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 宏观经济
我国民营经济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发布:2005-03-25    阅读:2472次   
        一、民营经济主体科学内涵的界定
    民营经济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经济形态和经济概念,民营经济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世界里,民营经济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营的经济为基础 。据考证,“民营经济”最早是1931年王春圃在《经济救国论》中提出来的。他把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从字面上来看,“民营”与“国营”、“官营”相对应,“民营”一词的本质规定是“营”、执行主体是“民”,强调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似乎不涉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对此持反对意见的认为“民营”不可能完全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而独立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论不断,并且难以达成一致认识。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习惯于以所有制性质来区分不同的经济成份,对于改革开放以后提出的民营经济概念也不可能不涉及所有制问题。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民营经济”这样一个看似不涉及所有制问题的概念的提出可能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也许这正是提出“民营经济”概念的人的巧妙构思。可见,民营经济(当然也有专家不称民营经济,而称民有经济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在我国是有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艰难发展史就能体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背景。笔者在这里无意重复论述。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民营经济概念的定义,大体上有三派观点:第一派是宽派观点,即相对国营经济而言,除了国营经济以外的经济都是民营经济,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非国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第二派是中派观点,相对国家或政府经营的角度,将民营经济定义为非政府或“非官营”的民间经济,包括全社会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派窄派观点,相对公有制的角度,将民营经济定义为非公有制经济,即不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联营经济、集体经济、外资四大经济成分,专指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宽派观点有点过于广泛,经济学家晓亮在〈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一文(见〈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1月2日)中论述的“民营经济”一词,就是广义上的,他在列举民营经济形式之一—外资经济时写道:“外资经济,即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在我国大陆投资办的经济,即以前我们所说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办的“三资”企业。只是“三资”企业概念中还包括公有制成分,所以用外资的概念比较准确,外资一律属于私有制经济。”,这一说法笔者认为过于广泛,笔者认为要正确地理解民营经济,需要从两个层次上去认知:一方面,从所有权来看,它是相对于国外经济而言的,即它的所有者是国内居民或一定的组织;另一方面从经营权来看,它是相对于旧义的国营经济、现代的国有经济而言的,即它的经营者不是国家或不带有政权性质的组织,而是纯粹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显然,至少“三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就不能归属于我们将要论述的民营经济概念里。至于窄派观点太窄,难以精确地概括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广度,现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大多认为“民营经济就是私有经济”,甚至有不少大腕级的经济学家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和界定也还局限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层面上,认为民营经济实际就是指私有经济,只不过是让它披了一件更能为众人所接受的温和外衣而已。笔者认为这是对民营经济的片面理解和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对它的深入研究,也影响到政府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制定和战略选择。事实上“民营”是一个比“私有”的涵义更宽泛的概念。比如以个人股份为基础形成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企业形式,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私有”,但理所当然地属于“民营”的组成部分。可见,“民营”涵盖“私有”,且以“私有”为基础拓展而来,并突出了以“民”为本。“民营”的本质内容虽然与“私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即“民营”不等于“私有”。事实上“私有经济”的提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与“国有经济”相对应,而且“私有经济”也不能体现我们使用的“民营经济”概念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私有经济只能是民营经济的应有之意和分支之一,民营经济不仅涵盖了私有经济,而且其内涵比私有经济更加广泛。而且民营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同一的要领,民营经济还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全部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民营经济。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机制实质是物质生产与个人利益结合最紧密的一种机制,市场经济不等于民营经济,但民营经济是和市场经济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从某种意义来说,民营经济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机制”基础上的老百姓经济,它虽然涉及到所有制形式问题,但更多的是指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因此笔者持中派观点,认为对民营经济主体范围的界定包括集体、个体、联营、私营、非国有股份制五种经济类型,这最符合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趋势。
    二、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提高
    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诸多产业领域国有经济投资布局将有进有退,民营经济与外资将填充国有经济留下的空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国有经济的调整是一个交替进行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民营经济投融资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营经济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提高。从1981年到2001年,我国民间投资从165亿元猛增到14305亿元,增长85.7倍,年平均增长25%,比同期全社会投资平均增长20.4%快4.6个百分点,比同期国有及控股投资平均增长17.8%快7.2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38.4%,增加1倍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一2001年,在全社会投资增长速度起伏变动中,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同期民间投资则呈现不断攀升的态势。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国有经济投资增长6.7%,而民营经济中的个体经济投资增长15.3%,股份制投资增长39.4%,在整个民间投资中增长最快。统计显示,2002年前10个月,我国民间投资增长速度达到18%,是2001年同期增长速度的两倍。(2)民营经济投资的广度与深度在不断增加。目前,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民营经济投资以涉及到农业、采掘、制造、电力、运输、仓储、商贸、市政公用、建筑、房地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旅游等各个领域。(3)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多元化。主要表现为:民营自筹资金的能力不断提高,自筹资金已经成为民营经济投资个、扩张的主要资金来源;民营证券融资的机会有所扩大,随着2000年国家出台了新的股票发行入市管理办法,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障碍有了突破,成为民营经济投资的新财源;(4)各级政府为民营经济投资服务的体系初步形成。为消除歧视性的投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提出了“一放三改”的改革措施,各地区政府也制定了民营经济投资管理的一些新的“游戏规则”,且采取信息引导、技术引导与资金引导等一系列措施,帮助民营经济逐步摆脱盲目投资的倾向,各地普遍实施了“抓大扶优”的重点倾斜政策,选择了一批规模大、贡献度强、发展后劲足的民营企业大户,在信贷、土地、税收、出口、价格等政策上给予优惠。(5)、民营经济投资收益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民营经济投资所有权益保护也有了较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确实取得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以年均9.5%的速度增长,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已由1978年的15万户发展到2377.5万户,从业人员达4742.9万人,注册资本3782亿元,比改革开发初的1981年分别增长了12倍、19倍、775倍;私营企业243.5万户,从业人员3247万人,注册资本24756亿元,分别比1989年增长近26倍、20倍、293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量约为28万亿元,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储蓄等。另据全国工商联2002年对全国私营企业的调查,分别有8%的私营企业已经参与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有13.9%的私营企业准备参与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参与了国有企业的改组重组,兼并收购的范围正从中小企业扩展到大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扩展到公益性领域。极具竞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已达到20多万家,现在总收入超过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已有2214家,其中超过10亿元的187家,超过20亿元的76家,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创造的产值已超过了整个国民经济的1/3,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80%-90%。据海关统计,2001年我国按企业性质统计的出口商品中,私营经济增长率为122.7%,而同期全国出口增长率6.7%,国有企业为-2.7%. 2002年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48.5%;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15%(其中在第二产业增加值中贡献13个百分点,在其他产业的增加值中贡献2个百分点);广义的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约占64%左右。2002年全国全社会就业总数为7.374亿人,其中国有单位就业人员7163万人,占全社会的9.7%,民营经济(含农业劳动力)就业占到全社会90.3%;如果不包括农业劳动力(3.66亿),民营经济吸纳的就业量为3.09亿(其中乡镇企业就业人员为1.33亿),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42%;民营经济在二三产业的就业比重达到84%,民营经济在城镇中的就业比重已经超过70%。2003年内资民营经济注册资金达到2.8万亿元的规模,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已超过50%,民营企业平均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率,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数以千计,民间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增长源泉。
    实践证明,以民营经济为主要载体的民间资本已经在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期间,对拉动GDP增长、促使高通胀逐年下降过程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分流了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在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如今,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统计数据表明,尽管民营经济占用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1/3,但对GDP增长的贡献已经占到2/3。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社会就业、政府收入等状况都明显好于其它地区,经济发展正在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从现在起到2010年,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将中国的GDP再翻一番。要实现这个宏伟的目标,当然应该采取许多措施,但最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把更多的社会资源交给民营经济去使用。中国过去20年的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涌现了大量的民营企业;同理,我们也可以说,中国未来10年经济总量翻一番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将主要寄希望于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壮大发展。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六大报告为中国的非公经济破除了体制性的障碍,民营经济今后可以与国有、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争。
    三、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较之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民营经济发展长期面临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即使发展到现在,民营经济仍然困难重重。
    1.民营经济面临不公平竞争,民营投资进入仍有不少“禁区”。经过1982,1988,1999三次修改宪法,民营经济逐渐有了合法地位。但是,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领导不止一次表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是,由于缺乏一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的“时间表”,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定,这些承诺至今没有完全落实。没有“时间表”,企业家心中没底,无法筹划;没有程序规定,也就缺乏透明度,往往由领导批准个别企业进入尚未开放的领域,从而造成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一是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有关部门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一些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二是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完全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三是审批环节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参与国际竞争上,民营企业也存在许多障碍。如进出口方面,获得经营配额许可证的商品较为困难;对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权以及工程劳务承包权方面还没有放开,致使其“走出去”没有合法的渠道等等。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不到50%。东莞如此,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即使在允许进入的领域,民间资本的审批程序也要复杂、困难得多。据悉,某些主管国有企业的部门曾在内部指示,要求所属企业不许同私营企业打交道。可见,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至今还没有对民营经济开放,能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却不能给予具有国民身份的民营经济以“国民待遇”,能够“对外开放”,却不能“对内开放”,这一现象的存在就见怪不怪了。据测算,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赋负担率总体上比内资企业约低5个百分点。在许多地方和领域,外资企业可以获得免税、减税和缓税等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则无权享受。加上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即使国家没有限制的产业领域,民营资本往往也难以进入或充分进入。目前,受计划经济及政策因素的影响,民营经济在将近三十个产业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特别在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汽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民营经济投资进入较少或进入困难。
    2.民营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畅通的融资渠道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契合度不够,民营企业在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方面以及在公司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筹款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依然存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形成了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等六大融资方式,以及数十条国内外融资渠道的庞大市场体系,但是,对非公有经济开放的融资渠道不多,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对民营经济的开放度很低。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相对国有经济的融资的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远远满足不了各类民营经济融资的需求。据了解,长期以来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分别占15%左右,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比较突出。除少数大企业集团外,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贷款担保难,抵押手续繁,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目前国家虽然出台了信用担保、风险投资等方面的政策,但具体操作难,在基层落实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私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私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仅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
    与银行信贷相比,证券市场对民营公司的开放度更低,即便是十分成功的民营企业,要想利用上市或发行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手段就极为困难。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至今,已经被赋予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一项特定功能,尤其是前几年国有企业处于困境的情况下,为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活力,我国股票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在政策如此严重倾斜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一般加工业和商品流通企业。民营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且大多为一般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服务性企业,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差甚远,自然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统计表明,在我国1200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的比例还不到2%,且部分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价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而曲线上市的。民企债权融资也排在国企之后,而债转股根本没有民企的份,目前政府提供的银行技改贴息贷款、国家科技发展基金、加速折旧减免税收等财政金融优惠政策也往往与绝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无关。种种情况说明民营经济间接、直接融资的渠道都比较狭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3、当前民营经济自身存在的问题。首先,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市场经济处于萌芽阶段,规范市场和竞争秩序的法规不成熟、不完善,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权钱交易、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生产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强买强卖,大打“关系营销”,通过行政隶属关系进行不公平交易,利用虚假广告夸大自己产品的效用或功能或是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乱采滥伐,过度利用自然资源,生产大量排放废物、制造环境污染的产品;生活腐化,挥霍浪费;等等,一方面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大大地毁坏了自身的信誉。从深层次上看,民营经济遇到的上述各种歧视和非国民待遇,多少同其较差的声誉有一定关系。那么,民营经济要想有进一步的发展,解决其声誉问题就不可回避。其次,民营经济治理结构问题。一些民营企业采取了家族式治理模式,而一些民营企业则采取了两权分理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模式。事实证明,家族式治理不见得没有效率,两权分理式也不见得没有问题。问题是一些企业应当采取分离制衡的模式,而它却仍然是家族式的。总的来看,这些家族式企业利弊兼有,其有利的一面是有利于动员和利用既有的人力资源,降低机会成本,便于理顺利益关系,降低内部沟通成本,降低监督、代理费用,有利于有效地完成原始积累的过程;其不利的一面是在人才资源利用方面具有局限性,压抑了家族外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不利于高科技人才的引进,不利于决策信息的正常传递,不利于先进管理模式的引进,难于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家族企业在小企业中比较普遍,在大型、特大型企业中相对较少。因此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如何突破人才资源和知识结构方面的家族局限,自觉地引进人才,吸纳和利用社会管理资源,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四、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1、确立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基点的新战略。要突破旧的思想观念的限制,以发展民营经济为战略和政策基点,以市场化为基本原则,把重点转移到加速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建设上来,旧体制的改革要在新体制的塑造过程中逐一解决,但新体制的塑造一定是第一位的,要有“破”有“立”,使民营经济获得前所未有的良好战略环境。首先,可以确立人们对民营经济是经济增长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成份定位的新意识,逐步消除民营经济只是“边缘经济”、“小狗经济”、“草根经济”的错误看法;其次,政策制定上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些歧视性政策要得以纠正,要确定市场准入的统一标准。凡是竞争性行业,都应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目前仍然由国有企业控制的传统垄断性行业,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适当方法允许民营企业逐步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对民营企业开放,等等,建议制定并颁布《民营企业投资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法》,政府还可据此制定和颁布《民营企业投资产业目录》。最后,从立法角度来看,“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应写进宪法,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需要清理现行的与世贸组织要求、市场经济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法律环境,即建立公开的、统一的市场准入的法规,公平的、符合市场规则的投资服务体系,公正的、有效保护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
    2、放开投资领域准入限制。市场准入的限制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环境因素。民营经济是从资金、技术门坎低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生存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民营经济无论在经济和技术实力等方面都大为增强,已经具备了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进入的门坎只剩下政策壁垒。启动民间资金,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按照中央要求,放开民营经济准入领域,真正做到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提出准入条件的,都要向民营企业放宽;凡是对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对民资一视同仁。同时,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之外,企业可根据意愿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不再加以具体限制。政府应当寻求制定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切忌哪一领域紧迫了就只出台关于这一领域的政策。从基本趋势来看,民营经济必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渗透到所有产业的可竞争性领域。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产业内部的可竞争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放开一切可以按市场原则进行运营的产业和亚产业领域,包括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电信、邮电等基础设施,乃至于文化、卫生和教育等“软产业”领域。
    3、完善和调整民营经济融资体系,支持民营经济拓宽融资渠道。资金不足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利用自身信息渠道广、信息量大的优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有用的信息,要充分运用自身的经济职能,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一系列制度来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对一般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允许发展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同时,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并通过产业政策,融资和税收杠杆以及信息引导等,减少和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2)重新构建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组织体系,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通过企业入股、社会筹集和政府支持建立互助资金,发展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推动居民储蓄投向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保险机构实施或由地方财政出资并及时进行补偿,以保持担保基金金额的动态平衡;支持区域或行业投资机构联合成立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3)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信贷与担保体系,为传统民营产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尽快推行国内BOT及其演化形式BTO、BOO、BOOT和BOOST等投融资方式,建立多极化的项目融资体系,为民营经济投资基础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民营银行的建设,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同时设立股份制科技开发银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可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对环保型、采用适用技术型和科技开发型民间投资给予稳健的信贷支持,推动对民间投资的“打包”金融服务。(4)在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条件下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事实证明,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因为这类机构没有政府做担保,其生死存亡完全取决于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效率。以城市信用社为例,在实践中,信用社大多运作不够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很弱,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但是也有一些管理严格、经营效益良好、不良资产比例很低的实例。凡是经营存在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无一例外地均存在产权不清,所有者未能真正行使权利的问题。而经营稳健的优质信用社,往往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质上则为民营企业,产权关系十分明晰。因此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信用社的所有制性质,而在于所有者是否缺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由于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因此一方面要消除对民营金融机构的“恐惧”心理,在规范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以“钱庄”经营者谋求非法“圈钱”为监管重点,制定系统的经营规范并严格加以监管。(5)疏通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全方位的资本市场。首先,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改制直接融资。在我国现阶段,它具备能够得到不需偿还的外部所有权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等优势,无疑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其次,对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它具有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把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的功能。股份合作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的创新,它吸收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更适合当前国内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再次,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又称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于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型新兴企业的融资问题效果较佳。基金通过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于企业,可以有效地实现储蓄——投资的转化,解决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基金采取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可以充实企业的资本金,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最后,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要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要制定并执行股票市场统一的上市标准,消除民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歧视性待遇,加大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力度。要加快建立“二板市场”,即创业版市场,使成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能够及时上市融资或变现退出市场,应重新开放“三板市场”即地方柜台产权交易市场,使那些不具备上“二板市场”条件的民营企业能通过地方柜台产权交易市场兼并重组或进行转让,通过吸纳风险投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及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另外,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应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规划之中,该市场可以成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渠道,还可发展成为企业兼并、收购的渠道。
    4、建立发展民营经济所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民营经济是单性、弱势个体,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尤显得重要。首先,服务体系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术援助、人才开发、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功能。要大力鼓励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改善产品质量,降低经营成本;要积极引进国际市场的中介组织参与到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当中,参与到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规范职能,通过行业协会实现民营经济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其次,服务秩序要规范。社会化服务要合法、合理服务,合法指的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合理指的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不合理、不合法,不仅给企业的发展埋下危机,而且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美国近来接连出现的大公司会计丑闻令人警醒。服务秩序的规范化,需要法制的规范,要把握好法制的空间和约束,处理好合理化竞争与合法合理经营的关系,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第三,服务环境要和谐。要树立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理念;要牢固树立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理念;要形成人人为民营经济服务,人人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5、民营经济要重视自身信誉的塑造,并促使民营经济自身的制度改进。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只有注重声誉,诚实守信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交易的多次博弈中获得最大利益。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曾有过不守信用的短期行为,败坏了民营企业的声誉。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营企业家们在重新塑造自身信誉上作更多的努力。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契约履行等方面着手,逐步取信于客户、取信于消费者。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多数是由出资人实行家族式管理。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大陆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家族式经营的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家庭作坊式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同时也有合伙制企业、共有制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对家族式企业的看法持肯定态度的有之,持批评否定态度的有之。总的来看,家族式企业利弊兼有,其有利的一面是有利于动员和利用既有的人力资源,降低机会成本,便于理顺利益关系,降低内部沟通成本,降低监督、代理费用,有利于有效地完成原始积累的过程;其不利的一面是在人才资源利用方面具有局限性,压抑了家族外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不利于高科技人才的引进,不利于决策信息的正常传递,不利于先进管理模式的引进,难于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家族企业在小企业中比较普遍,在大型、特大型企业中相对较少。根据世界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法律的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也会走向现代化。也就是说,企业新制度的采用与企业的规模大致成正比。我们已经看到,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已经出现了依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的倾向。当然,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完成两个转变:一是体制上落后的产权模糊转变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二是企业管理者必须尽快完成从第一代创业者向第二代职业经理人的转变。引进职业经理人可以给家族企业注入活力,帮助其组建适合发展需要的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引进职业经理人是解决家族企业管理弊端的最佳方法。当然,“企业形式无所谓高下,只要在当地管理交易成本最低就是好形式”,因此,全盘推翻家族制也是不可取的,民营企业选择什么样的企业体制和管理方式,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定。不过,对那些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要帮助它们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改善、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总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