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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始自政府
作者:贺力平    发布:2004-11-04    阅读:2725次   
      1990年代初以来中国经济一路高速增长,消除了过去困扰人民生活的许多短缺物品。一些学者们甚至谈论起中国经济中的“生产过剩危机”。短缺似乎已成了昔日黄花。
       但是,不用多想,我们这个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短缺物品。诚信应该说是其中之一。
       说“诚信是这里的短缺物”有什么证据吗?诚信这个看上去是抽象的事物的确与春运期间的火车票或者枯水季节的用电量不一样,人们很难拿出什么过硬的统计数字来说明它的短缺或过剩程度。
       大凡一个正常成人,不时与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或邂逅之士交谈,或者随便翻阅报刊、听看电视广播,都会碰到许多抱怨的声音,其中一个突出的抱怨对象是诚信的不足。
       过去一说到诚信不足,很容易联想到“假冒伪劣”商品。现在,“伪劣”的商品可能有所减少,但“假冒”商品似乎压根儿没有减少的迹象。其实,无论是假冒还是伪劣,它们仅是诚信问题的表现之一。
       “拖欠民工工资”是近来媒体大量暴光的事情之一。建筑工地上的工人顶风冒雨辛辛苦苦劳动了数月甚至一年,到头来从建筑商那里拿不到应属自己所得的工资。工资发放者的诚信在哪里?有人估计说,全国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多达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元。如果一个民工平均被拖欠5000元,那么全国若有500亿元拖欠总额便意味着可能有多达一千万民工被拖欠。
       不用说,工资拖欠、劳务费拖欠、材料费拖欠、各种款项拖欠,绝不仅仅发生在建筑业。城市地区有,农村地区也有;沿海地区有,内地也有;南方有,北方也有。哪里没有?
       判断诚信不足的另一个办法是观察诚信的价格。诚信既然是一个抽象物,其“价格”何在?用一个类比。判断春运期间火车票的短缺程度,可以看看“黄市”上(即在车站售票窗口以外的某个地方)车票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一个商家与别人签定合同,需要合同对方的诚信,但又没有办法识别,他会采取收取“保险金”或“保证金”的措施(行不行得通要看自己的产品有无一定的垄断性)。人们交纳这种“保险金”的多少可作为“诚信价格”的一个间接判断依据。中国现在许多行业中都有着大量这样的事情。
       有的行业中,按规定不得收取这种费用。例如,银行向消费者提供小额消费信贷,很多情况下既不要求抵押也不要求担保,看上去是相信贷款者的诚信。其实不然。国内银行发放消费信贷通常有一套烦琐的审查程序,烦琐得让普通消费者每每感到不顺。一些费尽心思的个人反而着磨出通过复杂审查程序的办法,骗取银行信贷,使贷款者面临新的消费信贷风险。
       可以说,诚信的“价格”在这里是很高的。零诚信者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才能得到所需的服务。
       如果承认诚信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那就应该追究其原因。一个说法是,我们这里有不少“刁民”“小人”。不敢轻易认同这个说法。马克思写过一本书,《资本论》,其中他批评当时自己同胞的诚信不足,说,“德国工业有一条基本原则:讨好顾客的办法是先送给他好样品,然后给他次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页)。那当然说的是19世纪情况。现在德意志人恐怕不再是这样。这个事例至少说明两点。第一,古今中外,绝非仅有今日中国有不少不讲诚信者;第二,国民的诚信意识或诚信状况是可改变的。
       导致国民诚信不足的原因可以说多方面的,多得来甚至无论写多少书也说不清楚和完整。但有一点应当特别引起注意,那就是政府行为对国民信用行为的巨大影响。如果政府行为是完全公正合理诚信的,那么,国民的诚信意识必将得到极大极快的改善。如果政府行为本身存在问题,那么,不论政府官员多么起劲地号召大家要讲诚信,讲道德,实际效果究竟会如何也就不难想象了。
       让我们回到建筑工人工资被拖欠的事情上。一则追踪性报道:工头对工人们说,“不是我欠了你们的钱,是建筑商”;镜头对准建筑商,后者说,“找开发商去”;镜头又移向开发商,他说,“哪里是我欠钱?是建设单位没按合同给我付款啊!”。
       谁是这些“建设单位”?全社会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机构。这些建设机构们怎么会没有支付资金呢?如果它们真的没有钱,它们的建设计划如何能得到通过并付诸行动呢?很多这样的机构反映说,它们有钱,但本应得到的钱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到帐,所以无法兑现。
       以前很多分析就到此为止了,对拖欠问题缘由的探讨无法再深入下去。现在,一个新的情况被曝光了。大家不妨联想一下两件事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个新近披露出来的事情是出口退税欠款。按照政策规定,一个企业的产品若出口,企业此前交纳的增值税将按比例退还给该企业。这个政策在中国实行多年了,对促进出口和国民经济增长都带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据说是由于“出口太多”或者“出口增长太快”,财政部门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支付出口退税款项,并由此形成了出口退税欠款。
一位研究人员对媒体说,截至2001年底,政府已经累计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400亿元左右。新华网报道说,截止2002年底,全国累计出口退税欠款高达2477亿元,到2003年底,欠款余额很可能突破3000亿元。
       出口企业之所以出口了那么多产品,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来自出口退税的“收益”。也就是说,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出口企业的正常“收入”之一,并将这部分进款放进了各自的预算计划中(其中当然包括建筑资金计划)。如果这部分进款未及时到位,出口企业对别人的支付也势必连带发生问题。受到牵连的“别人”可以说就是全中国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机构和个人。
       出口退税欠款的效应究竟如何扩散开来、放大或缩小地传递到其他经济部门,值得进一步研究。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这件事在目前中国经济中的债务链条和债务拖欠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具有某种“源头”的意义。
       如果欠款者是一个人或普通机构,现行法律对之有一定制裁措施。如果欠款者是一政府部门,现行法律尚缺少明确制裁规定。相关的判法和司法也不清楚。如果一个欠款人说他之所以欠钱是因为政府此前先欠了他钱,他的欠钱行为似乎能得到较多的“同情”和“宽容”。既然法律和法律实践中存在这么多“例外”,旨在惩罚违约行为、推进信用建设的法治至少部分地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不诚信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出现甚至蔓延开来的现象其实也就不难理解了。
       概括地说,讲究诚信一定要从政府开始。政府要公正立法,法律体系要公正司法。特别地,政府首先要做到“言而有行,行而有果”。中央政府号召国民增强诚信意识,首先自己要践行。如果政府对社会机构或个人的支付出现必不可免的拖欠(如象出口退税欠款的情形),政府也可以承诺凡拖欠者一律支付利息并兑现利息支付承诺(社会欠政府税款必须交纳滞纳金,反过来也应是类似道理)。如果政府部门能对自己在诚信方面的那些“不到位”行为增多约束,相信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能在不长的时间中得到极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