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济发展的动力。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金融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从名为银行实为计划经济下财政配角的“大一统”中国人民银行——“准银行”改革开始,创新金融组织架构,创新金融工具产品,到创新金融宏观调控制度,在“摸着石子过河”的思路下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可以说,中国近25年的金融改革史本身就是一部金融制度创新史。
但是,与国外市场经济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近25年的金融创新相比,由于这些国家的市场制度、金融组织架构、金融市场架构和金融调控制度已经相对较为成熟,因此这些国家近25年内的创新已不再仅仅是避险及摆脱金融管制,而集中表现在金融产品和客户的细分上。而我国从近25年前开始的金融创新是一切从零开始,因此,我们的创新必然是全方位的,是包括金融市场组织体系、金融市场工具体系和金融市场调控体系的一系列创新,同时我们的创新是以制度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为主的初级阶段创新。
经过近25年制度创新的积累,特别是在入世后的政府承诺大环境下,距离2006年金融业将进一步全面开放尚剩二年多的时间内,认真梳理和分析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其下述两项意义日益明显:一是直接关系到单个金融机构本身的盈利与安全生存;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一、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的特点
过去四、五年内的金融创新,几乎可以说是近25年来涉及领域最广、内容最为丰富、制度变化最为活跃的时期(详细情况见附表)。
1、创新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就单一微观金融企业而言,当前的创新,已不仅限于产品层次的创新,而且在股权结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营销渠道、薪酬制度等层次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
就微观金融企业之间而言,互相参股、控股活动日益活跃。信托与租赁、银行与信托、保险与银行机构之间,联手打造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当然,由于受我国金融市场工具和交易手段的有限、市场分割和分业经营等制度影响,其创新的空间仍受到一定的限制,虽有创新,仍主要集中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代理业务及简单的混合产品开发(在简单合作基础上的产品,如一卡通、银证通、银行的“储寿保”、“金葵花”等)。证券市场上尽管出现了指数基金、债券基金、伞形基金等,但相当多的产品其投资风格与风险管理还都处在概念层次,距离实质性的创新尚有一定的距离。
就宏观调控层面看,废除了执行几十年的信贷规模管理制度,由公开市场操作所代替,再贴现、利率政策作用逐步加强。就连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上,也在不断探索不同形式的打包处置、商业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和引入国际资本收购等创新手段。
2、当前的金融创新呈现出合作化和专业化的双重趋势。一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融合不断增加和深入,不但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战略协议,还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从股权层面上实现更为紧密的融合,甚至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融合也在不断加深。合作的内容从股权投资,发展到共同开发产品,共同开展业务,实现资金相互融通等,如商业银行推出的受托理财计划,一些证券公司推出的企业流动帐户管理等。合作的具体方式可分为三类:一是代理类合作创新,如代理销售、代理资金清算和帐户划转、托管等;二是在客户资源的基础上共同开发组合性产品,如在存款基础上增加保险因素、投资因素(个人理财或卡业务);三是在某项业务的不同阶段或不同方面由不同的金融机构介入,如由银行提供销售与信用的升级或部分抵押贷款,由信托公司提供受托投资管理,由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等等。当然以上这些合作还主要局限于互为客户、可共同开发的客户上,还属于简单的组合性创新,对现有工具基本要素重新分解与重新组合的整合性创新很少。
另一方面,在强调机构间合作的同时,出于市场专业化服务的需要,一些专业化的、服务于某些特定客户群体的金融机构又在不断涌现。例如市场上单独成立的银联,原先隶属于金融机构的事业部门纷纷独立,特别是一些证券公司下设的投行、经纪、研发部门在纷纷成立独立的子公司。一些银行、证券公司还纷纷把数据、清算、个人理财等业务集中,成立各种各样的中心,部分已经或正在将其公司化。人保公司一分为三,保险业务逐步专业化经营。金融机构的业务外包,特别是研发业务外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3、个人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受到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高度青睐。麦肯锡公司在2002年曾作出估计,认为到2002年中国的个人金融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到310亿美元。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特别是拥有百万资产以上个人数量的不断提高,以及电子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在当前我国形式多样的金融创新中,各种面向个人的创新产品不断推出,这是创新产品中的重点。面向普通大众而言,银行卡功能不断刷新、各类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品种不断出现,特别是以富有个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他们综合了银行、信托、证券投资等功能,不断开发出不少信托产品、房地产基金等各类私募型基金服务。当然,严格意义上的量体裁衣式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4、创新基本停留在以争夺市场份额为重点,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创新。其明显标志,一是缺乏系统性和战略性。具体表现为二个方面:1、股权、组织结构的创新没能落实到业务、产品创新上,一些业务、产品创新也没有从组织、股权结构上给予配合,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仍停留在各自层面上。如目前社会上纷纷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的仅仅在股权上实现了融合,在资源整合上以及利用这一平台开展进一步的业务和产品创新,却基本上没有开展。又如市场上尽管出现了客户经理制、经纪人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但在薪酬制度、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等方面没有得到相应的支持,使得这些创新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收益;2、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的鼓励和支持的选择上,战略意图不明确,基本上以机构内部部门为主体,是市场推动的被动创新,缺乏主动从机构整体进行统一战略安排,没有确立自己的发展战略,没有有意识的培育自己某方面的创新特长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创新应具有自我推动的特性,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但市场上普遍存在创新雷同、各自为战的现象,深刻表明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从公司战略高度安排创新策略。
二是尚属于对成本风险收益未进行细致测算的模仿型创新阶段。典型的例子是前期很红火的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和汽车信贷险的叫停,表明保险公司对这些产品的风险与收益的测算至少是不准确的。而一系列创新主要来源于对海外产品简单、形式性的模仿,这是一种较为简捷的创新途径,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由于缺乏前期对市场的深入调研及对产品在中国开展应有的成本收益测算,风险较大。各银行的银行卡业务重复引入,重复创新,业务与风险特性雷同,成本效益问题突出。又如一些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协同产品、协同效应尚未深入调研之前,欲急速抢占金融资源,纷纷模仿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导致金融效率低。有些模仿甚至背离了原来产品与组织框架的精神实质,仅为了取得概念性的品牌效应,导致创新的实际效果出现较大偏离。
如果创新不是从客户、市场出发,不是从利润出发,而是以提高知名度、抢占市场份额为主,较少从战略角度进行思考,创新的金融技术含量低,其利润增长必定有限,且易于被交易对手所模仿。我们分析,如果国内金融机构继续仅仅致力于争夺市场份额,忽视成本收益核算的创新(包括争夺市场行为的成本收益等),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步进入,有可能出现市场份额尽管可基本保持不变,但利润水平却大幅下降的现象。这可以台湾近几年的情况引以为鉴。从90年代起,台湾外资银行的资产占所有银行资产的比重在4-7%,但净资产报酬率却明显高于本地银行且呈上升趋势,最低的都达到12.9%,最高的甚至达到30.95%,而本地银行只在1990年达到12.95%后,就再也没有达到10%以上,近几年更是一路下滑,2002年本地银行仅为1.97%,外资银行却高达19.01%。
5、金融创新产生的收益在逐步增加,但其还不足以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利润结构产生实质性改变。创新只能成为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潜在因素,而不能成为主要的现实因素。当然,部分金融创新的效益是长期的,有些还具有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效益,因此计算金融创新收益又不能仅仅简单计算创新本身产生的直接、当期收益。今年上半年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迅猛,但其中主要还是传统的中间业务
6、当前创新的活跃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监管部门的鼓励,但更主要的因素是迫于国内同业竞争与金融入世的压力。政府在鼓励创新方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不断给予金融机构新的发展空间,逐步放宽机构与市场(产品)的准入,包括允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市场,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进入中国股市,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正在讨论的基金委托理财资格,允许信托公司更为广泛的业务运作空间,等等;二是给予市场上一些创新从审批制过渡到备案制,并且通过为能产生大量创新的领域给予明确的利润空间的鼓励,中间业务管理办法和收费办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三是政府部门从监管需求角度,提出的一些带有强制性、半强制性的制度创新,例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制度,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等制度;四是政府批准成立一批新的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在组织与股权结构方面的创新给予承认,如成立中信控股公司等。
然而,政府监管部门的这些鼓励,其动议基本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来自于金融机构逐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后的推动和引导。从目前来看,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型创新局面已经被金融企业主导型创新局面所替代。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在委托理财和组织架构创新等领域,政府有关部门有很多监管制度没有适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出现了脱离创新要求的被动局面。
二、绝大多数的创新活动是为了突破两大管制
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活动和形式多种多样,使人眼花缭乱。进一步探究其本质动机,主要有二点:
1、为了突破我国现有的利率管制。目前市场上一般通过以下渠道突破利率管制:(1)将个人存款、企业存款转化为同业存款,因为同业存款利率远远高于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且不需要缴纳利息税,因此就直接提高了存款利率。例如,有些投资公司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并作为委托资金交由信托公司运用,信托公司将取得的资金通过同业存款和进行回购组合等方式,得到起码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又如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存款也属于同业存款,因此有些证券公司通过返还给客户部分利息差,变相提高客户保证金的存款利率等。
(2)通过引入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或其他特殊制度安排等,提升金融产品的信用度,提供隐性的保底收益,达到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目的。例如由信托公司发行、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下述相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各种市政建设信托产品,就还款保证而言,与市政债券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提供了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投资收益。
(3)通过在企业债、国债提供的利息基础上(实际上是提供一种保底收益)进一步给予流动性和部分投资收益,从而提高投资者总体的投资收益。例如,某金融机构为客户代买债券后,经客户同意(或合同规定)将债券托管给信托公司等机构并委托其运用,允许投资者随时提现。这样,投资者在不损失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情况下,进一步与信托公司一起共享债券在市场上运作后的投资收益,变相提高了投资利率。
(4)通过委托帐户管理提高企业存款利率。如有些证券公司开展的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帐户,通过与银行合作,当所管理企业的流动资金帐户资金余额达到一定限额以上时,自动转入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帐户进行委托理财,理财收益在一定比例以下,免收所有管理费(包括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一定收益率以上,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后在企业与证券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5)正在讨论的以获取市场利率水平的货币市场基金,其目的寄希望于提高资金存款利率。美国当时突破Q条例,主要就是通过货币市场基金实现的。我国货币市场推出后,必将对突破存款利率的管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6)通过提供额外服务的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目前市场上较为流行的做法是通过在各种信用卡、金卡等基本业务上增加服务功能间接提高利率,如有些卡只要消费金额累积到一定金额,就可得到一定的免费保险,有些还提供理财功能等等。
(7)通过投资收益、费用转移、委托贷款等方式降低贷款利率。如信托公司以受托方式筹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贷给某些企业,享受委托贷款优惠利率的好处,同时有的还通过信托公司给这些受信企业通过返还管理费用等方式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
(8)有些银行为了应对市场上各种突破利率管制的行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特别是留住黄金客户,表面上以法定利率浮动幅度的方式收取贷款利率,实际上在走帐的时候,却以普通的浮动利率作为利息收入,同时多设计了一笔管理费用冲抵实际未收到的利息收入。
以上若干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千方百计为了变相突破我国现行的利率管制,以达到争夺、分流银行储蓄资金和争夺市场份额的目的。
2、为了突破严格的分业限制。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过于严格的分业限制形成了金融机构所服务市场的分割,因此连通这些市场就具有广泛的利润空间,特别是通过进入银行业可取得资金融通便利。目前市场上突破分业限制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开发出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如保险公司推出投资连接产品、分红保险、保单抵押贷款等,银行推出多方委托贷款、财务咨询与顾问等业务,信托公司推出贷款类信托、权益类信托、融资租赁类信托等,租赁公司推出项目融资租赁、以化解风险特征、实现风险由当事人共担的创新租赁及投融资相结合的租赁方式,证券公司推出集合委托理财等;第二,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的特点开展各种业务合作,特别是在委托理财领域,尽可能挖掘、利用银行的网点资源、资金资源与信用资源,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专业知识、保险公司的避险功能及信托公司的灵活性和业务空间,进行广泛的合作和有目的的整合。事实上,很多突破分业经营的合作,同时也达到了突破了利率管制的目的。第三,金融机构之间的股权融合。现在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和产融结合,一方面是为了进入金融业,获取金融资源、垄断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复杂的股权融合安排,加强对其所控制的金融企业的管理,重新整合金融机构间协同效应资源,以间接达到突破分业经营的制度限制。而与此同时,有关监管部门目前对委托理财等产品的暧昧态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机构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
三、影响金融创新进一步深化的因素
近几年金融创新活动比较活跃,尽管有些创新是偷偷摸摸,不敢大胆宣传,有些创新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严密。但从总体上分析,应当承认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确实推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我国的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不可抹煞的积极意义。当然,我国金融创新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当前影响我国金融创新因素有四条:
1、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
2、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又没有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允许的习惯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手畏脚、偷偷摸摸地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事先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不好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的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给予明确的说法,却观其发展,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极其不利。
3、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金融工具、交易方式的不完备既是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又极大地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卖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4、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的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利益分配机制的限制,妨碍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基本已经实现了电子化与网络化,但还仅仅处于信息的初步收集阶段,对于信息的进一步整理与运用,以及建立在信息处理基础上的管理与创新基本上还没有实现。严重束缚了金融机构从以往的业务积累中发现商机,对客户实现更进一步的细分和进行更加细致的成本收益分析。
四、如何鼓励进一步创新
1、必须正确处理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中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确实很多,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化解不良资产风险又是我国金融业的第一要务。但是,解决金融领域中的问题与矛盾,化解不良资产本身不能因循守旧,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创新性的解决。近25年的整体经济与金融改革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发展是唯一的出路,解决历史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具体的途径是通过不断改革、不断创新。存量改革必须要有增量改革的配合才能得以成功。
因此,在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关系上,一方面,对于一切在当前极易大规模引发金融风险的新的业务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一切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的业务行为同样要予以坚决制止。另一方面,对于一切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但稍有风险,只有措施得当,风险能得到控制的新业务行为要予以坚决的支持;对于一切有利于直接改善风险控制的新业务行为,同样要予以坚决的支持。必须看到,如果继续维持原有金融资源的组合方式,既不利于存量风险的化解,也不利于增量风险的防范。只有改变原有的组合方式,只有在把蛋糕做大的过程中,才能进一步达到化解和防范风险的目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创新本身确实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如果因此而不创新,就难以进一步改善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因此,目前的关键问题不是能不能创新,创新有没有风险的问题,而是如何创新,如何控制好创新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如何制定好创新的制度安排等问题。
2、监管部门要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关系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因为,任何一项创新活动都不可能是与原有制度的合丝合缝,而原有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往往是为了防范风险和防止违规。因此,在严格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的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相一致就批准,相抵触就不批准;也不能以自身研究准备不足而不批准;或者采取默认态度,允许其打擦边球,任其发展,搞糟了再亡羊补牢。积极的态度,应该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要及时认真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原有的监管制度,予以积极扶植。如果确实由于监管经验的原因、部门间协调的原因或者时间来不及等原因,一时看不准的或者一时难以普遍推行的,只要条件许可,可允许其先局部试点。总之,简单的反对和放任不管的默认态度都是错误的。
3、要提高对创新和违规的识别能力,必须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
过去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十几年前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创新,从创新动议到实施方案几乎都是先由管理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当前,随着各类金融企业法人地位和盈利动机的真正确立,创新的动力再也很难来自于上层管理部门,创新的过程肯定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因此,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不断追逐利润的微观企业肯定是一个矛盾体,但同时却又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的支撑架构。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共同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善于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特别是在我国决策机制尚需进一步科学化和监管人员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的背景下,必须共同向市场学习。鉴于转轨经济中的不断创新,世上无案例可循,不少监管人员职业操作经验缺乏,人手又不够。为此,我们呼吁:
第一,废除官办行业协会的模式,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本来的功能,做到行业协会为行业说话,搭建猫鼠对话平台,推动整个行业的金融创新行为,提高行业创新效率。行业协会在目前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行业创新服务:1、通过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对话机制平台,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创新的呼声和要求;2、为本行业内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基础性行业数据,供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业务创新研发所用;3、提供外国同行业的经营与管理经验并与其他相关行业开展合作;4、培训本行业经营管理与创新性人才;5、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定,协助监管部门惩处害群之马。
第二,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人才交流、公开招聘和保留市场人才相应的薪金水平等措施,鼓励、选择一批有实务操作经验的人员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的水平。
第三,一些金融监管政策、措施的出台,应广泛征求业内人士、相关监管部门、包括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多听取有实务操作经验人士的意见,让大家畅所欲言、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力避决策的失误。
4、完善金融创新的审查制度,提高金融创新的鼓励效率
要加快和鼓励金融领域创新,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对每一类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一定要有规范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要有规范的逐项申报材料要求,没有的要“补课”。在这方面,监管部门目前对有些金融机构的审批要求很清晰,对有些金融机构的审批基本仍处于个案研究范式。同时,监管部门对被监管部门的业务申请报告,应该要有基本的判断标准,要有明确的答复内容和时间限制,要建立真正的受人监督的问责制。防止个别工作人员、个别领导审批无制度约束,防止创新领域中的工作拖拉和腐败行为。为此,监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公开政务信息,必须制度上网,以利于形成创新工作的市场正确预期。经查阅、研究四大金融监管部门网站,目前公开的监管规章与制度,尽管人民银行有457条、银监会有3条、证监会有495条、保监会有39条,制度不算少,但这些文件和条款与监管部门实际监管时所依据的根据又相去甚远,有些条款内容已过时,有些条款之间有矛盾,有些条款内容缺乏操作性,具体经办时,仍经常出现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派人赴京“当面汇报”的不正常现象。
另外,鉴于当前的金融创新甚为活跃,其中不少为跨行业创新产品,涉及若干监管部门,起草文件时部门间会签时间长,互相扯皮多,文件转送慢。为此,建议在三个监管部门和央行季度联席会议下面常设司局级负责人业务协调小组。当某一监管部门受理一个金融机构创新报告后,若报告内容涉及其他监管部门,按事先约定的制度,必须无条件地立即共同磋商,最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操作性制度意见供决策参考,以提高鼓励金融创新的工作效率。
5、以渐变性创新方式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如上分析,社会上众多的金融创新活动其实质是要避开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又不可能完全采取利率自由化政策和混业经营政策。从总体上说,由管制利率向自由利率,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化,是改革的方向,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当前基本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既不能轻易放弃利率基本管制和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但也不应该简单排斥在建立风险控制措施、保持金融秩序稳定前提下的渐变性创新。只有通过不断的渐变性创新,才能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例如,对于日趋丰富的各种方式的理财产品,只要市场能够接受,只要是体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就应该予以积极鼓励。因为这是充分代表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求。具体说,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各种基金品种、各种信托产品的出现,其好处,一是减轻存款集中于银行,增大银行风险的压力,有利于我国分散风险的融资格局的形成;二是逐步培育市场经济下投资人应有的风险意识;三是有利于全社会资金实现有效配置。
又例如,对于信托投资证券、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跨行业的投资,算不算混业经营?我们认为,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跨行业投资是指某行业的企业投资于另一行业企业股权。但被投资的不同银行、证券、保险等企业,分别受不同监管部门和不同法律监管,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范围。混业经营与跨行业投资根本不是同一个经济范畴。为此,为了体现市场公平原则,不仅不应该阻止正常的跨行业投资,而且应该鼓励金融领域内的跨行业投资。要落实这条政策,又必须梳理目前相关的监管政策:一个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公司能否入股控制同行业中另一个公司?能否入股控制非同行业的另一个公司?对于后一个问题,只要承认混业经营和跨行业投资不是一个概念,则不应该有法律政策障碍。对于前一个问题,必须承认,随着市场的发展,同类金融机构中一机构收购另一机构是必然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应该予以鼓励的行为。特别是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渐进入,市场准入的资本规模是最低资本限制,目前我国又无反垄断法,若市场上出现巨大资本规模的外国公司欲收购国内同类公司,怎么办?行政拒绝,不符合市场原则。因此,当前重要的是确实要抓紧研究制定监督关联股东、关联交易的有关条款,但不能因监管工作的难度而扼杀市场竞争力的培育。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抓紧研究相应的措施,修订有关法规,明令公布,取消监管部门“内部掌握”的行政性限制条款,同时加快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反垄断法及其实施细则。
6、创新中应充分重视效益与风险分析
要使金融创新活动具有持久的生命力,金融企业自身必须冲破简单的“模仿型创新”的框框,克服以争夺市场份额为重点的创新思路。微观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是为了获取核心竞争力,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客户和产品日益细化,各金融机构的创新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有整体的战略安排,有战略重点,同时结合中国现有的制度约束,注重对创新的效益与风险分析。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要重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创新产品风险分析。在股权、组织创新方面,要重点进行资源重整的 成本分析、协同效益分析和风险传递分析。具体来说,目前金融机构在创新中可以着手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在现有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基础上,加强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实现内部成本收益核算,包括将内部成本收益核算细化到客户、业务层次,在扎实做好严格的成本收益管理基础的同时,竭力为发现创新利润来源创造条件。
2、目前金融机构的创新基本是以本机构内部的部门为主,往往存在一定的部门利益冲突。因此金融创新活动应该跳出机构内部部门利益的局限,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层面研究金融创新,计算创新的成本收益。具体计算时,应该使用金融创新产生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即计算创新引起的整个金融机构成本减少或收益增加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到有些创新会引起其他相关业务的增加,而有些创新会导致其他业务的萎缩,有些创新还会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模仿从而导致收益(本业务或其他业务)减少等因素。
3、在推出金融创新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目前国内的有些金融创新在推出前尽管进行了一些市场调研,但这种调研仅是一种简单的销售层面的调研,而不包括风险收益层面的调研。在市场调研中应该了解与该业务有关的其他金融行业密切配合情况,取得可借鉴的数据。前些时候汽车信贷保险的叫停,明显说明保险机构没有与相关银行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调研。
4、在进行股权、组织创新时,要特别谨慎。股权、组织的创新,其影响是渐进的、长远的,具有战略性意义。因此,这方面的创新要有战略安排,应该将控制、管理与资源整合、业务发展结合考虑,充分考虑其可能产生的摩擦成本、协调成本、公司文化及对今后业务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