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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结构:中国金融发展的重心
作者:chinastar    发布:2004-07-30    阅读:2462次   
  结构优化是中国金融发展的重心。在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进程中,其应被置于比总量扩张优先和更加重要的地位.
  中国金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近期金融结构优化的目标应该是调整和完善金融结构,实现金融结构的合理化政府既是重要的金融市场主体,同时又是金融决策者和金融管理者。这样一种双重角色,决定了其在推动金融结构优化方面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金融地位的显著提升和金融深化程度的日渐提高。可以说,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要,金融的影响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广泛,金融与社会公众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金融受关注和重视的程度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突出。不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金融运行中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金融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不高,金融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程度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加快金融体制转换和应对金融对外开放挑战,使中国金融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和发展压力。而从中国金融运行的现状出发,要加快金融发展进程,必须转变把主要精力用于追求总量扩张的传统金融发展思路,坚定不移地把优化金融结构作为中国金融发展的重心。
  结构优化程度是衡量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尺
  首先,这是由结构优化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按照经济学的发展理论,金融发展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金融的总量扩张,即表现为金融机构数量、贷款总规蘑证券筹资数额、货币供应量、金融相关比率等金融总量指标的增加,这些指标是用来反映金融发展广度的指标。二是结构优化,即通过持续不断的结构创新措施促进金融结构的变迁,特别是通过改善金融产品的供给结构来满足市场主体多方面、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金融结构指标是反映一国金融发展深度的指标,主要用来考察一国金融结构的多样化和层次化水平。和金融总量指标一样,其也是衡量一国金融成熟和发达程度的重要尺度。从金融总量指标和金融结构指标两者的比较看,总量指标对于金融发展一般只具有直观的表征意义,而通过一些结构指标的考察和比较,则往往能够透视出总量指标所反映不出来的金融运行中更深层次的东西或亟待解决的问题。较之总量指标,结构指标衡量金融发展的功用似乎更为重要。也正因为如此,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所设计的衡量金融发展的30多个指标中,绝大多数是金融结构指标。
  其次,这是在金融领域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经济建设实践进行认真反思和科学总结的产物,是在对传统发展观进行理性的、唯物主义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传统发展观的要害是GDP崇拜,即忽视结构优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把增长与发展等同起来,视GDP增长速度为发展的基本的甚至惟一的评价标准。而这种评价标准在金融领域也是大行其道。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习惯于运用金融总量指标作为衡量金融发展的主要指标。应该说,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存在的中长期贷款占比高、负债与贷款之间的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就与这种考核标准有直接关系。在传统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存在强烈的金融总量偏好,多年来走的是一条“重总量扩张,轻结构优化”的金融发展的路子,使得金融结构创新的步伐明显滞后于总量扩张。很显然,科学发展观对金融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金融领域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金融发展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体现科学发展观重视结构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把金融发展的主要精力放在优化金融结构上。
  第三,这是基于中国金融结构现状应该作出的必然和理智的抉择。
  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一些金融总量指标差距很大,因而扩张金融总量仍是未来中国金融发展的重要任务。但相对于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对金融发展的意义或许更为深刻,更为重要。至少有四点理由可以为这一判断提供佐证:其一,由于金融结构创新步伐迟缓,中国金融的结构问题较之总量问题更为突出。单调的金融结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软肋”。其二,在一些金融总量指标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金融结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金融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和金融发展的主要限制性因素。其三,中国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多与金融的结构性缺陷有关。其四,金融结构优化与总量扩张并非互不相干,各自孤立,前者对后者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当金融结构创新给市场带来新的金融产品、新的投资工具、新的交易方式等创新措施时,由于创新措施的需求弹性较大,会吸引大量市场主体和投资资金进入市场,从而会放大金融交易规模,推动市场的规模扩张。
  结构合理化:中国金融结构优化的近期目标
  从中国金融结构的现状出发,实现金融结构合理化,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优化金融地域结构,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
  中国经济是典型的二元结构,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
  不过,比较而言,中国金融二元结构的特点更为明显和突出,城乡金融发展极不协调且呈逐步加剧之势,农村金融近年来严重萎缩以至出现了“空洞化”现象。
  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固然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关,但政府的制度安排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应该看到,“三农”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全社会的就业形势、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道理很简单:没有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仅靠城市劳动力市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不可能在中国实现充分就业的;没有建立在农民增收基础上的消费率的提高,仅靠投资拉动无法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没有九亿农民的小康,更不可能有中国的小康社会。而“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金融的强力支持。这不仅是因为金融对经济具有反作用,更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对金融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校正城乡金融的结构性偏差,逐步改善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特征,理所当然应成为优化金融结构的重点。近来,理论界和决策部门提出了许多完善农村金融体制的政策措施,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允许现有的股份制银行设立县域分支机构、扩大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理顺邮政储蓄存款机制、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等。其中,有些措施已经出台或正在研究之中。应该说,这些措施大多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但仅仅依靠这些措施修修补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政府应该从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大局出发,从国家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尽快制定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和具体的实施规划。应重塑农村金融体系,对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实现在目标一致前提下的各类金融的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农村资本市场培育等问题,也应纳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二、优化社会融资方式结构,促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协调发展
  一个国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占多大比重,要受该国经济体制条件、经济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融资制度环境、经济主体的融资偏好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是市场筹资方、投资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比例。即使同为市场经济国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也各不相同。日本间接融资的比重比较大,而美国直接融资的比重相对大一些。对于两种融资方式在中国的发展演变,国内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间接融资要逐步被直接融资所取代,商业银行未来的命运堪忧。应该说,这种排斥间接融资的观点有悖中国国情,是不可取的。但实现中国金融体制转换,使市场更好地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必须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则是毫无疑问的。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和国务院发布的《九条意见》对此都有深刻、精辟的论述。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格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使企业保持着较高的负债率,增加了筹资成本,亦使银行承受着较高的资产经营风险,而且在政府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容易造成“一刀切”,导致经济产生剧烈波动。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的比重在逐步扩大,但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仍然明显偏低。今年一季度全社会融资总额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为93.4%,而股票和企业债券只占2.6%。而要扩大直接融资,必须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方面采取积极步骤。应加快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改变资本市场结构失衡的现状。鉴于新开设的中小企业板隶属于主板,门槛很高,因而对其创新意义及满足中小企业筹资需求的作用不可过高估计。绝对需要的倒是抓紧建立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不具备中小企业板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广阔的融资平台。因该市场是完全独立于主板市场之外的市场,准入条件宽松,容量大,其对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的作用,将比中小企业板大得多。
  三、优化金融开放结构,促进金融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协调发展
  金融开放是金融发展的助推剂。在金融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扩大金融开放是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开放包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两个层面,而这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仅仅是迫于世贸规则对外资金融机构敞开大门而不能有效地实现对内开放,那么,不仅是对境内机构的一种歧视,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也会使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业务发展和市场运作受到限制,金融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效果也将被削弱。因此,必须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的对内开放,使两者齐头并进。金融对内开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给内资和外资相同的“国民待遇”。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和业务,也应该对内资开放。二是给国内各种经济成分以相同的“国民待遇”。应消除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为非国有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允许国有经济进入的,也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目前,对这两点整个经济社会和监管当局都已形成共识,关键是要付诸行动。监管当局应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办事,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缩小行政审批范围。应该由市场决定的,就不应该再诉诸行政审批。对必须设立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在具体实施时也应该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应在恪守市场准入条件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通过新设、改制或并购等形式,参股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管理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特别要尽快设立民营银行,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的所有制结构。应放松金融业务管制,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竞争,允许金融机构在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进行业务拓展和业务交叉,以便为将来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创造条件。应弱化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价格管制,加快利率管理体制改革,使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利率确定权和金融产品定价权。
  两点政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科学透明、具有可行性的金融产业结构政策金融产业结构政策是金融政策的主体内容。这里的金融政策,是关于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属于产业政策范畴,旨在对有关金融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安排、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布局、产业监管等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它与作为需求调节政策的货币政策具有不同的任务、不同的调节对象和调节范围。金融产业结构政策以解决金融结构性矛盾,促进金融结构升级为宗旨,通过规定一定时期金融结构的发展方向、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结构优化措施等,为金融结构优化提供政策指导和规划。政府应广泛听取金融监管部门、理论界和实际业务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保证金融产业结构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鼓励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行为,形成一种协调和平衡金融创新供求的监管制度安排
  创新是促进金融结构优化,推动金融发展的基本动力。没有金融创新的强力推动,金融结构优化就只能是空谈。监管部门应更新监管理念,加快监管体制创新,取消对微观金融主体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监管部门既要通过适度监管防范创新风险,又要注意保护和激励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热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微观金融主体享有充分的创新自由度和自主权。只要创新合法合规,有利于金融发展,监管部门就应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