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农民组织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作者:党双忍 发布:2004-10-27 阅读:2339次
从中国农民组织的实际出发,本文重点对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三大农业组织域进行了制度经济学分析,试图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农业组织理论,并为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经营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农 户
家庭是消费单元,又是传统农业的经典组织,也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组织。以动植物繁衍为主要生产特征的农业经济中,实行家庭经营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生产经营组织非常“灵巧”,它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位于一体,经营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高度集中,“委托-代理”关系内置,无须进行专门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简单的治理结构,充分激励机制,确保家庭成为农业经济高效率组织。这是它成为世界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基本组织形式重要原因。中国的家庭经营能够突破“人民公社”体制,充分说明家庭经营在农业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关于家庭经营农业的优势,这些年在中国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讨论。
受土地制度和人口政策限制,在中国农户家庭只能拥有小规模土地的使用权。农户难以通过扩张土地经营规模的方式以获得“规模经济”。多数农户做出的选择是通过广泛的兼业,获得“范围经济”。兼营多种种植业,以求“风险”在各个种植项目分散分配;兼营多种养殖业,以求突破土地规模不足的束缚,并通过“过腹还田”的“循环经济”,使家庭农业剩余资源(家庭生活和种植业生产排出的“垃圾”—农作物秸秆、生活泔脚,以及剩余劳动)得到充分利用。这样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结构,确实提高了家庭农业生产力,增加了经营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从而也成为中国农业的显著特色之一。
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弊端和缺陷。这些弊端和缺陷,在户营经济范围得不到合理解。由于小规模、兼业化的生产方式,对农业经营者、劳动者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它们能够跟随多种农产品市场动态,学习接受不同学科的知识和不同生产门类的技术,处理大量的科技和产品信息,以及复杂的信用问题等等。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只具有初中文化的农民来说,这无疑非常非常之困难。可以想象,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承受的各种压力。事实上,在农业主产区,经营能力提高缓慢的农户,在教育、医疗“钢性”支出的“高压”下,已处于户营经济“破产”的境地,还有部分户营经济正面临入不敷出的“破产”威胁,勉强维持的,多靠在外打工补贴家用(当代中国农户多是核心家庭,但目前相当家庭男劳力在外打工,女劳力在家务农、照料孩子或老人。这是新时期在家庭内部形成的“以工补农”形式)。作者家乡,在面临高考的青年学子之间流传着一句“考不上把咱日塌,考上了把爸日塌”的经典话语,准确无疑地表达了学子们内心深处的两难选择和尴尬境地,耐人寻味,发人深思。新一代农村青年,也不愿承受农村生产生活重压,纷纷加入转产转业的大潮流,不断逃离农村,奔向城市,寻找改善生活的新支点。
农户细小的经济规模,分散的需求和供给,导致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困难。随着市场化程度加深,必然推动农业产业组织按照节约交易成本的路径演化。农户经济中的部分内容会越来越不合算、不经济,势必逐步从家庭经营中剥离出来,交由有效率的市场中介组织所执行。在这一演化过程中,户营经济形态发生重大变化,部分农户将缩小兼业范围,逐步向专业化发展;部分农户将退出农业,转营它业;还有部分农户将彻底背离农村,转向城市。农户分化演变是历史大趋势。要顺应上述演变进程,适时调整农业组织政策。
村 委 会
农村改革后,村委会(为行文方便,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称“村委会”)成为法定的农民自治组织。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组织。它的成员是在村委会登记的村民,也就是居住在村民自治域的公民。在农村实现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村委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组织村民按照自治原则达成社区治理目标,比如完成村庄道路,村庄排水,村庄绿化,村庄保洁等村庄公共事务,为村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条件。农户家庭生产经营中必须的农用土地、水电设施、乡村道路等基本要素,具有供给的自然垄断性,也应由社区组织提供。
村委会是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代理机构,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其职责依法由村民授予,村委会对村民负责。但是,长期以来村民自治组织运作状况确实不能令人满意。由于各级政府的各种“政令”直达村委会,乡镇政府与村民围绕对村委会的控制权问题进行长期而微妙的较量。村委会的“第一要务”是履行自身所肩负的治理村庄公共事务的神圣使命,实际上却过多地代理了乡镇政府委托的“政务”,比如协助开展征税、征粮、征地、征劳(两工)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荒废”了“第一要务”。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代理执行的“政务”是向农民“索取”,每一项“政务”都直接指向农民的生存根基,这使得村委会与村民形成利益对立关系。村民与其代理人—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大多由此产生,并公开化。村委会在村民中的信任度降低,村对村庄事务淡然处之,漠不关心。这使村委会在乡镇政府和村民的“夹缝”中生存,处境非常尴尬。毫无疑问,这些问题是体制造成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个人的品行问题。今后,随着深化税费制度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和计划生育压力减轻,村委会代理的乡镇“政务”会越来越少,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农民治理乡村公共事务的空间增大,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完全可能重新修复。21世纪,中国乡村治理将会出现重大变化。抓住机遇,可推动乡村治理进入新时代。
目前,中国正处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时期,大量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从山区转移到平原,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内地转移到沿海是历史性大趋势。这一历史过程就是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的过程,同时也是山区人口、内地人口和乡村人口减少的过程,也是村庄人口减少的过程。村民减少可能对村庄治理带来新问题,比如规模缩小使提供公共产品成本上升,有可能变得不经济;已迁出家庭的旧宅治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等。从现在开始,就要做好村庄整治准备,推进村庄合并,小村并大村,减少自然村,扩大中心村规模,形成若干规模合理的农村现代化居民点。要下大力量搬迁贫困边远山村。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提供,要适当增加对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开发显得非常薄弱,急待加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从总体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农业产业组织形态,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组织现象。20世纪80年代之初,农村改革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并从中演生出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的新体制。按照承包经济理论,家庭承包的是集体所有土地、水利设施以及由集体出资兴办的企业,因此存在一个“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由于农户普遍兼营多种产业,生产经营的需求细碎而分散,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服务的交易成本很高,事实上根本无法有效进行,因此大多数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个“空壳子”,名不副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涉及中国意识形态的大问题,必须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认真慎重地处置。从制度演化的路径依赖观察,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呈明显延长趋势,这必将进一步强化家庭经营,削弱集体经营。在市场力量的冲击下,脱胎于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终将名存实亡,将成为历史(集体经济作为一种产权形式将会继续存在)。必须指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一直是个大问题,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凡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新出生户口,自然获得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凡是户口迁出,成员资格就自动消失,这实际上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演变为一种身份权利,经济组织演变为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为本组织成员所有(“人民公社”遗留的分别归属“三级所有”),而这些“成员”也是村委会治下的村民“重叠”。相比而言,村民资格的确定似乎更明晰更容易些。有鉴于此,从减少组织监管费用,提高组织运行效率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集体资产管理纳入村庄公共事务,由村委会直接负责,不再单独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村委会拥有的资产也是村民所有的财产。除非因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之需要,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财产,都应通过产权界定,明确到村民个人名下。在市场化进程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期待人民公社体制留存下来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更大作为不切合实际。
农业合作社
20世纪中后期,在激进错误思想指导下,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从互助组开始,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进而狂热地跨入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合作经济深陷“歧途”,导致中国人心目中的合作社概念严重扭曲。以致人们不再愿意谈论合作经济。谈“合”色变是一个时期人们内心的真实写照。然而,发展合作社组织是农业现代化不可回避、不可逾越的道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试图“避开”合作社概念,“绕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可谓“用心良苦”。但是,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近几年,一些部门围绕对农民专业协会的“主导权”进行激烈较量,争相发展由自己主导的协会组织。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内在里潜伏很大隐患。统计起来,各种协会数字越来越多,真正发挥作用的很少。由于部门强力介入和控制,已经挂牌成立的协会,多数是“空招牌”,缺少实质内容。毫不客气地说,有些协会实际不是农民的专业协会,是官员的专业协会,是官员“出钱”、“出招”、“圈地盘”搞起来的公德“牌坊”。面向未来,急需明晰对农业合作社经济认知,澄清若干模糊思想认识,避免在农业合作经济上重蹈历史覆辙。
农业合作社,包括具有合作社性质的农协组织,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农户为增强市场交易地位而自主设立、自愿出资、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新型农业产业组织。合作社经济已经有150多年历史。在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都得到重要发展,尤其是以小农为特征的日本,农协组织得到比较充分发展。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可以说合作社是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农业合作社具有六大基本特征:(1)合作社以社员出资为股或接受捐赠或经营积累形成资本金;(2)合作社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社员通过约定的程序控制合作社经营活动;(4)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约定服务,并实行惠顾返还;(5)合作社代理社员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6)社员有退出合作社的自由,入社入股,退社退股。
“合作效益”应该是合作社经济研究的核心和重点。社员进入或退出合作社,取决于合作社经济活动所创造的“合作效益”。因此,“合作效益”是合作社存在的逻辑前提。从理论上讲,“合作效益”是通过建立合作社内部社员公共信息通道,由合作社集合农户的小规模需求和小批量供给,形成规模需求和批量供给,内部组织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又小于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总成本。同时,由于合作社是熟人聚集的共同体,社员彼此熟知,社员私人信息转换为合作社内部共有信息的信息成本低,信息流动和分布状况的改变,促进了经济流程的改变,加快了社会分工和科技进步,提高了生产效率。由此,综合以上两项,产生了合作经济效益。比如,生猪养殖者,在加入合作社前,由每个养猪农户单独通过市场进行小批量饲料购买,在养猪农户和饲料供应商之间发生小额交易行为,假定为每100公斤饲料的价格为80元,其市场交易费用8元,农户到手的饲料为88元。如果生猪养殖者组成合作社,通过合作社集合生猪养殖者饲料需求,形成批量,集中购买,每100公斤市场交易费用可以降至2元,合作社组织内部运转成本1元,每100公斤饲料的总交易成本3元,那么社员到手的饲料为100公斤83元。由农户变社员,合作带来购买100公斤饲料的经济效益为:88-83=5元。产品销售也是一样,单个农户销售产品和收购商面对每个农户收购产品的交易费用偏高(这也是有时市场机制运转困难以及销地价格与产地价格悬殊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合作社组织社员进行集中销售,将会降低产品销售的交易费用,对社员和收购商都节约了费用,农产品能够买出好价钱,并可以削减销地价格与产地价格差距,提高市场运转效率。这实际上合作社集中社员需求和供给带来的“规模经济”。除了代理购销外,农业合作社在代理农户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合作社社员来说,从合作社得到的不仅是“规模经济”的好处。由于部分经营环节由合作社代理,原来用在防疫、饲料和生猪购销等环节的精力可以节省下来,集中精力按照合作社提供的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提高养猪技术水平。社员在共享了合作社购销网络的同时,还共享着合作社信息、技术和科技人才,合作社社员之间的“面对面”交流,加快了科技进步。这又是由相同结构生产者的空间聚集所带来的“聚集效应”。由上述分析可见,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合作效益”,既体现合作社集合农户需求和供给的“规模经济”,又体现专业农户空间上的“聚集效应”,它是“规模经济”与“聚集效应”的综合效益。可以简单地列出一个公式:合作效益=规模经济+聚集效应。这是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基本原理。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是合作社经济研究的另一重点。如何才能获得“合作效益”?获得预期“合作效益”,必须建立必要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国内外关于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不够充分。但比较一致的看法和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在合作社推行现代公司类似的治理结构。合作社应当建立由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所有者的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由理事会聘请执行经理,形成规范化的委托-代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由这“三驾马车”各行其道,规范运行,是比较理想的状况。但是,在发展初期,不能对合作社治理结构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要求过高,农民办不到。要因地制宜,因社制宜,不搞一刀切、一律化。要“先发展,后规范,立足发展搞规范”。事实上,能够率领农民创建合作社的“头人”,往往是乡村那些诚实、守信,德行好、威望高、愿奉献,具有经济头脑的致富“能人”,由他们打理合作社事务,社员是信得过的。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能人”太少。因此,要树立典型,让“能人”放手大胆干,充分发挥“能人”作用。今后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规范,促进健康发展。
合作社经济发展需要的必备条件。首先,要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能够根据自身利益,自主选择进入还是退出合作社。其次,要有一定数量,相对集中,并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合作社集成社员的需求达到合作社经营的规模要求,也就是社员惠顾量能够使合作社在扣除必需的组织运行费用后有足够的“合作效益”,从而实现合作社的“规模经济”,否则,有限的“合作效益”会被合作社自身运转消耗殆尽。第三,要有相应的合作社运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使合作社运转有章可循,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有可靠保障。第四,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要有必要合作社经济人才。包括熟悉合作社理论的政府官员,懂得合作机制并能够驾驭合作社的经理等。创造合作社发展必备条件,仍是尚待完成的任务。
农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有着本质区别。(1)合作社只是代理了社员的部分生产要素和农产品市场交易过程,在保持农户家庭相对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又克服了单家独户经营的缺陷。而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揽了农户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变成集体经济组织雇佣的劳动力,农户家庭丧失了经营主体地位,成了一个纯粹的消费单元。(2)合作社体制下,农业生产过程由农户独立完成,保持了农户家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位一体的优势。而计划经济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推行集体劳动,由于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特点,农业劳动的质量度量和计价困难,“搭便车”行为比较普遍,劳动生产效率低。这是人民公社失败的重要原因。(3)合作社财产是社员权益,社员随时可以用脚投票,行使神圣的“退出权”,农户具有“安全感”。这与“归大堆”形成的集体经济“共同所有”截然不同。(4)合作社由社员依照民主程序控制,这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原则不同。(5)一个农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加入一个以上的合作社,进入退出程序明确规范。而一个农户只能属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进入退出缺少明确规范。明确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区别,有利于消除国内基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认知的对合作经济组织认识误区。
农业龙头企业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典组织。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兴办的公司(本文专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外,公司和农户、合作社各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公司、合作社、农户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与合作社的交易、公司与农户的交易以及合作社与非本社社员(农户)的交易,无疑是执行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手段。在市场交易中,它们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既竞争,又合作。从治理结构区分,在横向关系上,公司与公司、合作社与合作社、农户与农户,它们分布在产业价值链的相同环节,在资产构成、认知-信息结构、经营方式、营销网络等方面,具有同质性,产生“同构竞争”,因此它们之间竞争多于合作,以竞争为主,根本是竞争,竞争资源,竞争客户,在竞争中发展自己,有时以排挤对方、战胜对方为目的。从纵向关系看,公司、合作社、农户,它们实行垂直分工协作,分享产业价值链不同环节的利益,在资产构成、认知-信息结构、经营方式、营销网络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性,形成很强的互补性,因此合作多于竞争,以合作为主,合作是根本,主动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在合作中实现共同发展(当然,这并不排除一方进行先期专用资产投资后,另一方乘人之危,表现出的“敲竹杠”行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指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的纵向产业协作,在协作过程中彼此“借光”,使各自的“外部经济”得以释放。正是这种意义上说,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业,就是支持农民。这是20世纪90年以来农村推行“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
公司与农户的发生多种多样的交易关系,但大致归类,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形。
1、垂直协作紧密,产业高关联度。主要是常年生产,保质期短(容易腐烂变质),必须经过加工才能进入消费市场的农产品。这样的产品,交易多次重复发生,甚至每天多次进行,因此要求公司与农户建立紧密产业协作关系。一旦协作关系出现闪失,将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乳品业,奶牛养殖者会选择与生奶收购商(一般是乳品加工公司代理)维持长期而稳定交易关系。收购商在奶牛基地投资建设收奶(挤奶)站等交易专用资产,以巩固业已存在的交易关系。
2、区域联系紧密,地缘高依存度。小宗农产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特定的农产品生产,往往和特定抵御的加工流通企业紧密联系。比如,花椒产业和辣椒产业,农产品生产依赖公司经营,公司发展依赖农产品发展。这自然形成公司与农户的产销对应关系,谁也离不开谁,共生共存,一荣俱荣。一般很少有“第三者”插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地缘关联(多个代理商竞争的情况是存在的,但处在公司可控制范围)。因此,公司与农户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交易关系。当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威胁时,也会威胁区域经济发展,当地政府会出面施以干预。
3、对抗不确定性,风险高相关度。在未来市场“不确定性”成为公司与农户利益最大化的共同“敌人”时,公司与农户达成要素供给或者农产品购销合同(也有称作“定单农业”、“合同农业”),使双方有比较稳定的预期。由于“定单农业”的存在,使过去一些启动困难的产业项目顺利启动。“定单农业”是农作物下种或养殖项目启动前签定合同,等到农作物收获时才能完全履行,合同执行期比较长。在合同执行期内,市场价格信息会越来越明确,原来的“不确定性”变得越来越“确定”了。毫无疑问,“不确定性”的排除将直接危及以对抗“不确定性”为目的的“定单”执行。农户和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没有可靠执行保障手段的情况下,它们签定的合同非常脆弱。一般“定单农业”仅以信誉为执行担保,而信誉损失度量和计价困难。当“第三者”插足参与出价竞争时,无论是农户还是公司,都有不惜“撕毁合同”以取得利益的倾向。从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选择投机行为的倾向更为明显。真实世界的情况是,它们是“伙伴”,更是“对手”,算计多于顺从。“毁约”对农户与龙头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对称”的。公司和农户签定“定单”后,要进行专用资产,包括专用人力的投资,有些公司还对农户进行培训和技术投资,如果届时得不到订购的产品,先期投资“沉淀”,损失巨大。有资料显示,“定单农业”的履约率不足20%。如何运用产业组织手段抗御农业“不确定性”还是没有满意答案的问题。
政 府
市场机制运作有两个基本前提:(1)清晰的产权界定和(2)足够低的市场交易成本。当产权界定不清,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时,出现“市场失灵”。这是市场机制的最大缺陷。这时,需要政府出面矫正“市场缺陷”,制定和实施能够清晰界定产权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法律法规,为农户、合作社、公司等产业组织有效运转创建产权界定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的市场环境。
中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多数学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虚置”——产权不清晰的一种表现形式),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再加上农业若干方面市场交易面临的计量和定价困难,导致市场运转成本过高,“市场失灵”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人才-技术市场失灵,信息市场失灵,防疫市场失灵,甚至农产品购销市场也存在失灵问题。中国“三农”问题具有独特性,在中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世界其他任何国家所未曾面对的课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根据农业市场组织结构特点,制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政策,优先支持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农业技术、信息、防疫等准公共服务提供必要财政扶持;建立与农村信用文化相适应的农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维护农业市场秩序,确保市场有效运作。
结 语
农民组织问题一直是中国的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农民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中国现代化全局。回顾半个世纪历程,20世纪50年代初农民获得土地,翻身做主人,欢天喜地,一片艳阳天;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期,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成为单纯的农业劳动者,创造热情被束缚于“人民公社”体制;80年代,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确立了家庭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热情,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密切了农户与公司的关系,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展望未来前景,在21世纪,随着农业专业化、基地化、产业化、市场化加深,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农业合作社(包括各类农民协会)会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极大地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日益增强。可以预见,政府主导下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将成为未来中国农业组织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