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劳资和谐问题,最近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日报》2005年07月27日发表文章《我国流动人口已超过1.4亿,立法维权刻不容缓》。文章指出,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介绍,2004年至今年2月,全国已追缴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偿还比例占上报拖欠总额的99.1%。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案(事)件15万余起。。2005年07月26日《人民政协报》报道: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权益,河南省政府日前通过审议决定,将正式出台《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将出台首部地方立法专门保护民工权益》)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工权益的地方“立法”将在中原大地诞生。这表明,我国维护劳动者权益进入制度化的轨道,这是从经济基础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举措。
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关系中,劳资关系极其重要。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总数已逾1.5亿,成为第二三产业真正的主力军。现今中国农村,有80%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这意味着有七到八亿人与农民工有直接经济关系,加之农村家庭与城市家庭的亲情联系,在当代中国有十亿以上的人口关系着农民工!在建构和谐社会中这意味着什么?它不仅仅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点,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经济关系的最为基本、牵动经济社会面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关系。仅仅注意到有1.5亿以上的农民工是远远不够的。这1.5亿农民工所在企业,基本上是私有经济中的非公有制企业,那末农民工面对的基本上都是私企老板,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典型意义的劳资关系。非公有的私有经济在我国,目前已经占据半壁河山,私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事实上成为最为活跃、最具张力的能动因素,它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影响力之巨大,是毋庸置疑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资关系令人担忧。近年来,骇人听闻的民工权益受害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经营者置雇佣的民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他们眼中,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只不过是他们获取利润的垫脚石,可以随时踢开。从各地的状况来看,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一些个体民营和外资企业克扣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加大劳动强度,甚至体罚、非法拘禁外来务工人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对流动人口没有做到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多方收费、层层盘剥;有的从狭隘的地域观念出发,不能公正处理流动人口遭受的不法侵害事件。由此引发的报复性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庞大的私有资本,庞大的农民工的劳动,由此结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影响力,怎样估计都不会过分。劳资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和谐;劳资关系不和谐,是经济社会最严重的、也是最具有破坏性的灾难。
但是劳资关系的和谐必须要有制度保证,必须要有经济机制做基础。离开了相应的制度与机制,劳资关系即令和谐于一时,也不可能和谐于长久。离开了相应的制度与机制,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那末劳资对立与矛盾将是经常的,不断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
劳资一旦发生纠纷,目前虽然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组织机构出面调节,但多半是难起作用,多半是徒有虚名“聋子耳朵”。在中国,劳动者维权的最高成就是领导人批示。个别幸运者甚至得到了高层领导的批示,为自己争回了权益。然而,在本质上说,靠当权者批示是维权的最大悲哀。媒体,曾经为劳动者维权立下汗马功劳。每当发生一起民工权益受损事件时,大报小报争相见“报”,新网旧网唯恐漏“网”,可热闹过后,即令起到了某些头疼医头的作用,但劳资关系现状依然。该发生的事件明天还会发生,该出现的纠纷日后仍旧出现。于是,一轮又一轮的讨伐声再度掀起。
没有制度建设与机制保障的劳动者维权,永远是个案解决问题。个案问题个别解决,如同对个别乞丐的施舍,即令再慷慨,也不是对贫困问题的根本消除。所以,我再次强烈呼吁,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从制度上、从机制上打造好经济基础。
第一,我们社会应该提倡一种敬畏劳动、敬畏劳动权的价值观。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如此神圣,世间所有财富都是经过劳动之手点石成金,都是劳动的果实,以至于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整个世界都弥漫着劳动的恩惠!难怪穷人即劳动者“圣经”──《资本论》的作者马克思满怀激情地说,劳动是社会的“太阳”。正是这位伟大导师,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劳动创造价值,从根本上廓清了理论迷雾,为劳动者提供了认识经济社会的方法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加感激劳动,更加敬重劳动,从而我们要更加善待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敬畏天赋劳动权。
第二,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是被雇佣者,是被动方,面对强大的资本,他们是弱势群体。那末调整劳资关系,必须从有效遏制资本的违规行为、打击资本的违法行为入手。当然,这种遏制与打击必须有区别,在不违规违法的前提下,主要通过经济机制实现,主要通过政府的相关政策来打压,来限制。一旦超越边界,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制裁。
第三,完善企业工会组织,劳动者联合起来,平等与资本进行博弈。工会的主要职责并不是过去理解的那样,平日里组织员工搞活动,它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督促企业落实好《劳动法》。工会,作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它必须独立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否则它就失去历史存在权。在这一点上,我国的企业工会,首先要与国际接轨。在国际上,工会是一方力量,它与资本是平起平坐的,是成为劳动者权益的真正代表,它甚至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拥有。前不久有一则报道为世人十分关注:据6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海尔收购美国家电巨头美泰中人们意外发现,“目前美泰的任何买家都要和其工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和工会的谈判失败,任何并购交易都很难成功。”这则消息,我国各级工会不知作何联想?
第四,建立劳资双方对话机制,打造劳资双方互动平台。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完善劳资关系的三方机制,即由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问题。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这在事实上承认了劳动者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方,使我们对劳动者能够与资本进行平等对话树立的信心。问题的关键是,我们需要行动,并且需要有相关配套的机制出现,否则三方对话机制将空谈。进一步讲,劳资双方的对话,必须是经常的,即时的,这样才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变了。
第五,调整劳资关系,政府应当承担责任。政府的干预,不应该是行政式的,而应该是政策式的,应该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提供法律依据。那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应当仅仅由市场来调节的观点是不对的。政府必须对初次分配进行干预,包括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和“参与”。各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程度不同,但政府完全放弃管理,在世界上也是绝无先例的。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过程中,保证劳资关系的正常发展,使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当然,不应该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局部地区出现的劳资关系个案进行直接干预。总之,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管理和调节的作用,成为劳资关系的“和谐之手”。
第六,建立独立的劳资关系监督机制。没有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要想和谐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也是有缺憾的。没有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甚至都不可能获得劳资关系在私人企业中现状的资料。首先,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庞大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群。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出现,对传统媒体的公开性、即时性与传播速度进行了革命。媒体在对劳资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报道与呼吁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甚至非常危险的工作,今天我们之所以能对劳资关系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进行判断,正是媒体的贡献。其次,我提议建立“企业调查员制度”。企业(工厂)调查员制度,是一项古老的但行之有效的制度。它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工业革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他在大英博物馆阅读了大量企业(工厂)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并在书中引证了这些原始资料。根据中国特色,我建言在各级人大下设立一个“企业调查员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聘请有职业道德的,有专业知识的,有独立精神的人士担任调查员。人大授权每个调查员,担负一定区域中企业劳资关系的独立调查,并定期写出固定格式的报告,直接呈送人大。每个调查员应当有相当的独立调查权限,并享有某种豁免权。同时,如果知情不报,将轻则遭责,重则追究其责任。最后,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劳动者的生存状况,都来关注劳动者经济权益的保障,都来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有了广泛民众的监督,定会为监督机制添光增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