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国内一般也称市场化进程)的研究,起初是为了找到中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不足,以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但90年代以来,这种分析的结果,越来越与反倾销有了内在关联。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因此,是否被认定市场经济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非市场经济待遇,已成为一些国家限制我国企业出口的重要手段。
中国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需不需要争取主要贸易国对我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已成为近两年尤其近几个月来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中国要不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国外不减反增的反倾销势头,中方开始向有关组织和国家提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两年时间里,国内各界对此并没有什么异议。不久前,欧盟做出了暂不承认中国此项要求的初评意见,此后,国内出现了对是否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同观点。下面我们简单地讨论一下这些观点。
有的救衔泄恍枰昵胧谐【玫匚弧@碛墒牵褐泄闶裁淳弥贫缺鹑宋奕ǜ缮妫环辞阆鸲钤谖夜骋锥钪兄皇且桓龊苄〉谋壤錾婕爸泄隹诿骋锥畹?.5%左右。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中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完全自主的选择,任何国家没权干预,这是不用争议的。但是在反倾销中,存在交易的双方甚至多方时,做事的规则就需要商量了。首先需要与当事国商量,即要进行谈判。这种谈判,就是一种斗争,但这是维护公平贸易原则的斗争。由于在入世的协议书中,有不利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虽然这是在入世谈判中有得有失的让步,而入世谈判总体上是成功的。没有人会相信,谈判不需要让步和妥协;没有人会以为,谈判的结果会全盘有利。但入世后,面对国际反倾销颇有增势的情况,面对企业提出承认公平地位的要求,研究机构纷纷提出中国市场地位的充分论据,政府就负有抓住机遇争取公平贸易条件的责任。商务部抓住了欧盟承认俄罗斯等市场经济地位的机遇,及时向欧盟提出中国的要求,是明智的,必要的。欧盟做出回应,组织了专家组认真研究中方的申请,这也为中国早日解决非市场经济条件问题创造了条件。欧盟反复申明,它们完全支持中国的改革与开放,支持中国对经济制度的选择,无意对中国制度做总体判断,只是从反倾销调查角度提出疑问和担心,因为它们知道,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不会接受外国的干预,但听得进别人的建议,中国经济制度的选择权,完全在中国人民自己手中。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首先是义,其次才是利。义者,中国经过26年改革,已成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相比发达国家,其市场经济制度还需要完善,需要健全。承认这个客观,就是尊重事实,就是承认中国企业的权益,就是义。反之,那些严重背离中国经济发展现实的界定,就是不公平的,不义的。
当然,讲义也要讲利。我们看到,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促使反倾销的不断升级,已给中国出口进而国民经济造成了很大损害。1995--2003年,我连续9年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从1979年至2004年7月底,国外共对我发起586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累计约170亿美元。仅2003年一年,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就高达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虽然22亿美元在同年外贸出口额中仅占0.5%,但是,每年这样的比例,每年这样的金额,累计起来就不是小数字;虽然直接涉案金额似乎还不惊人,但与之相关联的经济损失就大得多;虽然就全国而言,就总额而言,损失率在千分之五,但对被征高额反倾销税的企业或行业,就可能从此被挤出国际市场,就是100%的损失。事实上,中国遭受反倾销涉及的出口商品类别相当广泛,几乎从低附加值到高附加值的各类商品都有,其中机电设备、纺织品、化工产品、基础金属等受到的影响最为突出。欧盟已于2004年6月对我纺织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高达3.16亿美元。2005年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反倾销可能成为国外限制我纺织品出口的便利手段。一个企业败诉可能会连带其进口商和上下游的一批关联企业,进口商往往会转往其他市场寻找新的供货商。我们经常看到,一个企业被征反倾销税会持续5年或更长时间,因此,影响是较长期的。企业败诉,还吓阻了想在本行业投资的外商和内资,更是直接影响到GDP的增长。另一方面,被反倾销的企业,员工就业也成了问题。比如,2004年我国虾产品在美国被初裁确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表面上受到影响的是我100多个虾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但这些企业后面则是我数十万的虾农。又如,近期因美国反倾销,台湾家具商出现企业向海外投资转移现象,已影响我相当数量的工人就业。
与此相关的一个观点是:有人认为: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 “价格可比性”一条的承诺,中国在15年内是没有资格提前拿到欧美市场经济地位的。这种观点我们不能同意。 15年内,中国有权按照成员国的国内法尤其是主要贸易伙伴的国内法,去争辩自己的市场经济条件。而且,现在欧美已就此问题与中方接触,为什么要自我设限?
有同志认为,市场经济地位是政治决策,技术层面之争没什么用。我们认为这个观点也是需要商榷的。由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实际上是各国利益之争,是由政府出面商定的,因此,市场经济地位不完全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确实存在甚至有时主要是政治决策。但是,评定市场经济地位又与技术层面判断和争论分不开,市场经济地位磋商中技术层面是基础性的。技术层面的研究,能给政治层面提供有力的论据,政治层面的谈判才能处于有利的地位,这是常识,也是经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纯粹是一个政治问题,欧盟承认俄罗斯是典型的政治决策。但当我们仔细研读俄罗斯的市场经济申请报告时,也看到其论述的全面和回复欧美标准的极强的针对性,换言之,也是以技术层面报告为根据的。事实上,自普京执政以来,俄罗斯经济已取得了较快发展,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大大减少,市场化进程加速,虽然自由化指数总体上还是低于中国,但在某些方面的改革比中国进程要快。这个例子也在说明市场经济问题中技术层面的因素是基础性的,重要的。问题是,非市场经济问题在技术层面到底能争出个什么名堂吗?能有公认的标准吗?这确实很复杂。但不是没有根据,没有规则。WTO的宗旨和机制,就提供了评定公平贸易一定的标准,使围绕这方面的争论有了一定的依据。欧美自己在判断反倾销中都有一套所谓的技术标准,完全可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是争论取胜的特别有力的策略。能否不承认他们的标准,可以,但这就等于我们放弃了一种取胜的手段。因此,我们既不是全盘接受他们的标准,也不是全盘否定他们的标准。而是既提出我们自己具有包容性的标准,同时也设计在对话中可资双方认同的交集,这才是与之抗争的最佳策略。至于有同志担心政治决策可以完全不顾技术层面之争,那既非事实,也不成为否定技术层面争论的理由。诚然,政治决策是政治家做出的,但什么叫政治家?政治家就是最需要也最懂得为政治决策找理由的人。若技术层面有理,政治层面决定完全不顾技术层面,就会明显看出某些集团或国家的不讲理和霸权,就会引起公众的批评。这一点,欧美都是忌讳的。欧盟特别申明自己这次初估不是政治层面的,以表明自己是讲理的,就是一个证明。虽然其理由并不令人信服,但其态度的背后,我们能体会到技术层面的力量。什么是技术层面?对一个巨大系统如一个国家的制度分析时,要有一套理由,有成系统的指标,有国内外的比较,这就是所谓的技术层面。难道这是不需要的?
还有同志借用某些国外人的观点,认为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后,国外反补贴就会加大,就更为不利。这种观点也需要进一步分析。反倾销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反补贴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针对政府的。因此,范围大为缩小。民营企业显然会直接受益。至于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尽管还存在,但已微乎其微。据统计,2003年已降低到210亿元左右,占GDP的比重不足0.2%,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主要用于安置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大量企业冗员和社会保障等历史欠账,是为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因此这些补贴根本不足以构成欧盟对华反补贴的理由。对比反倾销与反补贴,可以看到,反倾销主动权在别人手里,被反的可能范围是所有企业;反补贴主动权在我们自己手里,被反的范围重点在国有企业,根子在政府。因为是否反补贴,关键是政府是否给予了财政补贴。中国要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就要解决对国有企业给予补贴的优惠待遇,事实上,这个问题已很不突出了。外国人不反,我们改革进程自己也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也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有能力来对付反补贴。进一步讲,反倾销与反补贴并不是一个讨价还价的代替品。我们就市场经济条件提出异议,首先是尊重事实,要求公平对待的问题,不能因为会出现反补贴就不解决非市场经济待遇。事实上,反补贴并不是不允许政府对经济主体有任何一点补贴。欧美在农业上都存在补贴问题,也都在为自己的做法辩护。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即“红区”补贴)、可申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即“黄区”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Non Actionable Subsidies,即“绿区”补贴),分别予以规范。我国完全可以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重新审视和规定我国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及政策,取消“红区”补贴政策,把握“黄区”补贴的数量界限及形式,适当增加“绿区”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二、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是充分的
近两、三个月,出现了一些短文,用了几个数据,指出几个问题,就得出结论,中国不能算市场经济。论证如此简单,结论如此肯定,实在不能令人信服,也令我们为前线谈判者可能形成腹背受制而担心。
如果说中国是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那没人相信;如果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调节已基本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大部分人还是可以接受的。中国市场化程度接近70%,虽然不是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但已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1],也即市场经济国家
[2]。我们不是“美女”,但我们是“人”,不把我们当“人”看是荒唐的,WTO中140个成员中,有几个是给了“非人”待遇,为什么一定是我们?我们有充分理由证明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我们为此做出了努力,提出了一些分析报告
[3],下面简介之:
(一)中国市场经济的定性分析
根据欧美市场经济标准和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内涵,我们概括出市场经济地位分析的五个基本因素,即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贸易环境公平化、金融参数合理化。以反映市场经济主体、生产要素价格形成、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是否受到政府的系统性扭曲。经过我们的系统分析认为:就总体而言,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已起基础性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政府由直接干预转向为市场经济服务。第一,政府对企业生产活动直接干预基本取消。截止2001年,工业品除卷烟、食盐以及木材、黄金和天然气某些环节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全部由市场调节生产。农业生产方面的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社会农副产品的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的比重分别从1992年的5.6%、10.3%、19.8%下降到2001年的2.7%、2.7%、9.5%。第二,政企行政性关系进一步脱钩。2003年3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等都大大促进了国有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第三,政府对经济活动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
2、企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第一,非国有企业发展迅速,作用越来越大。2002年,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6.23%,比2001年又提高2. 86个百分点。第二,国有企业实现按市场规则经营或实施破产。2002年底,全国2627家企业集团中,已有2019家企业集团母公司改为公司制企业,占全部企业集团的76.86%。2002年,全年共实施关闭破产项目533项。2003年,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继续稳步进行。
3、生产要素主要依靠市场进行配置。第一,劳动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显著上升。根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个行政村的抽样调查,2003年末农村转移劳动力达1.7亿人,占农村劳动较往年35%。截止2003年8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的基层单位达127万家,覆盖职工达9500万人。第二,国有企业使用的能源及原材料进价,已经是市场价格。以消费量最大的能源——电力为例,通过电力体制改革,电价已基本实现市场化。第三,土地资源取得越来越多的要通过市场。
4、贸易环境进一步改善。第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有重大进展。中国公平贸易的法制环境已初步形成。从入世到2003年底,废止、修订、制定涉及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超过20万件,我国经济贸易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透明。第二,大幅削减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2002年1月日大幅下调了5300多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降幅达21.6%。2003年关税算术平均税率降至11%,降幅达8.3%。非关税措施逐步减少。第三,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允许外商设立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服务的合营公司。第四,中介组织发挥了作用。多种专业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中介组织体系不断完善,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5、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近两年,我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在积极推进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方面迈出很大步伐。第一,在已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现券交易、利率贴现和转贴现、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外币贷款等利率的基础上,近两年利率市场化取得重要进展。第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进外汇管理。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实行双向交易,完善外汇市场运行。适当放宽了外汇管制,允许各类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的限额以内保留外汇,实现限额内的意愿结汇。允许移民、非居民的国内资产兑换汇出。放宽对企业和居民用汇限制,将个人自由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的限额提高到5000美元。第三,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不断扩大,资产不断增加。2003年10月末,在华的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已经达到了466亿美元,比1998年提高了36%。
(二)中国市场经济的定量分析
1、本课题组对市场经济测度指标体系
我们分析比较了国内外所有的市场化、自由化指标,根据中国国情和论证的需要,并考虑指标的客观性、可获得性、国际可比性、独立性等要求,选择和设计了33个测度指标。请见表1:
表1 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因素及指标表
一、政府行为规范化 |
经营者由市场选聘的企业比例 |
平均关税税率 |
1. 政府的财政负担 |
拥有决策自主权的企业比例 |
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的税额与进出口额的比率 |
政府消费与GDP的比率 |
三、生产要素市场化 |
9. 法律对公平贸易的保护 |
企业所得税(含费)平均税率 |
5.劳动与工资 |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案件立案查处率 |
2.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
分地区常住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之差占户籍人口的比重 |
知识产权案件中立案查处率 |
政府投资与GDP的比率 |
行业间职工人数变动率 |
五、金融参数合理化 |
政府转移支付和政府补贴与GDP的比率 |
工资由雇主和雇员自愿谈判决定的企业比例 |
10. 银行与货币 |
政府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 |
6.资本与土地 |
非国有银行资产占全部银行资产的比重 |
二、经济主体自由化 |
资本形成总额中外资、自筹和其他资金所占比重 |
非国有金融机构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比重 |
3. 非国有经济的贡献 |
外方注册资金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注册资金的比重 |
三资乡镇个体私营企业短期贷款占金融机构全部短期贷款的比重 |
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
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面积占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的比例 |
最近五年通货膨胀率的平均值 |
城镇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 |
四、贸易环境公平化 |
11. 利率和汇率 |
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
7. 贸易产品定价自由度 |
各种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全距系数 |
非国有经济税收占全社会税收的比重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定价的比重 |
资本项下非管制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 |
非国有经济进出口总额占全部进出口总额的比重 |
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定价的比重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与新加坡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月平均差偏离度 |
4.企业运营 |
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定价的比重 |
|
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与GDP的比率 |
8. 对外贸易自由度 |
2、本课题组的评分标准
为了增加测度方法的国际可比性,我们参照美国传统基金会的评分方法,建立起尽可能客观的评价标准。等级分为1分、2分、3分、4分及5分五个等级,五个等级都有一个预设的标准。1分说明该项指标或因素反映的市场化程度最高,我们将1分所在的区间称之为评分的上限区间;而5分则说明该项指标或因素所反映的市场化程度是最低,我们将5分所在的区间称之为评分的下限区间。在进行评分时我们参照了传统基金会的评分标准,并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实际。
各因素的得分和总体的得分我们采取了简单平均的方法进行。
3、市场经济指数测度结果
根据我们的测度,得出了2001年中国经济市场化各子因素的测度如下:
表2 中国经济市场化各子因素2001年得分表
子因素名称 |
贸易产品定价自由度 |
资本与土地 |
企业运营 |
非国有经济的贡献 |
政府的财政负担 |
法律对公平贸易的保护 |
劳动与工资 |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
银行与货币 |
利率和汇率 |
对外贸易自由度 |
得分 |
1.33 |
1.67 |
2 |
2.4 |
2.5 |
2.5 |
2.67 |
3 |
3 |
3 |
3.5 |
排分值从低到高即市场化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序是:“贸易产品定价自由度”、“资本与土地”、“企业运营”、“非国有经济的贡献”、“政府的财政负担”、“法律对公平贸易的保护”、“劳动与工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银行与货币”、“利率与汇率”、“对外贸易自由度”。
在各子因素进行得分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可计算出各因素的得分,请见下表:
表3 中国经济市场化各因素2001年得分表
因素名称 |
生产要素市场化 |
经济主体自由化 |
贸易环境公平化 |
政府行为规范化 |
金融参数合理化 |
得分 |
2.17 |
2.2 |
2.44 |
2.75 |
3 |
评分分值从低到高即市场化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序是:“生产要素市场化”、“经济主体自由化”、“贸易环境公平化”、“政府管理规范化”、“金融参数合理化”。
通过五大因素得分的评价,通过简单算术平均可计算2001年中国经济总体市场化指数为2.51分,如果折算为百分比,近似为69%。在判断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方面,多数领域或某领域大部分市场化,就可以判断这个国家从整体上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利用百分数衡量,60%应是一个及格水平,是一个临界水平。69%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程度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当然应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她正处在转型和成长期。
(三)欧美市场经济标准的剖析——工资率决定的自由度为例
美国市场经济标准有六条,结合到中国,就是这样六个问题:人民币可兑换问题;中国工资率决定的自由度;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或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定价和生产决策的控制程度和其它认为需要回答的问题。
工资率决定自由度是美国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两条底线之一,现在我们就以这一条为例进行分析。所谓工资率决定自由度,按美国说法,就是要看这个国家的工资水平由劳资双方通过自由谈判来决定的程度,或说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的程度。那中国的工资率决定的自由度如何呢?
经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国这一条是完全可以达到的。对此标准,可以告诉美国人5句话:
第一句话是:从国际比较角度,我国劳动与工资决定的自由度高于不少发达国家。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和美国卡托研究所联合发布的最新一期自由度报告是《世界经济自由度2003年度报告》。其中有单独的劳动力市场管制因素评估,具体考察最低工资的作用、员工的聘用和解聘是否由合同决定、工资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劳动力的比重、以及失业福利和兵源征募的运用对劳动力自由度的影响。有80个国家参加排序。从排序结果,中国劳动力市场管制(Labor Market Regulations)指标得分4.6分,在80个国家中排在第54位(与葡萄牙并列),高于俄罗斯的4.5分和波兰的4.3分。由排名结果来看,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度在80个国家中应该处于中等水平。劳动力市场规则得分低于中国的国家有奥地利、芬兰、德国、希腊、以色列、意大利、立陶宛、俄罗斯、韩国、瑞典、等。
第二句话是:中国劳资双方工资协商机制基本建立。我国2000年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从法律上保证员工与企业产权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按此试行办法,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2001年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工资协商制度。2002年,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关系三方(企业、员工和政府)协调机制。3万多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年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占当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1/3。2003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得到进一步推广,29万多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法律制度,大大推进了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工资的制度形成。
第三句话是:国有企业工资标准也已按市场化规则来制定。国有企业已可以灵活决定员工的工资分配。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后,国有企业引入用人与分配市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实行年薪制改革。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经营者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用量化指标约束国有资产经营者,按经营业绩领取薪酬。同时,中国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工资形成,只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同时,中国目前实行9级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从5 %到45 %。中国的税负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2000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为15%,俄罗斯和波兰分别为21%和28%。
第四句话是:中国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高潮。工资水平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自由程度,是与劳动力自由流动紧相关的。中国劳动力自由流动近几年形成高潮。我国出现了劳动力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的大流动。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完善。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2002年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纷纷进行“取消指标限制、实行准入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为核心内容的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了劳动力的有序流动。1990年我国城镇化率为26 %,2003年末,城镇化率达到40.53 %,平均每年递增进1.09 %。
第五句话:中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得到大幅度改善。中国2003年颁布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对中国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进行了限制。据统计,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78年为615元,1990年2140元。此后工资水平迅速增长,2000年9371元,2003年达到12422元。劳动者社会保障得到明显改善。中国在逐步完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这方面资料很多,不再列举了。
对欧美标准引出的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我们已做了全面的分析,并就此进行过全面的答复
[4]。限于篇幅,不再在此介绍了。
三、评欧盟对我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结论
2003年6月,中国商务部正式向欧盟提出了在贸易保护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请求。9月,中国商务部代表团向欧盟提交了《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英文本)作为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补充。2004年2月,根据欧盟要求,中方具体回答了欧盟提出了31个问题,提交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补充报告》。6月17日欧盟做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初步评估》。评估报告认为:在中国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之前中国有必要在政府影响、公司治理、财产法和破产法和金融领域四个领域要取得具体的进展,一旦取得进展,中国将尽快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对欧盟的初评,我们也有四句话的评价:一是评估有失公允,二是逻辑存在矛盾,三是初评留有余地,四是需要完善自身。
为什么说评估有失公允?这明显体现在不能平等地看待中方与其它渠道的材料,初评结论主要是依据中方以外研究机构提供的观点和数据得出的,既然是中欧之间对中国市场经济的认定,当然要以中方材料作为讨论或争论的基础。其它来源的材料不是不重要,但引用要充分考虑到背景和目的,不能直接用于判断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上。对中方报告的大量证词和数据,则应回应,不同意可反驳,可争论,但不能回避。如果不能形成对话,不能回应中方的观点和材料,一次次要求中方提供材料的意义何在?
评估结论在事实上低估了中国26年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使市场化达到的程度。对此,我们已选择了14个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研究,要与欧盟专家组争论一下。欧盟此次评估,太具功利之嫌。似乎有利就承认;对其不利,就不承认。给人印象是客观事实并不重要,实力和强权才重要。
为什么说其逻辑存在矛盾?因为欧盟的评估结果,是以微观标准来断定宏观事物得出来的,即用认定 “转型经济国家”的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时的衡量标准,来对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做出评估,逻辑上肯定有问题。欧盟自己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在初步评估意见中特别申明评估并不是对中国经济从总体上进行判断。但遗憾的是:评估结论,并不是说中国某些企业达不达到市场经济标准,而仍然是中国是否在达到市场经济标准。我们从其讲政府干预、讲法规、讲金融运行等,就知道其并非指企业层面的问题。有趣的是,在企业层面上,欧盟认为中国企业市场化标准是达标的(欧盟市场经济标准二)。 “贸易救济调查方面的市场经济地位”,到底是企业层面的,还是国家层面的?欧洲是出大哲学家的地方,我们不能相信,欧盟对这样一个矛盾真看不出来;不能相信,欧盟认为报告中有所申明就解决了这个矛盾。事实上,国内外各界对初步评估意见的解读,都认为是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否的回复,这种效果到底是欧盟愿意见到的,还是不愿意见到的?此外,“初评”的证据也不充分。欧盟评估中带共性的一个有问题的思维是:以案例说整体,以企业说全国,推理太简单。评估中既不说有问题样本占多大比重,更不分析能在多大程度代表全体,甚至案例是什么时候的事情也不考虑。按这种逻辑,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上出了事,就可以证明美国的会计制度立法和执法都没达到欧盟的会计标准?或者,英国工党搞国有化阶段,可以说明当时的英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但是,我们也要指出,欧盟的“初评”是留有余地的。这表现在:初步评估意见虽然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保证将随时因中方的进展给予评估。欧盟在评估报告中,称“应该强调这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结论,对评估的最终结果没有任何歧视,这也不是评估进程的终结,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委员会将对结论进行重新审议并与中国政府保持联系”。“值得一提的是,这份评估材料清楚的表明这只是一个有限范围内的技术性的评估,这个问题仅仅涉及到贸易救济调查的实践,我们的目的并不是对中国经济从总体上进行判断,而是以此确认贸易救济调查中在整体上能否采信中国企业的成本和价格。” “在以上3.1.项下列举的未得到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这意味着一旦下面所列举的行动得以采取、所列举情况得以发生,就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我们邀请中国政府提交在这些问题上他们认为有用的任何最新情况,并一旦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以便,一旦认为符合有关条件,保证导致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快速审查。”
同时,我们看到,欧盟近几年来非常关注中国向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在调整政策。比如,1998年,欧盟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仍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从而允许中国企业在个案中“抗辩”市场经济地位,逐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近两年,提高了对我国企业申请市场地位的批准比率。1999-2002年,我国共有16家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28家企业获得分别裁决。可以说,欧盟评估报告的语气是有余地的,因此,与其说欧盟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如说欧盟“推迟承认”或申辩“仍在进行中”,更为准确。
虽然我们对欧盟初步评估意见有不同看法,但是,我们仍然认为,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提出的问题,在具体方面上,还是存在的,是需要完善的。换言之,只要不是以偏概全,那么,“偏”确实是存在的。我们正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在按照TWO协议在全面对外开放。因此,欧盟评估报告中指出的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地方,也是我们需要改进或改革的。比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上,虽然多次强调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但事实上存在某些地方政府过多过深干预企业的问题;比如,在会计法执行上,部分企业确实存在不按照会计法办事,账目不清不实的问题;比如,金融运行的某些环节上,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我国《破产法》正在修订刚通过一读,也需要早日问世等等。可以说,欧盟初评报告涉及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改进,并加强执法。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非市场经济问题高度重视,近几年在积极推动解决这个问题,并取得不小成绩,现已有17个国家承认我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最近加拿大又推定我所有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基本上解决了我非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欧委会不久前向中方建议就非市场经济问题设立专家组。只要在技术层次和政治层面加强磋商,增进了解,争取早日使欧盟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是完全有可能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传统基金会《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2003》在线资料。
3、弗雷泽研究所《经济自由度报告2002》在线资料。
4、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2002:《经济学》( 16版),华夏出版社。
5、尼古拉斯.R.拉迪,2001:《整个中国进入全球经济》,布鲁金斯协会出版社。
6、樊纲、王小鲁,2001:《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2000年)》,经济科学出版社。
7、李晓西,2001:《转轨经济笔记》,广东经济出版社。
8、陈宗胜等,1999:《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具体定义和解释,请看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外经贸出版社2003年出版。
[2]请看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外经贸出版社2003年出版。
[3]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中国市场化新进展》,内部稿。
[4]《中国市场经济补充报告—答欧盟专家组的31个问题》等有关报告,将会在2005年初公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