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年会 -> 2002年年会:“入世后,中国发展战略的思考”
2002年中国经济50人年会会议纪要——入世
作者:魏杰    阅读:110435次   

魏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

  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政府怎么入世?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首先要调整的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就有一个问题,政府和企业在世贸组织条件下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我觉得这种关系有十个要点。

  第一、 政府不是企业配置资源的主体。
  这一条要明确,市场才是配置资源的主体,即使有些资源要求政府配置,也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不能搞行政的方式。

  第二、政府不是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
  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是企业本身,不是政府。企业就是出资人的合约,出资人的合约决定了制度的安排。而我们现在是:政府是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所以好的改革推不动的原因不在于企业本身的选择,在于政府。

  第三、政府不能再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
  政府是所有经济成份的政府,因此政府不能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包括建堂同志讲的我们的银行问题,政府不能再办商业银行。政府机构是非政府法定机构,不是政府系列。法律赋予它权力去代表全国人民管理国有资产,但并不是说它能够作为政府机构存在。证监会就是事业单位,它也不是国务院的行政系列,因此要考虑这个思路,不能再搞出一个看似政府的部门来,这样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

  第四、政府对于企业利益的分配。
  这种分配的临界点不是别的,就是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范围,由服务来决定对企业利益的分配。如果税收不断增加,告诉我们是由于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所以增加税收,没有这个道理,因为政府是预算安排,有事才有钱,不是基金,基金是有钱后有事。

  第五、政府挤出效应要受到约束。
  不能以启动经济为由无限度的扩大挤出效应。要考虑政府投资成本如何,不行就不能增加。

  第六、政府最终是要为企业服务的。

  第七、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审批制,应该是备案制。
  这是全世界的做法。我们连进出口权都要审批,我查了一下,其他国家没有这个做法。一个企业成立后,既要面对国内市场,也要面对国际市场,天然具有进出口权。

  第八、不具有司法权的行政机构不能随便查封企业的人财物。

  第九、政府和企业都是建立在法律制度上的活动主体。
  在法律基础上,一个依法经营,一个依法管理,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只要企业不违法,政府不能干预。

  第十、企业对政府有完整的诉讼权。

  所以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如何确定?按照世贸组织现有文件。这十个要点是要坚持的。所以政府入世,要考虑政府和企业关系的调整。这是我接着世锦和晓西同志的话题,补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