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源于不受约束的权力。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市场力量的作用范围在扩展,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和党政官员仍然保持着相当大的支配资源的权力。于是其寻租行为可以长期存在,甚至蔓延开来成为社会公害。在我国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腐败成为最尖锐社会问题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调拨批文、卖外汇额度,到90年代以来的不规范土地批租,腐败总是与相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权相伴而生。
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中,经济资源的稀缺性是一个永恒的存在。面对稀缺,人类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一是让市场价格说话;二是实行计划配额制度。前者通过供给和需求的调整达到市场均衡;后者则在不改变供求态势的情况下用行政力量实现配额均衡。在后一种情况下,当配置资源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时,就会提供权力寻租的广泛机会,引起严重的腐败问题。
所以,研究腐败必须从权力垄断开始。本书选取了稀缺最强的金融业作为重点解剖的对象,考察了从金融监管权到资金配置权的垄断性,以金融腐败指数测度上述垄断所导致的寻租规模和总体社会成本。这无疑是符合腐败发生的基本逻辑的。
由以上逻辑得出的进一步结论必然是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是不健全的市场制度的产物,从源头上反腐败的基本途径在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人们常常以“利令智昏”、“丧心病狂”等描绘腐败分子的心理特征。但是这种描绘并没有说明他们的贪婪追求之所以会在屡屡得逞的过程中无限膨胀的制度原因。腐败分子也许具有更高的风险倾向,但是他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我们的体制存在的某些漏洞提供必然性的。
必须承认,在从传统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腐败行为存在上升趋势,这是中外皆然的事实。在某些东中欧国家制度转型中,体制巨变引起社会财富和资源存量在短时间的重新分配——这样的制度安排造成了资源再分配进程中的不公平,最接近权力主体的人可以最低成本和最短时间聚敛大量财富,从而形成了金融大亨、石油大亨等垄断国家经济命脉的寡头。政府腐败曾一度使其公共职能陷于瘫痪,甚至出现公民的合法权利保护却不得不依赖黑社会组织的现象。在我国的市场形成和国有、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权力寻租、盗窃公共财产和利用市场不规范敛财致富的活动。哪怕新的所有者是有效率的,但产权交易是否经过市场竞争,最终获得产权的个体是否经过经营者市场的检验,都是没有制度保证的。更何况在程序不公正的情况下得以暴发致富的人往往只是靠权力吞食社会财富的寄生虫、过去没有、今后也不可能对社会财富的增加做出贡献。
但是,改革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扼制腐败要求停止改革和向行政主导的体制倒退。本书对金融腐败与金融改革的相关性论证正是新旧体制转换中的制度冲突会造成约束真空,由此形成大量寻租行为。正是这些寻租者希望改革停顿以持续获得腐败交易收入。
银行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一部分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获得了一定的市场选择权,他们不再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但是,由于这种选择权只给了部分企业,使它们成为具有特权的垄断者,而且金融市场不规范、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到位,这种不受约束的资金自主配置权演变为信贷、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不规范寻租行为。金融腐败侵蚀着金融业的肌体。在银行业,不少腐败行为都以资产质量和利润下降为代价,而不良资产总额和占比过高始终是中国金融稳定的现实和潜在威胁。在证券业,股票发行的腐败激发了圈钱行为,股票交易中的坐庄、操纵和内幕交易扼杀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致使股市发展与经济增长水平不完全对称。不下大力气从源头上反腐败是无法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的。从监管体制、机构投资者法人治理机构,到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设等体制改革措施都有利于我国的金融发展,也有利于逐步净化金融市场的肌体,实现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健康运行。
我国改革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推进市场化改革是扼制腐败的基本途径,在历史上曾经盛行的商品寻租行为随着市场放开和“标的”丰裕而烟消云散。有理由相信,金融改革是遏制金融腐败的根本手段。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金融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到位,以至金融业对外开放,都能够起到硬化金融机构预算约束,校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限制金融机构垄断,促进规范的市场行为的普及化,依靠资金配置权寻租的腐败行为必然逐步弱化直至消失。因此,经济发展和市场规范是治理金融腐败的硬道理,而改革才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