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7月之前,我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在任内参与了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与前四次清理整顿不同的是,第五次整顿是以修订信托法、信托投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体系为出发点,旨在使信托业摆脱早年混业经营无法可依导致失控的困局,还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
作为整顿的主要成果,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管理条例中明确列出几个“不允许”,反映了清理整顿信托业的主要思路:一是只能作委托中间业务,不能赚存贷利差,不能有负债业务;二是不能发外债;三是不得发行委托代理凭证、收益凭证及股价证券代保管凭证,所有信托行为必须依据信托计划进行;四是不得有最低收益保证;五是不得进行公众集资,否则视同非法集资;六是不得混淆信托项目,不同的信托项目要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分别开设银行账户。
尽管有上述种种“不允许”,但过去两年间信托业又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信托公司进行没有信托计划的委托理财等业务,以此规避监管部门对信托产品必须备案的要求;有的信托计划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无形当中借用了银行的信用担保;有的信托计划都暗示了最低收益而风险揭示不够;有的信托项目没有单独记账、封闭运作,出现严重的资金挪用现实……
针对信托业重新发牌经营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有如下解决建议
首先,必须提高投资者门槛,令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的普通百姓不要参与。信托管理条例当初设定信托计划最高200份、投资额最低5万元的门槛,正是参照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的作法,也征求香港金管局的意见后作出的决定。今天,我仍坚持离开央行时曾作出的建议:可把5万元的门槛提高到30万元、50万元甚至更多,把200份合同的限制取消。信托产品一定是用富人的钱,并严格依照信托合同办事。把信托当作吸收零星民间资金的手段,在当前中国是有风险的。
其次,信托资金或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和托管,而此点至今未曾落实。今年来爆发的几个信托事件,其核心问题都是信托资金被挪用,因此监管的关键是要把信托资金“看好”。为此,可要求信托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但这种披露与对公募类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非同一概念,对此不要寄予太高的期望。
当前的《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提出信托资金或资产的托管概念,仅有管理和登记等字眼。当前必须确立托管概念,明确将信托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就可以很简单地控制住挪用问题。
应该建立信托业的“点对点”的非现场监管思路,可效仿证券公司与交易所的关系,将信托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走向与监管机构联网,监管部门藉此可对信托公司的财务数据、资金状况进行点对点式的监管。
在信托产品上推行核准制,核准制介于审批制和备案制之间,此举有利于信托公司放开手脚推出信托产品。此外,信托公司还可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入股,建立公司型信托基金,共同按照公司法来运作,把利益捆绑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