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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作者:肖捷    发布:2004-12-20    阅读:46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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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捷副部长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主题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近几年来的政府采购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安排部署明年的工作。下面,我先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展

1996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工作基本上实现了由试点初创向全面推行的巨大转变,取得了历史性进展。

(一)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首先,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建设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任务。几年来,财政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信息披露、资金拨付、运行规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政府采购法》已于今年6月份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031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法规体系,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其次,初步构建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基本上形成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供应商的监督意识日益增强,有效促进了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工作。第三,透明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继《中国财经报》被确定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后,我们又相继建立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创办了《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并规定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及招标、中标等信息必须在这些媒体上公开发布,三位一体的信息披露体系,对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奠定了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建设的基础。第四,机构和队伍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截至目前,各地都在财政部门建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其中,30个省(区、市)专门设立了政府采购处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外6个省(区、市)的政府采购管理事务则由国库处负责。多数省(区、市)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任务。市、县级政府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工作也正在有序推进。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队伍迅速壮大,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据统计,目前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人员为4300 人,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为6400人。机构的建立和队伍的充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政府采购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首先,政府采购工作迅速推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覆盖面迅速扩大,各地基本上覆盖到了县(市)一级,与此同时,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步伐加快,采购规模实现了与地方同步增长的目标。二是采购范围不断拓宽,采购品目或项目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的比重逐步提高。三是采购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势头。199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0年达到328亿元,2001年扩大到653亿元,连续两年成倍增长。今年预计将突破1000亿元。其次,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措施更加完善。财政部每年会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方案,提出年度目标和具体任务,指导和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地方和部门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制定了政府采购计划,增强了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和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与此同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使政府采购资金也已逐步采用财政直接拨付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透明度,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如,为了解决经常性采购项目重复采购、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用户缺乏自主权等问题,中央单位对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实行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针对地县级政府采购规模不经济、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湖北省建立了全省统一市场制度,开展联合采购,做到资源共享。在政府采购范围拓展方面,上海市率先对公共工程实行了政府采购;湖南、甘肃等省则分别将农电改造、农业机械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在群众中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为理顺管理体制,深圳市率先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独立设置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为了克服工作阻力,江苏、北京、山东等地积极向纪检监察部门寻求支持,迅速打开了工作局 面。此外,河南在政府采购制度宣传、重庆在供应商投诉处理等方面也相继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当然,其他地区也有很多好的做法,各地在经验交流时还将作具体介绍。

(三)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增强

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几年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继中央纪委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后,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又将其列为加强党风建设的治本措施;全国人大的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拥护和支持;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性逐步增强,一些中央部门及许多地县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日益高涨;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更加关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加大政府采购力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外一些知名供应商为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正在积极作准备工作,如拟在我国投资建厂、建立研发中心,等等。此外,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对社会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明显的示范作用。如一些企业集团和社会单位也纷纷比照政府采购的做法,开始着手改革内部采购制度。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改革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了支出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在财政支出中引入了竞争机制,每年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1年全国共节约资金78亿多元。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第二,有效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透明度不断提高,以及采购制度日益健全,既方便了社会各界的监督,也使过去单位采购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从源头上防范了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在保护国内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的看,这几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于定位准确,方向对头,措施得力,各方支持和拥护,取得了显著成绩,较为圆满地完成了阶段性工作目标。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怕困难,团结奋斗,齐心协力,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财政部对大家的辛勤努力表示感谢,对你们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

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1999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加入WTO,我国加快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任务更加紧迫。我国在入世时曾承诺,成为WTO成员国后,将尽快开展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提高国内政府采购透明度。今年以来,欧盟曾通过多种途径表示,要求率先与我国开展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的双边谈判。如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我国就将与签约方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制度就要与《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一致,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职能必将受到严格限制。从理论上讲,我国有权决定何时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但实际情况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以WTO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小组成员身份,参加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多边磋商活动。《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是WTO新一轮多边谈判的内容之一,目前正处于协议形成的磋商阶段。《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虽然不涉及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也允许执行对国内供应商和国内产品的保护政策,但协议要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及实践要按规定用WTO的一种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全部公开。《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属于多边协议,根据世贸组织安排,透明度协议的磋商工作将于200311月份结束,各成员国包括我国都必须在20051月份以前,通过谈判完成协议的签署工作。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加入WTO,对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紧迫性和艰巨性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早作准备,积极应对,争取主动。

(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取得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对科学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与现行的规章制度相比,《政府采购法》要求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政策目标更加广泛,监督管理更加有力,采购程序更加严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更加严格,对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的标准要求更高。因此,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肩负着重要责任,任务非常艰巨。

(三)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期望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化,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应有作用,为各项改革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服务,把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四)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一是实行政府采购,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现行一些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在原有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修订以前,新旧两种管理模式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给我们带来一些协调上的难度。二是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的不断深入,必然会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尤其是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实质问题上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阻力。

(五)我们自身工作中也有许多方面亟待改进和完善。比如,目前我们的采购范围还很窄,采购规模偏小,采购目标单一,有些采购行为还不规范;一些同志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管理队伍素质偏低和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甚至还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等。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我们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新的形势、新的机遇、新的困难、新的压力,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工作进程,努力完成新形势下赋予的各项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也是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一次动员大会。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1.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要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合理制定采购限额标准,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规模要逐年扩大,并力争尽早与占GDP10%的国际标准接轨。

3.建立分工合理、协调运作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

5.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要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供应商投诉制度,有效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6.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

7.全面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要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统一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

8.逐步推行电子采购制度。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改变以人工操作为主的采购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无纸化交易。

(二)拓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要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积极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导向作用,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职能。重点是要通过资源合理配置(采购机会的倾斜),促进环境保护,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要通过购买本国货物、将工程和服务合同授予国内供应商的方式,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促进外资和技术的引进,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掌握国际规则,争取谈判主动

要尽快全面、准确地掌握WTO各项规则,广泛学习和了解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谈判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入世时的有关承诺,拟定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时间表和谈判策略,以便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四)积极推进其他财政改革,为政府采购工作创造条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率先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尤其是要加快预算编制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以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奠定基础。

三、近期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今后两个月和明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突出重点,打好基础,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一)积极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12月份要集中一段时间搞一次全国性的宣传活动,部里对此要统一策划、统一部署,各地区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载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意义以及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二是要强化培训,抓好队伍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 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三是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要对照《政府采购法》清理现行规章制度,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出台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权限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或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对地(州、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设置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政府决定。为此,原来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最迟应于明年一季度前完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后,要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应就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人员构成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积极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至于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总的要求是,管理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为安排人员而设机构。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

(三)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规模要有大的突破

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2003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尤其是要增加工程和服务项目。其中,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要太窄,一定要切合实际。政府采购规模也要相应扩大。2003年的政府采购规模要借《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在今年基础上增长50%,达到1500亿元。其中,中央单位400亿元,地方1100亿元。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规模,既是有效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需要,也是配合全面推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规模要在今年基础上有一个飞跃,争取占到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0%,也就是450亿元。其中,地方330亿元,中央120亿元。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2003年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明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和标准。同时,要在制度和管理上作好充分准备。

(五)要制定政府采购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很多,首先要从购买国货开始。纳入各级政府2003年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将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拟定国货的认定标准,由国务院下发各地执行。

(六)要加强对市、县级的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

当前,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国务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各地区要注意探索和总结,财政部也要专门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七)要启动应对WTO有关政府采购谈判的准备工作

财政部要成立一个工作小组,研究《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分析签署该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并拟定应对措施,形成一个阶段性研究报告。还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就《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对我国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我国在参与多边磋商时的立场,争取在磋商和未来谈判中发挥应有作用。

四、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改革试点期间,由于各方面配套制度很不完备,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是难免的,但在改革由试点转为全面推行阶段后,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就成为了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能否最终完整建立起来,政府采购工作能否继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国外实践表明,采购行为不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就无法稳定发展,政府采购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在今后的改革中,我们一定要把规范采购行为作为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予以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狠抓落实,抓出成绩,抓出实效。

二是要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既不要缺位也不能越位,要注意发挥其他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力争形成合力,共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是要处理好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之间的关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形式不同,各具优势。分散采购项目通常是专项,采购规模大,调控力度强,是政府采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主要领域。因此,要澄清集中采购才是政府采购的模糊认识,积极推动分散采购,同时,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和指导。

(二)要树立几个观念

一是要树立服务观念。《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是为了强化财政部门的权力,而是要求财政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在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做好服务的同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要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促进廉政建设服务。

二是要树立效益与效率观念。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同时还兼顾工作效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支出效益得到了迅速提高,但工作效率还不够理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努力使工作效率与财政支出效益同步提高。

三是要树立法制观念。要学法、懂法、守法,坚持依法行政,要学会使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手续,要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要改进政府采购统计方法,扩大统计内容,完善统计制度。要通过客观、全面的统计数据,准确反映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全貌,为制定政策和加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金财"工程的对接。

(四)要重视学习,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相关知识,特别是要注意学好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学习和掌握相关采购领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计算机运用知识。学习新业务、新技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