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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作者:任超锋    发布:2005-03-30    阅读:2747次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表现和利益冲突趋于明显和加剧。近年来,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增多,趋于紧张化,构成了当前劳动关系发展中一个令人忧虑的重要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来说,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形成实质上是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力量对比及其博弈的过程。劳方与资方的力量是指各自所拥有的优势或有利的因素,这种力量的差异是影响劳资关系形成的基本因素。劳资关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契约形成的过程,劳资双方选择什么契约,契约的内容及其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力量或讨价还价的能力。认识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及其差异是形成劳资关系的基本因素的意义所在,我们要建立稳定的、契约式的、合作性的劳资关系就必须通过种种途径改变劳资双方的力量。
    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阶段,,从总体上看,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力量的对比不平衡,更有利于资方,即在劳资双方契约的形成过程中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就资方的优势来看,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自身的财产力量。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职工成为企业得主人。职工权益受到国家保护。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企业的资产有企业主自己投入,虽然他们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已经不同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决定了企业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支配,表现在劳资关系领域,资方享有职工录用,工资待遇,晋级考核,培训教育,辞退员工等方面的决定权,有的甚至上述规范化的权力范围。
    第二,市场力量,市场力量表现为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充分就业,劳资双方就会“等价交换”;如果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的力量就倾斜于资方;如果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劳方会享有更多的机会。而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预测,1996—2000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5,400万,预计仅能安置3,800万,尚有1,600万失业;农村新增劳动力和原有剩余劳动力合计21,400万,仅能安置7,700万,尚有13,700万属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15,300万人的失业队伍,将劳工自己置于最软弱无力的境地,就业竞争为资方瓦解工人组织、拒绝劳工权益要求提供了最有力的武器。
    第三,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解决很多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对外资方面,在开放的世界中,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国家为着吸引资金,不得不实施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资金供给方的外资,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利用各地区之间的竞争、攀比,获得超常规的优惠,甚至超经济的优惠,例如获得某些政治、法律上的特殊照顾。这种特权,在劳资交时转换成资方对劳动力超市场规则的支配权,使劳资关系中资方已经过大的力量更加强大。而地方政府,直接得益于外资经济增长带来的财政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了本地地方利益及官员的政绩,对来本地投资的资方给予了更为优惠的政策与待遇,而对劳动务工人员却没有给予相关的待遇。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一些政府又偏向了企业一方,这无疑又增强了资方的力量,给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带了不平衡。
  (二)就劳方来看,他们的力量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是个人的的力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工个人力量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及其它方面的情况。一般而言,个人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越强,其个人力量就越大。但是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大量的是低层次的劳动人员,他们的工作岗位的替代性很大,其力量基础很薄弱,往往还不足以以个人身份于资方进行谈判与抗衡。
    第二是群体的力量,劳动力的供给呈分散、无组织和低素质状态。大量的农民工单个或小群体地四处寻觅就业单位,面对着极不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劳动者之间激烈的就业竞争,他们只能成为现成雇佣条件的被动接受者。就业后,在无任何工人组织的企业里,工人能在企业内外建立的联系或形成的组织,往往是以亲缘、地缘、友缘为纽带的诸如同乡会、同学会、老友会等非正式组织。这些组织的狭隘性、松散性根本不可能使他们在利益一致、要求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有力量的团体。同时,占人数绝大比重的农民工,他们“短期打工”、“青春打工”的就业目标取向使他们在就业时间、就业地区、就业企业上极不稳定,过于频繁的流动使他们很难结成稳定的非正式的群体组织,再加上没有法律的保障,就很难形成一个有力量的,能与资方谈判的团体。
    第三是工会的力量,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力量的基础来自会员团结一致以及国家法定权力。在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得工会组织不健全,员工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工会力量比较薄弱。在加上在新时期工会的的角色转换没有跟上以及职能定位的模糊,工会没有真正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工会仍然是企业内部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在维护职权权益方面显得很软弱 。在地方组织结构中,工会和政府的关系往往使工会处于尴尬的境地。 不少政府官员一向将地方总工会视为一级政府机构, 而企业工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又要求企业工会服从当地总工会的领导, 这种实际存在的上下级关系, 企业工会隶属于所在地市总工会,使工会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致使企业的工会不去维护职工的权益,而站到资方一边,偏袒资方,这种对劳资双方力量的扭曲,造成了劳资关系的不稳定。
    二、解决非公有制劳资关系主要问题的切入点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劳资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在未来几年内,如按原有的运行惯性,让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很难有我们期望的根本性转变。但改变目前现有的状况却是我们一项刻不容缓工作。这个工作的切入点就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在劳资力量强弱悬殊的情况下,政府自觉调整自身行为。从而促使现代劳资关系结构的建立,形成稳定良性的劳资关系。
    1. 从政府的基本价值去向看,政府必须对劳资关系有所作为。
    政府的基本价值倾向,总的来说有两种,即是要提高效率抑或维护社会公平。效率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投入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公平是指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均等化。换句话说“效率是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平等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在设计政府政策的时候,这两个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政府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倾向,就势必会无所作为,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但在经济形势恶化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政府的这种价值选择就会加剧劳方的弱势地位,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无助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破坏经济的发展,效率也就无从谈起。即使经济形势良好,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解决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养老、工伤事故、医疗保健等社会问题。而这些正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而同时又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的调动和保护。因此,政府无所作为,势必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从而使经济效率无法持续提高。
2.政府的本质上看,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稳定,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现,其本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组织。而政府正是执掌这一国家权利的国家机关。那么政府权力就具有了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阶级权力,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扮演着超然于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之上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去管理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通过控制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的持续、平稳发展。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以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及立法原则中应当体现其基本的利益倾向。同时,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把劳资冲突控制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政府可以从下几方面采取的措施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原则,即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完成财产的交换和转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中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则是主张劳资双方经双向选择,通过契约自愿结成雇佣关系,完成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应该做的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所以政府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那个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许多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如《劳资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而我国却尚未出台,就需要结合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加紧立法。对已经颁布的法律,如《劳动法》在很多问题上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会法》,由于缺少“法律责任”的条款和监督主体的缺位,致使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难度。
    其次,积极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换,完善工会独立法人地位。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能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前,工会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当工人阶级的个别部分同工人国家得个别机关发生冲突时,尽快圆满解决冲突,是工会代表的工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劳动问题成为中国转型时期最为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以表面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形式掩盖了劳资双方价值交换不对等的事实。这种社会分层结构的转变是由经济结构的转变引起的。所以必须对工会的职能重新定位,加快工会角色的市场化转变。要通过完善工会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相关法律法法规和设置相应处理劳资纠纷的制度来完善工会的威权职能。并完善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工会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工人的利益。积极探索工会组织创建形式,尝试组建产业工会,壮大工会组织的力量。
    再次,通过制定集体谈判制度有关规则,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
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集体谈判涉及三方主体,即政府、工会、企业,是各种力量相的过程,因此,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机制。西方上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集体谈判在保护工人权益,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是行之有效的。可以说,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工人阶级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值得我们借鉴,为我们所用。通过集体谈判制度有关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控手段,确保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决议能够为劳动关系双方自觉遵守,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三方协议的落实和履行应起表率作用。并为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协商与交往提供社会化服务, 积极推动劳资关系双方代表的组织,对劳动关系双方代表进行培训, 定期不定期地向劳动关系双方代表通,公正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设。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城乡分割,劳动者身份差别,管理体制人为的市场分割;社会保障系统仍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就业产生了极大的不利,使劳动者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另一方面对企业发展也是一种障碍,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更重要的是对劳资关系产生了极大影响,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政府应该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大力促进劳动力中介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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