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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过时了吗 ?
作者:王 琪    发布:2005-08-29    阅读:2844次   
Abstract: After having a further understanding on Labor Value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by Marx, combined with the policy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n “Decisions on Certain Issues of Perfecting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put forward at the Third Plenary Meeting of the 16th CPC National Conference, this essay refutes some beliefs such as out-of-date of Labor Value Theory and Value Theory of Production Factors, positively adheres to the rightness of Labor Value Theory. And this essay emphasizes that the current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in China inherits and develops Marx’s theory of income distribution.  
 
Key words: Labor Value Theory,    Income Distribution,   Production Factors
 
问题的提出:
时代的发展必然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的社会结构和所有制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传统分配制度愈来愈显出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对传统按劳分配制度的质疑,要求改革现有的分配制度,这本来是正常的。然而,近年来,理论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按劳分配已经过时,否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有人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 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文章第九部分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本人认为现有收入分配政策不仅体现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肯定与坚持,而且突出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与时俱进”、丰富并发展了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
 
文献回顾:
理论的创新源于实践的需要,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一定要有新的收入分配理论对之进行解释并接受指导。自从大卫·李嘉图对收入分配理论进行专门研究以来,经济学中有关收入分配理论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各个学派不断提出自己的分配理论,代表人物有李嘉图、马克思、萨伊、克拉克、帕累托和库兹涅茨等。若对这些代表人物的理论进行整体划分,各种分配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规模性收入分配理论和功能性收入分配理论。帕累托和库兹涅茨等属于前者,而李嘉图、马克思、萨伊、克拉克等属于后者。规模性收入分配理论,又称个人收入分配理论,讨论的是个人或居民户或某一阶层的所得与总收入的关系。它强调的是某一阶层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关系及其变动,所以规模性收入分配有助于分析社会总收入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功能性收入分配,又称要素收入分配理论,讨论的是各种生产要素与个人收入的关系,尤其是劳动、土地和资本与个人收入的关系。它强调收入的来源,有助于揭示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由于现实的原因,人们对功能性分配理论的关注远远超过对规模性收入分配,多年来前者在收入分配理论中长期占住统治地位。其中早期的代表人物是威廉·配第,他提出了著名的“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论断。另一个代表人物是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的以“三位一体公式”为核心的西方经济学的要素分配理论。他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商品的价值,自然就都应该参与分配,分别获得工资、利润和地租。再一个代表人物是马克思,他认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各种收入的源泉是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这个新价值之所以采取各种收入的形式(即分配形式或分配关系),则是由生产形式(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和社会主义建设开始以后,主动选择了属于功能性收入分配理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客观要求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没有权利向社会领取劳动报酬。
 
一、       新的收入分配政策坚持了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在分配上,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6页)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是由社会主义时期的生产条件(包括物质的生产条件和人身的生产条件)的特点决定的。物质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联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他们在全社会范围内或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共同占有劳动成果。而生产的人身条件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身特点。在社会主义阶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还依然存在,因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也有明显的差别。实行按劳分配,用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不同的工作能力这个“天然特权”,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另一方面,生产关系要由分配关系来实现,改变了分配关系也就改变了生产要素所有权,也就改变了经济制度。我国收入分配方式的变化是同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相适应的。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经由过去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 所有制结构,不仅有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存在多种非公有制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相应要求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与之相适应。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是主体,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如前所述,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公有制经济在分配关系上的实现形式。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应在分配上必然以按劳分配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巩固并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然而,除了作为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成分之外,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非公经济成分:个体、私营、外资、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等都占有一定比重。在这些经济成分中,不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而应该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如直接劳动所得、投资收益、利润分成等。
 
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我国现阶段提出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开始有人对劳动价值论提出质疑,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由于受西方经济学的影响,他们认为既然劳动和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价值,劳动就与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就商品使用价值的源泉。人的劳动与大自然、各种生产资料相结合就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创造者,也就是说商品价值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即要素价值论。
要素价值论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要素价值论没有区分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因而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次,要素价值论混淆了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一方面将不变资本的价值逐渐转移到新商品中去,另一方面劳动力的发挥使用形成新价值。价值增殖过程是除了转移旧价值c和劳动力价值v后的剩余价值。至于这个剩余价值由谁占有,表现为私人剩余价值、集体剩余价值还是国家剩余价值,则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另一个问题。最后,要素价值混淆了财富和价值的区别。事实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财富和价值是进行严格区分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重属性,使用价值(财富)只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财富的物质内容总是使用价值构成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驳斥了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观点,强调劳动与自然界在一起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08页)对于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予以严格批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资本论》第1卷第57页)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显然揭示了这样一个观点:价值的源泉是一元的—活劳动,财富的源泉是多元的—除了劳动以外,还有自然界其它生产资料。作为劳动主体的活劳动,既是价值的源泉,也是财富的源泉;作为劳动客体的有形或无形生产资料,既是财富的源泉,也是价值创造的必要经济条件或基础。
社会每年投入产业部门的活劳动总是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商品生产总过程中,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就相应为补偿可变资本的部分加剩余价值v+m。这个新价值作为收入,就是v 转化为工资,m分割为利息、企业利润和地租。新价值v+m就是工资、利息、企业利润和地租的源泉,而价值的唯一源泉又是劳动。总是先有价值的创造,然后才有价值可供分配。然而这个新价值之所以采取各种收入分配形式,则是由生产形式(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即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决定的。这种所有权并不创造新价值,只是具有对已经创造的新价值的索取权,失去这个索取权也就等于失去了所有权。例如,土地所有权是由地租来实现,如果出租土地得不到地租,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资本论》第846页)。同样,资本的所有权由利息来实现,如果贷款得不到利息,实际上也就是对资本所有权的否定。
 
二、       坚持并发展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
    按照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一方面,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按劳分配是单一层次的,全社会是统一的分配单位,每个劳动者直接把他的劳动贡献给社会,由一个社会中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直接分配给他们相应的个人消费品。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条件都明显发生了巨大变化,适应这些变化,现阶段的按劳分配理论在坚持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内涵;另一方面,马克思虽然明确指出除了劳动之外的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实际上现在还包括知识、技术、信息和管理等要素)也是使用价值(财富)的源泉,作为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应该参与分配,但他并没有明确阐述按要素分配的实际衡量标准,即使在其理论内核中包含某种标准,比如说“要素贡献”,但这种标准也一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提出的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内涵有较大差别。现阶段我国提出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了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具有其客观必然性。产品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还涉及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方式。这两方面共同决定着产品分配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实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条件分配的这两方面决定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前者指明收入分配结构取决于所有制结构,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这些在前面已经得以阐述。后者指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各种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无论归谁所有,都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在配置,这种配置再配置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生产要素的使用者须支付与生产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相应要素所有者以其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的分配,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中要素价格的决定与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要素的价格参与收入的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与按要素相结合的按劳分配,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有所不同。首先,按劳分配不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直接社会劳动时间量进行消费品的直接分配,而是借助商品货币关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劳动和企业的联合劳动都不具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消耗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还要采取价值的形式,通过商品的实现过程体现劳动的社会性质。因此,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按劳动创造的价值来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其次,按劳分配要通过企业这一环节来实现,而不能由一个社会中心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企业进行联合劳动,生产一定的商品,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效率自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就不仅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相联系。因此企业是影响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最后,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只要是工资机制,而不是劳动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的社会贡献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量来衡量,还需要价值插手其间,因而不能借助于劳动券进行收入分配,只能借助于价值形式—工资形式来进行收入的分配。
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既体现了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继承,由体现了对它的巨大发展。继承的方面前面已经得以说明,而发展的方面又具体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将“要素贡献”作为收入分配的具体衡量标准,这是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的。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贡献”的具体实现形式,更是马克思未曾讨论的内容,所以,这一思想也是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在自身创造财富和价值过程中的具体贡献来分配的,而其经济实质是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在要素创造财富和活劳动创造价值过程中所贡献或提供的要素数量及其产权关系来分配的。这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形式和实质。按要素贡献分配归根到底可以分解为劳动所得或按劳分配与资本所得或按资分配。当把管理、技术、信息等作为劳动来看并参与实际分配时,它们属于劳动所得或按劳分配的范畴;当把管理、技术、信息等作为资本来看并参与实际分配时,它们属于资本所得或按资分配的范畴。然而,各种要素收益的量的规定是由什么规律和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呢?当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使不同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比重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主观性生产要素看,按要素分配首要的是按劳动者(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才能、贡献、管理水平和知识技能进行分配;而客观性生产要素因生产过程中资源结合体系的变化,其配置效率也大不相同。因此,主观性生产要素应依据其复杂与熟练程度及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参与分配,客观性生产要素应依据其稀缺程度极其在财富形成与价值形成中的贡献参与分配。
事实上,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数量和质量,可以通过要素的边际收益加以反映。因此,边际收益反映了要素的贡献,其量的大小决定了要素的报酬。对于劳动收入来说,其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性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大小,同时受劳动熟练彻底和劳动强度的影响。在不同的部门,由于劳动要素的供求由市场自发地调节与配置,当同一劳动要素投入某一生产环节,在生产力状况优于其他生产环节时,其生产的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边际收益则大于其他生产环节的边际收益,相应的劳动报酬就会大于其他生产环节,边际收益就是衡量劳动要素贡献大小的标准。对非劳动性收益来说,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取的报酬同样也取决于这些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其量的计算最终取决于非劳动性生产要素边际收益量的大小。例如,土地要素贡献的衡量标准是土地的边际收益产品;而资本要素贡献量的衡量标准是该资本要素在生产力作用下取得的边际收益产品。
要素所有权只是决定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取得收入,但收入的大小不能仅凭所有权来说明。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要依靠要素收益权。不同的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占有数量、要素结构、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水平等方面千差万别,会改变各要素在生产过程发挥作用的质和量的比重,从而带来不同的经济收益,表现出要素贡献的差异。尤其是随着资本市场结构性变革,是出资者、创业者与管理者相分离,要素所有者可以把要素所有权或经营权以委托、承包、转让、租赁或者拍卖等方式让渡给不同的法人实体或市场经营主体,但最终的分配则取决于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与贡献、各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与贡献、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贡献。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不加消化的吸收是有害的,而不加分析的全盘否定更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辨证地分析,“洋为中用、古为今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别政策既不是否定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按劳分配理论,也不是对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照搬照抄,而是在肯定并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的国情科学地发展了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及时制定了正确务实的收入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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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 琪,男,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
E-mail: wangqi62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