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已达24.5万亿元,M2/GDP的比例已达189%,是世界比例最高的国家。但社会仍然反映企业融资困难,以致民间融资异常活跃。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我认为根本的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在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由于市场主体自我约束不强,居民风险意识淡薄,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加强对金融业的控制是必要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过严的金融控制会制约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
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维护财产权和自由缔约权。十届人大修改的宪法明确了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同样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出于对产权的保护,国家对吸收他人资金的金融业务应实行严格的监管,比如存款类金融机构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风险控制;对于公募基金、发债主体和上市公司国家要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要严厉打击。
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这当中民间借贷市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我们讲的民间借贷市场是指居民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对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国家打击的是高利贷行为;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应纳入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这是应该的;对企业之间和他们向居民个人的放贷行为,目前也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我想对这个问题应有进一步研讨的余地。
现在社会上许多有钱的人把钱存银行利率较低,投资股市风险太大,投资基金和信托、委托理财也因为市场的不规范风险较大,他们愿意用自己的钱直接放贷,或一些人集合成公司进行放贷。在人民银行已将贷款利率上限放开的情况下,这一市场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小企业和一些个人到银行贷款难,但出于一些地缘优势等原因,某些个人或由他们组成的公司能控制用银行贷款方式难以控制的风险。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将这些贷款方式规范化呢?只要严格限定这些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的存在,将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因而我们应该新设立一类金融组织,大的叫投资公司,允许其做各类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小的叫贷款公司,只做贷款业务并以小额信贷为主。在美国、香港、南非等许多国家都有对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的特殊管理。当前我们应推动投资公司立法,规范社会私募基金的活动;我们也应该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解决小企业和自然人贷款难的问题。
在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在美国纽约州有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在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这些办法的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如香港、纽约州),有的要求做逐笔登记并缴纳费用(如南非),这些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我们应该学习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用疏导的办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信贷部和批准一些小额信贷组织专门做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20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