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善达:(国家税务总局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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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实行“费改税”以后,农业的常量是征8.4%的税。根据农业部的统商品粮是40%多,不到50%,如果按照50%计算,相当于对商品征了16.8%的税。这个税率和增值税税率是一样的,农产品购进所有的税收是一律不予抵扣的。工业品在销售时期进项都可以抵扣掉,而农业所有的购进,包括化肥、农药、柴油、机器这些钱所含的税款都让农民自己去消化,自己承担。对销售的商品粮,平均税率是17%。根据1994年测算的数据,购进的税率至少在3%以上,这是一个粗略的数字,相当于对商品粮征税6%,因为只有一半是卖出去的。有这样一个判断:对农产品的商品征税的实际税率高于20%。如果按农业特产税来计算的话,刚才所说的8.4%还低了,实际上还要高。
我们在研究进口农产品对我国产生的冲击的时候,要考虑国内对农产品征税20%的现实,首先要把情况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由相关的部门解决。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像那些龙头企业,在收购农产品以后抵扣,要计算扣除,原来扣除是10%,现在是13%。农产品加工后销售出去,加工成饮料销售是不能扣除的。有些龙头企业就有抱怨,说我什么都不加工,就要先承担4%的税,原封不动地卖出去,你承担13%,我要交4%。对于扣除部分,有人认为对农民征得多,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加工企业又是抵扣不足的现状。
在这样的格局下,我们研究怎样应对国外农产品进入带来的冲击,就要基于以上的现实情况进行研究。先把农产品税收的问题理顺,这是更为迫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