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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需进一步统一相关业务监管政策
作者:夏斌    发布:2004-11-15    阅读:5003次   
    针对我国委托理财市场上纠纷不断出现,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后,银监会2003年3月“叫停”民生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同年5月22日证监会又“叫停”银证理财计划。时隔一年多,银行、证券、信托等机构分别从事的受托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安排进展如何?
    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自被“叫停”后未见下文。原有的制度银监会未宣布取消作废,也没有作进一步修改的说明。原有制度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从此规定内容看,与银监会监管的下述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规定有明显的冲突。需要引起关注的,在一些地方,有些银行仍在偷偷摸摸地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不知是监管者未发现还是在默认与支持。
    证监会在去年底宣布取消了2001年、2003年中分别制定的有关受托投资管理文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新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新的办法内容在许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接近的地方,譬如,“一对多”的资产受托管理,不能承诺最低收益保证,委托资金的最低限要求,独立开户核算等等。从总体上看,这些规定内容是鉴于吸取过去的教训,规范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有利于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但是,仍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思考,或者说仍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后作出回答的是,为什么同一客户分别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从事相同的证券投资委托业务,不同的监管部门就会有不同的监管制度与政策。
    例如:银监会规定,单一客户的资金委托最低限为5万元,证监会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单一客户资金委托最低限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单一客户资金委托最低限为10万元。
    银监会规定,每一信托计划客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即200份合同,证监会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客户数量没有限制。
银监会规定,集合资金管理计划只需向监管部门备案;证监会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合规性审核,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进行全面审核。而有关法规规定,行政部门许可制度标准的提法有三种:审批、核准与备案。又如何理解上述“合规性审核、全面审核”的提法和标准提法的衔接?
    银监会规定,客户的各种委托资金不明确需交第三方托管;证监会规定,客户的委托资金要求由第三方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证监会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监会明确规定,不允许。
    证监会规定,对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没有地域经营上的限制,银监会规定,对信托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异地业务予以明确的限制。
    对一个客户而言,把资金分别委托给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从事相同的股票等证券交易却遇到如此不同的政策制度约束,道理何在?银监会和证监会作为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对待同一个金融消费者的同一消费行为,其权益是什么,依法行政的依据是什么,部门间政策如何协调、统一?应给予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进来金融市场上屡屡发生的风险教训和资金损失案例反复证明,恰恰是监管政策上的长期不统一,为一些机构钻空子,引发了一些不应发生的金融风险。所以,统一监管政策不仅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而且已直接相关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