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是一连串的事情(下)
公司办城镇
上次讲到,在国土制和行政级别升等的双重刺激下,我国的城市化(城镇化)可能重蹈“国家工业化”的覆辙。在现存体制下,政府官员和专家们指点江山、规划城镇宏图,既可能束缚某些有潜力更大规模积聚经济要素的城镇的手脚,也可能为那些毫无希望充当中心的地方浪费土地、浪费投资大开绿灯。本文继续城市化的话题发表一点建设性意见,中心是政城分离、公司办城镇。
公司兴城镇
事实上,近年城镇建设大有苗头的地方,都由公司充当先锋。市政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市场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市场)、以及高科技园区公司等等,风起云涌,不一而足。上海、深圳、大连、中山等地,成长起一批有摸有样的城市业务公司。到小城镇去看看吧,能够发达起来的,总有公司或公司群作为支撑。广东的容奇镇,离开科龙等一批乡镇明星公司,不可想象吧?浙江的横店镇,你说究竟是政府在办,还是横店集团在办呢?
问题是,目前大多数涉及城镇建设业务的公司,仍然是“半政府、半公司”的体制。所谓半政府,就是城镇建设业务,或由政府直接垄断,或高度受到政府管制。除了少数例外,各地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基本都是政府控股,或者至少也是政府控制。如上文所述,征地求租、升级升等两大动力,就是经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伸向城镇开发业务的。
因此,有必要考虑在城镇开发市场上消除行政垄断的问题。就是说,政府要从城镇建设、开发的市场业务里退出。如是,那些半政府、半公司的城镇建设机构,就有望转变成仅仅受《公司法》调节的“全公司”了。这件事情并不麻烦:政府只要出售目前在市政相关公司的股权就可以了。反正城镇化的“旺地”,不怕没有人来买这些股权。无人光顾的地方呢?必定是积聚资源毫无希望之地,那还不如歇息吧。
“城镇公司”,有何不可?
城镇建设开发主体的公司化,有一个问题要解决。现在城镇建设开发,方方面面的公司虽然有多有少,但在总体上都是由政府在“牵头”。要是开发主体换成了公司,由谁来全盘掌握、协调呢?
解决这个难题,需要设立一种特别的公司——城镇公司。所谓城镇公司,就是城镇开发建设的“业主”。它由法律批准成立,是一个法人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设计、规划城镇开发建设各项事宜,负责筹资,然后用合同的方式,委托各家专业公司从事城镇开发建设实务。
不要以为“城镇公司”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它在经验上是存在的。1995年我在洛杉矶念书的时候,邻近的橘县(orange county)发生金融风潮,该县把发政府债券所得资金用于投机,不料被全部套牢,弄得堂堂加州第一富县,只好宣布破产!在美国媒体的跟踪报道中,我听到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县政府经理(manage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因此有了兴趣:县政府又不是公司,何来经理?
经人指点,我知道原来美国有些地方政府非常象一间公司。县长等政治官员,当然出自民选。但是政府掌握的财政资源,并不由政客直接控制,而是由议会聘任经理专司管理,如同公司董事会聘任总裁一样。再进一步了解,美国许多城镇,根本就是公司体制:依法设立,拥有特许的管理权(甚至包括从事民政),是一个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的法人。
也不要以为,城镇公司只有在美国那样的地方才可以想象。袁庚先生创办蛇口工业区之初,用的就是香港招商局体制,无非就是尽“业主”之责,筹划、筹资,组织开发,不那么象一级政府。后来各地许多出口加工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虽然设立了政府体制的“管委会”,但是考诸其实际情形,更象“业主公共公司”,而不大象传统的政府机构。至于“中关村园区公司”和“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公司”这样担负着新兴城镇开发重任的,本身就是公司体制。把“管委会”与“园区公司”合而为一,难道不就是中国的城镇公司?
城镇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将城镇开发建设与行政等级脱了钩。城镇公司没有行政级别,也没有行政权力。它们只好用经济的办法、而不能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来办城镇。城镇公司办得好,可以上财富500强,但不需要涨行政等级;没有条件办大办强的,作为中小企业(小城镇是也),也不坏。实在不能勉为其难的地方,那就算了吧。一个田园风光的乡村,实在远胜于现在许多“拔苗”而成的“城镇”。
公司追着市场走
切断了与行政权力的联系,城镇公司只好追逐市场。我们虽然一再强调城镇是诸多要素“凑”合而成,学问深不可测,但并没有断言城镇的积聚没有线索可寻。细心看一看,农民工往哪里流动,市场往哪里集中,投资者对什么地方更感兴趣,企业往哪里“迁徙”,那些地方一定大有名堂。
这些信息早就在各类要素市场里显现。问题是,国土制和行政升等的城市化(城镇化)对此根本视而不见。政、城分开之后,城镇公司还会不会对此熟视无睹呢?我以为,不会的。城镇公司要在市场竞争中积聚资源,不跟着市场走,它何以生存、何以成长壮大?
当然,城镇公司也可以对市场下注。一时谁也不看好的地方,城镇公司可以慧眼独具,先行投资、开发,直到吸引大批跟随者蜂拥而至。但是,城镇公司冒此类风险的时候,要承担独立的的民事责任。你下注下错了、血本无归吗?你就拿你公司的财产、信誉、法人生命来“补偿”。断不能象时下行政驱动的城镇化,“套”了大量纳税人的财政款项之余,再来一个“新官不认旧帐”。
产权与农民负担
从农民在市场上挣来的收入当中,负担越多——政府和方方面面“拿”走的越多——农民所剩的净收入就越少。根据这样一个分明不会错的原理,“减轻农民负担”成为近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对策。本文对此稍做分析。
负担与强制
从常理推断,天下没有一个农民“喜欢”高负担。农民不喜欢高负担而又承担着高负担,那一定是有某种强制在起作用了。出于好奇,我们要问:在我们农村社会里凌驾于农民头上的强制力量,究竟来自什么地方?
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无论如何,国家为社稷百姓“守夜”,要花费资源;而收集国家开支所需要的资源,不能单靠“自愿”。道理在于,国家的服务具有“共用性”。比方一旦建立国防,即便是那些“不愿”购买“国防”的人,也同样可以分享国防的收益。为了避免大家都来“搭便车”,国防和社会秩序的必要开支,从来不能靠“自愿敛财”,而要强制征集。
当然,“必要”的限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历史上,官府的横征暴敛——税收超越了合理的限度——搞得天下大乱的,中外皆有。因此,执政者的理智向来是重要的,虽然这种理智常常并不可靠。至于控制合理税收的制度性保障——纳税人参与决定税率、税量以及税收用途的决定过程,则是现代“公共财政”的课题了。在理论上,我喜欢麦可。曼的简单概念——“基础设施式的权力(infrestructural power)”。他的定义是,“渗入市民社会、并越来越依靠与市民社会之间制度化的协商与谈判来行使的国家权力”。
不过,今天我国农民高负担的主因并不是正式的国家税收,而是非正式的“杂费”。根据一些系统的调查,在农民实际的总负担中,正经税收至多也就占一半之谱。问题来了:那另外一半左右的负担既然不是国家所收,“强制性”从何而来呢?
“集体”是根源
我的观察,五花八门的税外“费”(无论以“条条政府”还是“块块政府”的名义征取、但并没有国家税法作为根据)之所以被强制执行,根源在于那个特别的农村组织——“集体”。
许多人以为,包产到户、特别是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农村的“集体”就是一个纯粹的农民经济组织了。我因为自己也在这件事情上中过计,所以可以拿一点心得来与读者交流。让我们从“老式的”集体——人民公社式的集体谈起吧。
人民公社集体从来就不是农民私人产权之间的“合作”经济。根据多年的研究,1994年我白纸黑字写得明白:“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产权制度安排”。
包产到户之后,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源的使用权“承包”给了农户,原先“公社集体”的权利,毕竟有一部分(主要是“使用权”)清楚地得到了界定。但是,不容否定的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产权,即使在包产到户后也仍然处在含糊不清的状态之中。
比如,著名的“大包干三原则”——“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没有清楚地界定何谓“集体”、谁来代表。更严重的是,它没有清楚地界定什么才叫“够”!回头来看,这是多么大的一块“公共域”啊。
多谢巴泽尔的工作,现在我们晓得,凡是含糊不清、未得到清楚界定的权利,总有人下手“攫取”。不幸的是,大包干原则未能清楚明确的产权,至今还在亦政亦社的“集体”手里。在法律上,人民公社已经不复存在;但仔细看看乡、镇、村,“政社合一”的传统并没有完全消亡。老乡们戏言“三个牌牌一个门,说了算的还是那个人”,实在传神之至。今天的“集体”,掌控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控制土地使用权以外的经济资源产权、并履行着基层行政职能——这是乡村强制性权力发生的机构基础。实际的情形是,“集体”可以强制地向农民征税,也可以“捎带着”强制收费。
“直接民主”解决问题?
因此,政府自上而下清理“负担”,虽然可望收一时之效,但绝非治本之策。不过,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人们的意见远不一致。一种解决之道,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而其入手之处,就是现在已经为法律认可、正在大面积推广的“村庄自治和村民选举”。
我对“村民选举的直接民主制”持保留态度。第一点理由是,“村民的直接民主”并不能解决更大范围——譬如乡镇和县以及县以上——的民主问题。在理论上,顾准先生几十年前的文稿就清楚地阐述了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为什么不能避免的原因。顾老的上述见解对我有说服力,并不因为我对政治学和政治制度有什么研究,而是因为我对科斯“市场中的企业”理论下过工夫,知道没有企业的市场虽然可能存在,但是那一定是小范围的简单市场。市场要扩展出去,减少交易费用的组织、制度断不可少。于是我把顾老的“间接民主”理解成市场扩大以后的“企业”之类了。在实践上,县、乡、镇的民主问题不解决,靠村庄的直接民主能否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看看近年“农民选举”与“农民负担”并行增长就可以判断了。
第二点理由,无论直接民主、间接民主,倘若不把产权界定弄得大体上路,选举来选举去,民生问题还是不容易解决。在逻辑上,要是“民主”——就投票选举和少数服从多数而言——决定剥夺少数人的产权,该怎么办?这不是一个危言耸听的问题。1980年代为了了解土地长期(直至永久)承包的可能性,我亲自观察过村民对贵州眉潭创造的“人口增加、永不动地”经验的反应。那些在未来年月里要添加人丁的农户,断然反对该项原则;在这类农民居多的村庄,要求每年变动土地承包合约的就占上风!以“民主”定产权,而不是在“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行民主,我以为仍然可能民不聊生。
结论是,农民负担的根基还在产权。农民自发的土地承包制奠定了一个基础。但是这个基础并不牢靠。农民负担过重的现象提醒我们,把土地承包制发展成更加完整的、得到清楚界定的农民私产,才可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毕竟,“政府保护农民”要建立在“农民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基础上,才容易真正生效。
产权可能也是副产品
没有料到,为了将农民收入问题理出一个大概,写了十数篇文章还没有结尾。好在读者可以看得明白,我就是再写多少篇,主线也只有两个字:产权。的确,产权是问题的重心,所以我只用产权状况来解释农民的收入。本文的问题是,产权呀产权的,得到清楚界定的产权本身究竟是怎样“生产”出来的呢?
“起源”皆难题
在科学上,凡“起源”问题,都不容易。生命的起源,物种的起源,天体的起源,。。。皆“大问题”无疑。从制度这方面来看,凡事要问起源,就不容易回答。哈耶克晚年引用考古学、人类学等最新成果,明言“市场”——人们积聚在一起有买有卖——甚至比农业出现得还早,并且远比“国家”还要古老。要是哈氏之论对头,“市场”究竟是怎么起源的呢?看那成百成千的“正常人”,不畏车马劳顿、非要熙熙攘攘地挤到一起成“市”,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当今的那些超级大市,如义乌小商品、亳州中草药、虎门服装等等,偏偏就在那个地方成气,莫非真有“风水”不成?
如此有趣的起源问题,随处可遇。英国人的拍卖,从高价位开叫;但是荷兰式拍卖却反其道而行之——从低价叫起;它们各有什么来历?中国历来多有名酒,而古代并没有现时这套烦不胜烦的评审制度,那么“名”又是怎样形成的?美国人讲民主,上至总统、下到数十户人家的小镇镇长,都要竞选、换届、限制连任,但是他们的大法官——司法体系的最高仲裁者和法律解释人——却是终身制:这样奇之怪也的“制度组合”,到底源自何时,又源出何处?
对我来说,最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莫过于:在普遍的公有制经济里,私有产权是怎样起源的?我在别处提过,私产条件下出现局部的公产,不但不是什么难题,而且还很正常。李嘉成向北京大学捐了一座图书楼,私产不就立刻转为公产了吗?就是不捐赠,数个私人愿意将各自的私产合并到一起,要“共产”一下过过瘾,也是可以的。无论他们要搞“公社制”、要吃大锅饭、甚至要评工记分——只要不强制别人一定加入,没有什么不妥当。在自愿的条件下,“私产变公产”原本与私产原则毫不冲突。但是反过来,在一个曾经严丝合缝的公有制经济里——在那里人们没有选择产权与合约形式的自由——要“长出”局部的私产来,就不那么顺理成章了。
经验里面有名堂
对上述“私产如何在公产制里起源”感兴趣的人,要是有幸能够观察中国的改革开放,实在生逢其时。我们想不起来,还有谁有这样的机会,可以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亲眼目睹如下历史的发生:个体户和私人经济从躲在“法外世界”里勉强图存,到合法地成为“补充”,再到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到在宪法上登堂入室!
是的,经验里面大有名堂。大约1993-1994年之际,为了完成在UCLA的学位论文,我在华北几个村子里“蹲”过半年左右收集资料,又到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走马看花。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勾起了对80年代在杜老帐下从事农村调查的回忆。回到洛杉矶,我试了几次也不能把心思集中在学位论文上,知道不可再勉强自己。干脆把“正事”撂下,一头扎进农村产权改革的题目,写个不停。
半个月后,终得“大作”一篇——印出来有4万多字,实在过长了。文章有没有意思,要由他人评说。我自己比较满意的,是那篇文章提出的问题。从有效的产权离不开国家保护这一点出发,文章发问:国家可以保护产权,也可以侵犯产权;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驱使一个曾经深深地侵入农民私产的国家,转向默许、承认农民私产,并进而提供合法保护呢?
悖论是怎样解开的?
这可是一大难题。老话所讲“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是一个难题。但是这里遇到的,远不是一位普通的先生,而是诺斯说过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国家!看看几十年来的农民产权史吧。发动土改的,是国家;土改之后,把农民私产三下五除二“合并”成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也是国家;公元1980年代之后,同意把“公田”——人民公社之田——长期承包给农民私人耕作的,还是同一个国家。各位读者,国家对待产权的态度如此截然不同,值得好奇吧?
我的探察从60年代的大饥荒开始。那是一场国家侵入农民私产达到顶点造成的——刘少奇当年说的对——“人祸”,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数目应该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记录。从来说“民以食为天”,那真正的意思是一旦民不得食,“天”——秩序和稳定——就要塌下来!我以为,大饥荒遏止了国家政权继续侵入农民产权,转而在一大二公的体制里出现了农民的自留地和自留经济。那是一个不容小视的“创新”:一小部分公地的使用权清楚地界定到农户手中。
出乎意料的是,公地经济在自留地出现后反而更加“拢不住”农民了。为什么?因为从此农民可以从激励不足的公地里“节约”他们的努力,而用于自留经济。这就是说,在公地里开了一小块自留地,农民的努力就有了“出口”。结果,农民改革人民公社产权制度的“谈判筹码”增加了,因为他们可以依托自留地“自由配置”劳动和努力。
当然,其他条件也都是重要的。局部的、屡禁屡起的包产到户,即便仅仅存在于“法外世界”,也还是为产权变革准备了“经验条件”;恶劣的天气包含着可置信的饥荒威胁,很容易暴露“论方向、不讲产量”的荒唐;若干地方政府率先宣布保护改革,帮助包产到户迈上“地方合法化”的台阶;最后,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经济指导思想,从“凡是”转向“实事求是”,扫清了农民重建私产的思想障碍。总之,在这些条件的配合下,农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就在公社经济里完成了“起源”——产权不过是农民、社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互相作用过程的“副产品”。
根据上述经验,我当时的推测很“乐观”:同样的经济逻辑将推动农民的产权改革继续向前。是的,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
我当时只看漏了一点。由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普遍得到承认和保护,当年始终伴随人民公社体制的饥荒和农产品不足的威胁,从整体上消失了——那其实是推动产权改革的原发性力量。所以也难怪,从此土地产权改革就止步不前,“冬眠”一场至少十年。
大市场的底部
恰恰是连年农民收入增长几近停滞的“新形势”,提供了推进农村产权改革的另外一种原动力。提出这个判断的论据主要有两点:(1)农民收入不增长,国民经济将被“憋”得无路可走;(2)除非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产权,农民收入不可能增长。让我们来讨论讨论吧。
市场容量是决定因素
话说1994年,克鲁格曼在《外交季刊》发表了一篇文章,明言亚洲的高速经济增长由“投入驱动”,不是由“效率驱动”,而靠高投入驱动的高增长断然难以为继。该文认定,被全球看好的“亚洲经济模式”,如同历史上苏联经济一样,是一个被大大高估了的“神话”。作者的见解如此惊世骇俗,引火烧身是免不了的。不料人们的批判尚未尽兴,亚洲金融危机就不期而至!克氏的推测能力不能不令人刮目相看。
问题是:为什么“高投入”就能驱使一个经济高速增长?在经济学上,我从不认为成本可以决定成交价格,那么为什么将投资、劳力(加上更多的教育与培训的投资)和其他要素,多多益善地“投放”于经济过程,就可以得到了一个“高产出”呢?
我认为,市场容量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早期的“东亚模式”——以日本和“四小龙”为代表——最重要的特点是外向经济,就是在国内市场容量不足的约束条件下,放弃了当时神乎其神的“进口替代”策略,选择了鼓励出口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正因为利用了国外市场,才使得克鲁格曼后来观察到的“高投入”,能够带来“高增长”。没有市场容量的条件,产出无人问津,为“仓库而生产”,断然不会有东亚的成绩。至于有了市场条件,靠高投入来驱动增长,还是靠高效率来驱动,那是另外一个“克鲁格曼问题”了。
人口众多、市场狭小
中国当年没有搭上东亚增长模式的车,根本原因不但是“闭关”,而且“自守”了一套计划体制。本国虽然人口众多,但人均收入水平长期没有象样的增加,购买力不足,国内市场狭小。再加上无法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陷在一个“大国小市场”的境况里求民富国强,难以矣。
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后来举上,举世公认要拜改革开放之福。改革开放先启动了国内市场,随后又使国内经济与国际市场日益打成一片。回顾起来,“启动内需”的出发点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在包产到户改革后走向市场赚了点钱。几亿农民赚了钱要买工业品,这一条就把城市工业、以及随之而来的乡村工业买“火”了。1981年前后的国内工业曾经也是凄凄惨惨要闹“关停并转”。后来怎么“走出来”的?就是农民购买力顶上来了。这是第一波。
城市工业多卖出产品,就一定要买入更多的农产品、消费品和投资品。这应该是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第二波。接下来的第三波,就是“泊来品”、外资和外企大举登陆,而中国产品也大举出口。一个人口如此众多的大国,进出口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以上,在世界上还没有先例!
用浑然一体的“三波”来解释十数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应该是虽不中亦不远吧?关键因素不是别的,正是市场容量。一个不断扩容的市场,可以刺激高投入,更可以使高投入带出一个高增长。(顺便提一句,上引克氏文章对中国经济的评论网开一面,认为邓小平的改革使得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但受高投入的驱动,而且受效率改善的驱动)。
不牢靠的市场底部
但是,大体在90年代以后,在城市经济增长“过热”、外向经济大有希望更上层楼的同时,推动经济的第一波——农民收入和购买力——却急转直下。1989-1991年出现了农民收入负增长,而后来的整个“八五”期间,农民收入基本就没有什么增加。
这个局面有点象一个叫“转盘子”的杂技节目,桌子上的第三个盘子还在转,但是第一个盘子越转越慢、以至快要倒了。与杂技节目有所不同的是,经济舞台上的三个盘子——农民、市场与外向——彼此不是完全独立“自转”的。农民收入这个盘子转得慢了,其他盘子的转速,早晚要受影响。
什么“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那实在是很皮相的说法。以家电为例,城市家庭的普及率的确饱和了,但农村还早着呐。至于电脑、手机和互联网,农村市场也许才刚刚冒了个头。因此,专家意见认为我国农村市场潜力很大,是对的。对此我只有一点补充,那就是要开发农村市场,任你十八般兵器都用遍,离开农民收入和收入预期的持续增长,门都没有。一些地方官员要“引导”农民消费,鼓动农民买这买那。我对他们说,农民有了收入,花钱怕是不需要教的吧。何况,让人家买了东,就不能再买西,“总需求”是没有增加的。
是的,多出口可以多赚外国人的钱。但是国际市场做不到直线扩张。遇到“低潮”期——比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我们的城市经济这只盘子,越转越慢也就不足为奇了。是的,外资进入可以刺激经济。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吸引外资的因素固然很多,但是具有“致命吸引力”的,还是中国的市场容量。倘若大家冲着13亿人口的大市场而来,但是走近一看,真正“有效的”市场只是2-3亿人口的市场,人家是走呢,还是留下来与别人争个人仰马翻?
概括一点说,当今国民经济种种不利因素,主要是农民收入增长停滞给“憋”的。剩下的疑问是,在农业收入占国民经济的份额合乎规律下降的条件下,农民收入还可能大幅度增长吗?
可顶大梁的财产所得
上文说到农民收入增长停滞“憋”住了国民经济,那么,是什么事情“憋”住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呢?
一致的忽略
谈到农民收入,专家意见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主要是:靠农业增产和农产品提价来推动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早已去如黄鹤,指望不上的了。入世之后,一般估计是由于进口农产品的冲击,将使农业境况雪上加霜。农村工业呢?似乎难顶支持农民收入增长的大梁。大家认定,未来农民收入增长的来源,将来自城市化,所谓“工夫在农外”是也。也有研究者认为,城市化固然重要,但是难救燃眉之急,近期增加农民收入,还要靠“减轻农民负担”。
行家说行话,上述的分析判断言之都有理。我认为只有一点,是被大家共同忽略了的。这一点是,事到如今,农民收入不能仅仅在劳动所得方面着眼——不论是农业劳动还是非农业劳动——而且应该从“财产权利的所得”那个方向看。只讲劳动所得,没有“产权所得”的概念,农民收入的增长之源,立刻就“不见了”一大块。
读者要问,什么是“财产权利所得”?让我从比较显见的银行利息谈起吧。我们存钱在银行,是可以得到利息的。这笔利息,与我们的劳动的无关,而与利用这笔款子的那一方的“劳动”有关。人家从他的劳动所得里,拿出一些来(经过银行)给我们,是因为我们在一组条件下“放弃”自己利用这笔钱的权利。很明显,利息是我们“放弃”了自己使钱的机会所获取的报酬。这个机会本来是我们的权利,我们放弃,别人得到,于是他们要为得到本来属于我们的权利支付一个代价。从“我们”这方面看,放弃自用而获得收入,是一种权利所得。
“看不见的”财产所得
当然,农民在银行存款,同样可以得到利息。这证明现在的农民收入中,已经包括了一部分财产权利的所得。本文的观点是,由于产权界定含糊不清,农民可以得到财产所得的机会,被大大抑制了。
就拿银行利息来谈吧。我在前面的系列文章里已经指出,国有银行从农村后撤、农村集体金融大面积“坏死”、私人金融没有合法地位,使得农村金融有萎缩之势。此种局面下,一些农民告贷无门,另外一些农民存款无门。是的,他们可以参加放高利贷,但是要承担很高的风险。对于那些不喜欢冒高风险的农民而言,想放弃自己使钱、换取权利报酬而不能。有一部分农民的产权所得因为农村金融的萎缩,而根本无从发生,应该不是一个妄断吧?
更大的部分,是农民“放弃”自用土地的权利所得因为“国土制”而被大大压低。这也是我前面的文章指出过的了。且不去算国家工业化以来的全部陈年老帐,单单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全国有多少土地“农转非”?农民“放弃”自己利用土地的权利所得,与市场价格相比有多大的悬殊,喜欢计量的朋友不妨计算一下。
农民工进城的打工所得是什么?许多人回答是“劳动所得”。错了。农民的劳动力,可以自己指挥自己用,也可以“放弃”自用,在一个市场合约约定的条件下,交给别人来用。一般来说,如果打工所得比不上劳力自用的所得,农民是不会出来打工的。因此,打工所得与劳力自用所得之间的那个差额,是农民放弃自用自己的劳力的“权利租金”。因此我的回答,打工所得里面,包括了劳动所得,也包括了农民放弃劳力资产的产权租金。
不要以为这是概念游戏。从“权利租金”的角度看问题,我们容易看到权利的界定状况对收入流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是本系列文章的重心所在,需要来来回回加以阐述。那几十个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城的“法例”是什么?那农民工进城必备的什么“三证四费”又是什么?所有这些对于劳力产权的限制,要是连根拔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什么?
企业家的报酬里同样包含“特别的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权利租金。发现价格、判断市场、组织生产和交易,这些能力,同样可以自用,也可以他用——为别的投资人和股东所用。放弃自用,转为他用,就会产生“企业家才能资产的权利租金”。是的,农村发挥农民企业家才能的制度空间,比起十数年前进步不小。但是,不尽如人意之处,还是不少。比如私人金融为非法,比如民间的股权市场被关闭,比如许多市场对私人企业家的“禁入和限入”。限制了权利,企业家的权利租金要受损失;而企业家之能不能尽用,农民就业就受连带的影响。
华山一条路
随着经济增长——更重要的,随着市场关系的深入——直接劳动所得在收入中的比例下降,非劳动的财产所得上升,是一般的规律。离开了权利租金——放弃资源的自有自用,按照比较优势和分工原理有代价地交人他用,讲什么“经济结构调整”,讲什么“经济效率提高”,都是空话。讲提高农民收入吗?也是空话。这是我以为看得明明白白的事情。
要提高农民收入,华山一条路就是进一步界定产权:农地使用权、种植和买卖农产品的决策权、放弃农地自用的“喊价权”和交易权,农民劳力和各种才能——特别是企业家才能——的租金权利。就是在农业内部,废除了自作聪明的“粮食垄断制”,让农民向着在市场上竞争比较优势的方向走得再远一点——现在要靠执行入世协定来保障——我以为即便是来自农产品的收入,还可以大大增加。
农民收入增长停滞已经把国民经济憋住了。华山路再险,也值得一搏。况且,农村改革原本就是从产权改革开始的,说农村进一步的产权界定比城市还难,道理不大通吧。于是,有趣的问题是,在这么一件事半功倍的事情上,人们怎么就是没有大手下注?
不可操作的产权?
国内大市场的底部空虚,占人口七成的农民几年以来收入无甚增加,把整个国民经济憋得很难受。这情形,如同当年发生包产到户一样,是可能“逼”出一个新局面来的:产权界定长一寸,农民收入增数成,市场容量扩一圈。如是,总可以对“刺激内需”作点贡献吧?
如此“前途”,人们居然视同无物。原因是什么呢?在学言学,本文以为在“客观形势早就成熟”的条件下,主观因素——观念、理念和思维方法——要负主要责任。在影响农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当中,这是一个思想方面的事件。
似是而非的见解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耳朵里听到的关于农民收入状况的“解释”,似是而非的可是不少。容我举几例来辨证一番吧。
一种意见说,农业产出难有大的增长,因此农民收入要较快地增加,是不切实际的。这个意见有三个地方是错的。其一,“农民”在中国,不是一种职业——“从事农业活动”, 而是一种社会身份。即便已经常年从事非农业经济活动的,只要户口在农村,就还是“农民”。因此,即便农业产出真的难有大增长,也不应该是“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理由。
其二,虽然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会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是农业的绝对产出,还是可能大大增加;而食物在开支结构里的下降——我已经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说过了——并不遵循线形的规律。我自己的估计,依赖土地较多的粮食作物可能减少,但是菜瓜果花和养殖——更多依赖劳力和技术的——是可能增加的,甚至出口还可能有大的增加。两下合并,来自农业的收入,是能够增加的。条件是:政府要把强制种植粮食的政策根本取消。眼下的浙江,粮食购销体制又一次放开了。我们可以看看,这样一来,“农业收入”是否也可以增加。
其三,讲农民收入就是“劳动收入”,不够了。是的,农民是劳动人民,但是在市场制度下,劳动人民也可以获取“非劳动收入”。例如,放弃资源——无论劳力、知识、土地、房屋还是钱币——的自用而让度为“他用”,就可以有“权利所得”。这是我上周文章的内容。要补充一句,“产权所得”是可能“滚动发展”的。放弃土地自用而获取的地租,可以成为进城打工的盘缠,也可以做小买卖的本钱——那是另外一笔“产权所得”发生的条件。
另一种意见说,反正“工夫在农外”——靠城市化带动农民转业来增加收入——因此,农村产权再界定清楚也无大用。这个意见,前半部分“是”,后半部分“非”。世界上的城市化,需要的大量资本,一部分来自农村。日本明治维新后土地买卖推进城市化,是一例。老上海的故事里,董竹君借用绍兴200亩沙田地契抵押借款,得以对付商业危机,对创办锦江饭店大有助益,又是一例。只有农村劳动力集中到城镇,没有农村资本向城镇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
没有根据的恐惧
还有人士听到“土地流转”就紧张,以为“富者田连阡佰,贫者无立锥之地”将卷土重来。他们忘了当代的一项基本现实:没有立锥之地的城市工商从业人员,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贫者。何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获得一笔“让度产权的收益”,对另谋高就的农民也不无小补。
“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从来不曾提供过任何保障。土地对农民的价值,是由土地的产权界定——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状况决定的。清楚界定到农户的土地权利,才是“保障”;即便农民变卖了土地,“保障”还在。
有人诘问:要是农民为了一时之急需卖了土地,他不就完了吗!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别人会比农民本人更加关心他的“长远利益”。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允许农户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会比现在的体制——有人以“集体”的名义贱卖土地,然后将贱卖所得的很小一部分给农户——还要缺乏“保障”。不知道读者怎样想,我以为这两点都是鬼话。
最惊人的言论是——据说是台湾一位要人对大陆的“告诫”——“千万要在土地私有化之前把工业和城市的基本建设都搞完”!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人民公社大刮“共产风”的时期一定是建设的大好年代了。有谁可以告诉我们,那个年代的“建设”到底留下了什么呢?资源的无主状态只能刺激胡来、蛮干、滥用、“虐待”和破坏,是不是更符合实际呢?
舍本求末的替代
还有人先验地以为,产权呀产权的,未免不着边际,还是挑一些“可操作”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吧。一项可操作的政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我赞成减轻农民负担。就是治标,也赞成,因为毕竟聊胜于无。我只是认为,减轻农民负担不但不能替代“进一步清楚界定农民产权”,而且要以产权界定为基础。
人们应该问一问,那离了谱的农民负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我的观察,最基础的环节就是“粮食统购”。本来,中国农民对“皇粮国税”以外的“苛捐杂税”,不一定非交不可。但是在粮食统购——粮食只准卖给政府粮站——体制下,基层的种种附加负担都可以委托粮站“代扣”。粮站离开了基层组织的“协助”,要完成粮食统购难上加难。于是诞生了天衣无缝的“共谋”:粮站独家收购农民要出售的商品粮,然后“代扣”并与基层组织“分帐”。在许多地方,农民“卖”给粮站的粮食,分文也得不到。
很清楚,粮食统购制对农民产品买卖权的“入侵”,使得超重的农民负担得以发生。也很清楚,只有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了农民自主出售粮食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至于“集体”控制着农户的农地调整、宅基地审批、特别是“农转非”土地的转让权,构成一些地方干部恣意妄为的“权利基础”,也是清楚的。
另外一项以更加宏伟的办法,那就是大办国家工程。是的,只要国库大把撒银子——哪怕是举债来的银子——大办国家工程,雇佣千千万万农民工,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是会有帮助的。撇开“挤出效果”不谈,从历史上看我们的那些“大办”,为什么总是乏善可陈?而现今如此之多的“豆腐渣工程”和“工程腐败症”,还不能让“大办”的伟论打点折扣吗?愚见以为,离开对产权的清楚界定,在当前政纪政风的条件下,少办国家工程才是上策,大办是舍安求危。
解释、判断与建议
本文是“农民收入是一系列事件”的最后一篇。就一个主题写下十数篇专栏文章,应该告一个段落了。这不是说用产权来解释农民收入状况——顺便也提几点判断和建议——就此完全结束。这方面的文字,以后总还有的可写。拿真实世界里的事情来下笔,来日方长,我们不妨从长计议。
产权释收入
从开卷第一篇,我就是指出“不能离开财富(资本)来解释收入”。是的,这是普遍可用的方法。农民收入问题,要由农民的财产状况来解释。而这里所谓“财产状况”,最基本的不是财产的物理特性和技术特征,而是财产的“产权界定状况”。很清楚,得到清楚界定的财产,是“收入”——财产提供的服务——长期增长之基;反之则反之。
农民在改革前的长期贫困,农民收入在改革早期的急速提升,以及近年农民收入增加不能尽如人意。这三种状况,与产权界定的不同状况相对应。第一种状况,人民公社体制视农民私人产权如无物,其颠峰时刻——1958年的“共产风”——甚至要消灭农民的一切私产。第二种状况,包产到户改革将“自留地”体制骤然扩大到全部“公田”,仅仅一纸联产承包合约,就界定出一片农民权利的新天地。第三种状况,因为种种原因,除了农地使用权,农民的产权——特别是关于交易、收益和转让的权利——界定,没有与时俱进。
一系列事件组成的世界
本系列的重点,是从上述第三种产权状况的“种种原因”下笔。这是一系列的“事件”——根据费舍尔,人的活动参与的世界,与其说是“物质的”,不如说是“由事件组成的”。我们分析了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如下事件:
——政府为战胜通货膨胀而限制粮食市场交易、为对付通货紧缩而管制粮食价格,两者殊途同归,使得“使用土地的生产决策权和产品交易权”,在农户、农村社区集体、政府部门和政府之间起了严重的混淆。
——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的条件下,农民转手土地的权利遭到“国土制” ——一套由“征地 + 批租”混合的制度——的入侵,放弃农地的代价过低,大量土地租金没有转化为农民收入。
——农村的“资产”虽然大有增加,但是关于资产的登记、注册、正式的文书表达等等远远跟不上来,从而“资产”在大范围内转手和再转手的活动,受到抑制,影响了“资产转化为资本”。
——在农村金融和其他诸多“敏感”行业,“自由准入”的缝隙很小,行政权力垄断、分割市场的“地盘经济”势力甚大,窒息着要素流动重组的活力;与其相对,法外经济活动盛行,“游击战”挑战市场秩序。
上述事件,各有各的来历。总的情形是,在清楚地界定了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基本解决了“温饱难题”之后,农村的产权改革停止不前。在思想和理论上,我坚持以为,不少似是而非的“见解”捆住了原本可以推进的产权改革的手脚。
预言产权改革及其影响
无论怎样仁智互见,占人口70%的农民人口收入没有大的增加,国民经济就不免受到“大市场底部空虚”的拖累。这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在“温饱目标”驱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之后,由“农民收入和购买力”驱动农村全部资源的又一波改革。
1994年,杨小凯在发表的一篇论文里大胆预测,如果中国在农地转手交易方面象日本明治维新那样大肆革新,来年的农业总产出可望提高30%!这是我所看到过的最大胆、最乐观的关于“改革可以刺激生产”的估计了。现在看来,年度“农业总产出”增加两位百分数,任什么改革也难以做到。但是进一步的产权界定,对增加农民收入有奇效,我以为杨小凯的结论没有大错。
我自己对“预测”历来不大在行。可以大胆尝试的,是基于对经验的分析而得出如下两个判断:(1)鉴于“内需”不足压力的增加,为增加农民收入而进一步界定产权的改革,将势不可挡;(2)在界定产权的制度方面“投资”,将从“农民收入”——包括从事农业非农业各业的所得和非劳动权利租金的所得——的增长中获得“回报”。从数目字上考虑,未来十年农民的劳动所得——出售各类产品的所得——每年增加5%,非劳动所得——放弃要素自用换取的收益——每年增加10%,在采取以下措施的条件下,是完全可能的。
六项建议
本系列在解释农民收入之余,也提供了进一步产权改革的建议。第一,政府废除用行政命令关闭粮食、棉花和一切农产品市场。这一点在浙江等地已经开始执行,要补充的只有一个限制词——“永久地”废除。具体做法可以在“管政府行为”的国家大法里增加“政府永久不得关闭市场”的条款。以后政府“干预”农产品市场,只能限于政府出资“收购”或向市场“销售”农产品,但不准关闭市场、或宣布民间自由交易为“非法”。
第二,废除目前“民土变国土”的城市用地制度,确立农民放弃农地要“得到市场水平的代价”的准则。
第三,废除靠行政权力“推进”城市化和城镇化,试行“公司办城镇“的新体制。
第四,把目前仍然模糊不清的“集体产权”、特别是关于土地的各种权利,清楚地界定到农户头上,在村庄一级做到“政经分开”。
第五,县级和县级以下政府要增加对农村资产的划分、登记、建契的服务,并通过此种服务改变地方和基层政府的职能,并为农村干部找寻一项合理的、农民乐意支付的收费。
第六,加快开放农村的行政垄断市场,消除“地盘经济”特权,允许农村金融、供销、各类服务以及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开放实验,鼓励外资外企、民资民企进入农村市场。
让我最后说明一点。上述“建议”没有一项是我的发明和设计,它们全部来自实践。各地多种多样的自发活动——为数不少处于“法外”状态——包含着“合理的一般性”。本系列不过建议将局部试验上升为全局体制,将“法外的行动”升格为“法内的规章”。我以为,“看得到的自发经验”加上一般性的思考,从来比“纯粹的理性设计”要高明一万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