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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小视的力量
作者:胡恒松    发布:2005-04-22    阅读:2662次   
        我国工会组织在社会生产生活的作用是有限的,“外企拒绝组建工会”事件更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工会组织体制还有待完善,它在工人中的影响力还有待加强。笔者将从我国工会现有体制入手分析工人阶级自己都不支持工会组织的根本原因,并根据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建设和谐社会情况,简单分析我国工会组织应该如何改革和作为。
 
一.  工会组织简介
1.1   世界工会组织发展情况
        工会组织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而产生的,“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对工人采用最残酷,最原始的剥削方式,工人成为机器的附属品,劳资矛盾处于尖锐的对抗之中。工人面对资本的残酷压榨而奋起反抗,在实践中意识到联合起来的必要性。于是,在一些行业中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工人组织,这便是早期的工会[1]。”早期的工会组织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甚至各国立法禁止工人结社、罢工和示威。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竟争进入垄断阶段,工人阶级受到了更加残酷的剥削,尽管如此,工人阶级奋力保护自己的权益,坚持和雇主、政府斗争,工人阶级团结在一起的力量是令雇主和政府害怕的,在工人阶级运动的压力下,政府逐渐废除了禁止工人结社的法律,因此工会组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并且空前发展。开始出现工会组织代表工人和雇主谈判的现象,面对形势,欧美政府率先出台了《工厂法》、《工会法》、《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比如1906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行业争执法》。二战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的推动下,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劳资关系的干预,并且将其规范化、制度化。现在西方社会经常采用的方式是劳资谈判协议制、集体谈判制度、三方协商等,现阶段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很活跃,并且有一定的话语权,比如我国申请加入WTO组织时,西方某些国家工会组织从它本国的工人阶级利益出发,强烈要求其政府不通过我国的入世申请。
 
1.2 我国工会组织的发展情况
我国资产阶级最早出现在东南沿海地区,资本家对劳工的残酷剥削迫使劳工自发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工会,起初的工会组织性质完全和西方社会的工会组织一样,为了工人阶级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是独立存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政府根据新社会的性质,重新确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组织的使命,并且在法律上取消了工会组织最早拥有的罢工权,我国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这一制度的设置使得工会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工会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并不能够独立的代表工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将罢工权交由工会来组织行使,将对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切实维护工人阶级权益有利。例如,在英国集体谈判的发展中虽然英国的劳资双方是本着自愿的原则来进行集体谈判的,政府并不直接干预集体谈判,但英国历届政府大多鼓励扩大集体谈判,尤其是在二战后。其具体做法是,政府在1964年建立了工业法庭,并于1974年建立了“咨询调解和仲裁局”,来帮助解决劳资冲突,英国政府还经常举行三方会议。
 
二.  当前我国工会组织情况的分析
2.1 由“外企拒绝组建工会事件”的背景事件看我国现有工会体制
     “外企拒绝组建工会事件”的背景分析。2004年先后多家媒体报道了外企拒绝组建工会一事,这一报道不得不让人去思考“工会”究竟是什么利益群体的代表,工会组织该如何去作为?现实中的“工会组织”工人拥护的程度令人遗憾,“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令人失望,“工会组织”的体制令人心急。“工会组织”顾名思义,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它的作用毫无疑问是为工人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且它的体制由工人自己民主决定。
然而现实中的工会组织作用甚微。主要表现在工会组织没有能能够成为真正的独立组织,工会干部作用值得商榷,工会“罢工权”有待法律认可和确认,工会在我国公有制体制下长期形成了谈判对象欠缺。工会活动费用来源困难,依赖行政拨款和企业交纳的程度高,工会缺乏和工人沟通的机制等问题。
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的原因有:工会组织起初建立的动机是对抗剥削工人阶级的资本家,通过罢工等手段实现与资本家谈判,切实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随着公有制在我国的确立,工人阶级变成为了理论上的社会主人,工人在工厂干活等于为自己干活,于是工会的作用由于失去了谈判服务而逐渐弱化,工会组织逐渐成了为政府服务和职工的后勤机构,比如工人素质技能培训,工人退休后的业余生活安排组织等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政策促使了我国经济成分更加多元化,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工人对于企业来说一直是一个买方市场,企业不愁缺少工人,于是压低工资、减少福利和延长劳动时间等资本家企业出现的现象在我国企业内也成为了普遍现象;90年代以后我国加大了开放力度,随着外资企业的涌入,国有企业立即出现危机,很多开始面临破产、工人开始分批下岗,工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仍而工人却没有想到工会,或者忽视了工会的存在,或许工人也知道工会组织的存在,但是工人知道这个组织对于他们没有什么帮助,自然觉得工会组织的存在没有大的意义;随着MBO等一些政策的实施,国有资产出现了流失,工人阶级的财富积累被合法化的变卖,个体上访、群体造访所在地区的政府办公大楼等极端现象开始出现并且越来越频繁,这种极端行为也越来越被想维权的群众所采取,或许工人阶级知道只有这样极端,政府才会知道工人阶级的存在;
 
     跳出来看西方社会,工会是工人利益的代表,工人与工会签合同,工会再代表工人与资本家签合同,当工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会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谈判,合理的谈判条件一旦不能达到满足,工会将决定是否采取罢工等手段,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认可的条件。西方的法律明确规定工人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并且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劳动力买卖给资本家;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西方法律早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人阶级拥有罢工权;西方社会的工会组织通常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工作人员,大部分工会组织工作人员一般是由企业工人兼任机构职务,这样一则减少开支,二则可以使工会机构工作人员从工人中来,更加了解工人实际处境,更好地与资本家斗争,切实维护好工人阶级的利益。
 
      我国在建国以后,由于社会性质等原因,首先在法律中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于是我国工人罢工活动在法律中既没有得到承认也没有受到禁止,无形中消弱了工会的活动范围及谈判砝码。其次,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至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人的劳动力所有权,更没说人有权买卖自己的劳动力,这使得工人将个人劳动力以签合同的形式卖给工会组织缺少理论根源。第三,由于建国初期的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了配合政府增强工人阶级素能、丰富他们平时生活等的组织,一直以来,工会工作没有独立于行政体系,通常在国有企业内,工会主席惯例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设想国有企业内部发生劳资纠纷时,在职党委副书记的工会主席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呢?第四,工会活动经费一部分靠行政拨款,另外一个重要来源通常由企业按照工人工资2%交纳,“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2];无疑精明的老板们会从工人的工资和福利中实现其转嫁。对于现阶段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工人是不愿甚至是公开抵制加入工会组织,加之现有部分工会领导的官僚主义作风,更加加大了工人对于工会的抵触情绪;现今我国工会组织缺乏与工人的有效沟通,工会谈判对象的缺失以及谈判能力的低下是当务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现象也不断的出现,其中有关“农民工”的问题是必须得到关注的,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和前提,众所周知,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力量,由于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分为了“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两类型,其中前者又叫做“进城农民工”。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第一次相对公平的给予了农民工评价“进城就业的农民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提法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尚属首次。其实农民工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工人阶级,在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中,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引进农民工的做法,原因有三:一、进城农民工相对来说有一技之长;二、进城农民工的老物报酬只相当于国有企业正式的工人1/10;三、进城农民工好管理,不听话的可以随时解雇。甚至在一些城市以制度的手段把城市工作分成若干等级,同时对农民工工作进入领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2.2   我国工会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改革
        笔者认为我国“工会”应该根据本国特点借鉴外国成功经验,逐步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  尽快理顺国有企业内部领导关系,明确各项产权,建立起能代表国有企业的谈判的机构;对于民营私有及外资企业,在法律上规范他们的用工行为,一律采用工人与工会组织签定劳务合同,工会组织再代表工人与企业签定用工合同。同时工会组织要起到对企业监督的作用,防止腐败事件的发生。
     第二    在法律上,明确工会组织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代表权,恢复工人罢工权的合法地位,充实工会组织谈判力量;在体制上实行工会民主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实现工会真正行政独立,工会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采取兼职的形式参与工作。
      第三    实现工会组织经费多元化,工会必须与企业同时产生,工会的组建经费基础费用由企业承担,笔者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对于民营及外资企业,工会将是它们用工唯一合法来源,同时工会组织会积极协助企业提高工人的素质技能和工作积极性;对于国有企业,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形成了国有资产,因此工人有权动用部分资金用于工人阶级自身的活动;工会的运营费用由工人工资和工会组织经营获利取得,这样工会可以脱离行政拨款的控制而独立起来。
第四,   中国工会组织谈判能力的缺乏将直接影响到工会代表工人维权的效果,因此,工会组织自身素质学习必须加强。
 
三.“新工会”可以起到的作用探讨
 
           要想对现有工会体制进行改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必须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才能够真正建立起老百姓满意的工会,至于政府是否愿意并且如何改革的问题在此不做推测。在此只给出改革完成后的工会应该发挥何种作用的探讨:
一.配合经济建设,缓解社会各种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改革后的工会必须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指导下工作,改革后的工会(以下简称新工会),应该是职工信赖的组织,因此新工会对工人的引导将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力;新工会应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免费或自费学习,树立起工人正确的人生观、学习观、价值观,使他们的思想和技能素质跟上时代的发展。
二.快速转变角色,大力推进各项改革。新工会的领导干部必须快速地转变思维观念,有对亿万工人负责的责任感,主动承担“劳动力所有权主体”这一角色,这将大大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因为国有资产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共同创造积累的财富,因为我国没有形成类似与“农会”的组织,所以工会组织有代表全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监管国有资产、防止其流失的历史使命。实际上,西方国家的工会已经在行使劳动力的占有权,但由于没有概念的规定,工会的法律地位还是不明确的,其作用也因此而显出局限。[3]
三.规范用工市场,保护弱势群体。进城农民工也应该划为工人阶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新工会将以工人阶级整体的身份与用工单位进行劳资交换,这必将有助于改变弱势群体难讨工钱的现象,新工会会及时通报各种合法用工信息,帮助劳工实现就业。
 
参考文献:
 
1.2003年第51期《劳资关系的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劳资关系”一文  中共中央党校/王大庆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焦建国
 
2. http://www.molss.gov.cn/correlate/ghF.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 第第(二)条
 
3.《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2004 中国经济出版社/刘永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