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 三农问题
关于土地私有化改革的建言
作者:武家璧    发布:2005-12-01    阅读:2782次   
    一.对现行土地公有制的基本认识
    现有的土地公有制并没有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有其田”的是国家和集体,而真正的“耕者”农民并没有得到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只是得到了由国家和集体分配的小块份地的使用权,同时换来两大枷锁:一是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的农业户籍(历史上的“编户齐民”);二为农业税费负担(公布不久的“取消农业税”政策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希望)。农民摆脱了地主的经济剥削,却在某种程度上沦落为国家的依附农奴,在国家经济剥削的同时套上户籍枷锁。农民失去自主择业、自由迁徙等基本人权,甚至国民待遇,相比旧社会而言,农民的人生依附关系不是减轻了,而是加强了。农业生产力没有得到根本的解放。究其根本原因,从经济角度而言,与土地所有制有关。
    类似的土地公有制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以西周社会为典型,封建主的土地属于国有,在农村出现土地、牧场等生产资料公有的西周“农村公社”。东周以后出现以鲁国“初税亩”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化浪潮,此后中国进入土地私有制时代。显然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制根深蒂固,没有更改。其间历经战乱,出现过大片土地荒芜的情况,封建政府采取将土地班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的政策,但这些土地很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土地。共产党领导民主革命,本来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使大量流离失所的农民得到土地;这一理想在建国初期前后得到很好的实现,但却在1956年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引进前苏联“集体农庄”(现在看来是失败的)的土地公有制,这不仅不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而且被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证明它并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二.土地公有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负面影响
    土地公有制在中国农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负面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1.土地延包之后,农民的小块份地得到政策保障,但小块份地的土地收入不足以使农民脱贫致富。农业税取消之后,外出务工农民并没有大规模返乡种地(监利县的情况即是如此),说明土地收入不足以吸引他们。土地延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起到了稳定农村社会的作用,但却不能使农民大规模地脱贫致富,这样下去,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难以实现。
     2. “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减少农民的数量,土地集中使用和规模经营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的趋势。农业税取消之后,由于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深层原因(官僚机构臃肿、农民没有话语权、缺乏舆论监督等)并未根本解决,农民负担有反弹的趋势;部分农民返乡种地重操旧业,与减少农民数量的努力背道而驰;返乡农民与“种田大户”争地,使土地集中使用和规模经营的设想受到冲击等等,好的政策并未产生好的效果。
    3.“种田大户”和土地经营者由于没有得到土地的产权,不愿意、也不敢对土地和农业生产进行长期投资,经营活动仅限于短期逐利行为。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道路交通等得不能得到应有的兴修和维护,甚至无人问津,土地增长财富的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长此以往,人不能尽其才,地不能尽其用,货不能畅其流,农业生产没有出路。
    4.农民得到小块份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被认为得到基本保障,没有人愿意为农民获得基本的国民福利待遇(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而买单,农村社会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5.不利于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建立现代农场经济,难以彻底完成农业现代化、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并与国际接轨。
    以上消极和负面影响,与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对建设 “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都是不利的。
    三.土地私有制的危害及其防范
    土地私有制的最大危害是必然出现土地兼并和集中,大量失地农民流离失所,沦为流民,造成社会动乱,甚至导致农民起义和革命。
    历史上土地私有制的另一结果是丧失“编户齐民”地位的农民进入官僚贵族和大地主的庄园,变为依附农奴和武装家兵,庄园经济成为封建割据的经济基础。历史上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以后出现军阀混战和三国鼎立的局面,中晚唐出现的藩镇割据和唐末农民大起义,都是由土地兼并最终导致封建割据和农民革命的典型例子。
    在私有制下土地兼并的趋势是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执政者多么英明伟大,只要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兼并和集中就不可避免。现代农业生产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和规模经营,因此比封建社会更加需要土地私有制。问题不在于消灭私有制,而在于如何防范流民问题,以及豪强地主凭借经济实力干预国家政治的问题。建国初期毛泽东主席的做法是消灭私有制,建立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同时发明一个城乡二元户籍登记制度,将农民死死地束缚于土地之上,企图彻底解决流民问题,铲除地主阶级干政的土壤。但这牺牲了农民的基本人权,使农民回到封建社会依附农民的地位,是历史的倒退,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名曰解放农民,实则束缚农民,也束缚了农业生产力。
    在现代社会和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防范流民问题应该将农民的国民福利待遇与私有土地相联系,土地兼并者应该支付失地农民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才能得到土地的所有权。这一部分土地价值不属于市场价值,地主不得以现金支付方式与农民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而必须向有关部门支付足额的保险金,政府在政策和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从而防止流民问题引发社会动乱。同时健全民主制度,建设法制社会,开放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等,使政府的政策建立在广大民意的基础之上,体现最广大人民包括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从而防止豪强地主凭借经济实力干预地方政治。
    四.土地价值与价格
    土地价值应该包括市场价值与国民福利待遇价值两部分。前者由市场决定,后者则是由共产党领导民主革命取得胜利赋予的。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思想中认为革命胜利后地价上涨的部分属于国家。共产党革命的胜利成果也不能不体现在土地价值之上。
    土地的市场价格 = 土地收入 / 利息
    土地的国民福利待遇价格 = 失业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等
    前者表明,将土地市场交易获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可以获得相当于经营土地得到的直接经济收入。后者本来应该包括义务教育支出,但国家将出台免费九年义务教育政策,等于由国家支付了一部分土地价格,故应从土地的的国民福利待遇价格中扣除。
    设想土地如果只有单纯的市场价值,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没有“三险”保障的情况下,很快会陷于赤贫而沦为流民。旧社会那种贫苦农民流离失所、卖儿卖女、逃荒要饭的历史悲剧将会重演,无数仁人志士和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革命成果将付诸东流,违背我党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也违背了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这当然是荒唐的,不可接受的。
    五.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土地私有化过程中最先应解决的配套性的制度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免费九年义务制教育问题,可以看做是由国家支付的国民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应由国家财政予以解决;其二是取消农业户口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如果不取消户籍歧视,大批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享受不到与市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将沦为庞大的弱势群体,成为城市不稳定和社会动荡的隐患。实际上城市的建设与繁荣,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高楼本是穷人修”、“富人欢喜穷人愁”,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几时休?对农民的歧视政策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即使在封建社会也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我们有什么理由还要维护?其实这个问题比其他问题应该更好解决,因为政府一纸法令就废除了,问题在于一些顽固官吏头脑中的封建残余思想作怪,解决这一问题尚须一个过程。但如果实施土地私有化,这一问题必须同步解决。
    2.为了保障土地第二部分价值的实现,政府应该拨专款资金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医疗设施的改善,修建养老院、敬爱院等,加快小城镇的工业化和乡村城镇化的步伐,投资乡镇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以吸纳农村失业人员的就业等。
    3.土地私有化应在贯彻施行新一轮土地延包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对于不属于土地延包范围内宅基地、自留地(菜地、坟地等),暂不划归私有,从而保证失地农民“有家可归”,以减轻农田私有化带来的冲击。
    4.可以考虑村级组织保有少量的“公田”,其土地收入用于发放村官的工资以及开展村务活动等。
    5.土地私有化应该在进行广泛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教训,有组织、有步骤地推广实行。首先调查目前农村土地集中使用的现状,经营者是否愿意购买土地,以及能否承担土地的超市场价值。也可以分地域、有区别地推进,如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由地主完全支付两部分土地价格,而在经济欠发达及土地收入较低的地区,地主只须支付第二部分土地价格等。
    1681年俄国实行废除农奴制的改革,农民获得了自由民的权利和地位,但农民必须缴纳一笔赎金以后才能得到一份土地。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的同时,被剥夺得一干二净。这是历史的教训。如果我们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也对农民造成了掠夺和伤害,那么我们就没有超越历史,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