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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作者:吴敬琏    发布:2004-12-20    阅读:3369次   

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不是以革命的方式、而是以改革的方式进行的。这就是说,它不是在政权发生更迭的条件下急速地进行,而是在原有的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实现。从保持社会稳定的观点看,这种方式有着明显的优点。特别是在改革的初期阶段,中国采取了经济改革优先于政治改革的策略,使经济改革能够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中起步,避免了大的社会震动。但是,经济体制的变动必然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要求社会的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发生与之相适应的变化。因此,加快包括政府自身改革在内的政治改革,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加以关注的问题。
    
    一、转型时期是—个社会关系趋于紧张的时期
    
    许多人曾经以为,改革一旦开始,就将是一个自我增强的平稳过程:改革促使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这种提高又会促使更多的人支持改革向前推进。可是,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社会矛盾似乎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消弭,有时那些固有的矛盾和新产生的矛盾还表现得相当尖锐。
    
    (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社会矛盾
    
    中国以改革推动的社会转型有一个特殊点,那就是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相伴随,进行着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吉利斯、帕金斯、罗默和斯诺德格拉斯在他们合写的《发展经济学》教科书中说:“经济发展一旦起步,并不一定就会顺利前进而不中断。经济发展本身,尤其是在其早期阶段,会造成社会与政治的高度紧张,从而破坏经济增长所必需的稳定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现代化过程的本性引起的。因为在一个现代性成分已经很高的社会中,由于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个人享有较大的经济决策权,各种社会成员对现存的社会秩序持有一种满意态度,从而支持稳定的政治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关键一环是中等阶级(middle class,亦称中等收入阶层)的作用。—个不虞生活匮乏、具有一定政治文化素养的中等阶级的壮大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所以,现代性的实现一般能导致社会稳定。然而,在—个变革的社会中,有利于稳定的因素和不利于稳定的因素是同时存在的。由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变革会引起社会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大调整,任何一个阶层、集团甚至个人,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不管是其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还是自以为受到了损失,都会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导致社会不安或动乱。期望值的增加不只是数量上的,还包括质量上的提高。当人们的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以后,就会进而追求高层次需求的满足。如果这种高层次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样也会引起不满,从而孕育社会动乱。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集中反映在各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包括东南亚和拉美地区在内的现代化“第三梯队”、“第四梯队”国家在其赶超过程中,曾经采取过各种各样的措施,设法缓解这种由高速赶超战略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激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拿收入水平差距扩大问题来说,库兹涅茨(Simon Kuznets)1955年提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水平与不平等程度之间的关系,是以“倒U”(Inverted U)的形式发展的。这就是说,在现代化初期,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会增大,等收入达到中等水平时,收入差别也达到最高点,收入水平达到工业化国家水平后,才逐渐缩小。但是,库兹涅茨的这种观点是根据欧美富裕国家的历史数据和第三世界国家战后初期的数据提出的。相反,东亚新兴工业化经济(NIEs)高速实现现代化的经验却表明,发展中国家初期的高速增长同样有可能与较低程度的不平等程度共存;而且,比较平等的分配关系还会有力地促进社会稳定和高速增长。亚洲的新兴工业化经济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就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例如,在现代化初期,农民往往是一个蒙受损失的人群,日本在较长的时期里实行对粮食价格的高额补贴,农民由此获得了很高的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粮价补贴政策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不利于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但是,在急剧的工业化过程中,农民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用这个办法保住农民利益,也维持了社会稳定。此外,日本还在战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抑制大商业发展的政策,这在节约商业成本上有不利之处,但它可以给小商业以大的生存空间,从而有利于扩大就业。中国台湾省在发展初期为防止收入差距扩大作了很多努力,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面临的挑战》表明,台湾省的收入平等程度和GDP增长率在所谓“蒋经国时代”都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上。
    
    (二)转型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
    
    向市场经济转型对于社会矛盾所起的作用,和现代化的作用有类似之处,有时会表现得更为激烈。有学者称,“转型所涉及的大规模制度变化,属于人类所能想象到的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过程之列”。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认为,在转型期间,当游戏规则的改变发生时,新规则的缺乏可信性会造成社会的无序。由于转型期间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动,同时由于市场机制对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人格从属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的解构作用,使之经常伴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关系的动荡。
    
    —个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要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实现上述双重转型,意味着要把现今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变革中所面对的社会矛盾压缩在几十年的短时期内加以解决。这样一来,出现社会不安定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如果再在政策上发生偏差,更容易激发社会动荡。
    
    二、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旧的社会矛盾开始缓解,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开始产生,有些社会矛盾还有所加剧。对这些社会矛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是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和制定正确社会政策的基础。
    
    中国由改革推动的经济增长同时在正负两个方面对社会关系产生了影响。在改革的前期,正面的影响占主导地位;在改革的后期,负面的影响则日显突出。
    
    在改革前期,改革增加了社会的稳定程度。不但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国有经济采取的“放权让利”政策也几乎使人人得益,因此满意情绪在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某些社会问题非但没有得到缓解,相反有加剧的趋势。近年来,社会满意程度急剧下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2000年所作的“社会分层、公众心态与社会稳定”课题研究反映的情况看,人们没有明显的乐观情绪,而有20%的被访者持悲观态度。认为从医疗改革中会有损失的占36%,没有好处或损失的占29%;认为从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中会有损失的占14%,没有好处或损失的占46%。另据2002年底的一项研究表明,全国城镇居民对生活状况不满者约1—2亿人,其占全国城镇总人口比例的22%—45%,非常不满意者约3200—3600万人,其比例在7%—8%。不满者主要是那些在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包括下岗失业者、农民、低收入人口、收入水平下降者,以及不同利益受损者。他们分析的结论是,社会分配不公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
    
    社会分配不公加剧的原因,一方面是普通工人、农民等收入提高缓慢,另一方面是以权谋私的富豪阶层的产生。从以权谋私的腐败的经济源头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是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变化的时机,将公共财产掠为已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这三类腐败活动都与权力有关。由于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权力制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某些人就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条件,运用不受约束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实现暴富。
    
    第一,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机制:一种是市场机制,—种是行政机制。中国所实行的“渐进转轨”战略的特点在于,这两种机制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是扭结在一起的。于是,某些人就利用两轨之间的缝隙与漏洞,运用行政机构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谋取自己的私利。
    
    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工业和商业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政府可以人为地把农民生产的粮食、棉花、原材料价格压低,在工业里又把上游产品的价格压低,这样就把农业和上游工业的利润挤到了商业,商业的国有垄断程度最高(这是在对资本主义改造时就已经形成的格局)。所以,国家可以在这个环节上把利润全部拿到自己手里,派作各种用途。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办一点自己附属的商业,谁能得到办服务公司或者开商店的许可,谁就可以赚不少钱,于是形成了“工农兵学商,一起来经商”的热潮。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企业超计划的产品可以不按计划价格而是按市场的协议价格自行出售,同一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往往比计划调拨价格高出很多。到了1985年,“价格双轨制”被规定为一种正式的制度。调拨价和市场价差距悬殊,如果有人能够拿到低价物资,然后把它卖到自由市场上去,他就能获得暴利。“倒爷”发财的秘密在于权力。所以人们就把从事这种倒买倒卖的人叫做“官倒”。
    
    对于“官倒”现象,当时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腐败是—种旧社会才有的丑恶现象,是因为市场取向的改革促使人们追求财富,对金钱的贪欲促成了腐败的蔓延。他们认为,纠正改革的方向性错误,不应当强调货币的作用,应当强调计划纪律。持另一种观点的人们虽然承认市场作用的增大、货币作用的提高会使人的贪欲提高和腐败行为增加,但是认为如果不开放市场,不强调货币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就搞不好,整个国家也富不起来。为了经济的发展,应该忍受腐败。他们说,腐败的扩散是为发展经济所不能不付出的成本,不应该为了保持道德上的纯洁性而牺牲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还有人认为腐败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润滑剂。要为了经济发展的利益而容忍腐败,甚至以腐败作为摧毁计划经济制度的武器来使用。
    
    以上两种说法虽然立意相反,但在把腐败同市场经济联系起来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然而追溯历史,上述论断似乎缺乏根据。远的如16--18世纪原始市场经济的“重商主义”时代,当时腐败行为的猖獗源于市场发育不良和行政特权的多方面干预,史有定论,且不去说它。就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在实行市场化的过程中,并没有统统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和上述论断相反,愈是市场化进行得迅速和顺利的国家,腐败现象就相对地不那么严重。
    
    还有—部分经济学家持第三种意见,他们承认市场的发展、货币作用的加强会因为财富的范围不再受实物的限制而使某些人的致富欲望增强,但问题并不在于人们的贪欲有多大,而在于是否存在使这种贪欲得以实现的制度条件。为了说明我国存在这样的条件,他们引进了—个70年代发展起来的经济学范畴叫做“寻求租金”(简称“寻租”)来分析问题。
    
    到了90年代初期,商品价格差不多都放开了,从倒卖物资批文“寻租”已经没有“油水”了,但“寻租”活动依然很厉害。这时,出现了两种重要的新“寻租”对象:—个是贷款,一个是土地。“官倒”活动重点从80年代的商品“寻租”转向生产要素“寻租”。以土地为例,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土地是按计划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90年代初期,国家大规模批租土地,绝大多数地方都采用了协议批租的办法,关系好的、“有路子”的人能用低价批到好地,—倒手就能赚很多钱,如果能炒作起房地产泡沫,甚至第二手、第三手、第四手的人都能大发横财,直到最后一个倒霉的买主被套在里面。那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海市是一个批租土地、炒买炒卖房地产的热点城市,全国各地先后投入的资金有几百亿元,造就了大批亿万富翁,也腐蚀了大量干部,泡沫破灭以后,公共财富损失不计其数。
    
    自从克鲁格(Anne Krueger)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建立模型计算印度和土耳其两国租金总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以后,这个比率的大小就被公认为—个国家腐败程度的标志。据经济学家胡和立计算,1987年和1988年,中国经济中的“租金”总额分别达到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20%和40%的惊人规模。据经济学家万安培计算,在1992年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寻租”狂潮中,全国“租金”总额达到6243.7亿元,相当于该年国民收入的32.3%。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等学者将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腐败行为分为四种: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并据此估计,在90年代后半期,这些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占GDP的比重在13.3%-16.9%之间,1999-2001年期间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GDP的14.5%-14.9%。
    
    如此巨大的“寻租”利益,培育起了一个人多势众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但尽力阻碍市场化改革,以便保持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而且积极进行“设租”、“造租”的活动,即以种种名义加强行政权力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增加行政审批的项目,以便增加“寻租”的机会。这就使腐败活动愈发严重起来。当人们发现不受约束的权力能够使人暴富的时候,有些人就会不择手段地谋取这种权力,其中的一种办法就是“跑官”、“买官”。于是,大致从90年代中期开始,有些地方就悄悄兴起了“买官”、“卖官”的风气。
    
    第二,利用财产关系的调整来谋求私利。
    
    转型时期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变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原来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在权力的运用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某些拥有权力的人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侵夺公共财产,常见的情形有三种:
    
    —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作为“老板”的政府不出面,让受雇的经理人员处理企业财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领导人即厂长、经理放权让利,由此产生了管理学中叫做“自我交易”的问题。也就是说,企业领导人作为所有者的全权代表向自己放权让利。最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多种形式把国家“大金库”的利益输送到个人的“小金库”中去。因为改革开放以后,允许超计划的部分自营,销售计划外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提成建立企业的“三项基金”(个人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另外,企业被允许投资建立自己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等。这样,每个企业的财产都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国家的国有资产和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两部分资产都由企业领导人掌握。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各样把“大金库”的利益输送到“小金库”去的做法。有些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到高风险、高回报的国际期货市场上做交易,赔了算公家的,赚了算小金库、甚至个人的。还有—种手法是通过下属机构侵占公共财产。“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被允许办“劳动服务公司”或者“三产”(第三产业),其目的本来是为了解决职工子弟下乡回城工作安置等问题。后来有人从中摸出了一些门道,找几个亲信办一个下属机构,再把利益往那里输送。因为主体单位的领导人所有者(国家)的全权代表,他们如果搞“利益输送”,不论是输送给“小金库”,还是装进自己的腰包,都不会有大的障碍。于是,企业投资举办下属企业成为一种风尚。下属企业的领导人也照此办理,这叫做“父要生子,子要生孙,子子孙孙无穷无尽”。还有,在进行“股份化”时,一方面高溢价发行流通股向投资者“圈钱”,另一方面在内部私分或低价发售“原始股”,也是侵占公共财产的一种相当流行的做法。
    
    二是“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思路,造成了很大的漏洞。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在于这种企业制度缺乏效率,但在很长的时期中,不是用明晰产权、制度创新来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向“企业”(主要是它们的领导人)“放权让利”,希望用这种方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便改善企业的经营。国家在向企业“放权让利”采取的“企业承包”、“授权经营”和“授权投资”等办法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把自己的财产权利授予经营者行使,是从工商企业实行承包制开始的。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者掌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最终控制权)和剩余收入索取权(利润索取权)是明晰产权的最基本的要求。企业承包制实行“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自留,歉收自补”,其实质是所有者(发包人)放弃了承包期内的全部控制权和承包基数以上的利润索取权,使受雇佣的代理人(承包人)变成了企业产权的真正主人。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使一些承包人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权采取多种手段侵夺公共财产。这种混乱的产权制度安排造成了经理人腐败的巨大温床。企业承包制后来发展成为“授权经营”的正式制度,并且被写入法律文件,即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为国家的所有权与由企业厂长经理代表行使的企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分离。这就为作为雇员的厂长、经理按照自己的利益与意志处理企业财产提供了某些法律依据。
    
    三是改制企业的企业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存在巨大的漏洞。首先,改制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所有者有明确界定,看起来好象是产权明晰的,但是由于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有的叫控股公司,有的叫集团公司,有的叫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行使控股股东权利,而授权投资机构本身作为一个企业,它的经营者同时是所有者的全权代表,故真正的所有者并不在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也无从建立,因而可以说继续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授权投资机构”既是所有者的全权代表、又是受雇的内部人的状况下,某些“授权投资机构”的领导人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为自己的小团体谋利益。其中一种常见的做法,就是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母公司用拖欠货款、占有资金等办法“掏空”上市公司。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必然变得松弛。因为只要最后—个环节是放开的,整个委托代理链条就是松的。问题就出在最后一个环节没有弄清楚谁是资产所有者。于是,在国有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中就很容易出现“做老鼠仓”,赚了是自己、赔了算公家的一类情况。虽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在世纪之交时已剥离了国有银行14000亿元的不良资产,但是到2002年,账面上又长出18000亿元的不良资产。这种巨额亏空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国有经济领域的腐败有关的。
    
    第三,利用市场的不规范牟取暴利。
    
    在市场上,因为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强势方面能够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信息劣势方面而获益。所以,为了使市场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就需要通过对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中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建立的过程之中,所要面对的,不仅是由市场经济固有矛盾所产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由市场关系尚未建立所造成的问题。因此,既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特权垄断这类前市场经济的丑恶行为,也存在欺诈舞弊、蒙骗消费者这类因缺乏法治的市场经济中的恶劣行为。像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庄家操纵都非常严重,对于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理很不得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混乱的市场环境轻易地聚敛巨额财富,却很少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小农充斥的国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除少数高级官员按职务规定的住房、用车等“待遇”,以及工人和农民之间较大的收入差别外,个人收入趋于均等化。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开始拉开差距。在增量改革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经济成分采取不同的政策,也使得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中就业的人们收入差距扩大。邓小平在80年代初期提出的“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本意,是让那些勤于劳动、善于经营的人先富起来,带动广大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是由于这种原因形成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本来是—种正常现象。然而,如果是由于工作失误和政策偏差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加剧,必然遭致群众不满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三、对改革持不同态度的社会力量
   
    伴随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而分化出的不同的利益群体,形成了对待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同态度的各种社会力量。它们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有着不同的期望。改革初期,在中国社会中人们对于市场取向的改革基本上有赞成或反对两种不同的态度。反对改革的人们,有的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倾向于对市场经济持怀疑和反对的态度;有的是出于权力地位和物质利害的考虑,力求保持计划经济制度的统治地位。
   
    在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要缩小自己的活动范围,向市场交出不该由它行使的权力,就必然地受到具有保守思想和在命令经济中有既得利益的人们的反对.在这些人看来,计划经济“姓社”,市场经济“姓资”,乃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不可移易的原理。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苏联和中国计划经济中出现的种种弊病,并不是经济体制使然,而是由于形式有误或者方法不当造成的。因此,对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的计划经济只能加强和完善,而不能“推倒重来”。这种矛盾与冲突,一直延续到现在。虽然形式有了改变,但实际上内容依旧。例如,在人们普遍承认进行宏观经济调节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的条件下,保持行政力量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一种花样翻新的做法,就是把行政部门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统统说成是“宏观调控”。
   
    支持改革的人们占有民众的大多数。在当时的情况下,大部分机关干部与工农大众对在“左”的路线和政策下形成的极端扭曲的经济及社会状况十分不满,强烈希望改变当时的现状,因此普遍具有改革的积极性。他们和那些具有政治抱负与顺应时代潮流的政治家,以及代表社会良知的知识分子结合在一起,成为中国社会中努力推进改革的中坚力量。他们所力图建立的,是—种符合大众利益的市场经济,以便求得社会公正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由于中国改革采取的是从“体制外”到“体制内”(“增量改革”)的改革方式,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形成了双重体制胶着并存的状态,即原有的行政权力控制一切的旧体制已经被突破,但市场体制又没有形成,于是便出现了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互相对峙又互相渗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部分人可以利用体制的间隙和漏洞发财致富。这部分人类似于西欧原始市场经济时代的“重商主义者(Mercantilists)”。他们作为“寻租”者利用市场缺乏规范和行政权力仍然起着重要作用的情况,在转型时期的混乱经济体制中混水摸鱼。他们是“增量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这些新既得利益者和留恋计划经济“好时光”的旧既得利益者不同,他们并不愿意回到计划经济的体制去,也不愿意看到规范化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的建立,而是希望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市场混乱和行政权力广泛干预市场的状态,以便继续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自由自在地弄权“寻租”、发财致富。于是,新的既得利益者便构成了第三种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的目标是尽力保持现有的双重体制,甚至通过“设租”活动加剧它的混乱,以便浑水摸鱼,从中取利。而对于建设规范市场所必要的真正的改革,百般挑剔,甚至设置障碍,阻碍其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不只是受到第一种社会力量即希望回到计划体制的人们的反抗,而且还受到第三种社会力量即希望保持双重体制下的既得利益的人们的反抗。
   
    现在看来,计划体制的主张,其影响力正在日益衰退,肯定得不到群众的认同。不过,在改革出现大的失误、听任第三种力量大肆损害大众利益的情况下,持有这种主张的第一种力量却有可能利用群众的不满增强自己的影响,导致保守思想回潮。在中国过去二十年的改革进程中,就曾发生过两次大的回潮。第一次回潮发生在1981--1983年。在这以前,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初始尝试。当时,社会思想活跃,人们对旧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文化大革命”进行反思,对改革将要带来的新局面有着美好的憧憬。这时,保守思想的影响显得微不足道。但是,由于1979--1980年期间进行的城市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和通货膨胀的发生,改革遇到某些挫折,于是政治上的保守势力乘机抬头。他们宣传这样一种观点,即混乱的根源在于把建立商品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由此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只能具有计划经济的属性。第二次回潮发生在1989--1991年。十年改革期间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1988--1989年发生了严重的爆发,其突出的表现是1988年的严重通货膨胀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从而使改革受到严重挫折,保守力量趁机提出市场化是动乱的根源,一时间大有使市场化改革逆转之势。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改革力量才又重新取得势头。
   
    改革时期社会力量的格局之所以会呈现出上述状况,原因之—是,当改革的具体做法或一般经济工作出现失误,群众的利益受到某些损害,而群众又误以为是改革损害了他们利益因而对计划经济时代产生某种“怀旧”情绪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不自觉地变成保守倾向的支持者;而保守力量这时又因为自己的某些主张获得了群众的共鸣而活跃起来,对改革采取一种进攻的姿态。
   
    应当看到,保守思想重新获得势头这一情况的出现,与上述第三种社会力量的存在并不是毫无关联的。这种社会力量在初期改革符合自己的利益时,能够与改革的大方向保持一致,希望尽快打破国家计划的严整纪律,使他们的牟利活动有存在的空间。但市场化改革越深入,那种由于行政特权干预和经济秩序混乱而造成的发财机会越是面临消失的危险,这些人就感觉到自己正在成为被改革的对象。于是,他们保守的—面就会越来越突出,往往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包括“保护改革成果”的借口),阻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甚至在改革中塞进自己的私货,创造新的“寻租”可能。例如,圈地运动式的“土地批租”,掠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金融魔术,鲸吞公共财富的“产权改革”等等,都被这些人以“改革”的名义歌颂备至,说成是足以富国富民的灵丹妙药。然而,由于他们确实曾经有过改革的经历,并且即使在阻碍或歪曲改革时也继续打着“改革”的旗号,所以很容易迷惑群众,使群众信假为真。正因为如此,这种活动的危害性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可能使改革走入迷途,妨碍健全的市场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又使不明真相的群众误以为在当前的原始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种种违反社会正义的丑恶现象都是改革的产物,对改革产生抵触思想,成为“复旧”倾向的精神支持力量乃至社会基础。这两种倾向的发展,都会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转型期的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留恋计划经济的第一种社会力量和力求保持现有体制的第三种社会力量有互相对立的一面,但实质上又是互相支持的。他们各以对方的存在为理由证明自己的正确,借以动员群众来支持自己。第一种力量常常以那些借改革之机中饱私囊、实际上是在破坏改革的人的活动为理由,诋毁真正的改革,动员群众支持自己的保守主张。而利用改革旗帜谋一己私利的人们又把保守力量的存在作为恐吓群众的稻草人,混淆对现有体制两种出发点和归宿都完全不同的批评之间的原则界线,反对进一步改革的正确措施;同时误导群众,使一部分具有改革热情但不明事理真相的人们以为不理会他们那些混淆是非的假改革的主张,就会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在转型时期,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么一种复杂的格局,就使人们对改革的认识经常出现一种扑朔迷离的状态,而对什么是正确的前进方向和政策措施发生激烈的争论。
   
    这种不同思想和政策取向之间的矛盾冲突并不完全是由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所直接决定的,更不能说每个人的经济地位直接决定他对改革的态度。在这里,思想认识上的因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即使是理论上的争论,除了由认识上的分歧所导致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利益关系所决定。例如,对于行政审批要不要尽量减少,利率要不要逐步放开,汇率要不要实现并轨;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应不应该在条件具备时迅速果断地放开;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以放权让利为核心还是以制度创新为基础;泡沫经济究竟是有益无害,还是危害甚大等等的争论中,有些人参与争论是出于不同的认识,也有些人完全是从利益动机出发的。
   
    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许多五光十色的现象,以及许多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争论,都可以从上述不同的改革取向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到解释。
   
    四、政府在转型社会中的作用
   
    既然转型时期充满利益矛盾与社会冲突,为了使转型能够顺利地进行,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协调利益,克服矛盾,推动改革。那么,政府在转型过程中有哪些职能,它需要以何种方式履行职能以及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能自身需要进行哪些改革呢?
   
    (一)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
   
    对于政府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存在着两种倾向性的意见:一种是“小政府即是好政府”,主张政府只要对经济生活和社会事务“放开不管”,解除行政力量对经济活动的压制和束缚,市场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成长壮大;另一种是主张依靠强有力的政府来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企业改组,保证资源配置符合于社会利益。看来,这两种极端的意见都不无偏颇。
   
    事实上,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否定国家--政府的作用。即使处于重商主义时代,强调减少国家干预的亚当·斯密也认为,政府负有建立和执行产权规则,为“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搭建平台的职能。在市场经济国家往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力量和市场机制经历了一个消长的过程。从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末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是不断削弱的。而从19世纪末期开始,政府加强了它对市场活动的规制。1929年的经济危机发生以后,政府作用日益增长,许多私人产业实现了国有化,或由政府管制。但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部门又日益缩小,一些政府企业出售给私人部门,过去大量存在的政府对民航、运输等行业的许多管制也被取消。
   
    目前,多数人把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归纳为三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在“市场失灵”的场合干预资源配置。例如,对具有外部性的物品(如高污染产品、高社会效益产品和公共物品)的生产进行调节,执行反垄断、反不公正竞争立法,等等。二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以避免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波动。三是进行资源再配置和收入再分配,即对由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以避免公共物品的匮乏和收入两极分化。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首先要发挥促进市场发育的作用。这—方面表现在政府要致力于规范化的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现代化的教育,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政府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东亚新兴工业经济国家或地区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便扮演了这种角色。当然,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时的不当干预也会造成助长“裙带资本主义”等问题,给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埋下隐患。而从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转型进程看,政府的正面作用恰恰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
   
    所谓政府的正面作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是消除对改革的阻碍和反抗。改革不是—个经济自发演进所必然能够导致的过程,而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这就意味着经济利益关系的大调整,而利益的调整又必然会遇到那些不愿意放弃原有既得利益的人的阻碍和反抗。只有通过政府运用行政、法律、教育和经济政策等各种手段,才能消除这种反抗。当然,在所有这些只有政府才拥有的手段当中,既要有强制性的,也包括一些诱导性的。比如,“体制外”先行的改革,就是一种因势利导性的策略安排。这样的政策如果不是由政府来推行,就很难行得通。二是建立新体制的各种基础设施。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以市场制度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立为前提。所谓市场制度的基础设施,一方面是指工商企业、中介组织、政府机构等各种组织,另—方面是指由法律、规章制度等组成的全套“游戏规则”。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存在着立法速度慢、执法不力的缺点。随着改革开放全面深入,建立“游戏规则”的工作已经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国家应当加强制定法规的工作,而且要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这些法规的实施。三是保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增进市场和弥补协调失灵。经济学的分析告诉我们,为了使市场机制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从微观经济方面说,要求个别价格(相对价格)充分灵活,从宏观经济方面说,则要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保持币值稳定,正是宏观经济当局的责任。在转型时期,一方面计划经济的软预算约束、投资冲动等通货膨胀因素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不少国家财政增支减收的因素。所有这些,都在威胁着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政府肩负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大任务。另外,在转型期间,由于市场制度的不完善,经济协调方面的缺失就较之经济学所定义的市场失灵范围更为宽泛,政府需要起的作用也就更大。对于政府如何在解决这方面问题中起作用,国际上存在三种观点:“市场亲和论”(market—friendly view),主张政府的作用应限于维持宏观稳定及弥补新古典经济学所定义的市场失灵;“国家推动发展论”(developmental-state view),主张在这个发展阶段上,政府应当用自己的行政干预代替市场起作用;“市场增进论”(market—enhancing view),认为政府应当积极地参与发展,但它的主要参与方式应当是支持民间部门包括企业组织、金融中介、农业组合等的发展和与它们协同工作。对于一个早期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第三种观点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四是努力保持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正。社会公正不仅是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者的理想追求,在当代世界,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也主张社会公正。从坚持社会公正这种普世性的价值观看,在转型过程中努力保持机会的平等和起点的公正、防止权贵资本主义的产生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集中计划经济的制度基础,是大—统的国家所有权,或称全民所有制。在这样的产权基础上,市场经济是无法生存的。为了给市场经济奠定制度基础,转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多种形式的产权作出明晰的界定。如何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保证起点的公正,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正如前面已经讲到过的,在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出现了掌权者或掌权者的“亲信”与“关系户”蚕食和鲸吞公共财产的问题。对于这类行为,除了要靠完善处理产权的规章制度和从上到下的监督来加以制止外,更加重要的是实现交易过程的透明化及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等宪法权利的行使和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锐意改革的政府能够在加速转型的过程中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是,政府毕竟是一种行政机构,它也经常出现失灵,即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由于政府在市场机构之外进行活动所可能造成的低效率,政府组织本身的内在性有可能偏离社会的公共目标,政府机构所应有的增加预算、增加复杂性和控制信息等特性,政府干预派生的外在性以及收入和权力分配的不平等等原因,政府的活动也常常会产生“政府失灵”或“非市场失灵”。这也需要政府注意加以防范。防范的办法有二:一是正确划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范围;二是在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之间进行适当的搭配。分清楚哪些问题应当由市场解决,哪些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哪些问题需要由市场和政府协调解决,以及二者如何协调,等等。
   
    如前所述,对于政治家和政府官员顺应民意、推进改革的行动,所有关心社会进步的人们都应当为之提供支持。但是,由于改革是在原有的政府机构和执政力量的领导下进行的,原有的政府机构是干预权力过分巨大而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全能政府”,其本身与旧的体制不可避免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也就存在一种危险,即改革的决心和意志被旧体制的习惯势力所软化,过分迁就反对改革的力量,在本来可以推进改革的时候迟疑不决。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官员有可能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堕落为腐败分子;而这些腐败分子为了维护腐败活动的制度基础,又会尽力维护这种混乱状态,因而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碍力量。这样,防止政府失灵造成的危害,对于改革中的国家来说,就是一个较之其他国家更为严重的任务。
   
    总之,转型时期的政府既必须保持相当大的权力,又必须高度重视来自政府内部的反对改革或假借改革之名谋取私利的行为,动用各种力量遏制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