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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银行上市问题分析
作者:朱良全    发布:2004-10-29    阅读:2652次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目前他们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受《商业银行法》的制约,但是《商业银行法》第九条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要求他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所以四大银行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形式。他们虽然名义上受《公司法》的制约,又不十分规范,例如《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要求国有独资企业要设立董事会,对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也有规定,实际上四大国有银行仅中国银行设立了董事会,还不是符合《公司法》规范的董事会,其他三大银行均未设立董事会。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正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日程表进行,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格局。我国一些新兴的商业银行纷纷到股票市场融资,为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到2002年底,国内股票市场已经上市的银行有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从他们的业绩来看,保持了稳定的增长。在香港直接或间接上市银行有中银香港,光大银行等。这些银行的上市为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乃至上市提供了借鉴。同时我国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国移动,中国石化,中国联通纷纷在国内外股票市场的上市更激发四大国有银行上市的信心和决心。在过去的2002年,四大国有银行的行长纷纷在各种公开场合提出自己的上市规划,并把时间表定位与最近两三年。本文就四大国有银行上市的问题作些分析。
    一,四大国有银行历史及现在经营状况分析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是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他们开始其实是起到专业银行的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主要从事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从事农村信贷为主;中国建设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中国银行主要承担外汇业务。四大银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很大意义上是承担财政或政策性职能,因为那时国家的投资体制实行“拨改贷”的形式,这就造成国有企业的资金基本上是由专业银行来承担,为以后的银行的大量呆帐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由于《商业银行法》没有制定,银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没有建立,银行的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不分,使人无法对银行经营的效益进行明确的衡量,也就谈不到承担责任,各个银行乱办信托投资公司和各种其他经济实体,以及用银行的资金炒房地产和在股票市场上兴风作浪,同时也在银行内部产生了大量的呆帐和坏帐。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首先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来承担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使专业银行摆脱承担政策性任务,一心一意从事其商业性职能;其次 1995年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其中《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我国银行体系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为了进一步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部1998年定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了2700亿特种国债来补充其资本金;国务院成立了东方,信达,华融,长城等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进行“债转股”的改革,其实质就是帮助四大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以适应金融业的开放发展需要。
    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发展,四大银行经营取得的明显的改观。据新华网2003年1月报道,2002年,工行境内外机构实现拨备前利润443亿多元,比上年增加103亿多元,增长30.6%;农行实际利润112亿多元,比上年翻了两番多;建行境内外业务实现经营效益344亿多元,其中境内业务实现经营效益342亿多元,同比增长16.3%;中银集团实现经营利润527亿元,同比增长27%。国有银行开始赢利,为他们的上市准备了条件,因为《公司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在发行股票的前三年取得赢利。应该看到,这些成绩的是在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坏帐的基础上取得的;对于一些会计处理方式,仍然还有一些可以探讨的疑问,如一些挂帐的处理,贷款单位名义还挂在帐上,但是实际早已资不抵债的情况还很多;由于我国的《破产法》不完善,为了防止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发生,国务院又制定了企业破产须经过债权银行的批准的规定,让许多银行为了不使自己的坏帐增加,而不让企业依法破产的现象,使报表的可靠性有所降低。
      二,四大国有银行企业治理结构分析
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评出的2002年按一级资本金标准的世界100家大银行排名,四大国有银行都能进入世界前30名大银行的行列,如果仔细分析,四大国有银行的经济效益不容乐观。财政部1998年发行了2700亿特种国债来补充四大银行资本金,但是他们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外都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也没有达到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标准,这不仅给他们在境内上市造成困难,同时在境外上市融资也造成困难。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仍然居高不下,截至2002年底,按贷款的五级分类口径计算,工行不良贷款率25.52%,比年初下降4.26个百分点;农行不良贷款率在连续两年下降的基础上再降4.72个百分点,三年下降十几个百分点;建行不良贷款率15.36%;中银集团不良资产率22.37%,比2001年末下降5.14个百分点。他们的不良贷款率都在不断下降,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与国际优良商业银行3%以下,中等商业银行5%以下的不良贷款率相比还有差距。进一步分析,不良贷款率的下降还有贷款的大量增加引起的相对比重下降的因素,新增的贷款部分,大多是住房贷款等中长期信贷,这就为以后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增加了风险,不良贷款增加很容易引起银行的经营状况波动,影响商业银行的上市计划。
    四大银行的组织结构仍然没有改变,虽有一些调整,如把省会所在城市的分行与所在省的分行合并,撤并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县支行,但四大银行的组织体系仍然是总行-省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县支行(分理处)的模式。形成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模式,管理的环节比较多,而且还不同程度的受银行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影响,这些情况十分不利于金融业的自主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主体责任缺位影响银行的规范经营。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务所有,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的角色。四大银行由国家派代表行使所有者者的权利,国家派的代表同时也行使经营者的权利,这种双重身份存在使银行的管理层缺乏活力,不敢防开手脚经营,生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抓住这个漏洞,进行违法活动,如原中国银行行长王雪冰就是因为这种原因而被撤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因为违规经营而受到美国货币监管当局的处罚。银行各级经营人员拥有很大的权力,却仅是个经营者,这就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行为,造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现在有些银行为了防止乱放贷款而纷纷把权利向上级行集中,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难现象。
    四大国有银行的职工工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用国家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还有论资排辈,以级别来确定工资分配,而不是按个人贡献来取得报酬的现象,很容易挫伤优秀有才能职工的信心;尤其是比起一些已经实行经理层持股和职工持股的一些原国有企业,银行职工的待遇就显得更低,造成银行的人才流失问题较突出,而这些人才往往流向与之竞争的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有些还带走一些大的银行客户,给国有银行在经营上造成很大损失。
         三,四大银行的改革和上市之路
    综观世界前1000大银行,绝大部分建立了股份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大的银行合并现象不断出现,跨国银行不断在我国设立机构,抢占市场,争夺优良客户。按照银行的20%与80%理论,即银行80%利润来自于20%的客户中间,跨国银行很可能利用自己的全球经营优势发展三资企业等优良客户,这就要求四大国有银行加大改革和上市的步伐。
     作为上市方案的选择,第一种是各个银行整体上市的计划,这种方案可以保持银行的规模和实力,适应目前国际上银行趋于规模化的趋势,但是整体上市,即使按照《公司法》最低规定,股票总额的15%向社会公众发行,其股票发行规模也很庞大,可能给我国的股票市场造成冲击,影响股票市场的发展,对银行自身的发展也不利。第二种是各个银行分拆上市计划,这种情况是让各个分行改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由总行控股。然后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的法人实体先上市,然后再并购经营状况不好的法人实体,这种方案优点是靓女先嫁的政策,可以方便的融资,但是其缺点是分散经营不利于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还会造成各个分支法人地方化,最终会瓦解四大银行,第三种是要修改《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以适应各个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然后上市的计划,这种方案建议国家取消对银行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该政策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商业银行因为乱投资影响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而制定的,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特别是由于一些企业破产,而破产企业拥有其他企业的股票,银行在收回债权时要被动持有企业股票,又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不得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相违背,使银行进退两难。取消银行的分业经营限制后,银行可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和金融债券在金融市场上融资。尤其是中国银行,可以把利用本行境外的机构的资金投资于境内的项目,还可以购买本行的境内机构,加速本行的上市步伐。
    在现阶段,首先四大银行要初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体制,可以联合大的企业,发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银行,就如交通银行恢复成立时就是由一些大的企业联合发起的。这样可以利用外来资金补充自身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甚至可以向境外发行金融债券,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其次,根据当时所处的形式,进一步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同时更广泛的吸收机构投资者,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改组同时,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可以选择在境外上市,如美国纽约证交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优点是可以大规模的融集资金,同时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四大国有银行向跨国银行道路迈进;缺点是有可能因为国际金融形势的动荡而影响国内金融体系;也可以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吸引国内的投资者。建议国有银行的上市要逐个进行,不要一起上市,因为四大银行可支配的金融资产占中国全部资产的60~70%,集中上市可能风险太大。建议先让中国建设银行先上市,因为该行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不良贷款率是四大银行中最低的,经营业绩也优良,适宜做率先上市的国有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