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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
作者:吴晓灵    发布:2005-04-06    阅读:2951次   
在北京大学举办的MBS研讨会上的讲话
 
吴晓灵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非常高兴出席今天的会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在中国已研究多年,前一阶段人民银行也向国务院上报了在中国进行MBS试点的报告,目前报告已在审批的过程之中。审批MBS试点报告,核心的问题是风险是否可控和操作运行是否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次召开的研讨会对我们回答这两个问题肯定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是风险是否可控问题。金融风险一般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人们一般有较深刻的认识,信用评级、审贷制度、风险控制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等均围绕降低和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而展开;操作风险也因巴林银行等事件而引起人们的警觉,从而使人们加强了内控制度和内部稽核的研究;但对法律风险,中国金融界却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然而,法律风险如果没有事前充分的研究,将会造成一个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今天这个研讨会从中国有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每一个层面研究其法律支撑问题,无疑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有助于我们防范一个金融产品的制度性风险。
其次是一个金融创新产品是实践先行还是法律先行的问题。规范与创新是我们金融业在改革开放和发展中遇到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也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中许多“原罪”的根源之一,因为有些符合改革方向的做法突破了当时的政策法规。西方国家和中国在立法思想上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在西方国家,法不禁止即可为;中国的传统是法不允许不可为。前者为负面清单,后者是正面清单。法律是维护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负面清单是看到实践中公众利益受侵害而做出的限制。这种立法方法鼓励创新,用实践检验创新的结果并加以取舍。正面清单是立法者在判定什么事对公众利益有益。由于立法者能力有限、立法时间较长等原因,很难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的需求,因而对社会的合理需求会产生抑制。这种立法观念也反映在我们的监管工作中。一个金融创新产品,是先定规则还是先让它做起来。我想在金融大法和民事相关基础法律基本完善和相衔接的前提下,某些国际市场上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中国尚未做过的,应该可以在有内部规则和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向监管当局报备后推出,在产品运行中总结经验。在运行中,对一些重大风险和制度性漏洞,可以由行业协会协议自律或由监管当局加以规范,以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提高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MBS在国际上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把它引入中国应该是有基础的。尽管以往对这个产品在信用风险防范、信用增级、破产隔离等方面有所分析,但从法律的角度,例如民法的一些基本层面,土地房屋法律制度、抵押权相关法律、抵押权实现及MBS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等,我们研究得还不够。希望这次研讨会能从法律上分析中国开展MBS的条件,为MBS在中国的试点提供法律支撑。我们期待这样的结果,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