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称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的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其并购价值总额,并购案件数量,超过历次并购浪潮。而且,以并购行业划分,金融业的并购交易量又名列前茅。金融业并购总额占世界各行业并购总额的份额,1997年占第二位,1998年占第一位。
西方金融业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兴起,基本原因有二条:一是金融管制政策的逐步放开,二是信息技术的成熟和普遍使用,使各金融机构在全球化竞争压力下,通过并购手段,不断实现规模效益和协同效益。其中,在全球并购业务量最大的美国,突出表现为冲破过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及资产管理、信用卡分业经营的桎梏,迅速扩大业务范围,增大业务规模,抢占客户群体,尽可能地占领市场,牟取利润。
在中国,目前及其今后的五、六年内,金融业会否兴起并购浪潮?是什么原因推动并购浪潮?其并购特征又是什么?监管者和经营者应该怎么共同下好并购这盘棋?
一、 今后五、六年是我国金融机构并购的活跃期
推动我国金融业今后一个时期并购活动的主要动力与西方金融业不同,可能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1、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根据我国金融业入世承诺,证券、保险和银行业从2004年到2006年将有实质性的开放,分别还有不到1-3年时间。在目前金融业并购暗流涌动的情况下,除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约110家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3万多家城乡信用社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250家左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有相当一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严重,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这些机构面对入世承诺的压力,有的单靠自身的百倍努力,已难以在二、三年内卸下多年积累的风险包袱。尽管如此,他们可能仍想努力苦撑几年,在不失原股东控制权的前提下,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增资扩股,寻找新投资者。但是要清醒看到,当逼近2006年前后,市场原则和时间不饶人,面对一批毫无风险包袱、轻装上阵的新机构竞争者,经营数年,经营业绩差距明显扩大,劣势逐步暴露,最终肯定不得不败下阵来。届时,或退出市场,或与人合并,被人收购。因此明智者,会在2006年前以寻求好的价格或董事会中相对优势的地位,主动去寻求合作伙伴。
2、金融业规范经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推动
20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是前无古人的,而且是在摸着石子过河的方针下逐步地推进。毫无疑问,金融体制改革如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在基本保证13亿人口大国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金融资源分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不能不看到,整个经济体制转轨的代价,基本由金融系统承担。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的原因,也有人的原因。其中,由擅长计划经济的一代人来组织、推动市场经济的改革,从经营者到监管者都是在改革中学习改革,难免会走些弯路。随着改革经验的积累和市场经济理念的深入,特别是近几年加上入世因素的影响,市场游戏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加快“移入”,更多的金融机构经营者开始反思过去粗放经营的模式,加强自律与内控,主动规范经营,更多的监管者开始按照国际监管理念制定各种监管指标加以监管。这一切变化将对一批过去能“混日子过”、不规范经营的金融机构产生强大的压力。此压力经过数年的累积,会迫使他们通过购并活动,以逐渐消化其在竞争中明显的管理劣势,或者是人才劣势,或者是产品开发等劣势。
3、金融创新的竞争压力
尽管我国目前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未承认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事实上已存在),近几年我国金融业的先知先觉者不断在苦心经营,不断在开拓创新,金融业的发展正在出现六大发展趋势:
(1)利差收入日益减少。不断追求和扩大中间业务收入的趋势逐渐放大;
(2)批、零业务日益分离。在商业银行方面,有的专注于发展金融业零售业务,有的专注于发展批发业务;证券公司方面,有的专注于经纪业务,有的专注于投资银行业务等。
(3)交叉产品日益增多。银证通、资金信托、投资连接保险和各种形式的个人理财业务不断出现。
(4)客户分类日益细化。有的机构已不屑于一般的客户群体,而是在精心培训一批客户经理,专为一些高端客户量体裁衣,开发金融产品。有的商业银行已不屑于一般的存款、储蓄业务,而是将市民的吃、住、行、水电煤收费与储蓄业务合作,开发“市民卡”专门为市民服务,有的商业银行将出差票务,订房等商务服务与存款业务合作,开发“商务卡”,专门为商务工作者和白领阶层服务,等等。
(5)金融信息技术日益先进。网上银行、手机转帐,极大地缩小了金融业经营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6)经营范围日益跨区域化。10家股份制银行不断在银行非注册地设置分支机构,抢占市场份额;城市商业银行逐步向本市边界外渗透,扩大影响;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是通过各种形式在异地拓展业务,扶植利润增长点。
面对以上日益发展的六大趋势,只要是一个清醒的、稍微具有超前意识的金融机构经营者,无不在思考,面临这样的发展趋势,自身的机构都存在一个如何定位的问题。因为固守原有的与同行业机构雷同的经营模式,发展前景肯定渺茫。面对自身或在网点设置,或是资本金偏少,或是产品开发能力较差,或是业务范围狭小,利润率逐步下降弱点,要生存下去,不进则退,必然会通过多种购并方式积极寻找如意的合作伙伴,以扶植自身机构在金融体系和同行业中继续生存和发展的机会,确定合适的定位。
可以预期,由于以上三个原因,只要目前的竞争态势持续保持下去,只要政府坚决按市场游戏规则办事,在竞争中已处于劣势的一批金融机构或者是在近2、3年内,或者是再苦苦撑住二、三年,到2005年后的数年内,肯定会主动寻找善意的购并伙伴。因为谁都明白,购并的代价毕竟比市场退出的代价要小得多。
二、近时期我国金融业购并的特征
从我国目前推动金融业购并的原因及有关制度约束和人文环境分析出发,近时期构成我国金融业购并的特征主要是“四多一为”:
一是有实力的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参股、控股金融企业要多于金融同行业之间的参股、控股。因为从金融机构总体上分析,基本同一业务范围、同一营销思路的金融机构不愿为多设若干个营业网点,收购或合并其他金融机构,背上冗员包袱或其他不想背的包袱。而且,有的金融机构自身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又不高,也拿不出更多资的金对外投资,而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又有制度限制。相反,处于产业结构调整阶段,产品相对过剩,实体经济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收益诱惑,必然会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为了追求利润和筹资,扩大主营业务市场份额,纷纷寻求控股、收购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是强弱合并、弱弱合并要多于强强合并。除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命运不能自主决定外,只要是相关金融资源较强,竞争压力较小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目前的人文环境和金融资源仍为稀缺的背景下,这些金融机构之间的强强合并,估计很难出现。因为如果资本金不足,不愁无人投资。恰恰是相关金融资源较弱,金融风险较大,难以为继的机构,无奈被逼上梁山,走上弱弱合并或者愿与比自身强的机构合并的道路。
三是跨地区的购并、以注册地为核心的四周扩散型购并要多于同城的合并。除四大银行外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历史都不长,要实现扩大市场份额竞争战略,都苦于异地营业网点的欠缺,因此,这些机构在政策明显允许下,会努力寻找跨地区购并的机会,若政策不允许或者政策界限不清晰,则是以注册地为核心,通过各种打“擦边球”的方法,或以某项事件为由,个案申请特批的方法,向四周扩展寻找购并机会。
四是跨行业购并要多于同行业购并。尽管混业经营有其固有的风险,但混业经营的协同功能利益诱人,因此尽管仍有分业经营限制,但有些机构会在有些法规的允许下(如信托投资公司可投资证券公司)和基于有些法规界定的不清晰,尽可能地寻找跨行业购并 的机会。
五是跨行业购并的组织形式多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因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购并,往往可以打破目前金融机构购并业务上的各种法规、政策限制,特别是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而且可以实现跨行业、跨地区的购并。
三、我国金融机构购并政策反省
现行有关我国金融机构购并政策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分别基于不同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出台的。因此,90年代初治理泡沫经济,整顿金融秩序时期出台的政策,与90年代末新世纪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出台的政策,由于立法环境和视角的不同,政策内容往往有相当大的差异,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不协调现象。眼下我国又已入世,外资金融机构正在按照我方承诺逐步进入我国境内。到2006年,银行业的开放将取消所有现有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范围和设立形式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到2004年,保险、证券业分别在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公司设立形式方面也将实现较大幅度的开放。另外,从入世之日起,金融租赁、汽车消费贷款机构已实行国民待遇。而信托投资公司在入世谈判中又根本没提及。这里还需要认真指出的一个重要现象是,目前我国又不存在《反垄断法》。这一切意味着到2006年前后,我国的金融业将是一种什么状况,想必国人在入世谈判时是没有经过认真预测的。因此会出现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教授约翰·瓦莱(John warley)所言:“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开放承诺是世界各国历史上没有的……如果这些承诺到2005年全部实现,其风险是巨大的……因为中国作出承诺的特殊背景,没有人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连美国都没意识到……所以人们怀疑中国能否履行承诺。约翰·瓦莱进而说:“我认为,中国没有必要认真履行这些承诺而使经济高速发展中断。世界各国都不愿看到很糟糕的结局。中国可以选择放弃履行承诺,但是不必要说出来,完全可以等到2004年美国和墨西哥等国在某些领域违约之后,再部分放弃履行承诺。”
我们可以不照一个外国学者的主张办,但是外国学者对中国的担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我国离全面履行入世承诺还有一段时间。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有关金融机构的各项购并政策,从一切有利于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实力出发(笔者不是狭隘的民族金融主义者,但切不要忘记,美、英、日、德、法等大国国内占前几位的大金融机构,似乎都是本国金融机构)。抓紧时间,尽快修正我国现行购并政策的不公平、不协调现象,通过购并,重新整合、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实力,已时不我待。
1、能否允许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因为同为企业法人,目前的工商企业可以向任何类型的金融机构投资,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证券公司也同样不允许。曾一度,我国金融监管不严,银行、证券机构拿大量的资金自办房地产,搞实业投资,助长了90年代初的泡沫经济。后经严厉整顿,要求银行、证券与投资实体脱钩是完全正确的。目前整顿工作初见成效,而且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同为金融企业,肯定比工商企业了解金融,便于配合金融监管。第二,众所周知,四大银行在承担改革开放的代价方面,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化解四大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国家财力有限,应该充分鼓励四大银行不断寻求利润增长点。支持其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譬如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或10%),可以按照《公司法》要求在资本净额50%的幅度内进行投资。第三,要划清混业经营和跨行业投资的差异。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跨行业投资是指某行业的企业投资于另一行业企业的股权。但被投资的不同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企业,分别受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范围,应该说仍坚持了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
2、能否实现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统一?人民银行原来的规定,除四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却明确,除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参股证券公司。人民银行又规定,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但其他商业银行却可以。这是为什么?今后外资银行怎么办?
3、能否取消金融机构股东投资比例的限制?按有关规定,境内的商业银行单一股东投资入股的比例不得超过15%(海尔集团已占青岛商业银行60%的股权),但外资银行已可以全资在境内设独资银行;按有关规定,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按照我国入世承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外方股东却可达到33%,这是为什么?制定规定者的原有之意,可能是怕金融机构被大股东控股,恶意经营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但中外金融史的无数案例并不能简单证明,股东越分散,金融机构越是健康发展。
4、能否修正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准入规则?四大银行近几年撤并分支机构是改革的必然,是市场的选择。但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升格分行,在县及县以下设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在周边地区能否设分支机构,不应有复杂条款的限制。为了鼓励竞争,鼓励同业购并,积极发展县及县以下农村金融组织,为“三农”服务,监管部门可根据地区(城市)GDP发展规模、存款规模状况,制定分支机构增设的总体数量指导性意见,至于具体到哪家商业银行的支行升格分行,是新设立还是购并设立,是否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这是金融企业自身的决策选择,使企业行为,监管部门不应干预。特别是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自身包袱较重,规模较小的情况,是否应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就近发展,通过各种形式包括采用购并形式,向城郊发展,向县及县以下区域发展,在农村引进先进银行的经营理念,积极为“三农”服务,应值得研究。
5、能否组建金融重组基金,尽快扩大金融业资本实力?金融机构之间购并毕竟资本金实力有限,有的金融机构风险窟窿又较大,而民间资金极为丰富,通过金融重组基金载体,以私募或公募形式,吸收、聚集民间资金、民营企业资金和外资投资国内金融机构。其好处:(1)有利于尽快壮大金融机构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2)有利于尽快化解一些金融机构的风险;(3)有利于分散银行存款、扩大和稳定长期投资;(4)通过重组基金聘请一批海内外银行管理专家进入被重组金融机构,有利于影响、提高整个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健全法人治理结构;(5)通过重组基金有选择的股金投入,有利于整合现有的金融体系,帮助金融机构确立合适的机构定位和产品定位。
总之,化解已存在的金融风险,对现有金融体系进行有限度地整合,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后一项极其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金融机构上市固然是一个选择,从一切有利于壮大金融机构实力出发,全面审视、部分修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股东资格、分支机构设置等相关购并业务的政策,也是当前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时间紧迫,搞不好,我们将错过重要的时机。因此,金融机构自身要认清形势,居安思危,寻求变革,寻求自身在金融体系中的合适定位,监管部门要从金融全球化角度,思维创新,为金融机构的变革创造有利条件,共同下好金融业并购这步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