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作者:刘银国、杨善林 发布:2004-10-12 阅读:2476次
一、公司治理的实质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或称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整套关系(OECD,1999);或者说是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钱颖一,1995)。公司治理涉及的是出资者保证收回他们投资的回报方式。投资者怎样让经理们返还一些利益给他们?他们如何保证经理不盗走他们的投资或将投资投在一个很差的项目上?投资者如何控制经理(Shleifer&Vishy,1995)?
公司治理问题产生于代理问题。现代企业的出现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代理问题;由于代理人(经营者)和委托人(所有者)的利益不相一致或不完全一致,发生了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一般是指监督成本以及由于监督不力或有效监督不可能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的成本之和)。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中心问题(FamaandJensen,1983)和目标所在.
二、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其问题
国有上市公司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主体,国有上市公司目前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01),是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或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执行董事与经理)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内部人控制的概念最早是由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所长、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提出的。青木昌彦分析了上世纪70、80年代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激进式改革情况,发现在整个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由于中央计划部门突然解体或完全退出,导致了权力真空,经营者事实上取得了对企业的完全控制权。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也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没有任何股权或只有较少股权的经营者事实上控制着企业,操纵着公司的运作。
内部人控制使经营者较少受到或没有任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扭曲,加大了代理成本。过度的在职消费、决策的短期行为、随意的对外担保、资产的挪用或侵占等等,使国有上市公司效益低下、财务状况恶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2.董事会、监事会功能失效。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具有经营决策和监督经营者的双重职责。董事会应具有检查和平衡机制,以保证“没有任何个人具有不受限制的决策权力”(《Cadburycode》,1992)。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许多与经理层重叠,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CEO,使董事会无法有效监督经营者。独立董事由于选聘机制的缺陷,事实上也不独立。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董事会成为“一言堂”,董事会的功能失效。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其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大部分为企业内部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监事会功能失效,加剧了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
3.隧道行为。隧道行为(tunneling)是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卑劣或不合法的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往往是利用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或者是通过挖掘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undergroundtunnel)来进行的,它们被Lavort、Lopez—de—Silanes、Shleifer等人(2000)形象地称为“隧道行为”。
隧道行为在我国非常普遍,其手段五花八门。如:虚假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抽逃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过配股或增发新股稀释股权掠夺中小股东、利用资产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等。隧道行为使一些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如ST猴王、ST棱光、ST长控等。隧道行为不仅掏空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经营能力,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投机风气盛行。
4.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然而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由于本身的行为不规范,或一些重大事项存在问题,或为了与机构投资者一起操纵股价,或为了取得配股资格,或为了捞取个人资本等等,故意推迟、隐瞒、虚假披露相关信息,会计造假,在财务上舞弊时有发生。
三、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现状产生的根源
造成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最根本的原因。
1.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单个股东拥有的股权能够绝对对公司加以控制。一股独大可能是占据51%以上绝对控股份额,也可能是只拥有相对较高的股权(Shleifer等界定为20%),但其他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起来困难,使该股东仍然能够控制公司运作。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制度及其对出资额的要求(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发起人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黄渝祥等人(2002)的统计研究结果显示,2001年底,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前5位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超过50%以上的公司数量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4.4%,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4.26%,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含),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达上市公司总数的40.93%。
国有股一股独大为政府干预企业提供了可能,使得国有上市公司政企不分、目标多元化,国有上市公司承担了较重的政策性负担。在目标多元化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营者通过隐藏信息及与政府的博弈,使得政府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失效,从而导致了内部人控制。
国有股一股独大促使政府积极参与经营者的选择。据2003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组的系统调查表明,我国90%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由市场来选择经营者。其结果是经营者的质量没有保证。
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公司接管成为不可能。国有股—股独大且不能流通,资本市场上难以取得接管所必需的股权(比例),接管成为不可能。而接管被广泛解释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它,经理层的决断力就不能被有效地控制(Easterbrook&Fischel,1991;Jensen,1993)。
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使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动机增强。刘立国、杜莹(2003)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比例越高、流通股比例越低,公司越有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当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国资局时,公司更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
2.股权流动性分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只有约1/3的股权能够流通,而占2/3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不能流通,股权流动性分裂。股权流动性分裂使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出现了不一致或者对立,使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它是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最根本的制度性原因(吴晓求,2004)。
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不能流通而处于沉淀状态,导致了股本结构的行政化,使得政府能够以国有股股东的身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干预,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控制企业。
3.法律制度不健全。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公司法》、《证券法》是调节资本市场运行和规范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但目前这两个法律都带有明显的制度缺陷,存在着与资本和公司运行环境不相宜的规定。如《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等。目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长权力失控、董事会失责、监事会失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与上述法规的缺陷有关。法规制度不健全还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破产法》很难执行,企业亏损再严重、债务负担再高,地方政府都会依安定社会的理由,对企业破产豁免。
4.外部治理机制失效。这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的制约失效。我国的资本市场很不健全,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股票价格严重背离企业业绩,市盈率偏高,股权结构复杂。由于散户所持的股票比例太少,没有积极性去监督公司的经营及经营者的行为,“搭便车”成为其最优选择,投机是他们购买股票的惟一动机。大量的股权不能流通,公司控制权很难发生转移,无法对经营者形成压力。股价背离业绩,股票市场的监督作用和评判机制失效。
会计师事务所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聘用制度的缺陷和“不相容业务”的拓展,其独立性受到了严重影响,他们放弃了披露信息的职责,成为帮助上市公司掩饰财务缺陷的“魔术师”。
5.内部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未能有效建立或执行。上市公司的绩效评价目前仅限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个别指标,这些指标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的经营活动业绩,而且容易舞弊造假。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高估收益、虚增利润的会计舞弊行为与其绩效评价指标的不科学有很大相关性。上市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也不健全,谌新民、刘善敏(2003)等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报酬偏低,报酬的确定与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关系不大,现行的薪酬制度难以对经营者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减持国有股比例,改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的症结所在,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首先从国有股减持开始,改善股权结构。国有股减持不能形成新的超大股东,出现新的“内部人控制”,要逐步引导第一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通过减持保证形成前几名股东拥有较高股权比例,且彼此相差不大、能够相互牵制的股权格局。国有股减持还可以采取“股转债”的形式,让国有股变为国有债务,既保证了国家利益,又阻断了政府干预企业的“借口”。
2.实现股权全流通。股权全流通与国有股减持是相辅相成的,考虑到股票的承受能力,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可只在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之间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向市场。
3.完善董事会功能,改善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要真正发挥其经营决策和监督经营者的双重职责,首先必须降低董事会中的执行董事的比例,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分开。董事会中要加大独立董事的比例,要有广泛的股东代表,包括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等。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减少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质量,改善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关键是要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有权、诚实、有责,改现行的独立董事提名制度为委派制度。证监会已进行了凹多期独立董事培训,掌握了充分的独立董事信息,独立董事可由证监会统一指派。独立董事可以职业化,培育一支职业的独立董事队伍,成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制订独立董事业绩评价体系和标准,由证监会定期对其进行考评,对不胜任的独立董事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未尽职责给利益相关者或上市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对尽职尽责的独立董事给予相当的奖励。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人事任免、战略决策、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等,应经过独立董事的认可。
4.改进监事会。监事会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监事会的成员除股东和职工以外,还应包括主要债权人等。内部股东和职工监事成员通过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债权人监事则由债权人委派。监事会成员应懂业务、懂经营、懂管理、懂财务,具有事业心、责任心和正义感。监事会应独立于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针的调整、生产规模的变更、员工的裁减、薪酬的发放形式及标准、公司财务的合法合理等方面拥有质询权和否决权。为使监事会充分行使其职能,内部监事会成员公司不得辞退,待遇不得低于同工种的其他人员。
5.完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指形成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合理的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以及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等一套完整的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环境主要从完善股票市场、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等方面人手。
(1)完善股票市场。规范股票市场行为,培育投资型和积极的投资者;所有股票并轨、全流通,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股同利”。
(2)完善控制权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是指通过买卖股票、接管、并购等手段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市场。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作为外部控制机制的效率性体现在它增强了股东价值,对公司现有董事和经理形成一种压力和约束。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还可以打破企业控制权的国家垄断。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健全和有效,取决于股权的分散度和股票的全流通。
(3)发展经理人市场。诚实、守信、称职的经营者是公司发展的动力源。强化经理人的培训和培养,建立一支职业经理人队伍。改变经营者由政府或组织部门委派的现状,经营者由真正的企业所有者或股东来聘任。建立经理人信用、业绩档案和声誉机制,对经理人形成无形的约束。
6.强化外部监管。外部监管包括政府监管、社会审计、银行监督、新闻监督等。
7.建立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激励机制。上市公司业绩考评应建立在综合评价基础上。设立一套能够综合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创新能力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客观性的指标体系,在当前尤其要重视经济附加值(EVA)、自由现金流量(FCF)、营业净利润现金流量比等指标在业绩评价中的作用。評价时要考虑综合平衡,实行“一票否决”。
完善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必须建立在业绩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业绩高低确定其报酬的大小。高管人员的报酬可采用“薪酬包”的形式,内容包括基薪、业绩奖以及绩效股,业绩奖和绩效股应分期兑现,若业绩下滑则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