。
    从实际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群众对收入差距的感觉,更主要地局限在自己的左邻右舍,即有限度的周边地区区域及职业群体内。在这一范围内,收入差距不能过大,否则容易引起不稳定。而对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感受并不十分强烈。当然,随着城乡、地区之间人员流动率的上升,人们对不同地区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包括生活水平的差距)会有更深的感受和更多的看法。但目前中国的人员流动率还比较低,而能够流动的一般也是具有一定能力的人,并可以在流动过程中找到自己认可的收入水平,除了一些特殊原因外,多数人不会由此产生强烈的不稳定情绪。以上分析说明,我们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关注,应更多地放在一个有限的、具体的局域内,而不要将其过于泛化。否则,反而会成为一种诱发和鼓动社会不满情绪的不利因素。

    三、对居民收入分配形势的判断与进一步调整政策的思考
    从总体上看,目前中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形势是稳定的、向积极方向发展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体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持续提高,无论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率与相应的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基本同步,其收入的分配率基本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民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虽然明显扩大,但仍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从中国实际出发,仍有一定的扩大空间(有的专家认为基尼系数最高可达0.45)。
    ——比较好地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观念基本被破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智力、高素质、高效率劳动获得的高收入,已经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的收入倒挂现象基本扭转。某些特殊高收入群体(如文娱体育明星)通过市场经济方式获得高收入,群众也已经可以接受。市场机制正在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导力量。
    ——国家已经开始注意纠正收入分配不规范的问题,对垄断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范围,相应不断缩小垄断行业的活动空间。
    ——国家已经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城镇化战略,设法通过产业化等方式解决农民收入增长过慢问题。这些都对解决城乡和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收入差距,提供了源泉性的保证。
    ——中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正在逐步落实、社会安全网日益完善。
    ——社会的再分配功能不断增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日益加强。今年1-7月,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54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国家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明显增加,基本保证了这些地区的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以上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使中国因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社会不稳定的压力得到很大缓解,保证了中国不会因此产生大的社会不稳定。当然,这并不说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方面不存在问题。应该说,这方面目前仍存在不少尚没有真正解决以及属于更深层次的重要问题,仍然可能由此引发社会的不安与动荡,对此应继续给以高度的关注,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对策思考。
    第一,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中,首先就是要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体现在收入分配政策上,就是要使体现先进生产力的、为社会提供高效率、高效益劳动贡献的劳动者获得相应的高收入。这些人的收入就是要与普遍劳动者的收入拉开差距。社会通过对这些人实行高收入,可以不断刺激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带动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使社会财富不断地最大化,最终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以更好的实现。目前对一些科学家、非公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负责人的高收入,社会已经普遍能够接受,但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的收入问题则一直未能真正解决,以致于使这些人因缺少利益动力而没有工作积极性。这也是国有企业难以较快搞好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平、合理、全面地清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就是一切活动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这种公平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机会的公平,即劳动者都有公平地参加劳动和获取收入的权利和机会;二是交换的公平,即供求双方在公认的市场运行规则下进行自愿的交换。对于机会的不平等,目前群众反映最大的是行业垄断,中央虽已着手解决,但解决的步伐显然太慢。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快对那些仍然有很强烈的非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进行分拆,并允许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竞争。同时,要通过加强政府机构和职能的转变,从限制、约束和监督权力入手,彻底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问题。对一些企业本帐、小金库、乱发各种代币券、隐匿利润、偷税逃税和避税等行为也要认真清理。对目前社会上十分普遍存在的“灰色收入”,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的方式进行梳理,合理的纳入规范轨道进行运作,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对各种违法的所谓“黑色收入”,则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努力遏止腐败势头。在交换公平方面,主要是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承认通过市场公平原则获得的收入的合理性。对一些特殊人群的高收入,只要是通过市场供求调节得来的,活动合法、依法纳税,就不应进行谴责,要引导人们习惯于对自己的劳动进行市场定价。对由此造成的收入差距,只要符合市场规则,由供需双方公平约定,就应坦然接受。
    第三,要特别重视调整初次分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一是要注意教育投入的公平性和足够的强度;二是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破除各种人为障碍,促进劳动力合理、自由流动。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教育(包括培训)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在收入分配方面,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人收入越高。即使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只要他们能通过教育或培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能,也会改变其就业及相应的收入状况。例如,据美国经济学D.Gale.Johson分析,中国农民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以增长3.5-5.5%。如果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达到城市的水平,城乡劳动力的收入差距可缩小15-20%。由于教育对收入的影响具有基础性,因此,受教育机会的公平问题也是影响收入公平的重要因素。目前这一点尚未被人们所普遍认识,但在实践中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和尖锐。例如每年的中考、高考中人们越来越尖锐地提出的不公平问题(如就近录取和各地录取分数线不统一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各地也很不平衡,各地的教育水平和质量差距则更大。这种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收入差距的本源性因素,如不能改变,今后因知识、技能差异导致的收入差距不仅无法缩小甚至会进一步扩大。
    在现有收入差距状况下,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是一个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直接途径。它的实际意义在于,作为劳动者个人,如果不满意自己当前的收入状况,社会能够为其提供一个通过自由流动选择和争取更高收入的机会和条件。一个无人为障碍的、合理、有序、信息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不仅对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基础性作用,对缓解劳动者对收入状况的不满,并采取自主措施解决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社会对收入分配问题的一种自调节机制。
    第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再分配功能。社会的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后手段。与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机制相比,它的作用有限,但其社会影响却比较大。因为它是许多对收入分配不满以及在收入问题上陷入困境的人的最后希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从社会管理方面,收入分配的重点必须放在初次分配方面,如果初次分配遗留的问题太多,再分配终将无能为力。但同时也要切实注意不断改进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以重点解决一些社会上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 在这方面,目前的重点有两个: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是从结果上对个人收入的再调节。其中最主要的是对高收入的调节。而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对中低收入者的调节也有不完善之处,如起征点过低,相对的税负较重等,加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纳税情况不佳,更使人有一种逆向调节的感觉。另外,遗产税、赠与税迟迟不能出台,使社会对许多过去依靠机会不公平产生的高收入无法进行合理调节。因此,尽快出台遗产税、赠与税,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二是要加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普遍推行。在这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水平、负担、保证三大问题。即社会保障的水平不能过高,企业的负担不能过重,承诺的资金支付必须保证。否则,也会由此引发社会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