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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一个劳动的角度
作者:王仕军    发布:2004-10-29    阅读:3458次   

Know freshly the phenomenon of exploitation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tage
—— a laborious angle

(shijun_w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of  the political college of nanjing ,nanjing  210003)

    [Abstract ] The phenomenon of exploitation comes from the internal self-contradict sport in labor; Decided  by laborious of the social form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tage , the phenomenon of exploitation still exsits inevitably at some degree; Under our country socialism term , it is an endless history process that the phenomenon of exploitation tends to wither away.

    [Key words] Labor , Marks, the phenomenon of exploitation,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考察剥削问题,认为剥削仅仅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以至把消灭剥削简单地等同于消灭私有制。依此延伸开来,势必得出这样两个截然对立的思想倾向:要么从社会主义已经消灭了私有制这一前提出发,否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剥削现象;要么依据剥削现象的现实存在,否定经济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这种认识误区如不加以澄清,就会形成阻滞改革开放的思想壁垒,甚至导致当前改革发展大好形势的逆转。诚然,剥削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本身就是特定的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反映。它同私有制相伴而生,因而从所有制关系中认识剥削本来也没有错。但是,仅仅停留于这个层面,并没有触及到剥削现象的本源。因为包括所有制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决定的,说到底不过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先是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而后才有所有权“支配他人的劳动”,一切居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关系,不过是对劳动的不同支配方式而已。所以,对生产关系本质及其现象的考察,只有向劳动或劳动生产力这一更深层次延伸,深入到劳动的内部矛盾运动,才能找到剥削的“最深的秘密、最隐蔽的基础”。

    以劳动为本位,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彻底的唯物史观。从这一史观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以劳动为前提的人类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一切历史活动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页)因此,把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建立在对劳动研究的基点上,不仅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客观要求,而且对于以理论的彻底性揭示现实,从根本上澄清是非,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剥削现象存在的历史必然性、现实合理性及其消亡的长期性,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剥削源于劳动内部的矛盾运动

    从经济学本质意义上讲,剥削是协作劳动过程中由主客观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离而带来的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利益分割现象,是客观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对部分或全部应归劳动主体的剩余产品的无偿占有。据此,我们认为,剥削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可供分割的剩余产品。它是劳动主体征服劳动客体的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的结果,反映着人类社会劳动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离开了剩余产品不可能存在无偿占有的问题,因而它是剥削得以产生的物质前提;其二,协作劳动。它是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体现劳动过程中的人与自然的技术关系,本身并不反映剥削关系,但却是创造剩余产品、实现剥削的必要条件;其三,在劳动主体不能完全摆脱对客体的依赖的条件下,存在着主客观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离。它反映着人类劳动中因受制于人与物的关系而结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是剥削产生的直接“土壤”。由此可见,剥削虽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的范畴,表面看来是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究其根源,却是劳动及其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过程,本质上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之间的矛盾,是贯穿于人类劳动始终的基本矛盾。其中,劳动主体作为劳动的主观要素,是首要的、能动的,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而劳动客体作为劳动的物质条件,又总是在不同程度或不同层次上制约着劳动主体,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劳动方式为由个体向协作、由简单协作向分工协作,由低级分工协作向高级分工协作的发展,并最终导致社会形态的演变。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内部的矛盾运动,不仅成为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劳动主体创新劳动需求和改造自然、支配客体的能力的内在根据,而且是形成一定社会的要素所有权结构的决定性力量。所谓要素所有权结构,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归属结构。它是劳动的主客体对立统一关系在生产条件占有关系上的自在反映,也是人类社会要延续下去的必然机制,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为任何现实的生产劳动过程无不表现为主观生产要素与客观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页)这就有个谁来支配主客观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怎样“结合”的问题,以便使征服自然、改造劳动客体的劳动更有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谁成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带有偶然性,但形成这样或那样的所有权归属结构则是必然的。

    生产要素所有权结构决定劳动的社会形式,并在生产关系层面上反映剥削存在与否及其特征。在原始社会,与低下的征服自然的能力相联系,每个人作为氏族社会的一员,不仅劳动力是公共的,而且共同占有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森林、猎物等自然资源。因此,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具有天然的统一性,“生产是共同进行;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9页)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社会形式只能是以自然分工为基础、以简单协作为特征的“共同劳动”,剥削现象也不可能产生。而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奴隶“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2页)这样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结构,必然形成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强制性结合为特征的“监督劳动”,导致劳动过程的强制性和对剩余劳动占有的强制性。不言而喻,封建社会的“农奴劳动”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及其剥削关系,同样可以从它们的所有权结构中找到答案。上述分析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关系,是认识剥削现象的“入口”,而不是剥削产生的本原。它是人类劳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劳动内部矛盾运动由低级向高级的历史演进而发展,直至消亡。如果离开对劳动及其矛盾运动的分析,单纯就生产关系甚至所有制关系来看待剥削问题,很容易使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简单化、概念化,以至步入简单“决定论”的歧途。

    二、我国现阶段劳动的社会形式及剥削现象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如前所述,一定的劳动社会形式,必须同既定劳动的主客体条件相适应,归根到底取决于劳动内部的矛盾状态。这对我国同样是适用的。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主体的社会地位,劳动者获得了较充分的劳动权力和自由发展的机会,并在提高自身素质和支配劳动客体、改造社会的能力的同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劳动的物质技术条件,使劳动客体沿着质和量两个方向迅速跃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的主客体状况和整体水平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改善;但另一方面,劳动的主客体条件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这反映在劳动主体上,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仅整体上远未达到足以摆脱对物的依赖和强制性社会分工的制约的水平,而且结构复杂、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只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作为谋生的手段;反映在劳动的物质技术基础上,信息化、智能化和机械化、半机械化的生产工具及手工工具同时并存,不仅多层次,而且“代差”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劳动的主客体矛盾,必然表现为多层次的劳动主体与多层次的劳动客体并存的格局,由此决定并形成多层次的社会生产力,进而要求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党的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从我国生产力现实状况出发作出的科学决策。

    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社会形式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从而规定着剥削现象的存在范围及其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完全的联合劳动。它存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中,是我国现阶段占主体地位的劳动形式,反映我国劳动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所谓“不完全的联合劳动”,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未来社会的“自由人的联合劳动”而言的,主要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它具有联合劳动的一般规定性。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也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确立,所以在公有制存在的场合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已没有剥削阶级和所有权的阻隔,全社会的劳动者可以在社会或集体两个层次上联合起来,并以“劳动整体”实现对社会重要生产条件的占有。这样,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就已经具备了直接结合的本质。尽管结合的“本质”并不就是具体的结合方式,比如,过去是计划方式,现在是市场方式,但这并不改变劳动者通过自觉联合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来实现共同生产、共同占有劳动产品这一联合劳动的社会属性。其次,这种联合劳动是不完全、不充分的。这不仅在于现实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规模和范围,远未达到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与之结合的程度,从而使相当部分的劳动者还不能同自己作为所有者之一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在于劳动力仍旧归个人所有,不平等的劳动能力仍然是劳动者的“天然特权”,劳动者的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还不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即使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者,其劳动力也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结合等等。这就使我国现阶段的联合劳动具有明显的不完全、不成熟性。联合劳动的这种不完全、不成熟性,虽不至于造成公有制经济内部剥削现象的发生,但却客观上为剥削现象在社会一定范围内存在留下了空隙。

    ---雇佣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存在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之中,是我国现阶段劳动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形式,它反映具有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是剥削在外资、私营经济领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不过,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不同,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有雇佣劳动的一般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所有权原则基础上发生交换关系实现的,并由此确立劳动雇佣关系。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生产力转化为资本的生产力,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另一方面,这种雇佣劳动是“非制度性”的,并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和法律制度的调节,比如,面临公有制经济用人机制的强大压力、必须接受政府的劳动法、向国家缴税等等,因而又具有一定“依附性”。这反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是剥削的程度相对较低。

    ---混合劳动。它是存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一种劳动形式,在我国劳动的社会形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并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呈加速扩展之势。混合劳动过程中反映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不能笼统的说有无剥削存在,应当作具体分析。总体上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公有和非公有两种经济成分,是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混合而成的经济实体,因而劳动者在与这种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既包含“联合劳动”的成分,又包含“雇佣劳动”的因素。这就使混合劳动兼有多重的社会属性。一般说来,在公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的情况下,混合劳动总体上表现为联合性质的劳动,非公有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占有的剩余劳动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量,且自己不脱离劳动,可以不视为剥削;在非公有资本控股的场合,混合劳动总体上表现为雇佣性质的劳动,但其剥削的范围和程度,均限于和取决于非公有资本所占的比例,以及公有资本发挥作用的状况。

    ----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或个体劳动,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个体经济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目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存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缺少的一种劳动形式。在这种劳动形式中,劳动者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自主劳动,小本“经营”,劳动所得也全部归自己所有,因而也就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目前,城乡存在的小业主、小商小贩等个体工商户的劳动,都属于自主劳动范畴。

    总之,我国现阶段劳动的社会形式是复杂的、多重的,但它们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是有区别的。即使存在剥削现象的劳动形式和领域,也总是在根本上受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善着它们的特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三、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剥削现象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历史唯物义告诉我们,任何历史现象的存在、发展,都有其客观的历史条件,无论它多么令人厌恶甚至憎恨,只要它赖以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它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由此考察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剥削现象,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暂时的历史正当性”,而且它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是由我国劳动主客体的现实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剥削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最终消亡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剥削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剩余产品时才有可能。对此,恩格斯早就指出:“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某种价值。……于是,奴隶制被发现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3—524页)同时,它又是生产力不够发达----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有限----不足以使人摆脱对物的依赖的伴生物。在剩余产品有限的情况下,就必然发生对生活必需品和劳动条件的争夺,劳动主体在财产占有上的分化就不可避免,剥削现象就不可能消失。恩格斯以彻底的唯物主义态度指出了这一点:“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在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的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8页)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剥削消亡的物质根源。以此对比我国的现实生产力,其巨大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创造了惊人的经济“奇迹”,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生产力总体落后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国家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人民生活刚刚跨入“小康”水平,数以千万计的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这且不说离马克思所说的“高度发达”、“极大丰富”相距甚远,即使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据有关材料显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GNP人均量已超过30000美元;而我国的GDP人均量为850美元左右,仅相当于美国的1/40,日本的1/44。如此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可能设想剥削现象的消亡。然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其内在规律的,不能随心所欲地“超越”。这就决定了我国生产力水平要达到使剥削现象完全消亡的发达程度,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而决定了剥削现象存在的长期性。

    剥削是劳动主体受制于劳动客体的反映,其最终消亡有赖于劳动主体的全面发展。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这一精辟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且为我们从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中认识剥削现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生产力的发达与落后,从更本原的意义上说,是对人与自然相互支配关系的反映,在于劳动主体征服劳动客体的能力。由此看待剥削现象,它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劳动主体认识、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提高到一定水平的结果;而剥削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劳动主体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批判资本主义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们既肯定了资本主义在创造人类发展的物质技术条件方面作出的历史贡献;又论证了“阶级社会的出现,既加深了分工的对立,又加剧了片面发展的程度”。这种片面发展,就是忽视了人民的历史主人地位。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但由于受我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劳动者素质特别是智力素质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全部就业人口中大学文化程度的劳动者不足1%,而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却占60%多,以至社会生产中“工具等人”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这样的劳动者整体素质条件下,劳动主体本身还不能驾驭“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只能是“理想和职责”。要实现这一消灭剥削现象的主观条件,使人类主宰自己命运的美好理想变成活生生的现实,短期内显然是办不到的。

    剥削是社会制度演进过程中的特定历史现象,其最终消亡有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充分发展。消灭剥削是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交互变革的历史过程,总括起来就是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史。具体地说,剥削的消亡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奠定物质基础,打碎制度保障,消除剥削思想。也就是说,它有赖于制度文明的充分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消除了剥削阶级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这是剥削消亡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但要消灭剥削现象和剥削思想,却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历史过程。一方面,“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的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围内还占支配地位,通过其生产关系的改良、完善,还有相当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将“长期共存,在竞争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特别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两种制度在各方面的交往将更加频繁。这就决定了在我国消灭剥削的内外部制度条件,在相当长一个时期还不具备。只有当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充分发展并具备与资本主义相比的绝对优势的时候,“剥削阶级才成为多余”,剥削行为和剥削现象才能消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对待剥削的问题上,应该调整视角、更新观念,不能简单的从某一个方面作出肯定或否定,甚至试图通过搞“运动”和脱离生产力实际一味变革生产关系的方式,在短期内消灭剥削。我们既要看到在剥削消亡的主客观条件还不充分的历史时期内,应当承认它对于“人类发展的杠杆”作用;又要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它毕竟不符合人类“永恒的正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恰恰是为了明天消灭剥削。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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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仕军,1973年生,男,山东高密人,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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