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权力”背靠国家机器,可对公民采取强制性行为来维护正常的社会与市场秩序,所以一旦“公权力”与经济利益沾上边甚至结盟,那么后果是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首先,当“公权力”偏离公正,公然或隐蔽地坐到某一方的大腿上,那么它就会偏听偏信,从而不可能秉公办事;其次,有能力游说甚至收买“公权力”的通常是社会的强势阶层,弱势阶层难以从“公权力”哪里得到公正的对待会加剧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再次,“公权力”随意干预经济活动会导致对市场的破坏和“租金”的产生,这就会诱发各个利益主体的“寻租”活动,如拉关系,走后门等,从而会导致政府腐败现象的流行;最后,当“公权力”充当某个特殊利益主体的保护伞,就必然损害“公权力”的公信度和政府的威信,从而降低政府校正市场失灵的能力。
在市场失灵的场合,需要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来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能否实现公正与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权力能否远离特殊的经济利益。仅凭公务员的自我道德约束来保证公权力的公正性行使是不保险的,关键还是要靠制度建设。
第一,确保行使公权力部门的中立性。国家机器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神,为了防止国家机器被滥用,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设置一条把公权力与经济利益相隔离的鸿沟。俗话说,屁股指挥脑袋,一旦让公权力与经济利益沾上边,就很难保证其公正说话。在已发生的许多公权力被滥用的案例中,大多是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屁股坐歪了的缘故。例如,执法部门可从罚款或债务追索中分成,行政部门充当垄断部门的保护伞等。
第二,公权力的相互制衡。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尽管说得有点绝对,但它道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权力是需要制衡的,否则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例如,检察院对法院的制衡等。尤其是要避免制定游戏规则的政府部门又是游戏的参与者,因为这可能会规则制定者在公正性幌子下对其他游戏参与者利益的损害。像过去的一些行政垄断部门可以公然地按照“文件精神”侵害消费者利益,关键是那些“霸王条款”就是由垄断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这种没有制衡的权力自然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与透明。即使在制度的设计上避免公权力与利益相挂钩,个别执法人员仍可能会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来为自己谋私利。一旦强大的公权力被用于私人目的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公权力拥有伦理的正义性,弱小的个体公民根本无法抗衡。避免这一可怕后果出现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和廉洁的政府服务体系,并尽可能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具有透明性,避免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第四,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既包括事前监督,如制度设计上的防微杜渐,也包括事后监督,如对执法后果进行评议考察;既包括纵向监督,如本系统内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也包括横向监督,如相互制衡的公权力部门的监督;既包括外部监督,如民主党派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内部监督,如公权力内部的防范机制;既包括正规的监督,如人代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也包括非正规的监督,如媒体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等。
第五,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制。行政审批实际上是政府对进入权的控制,它总是与行政垄断联系在一起,即一旦获得行政特许权,就可能得到由行政垄断所产生的租金,而租金会诱发微观主体的寻租行为,这不仅会导致政治黑幕和腐败,而且会引发政府通过更多的行政“设卡”来主动创租,导致市场秩序的进一步紊乱。
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为了避免公权力部门谋私利,首先必须让公权力远离经济利益,这样才能为以公正与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公权力部门秉公执法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