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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戏与贱卖银行之争
作者:周其仁    发布:2005-12-13    阅读:4609次   

    国有银行境外上市,引起了“贱卖银行”的争议。攻之者说,国有银行卖给境外投资人的股份作价偏低;辩之者不同意,认为没有贱卖。怎样看才对呢?

    让我们从浅处开始。一间戏院,坐满了观众看戏。此时此景,什么所有制也可以。比如,这家戏院可以私人独资拥有,由私人老板负责经营,并独自获利或承担亏损。这家戏院也可以由一群私人出资者共同拥有,“共有”的模式取决于这些出资人的约定。他们可以“合伙”所有,就是同进共退,一起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合作社”所有,就是决策投票按一人一票计,但收益分红按出资多少为凭;也可以搞“股份经济”。

    当然,这家戏院也可以搞成以消灭私产为基础的公有制。就是说,任何私人都不可合法拥有戏院的任何一部分,他们只能“集体地”——也就是作为不可分的人群整体——共同拥有这家戏院。“集体”的范围可大可小,大到全人类(!)抑或囊括一国的全体人民,小到几十户或十几户,不过最少也要两人以上。

    戏院的用途就是供观众看戏。私产制戏院按市价卖票招徕观众,收益按私产及其合约分配。公有制戏院可以对成员免费、对非成员收费;可以对成员也收费,然后收益归“集体”公有。在理想的情况下,不同所有制对戏院的使用(看戏)没有什么影响。就是说,在使用权的层面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差别不是那么直观和重要。

    可是,一旦涉及转让,情形就迥然不同。试想这家戏院现在要转让——不问理由,就是要部分或全部出让——怎样做决定呢?私产独资看来最简单,因为业主一人就可乾纲独断。卖不卖、卖多少、卖给谁、什么价,他觉得合适就合适。以私产为基础的共有制呢?也好办。既然是在私产基础上的合约,那就一切照合约办。当然,如果约定了“一致同意才可转让”,转让就要支付“得到一致意见的成本”。比较之下,股份制企业最简单——每位股东都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举手表决,也可以“抬脚投票”,把自己的股份——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卖掉了事。

    集体制的麻烦

    “集体”制就麻烦了。除非所有成员对转让皆持相同意见,否则怎么综合不同的意见做决定?由于消灭了私产,集体内的收益和决策权利都不可能量化到个人,一旦成员的意见不同,怎样产生“集体意志”?规模小,还好办。比如一个小集体,可以规定凡涉及财产转让,需成员投票决定。但是集体的规模过大,或没有清楚的规章,转让资产涉及到对未来收入机会的判断,人言言殊,麻烦就大了。这是说,不同的所有权安排,涉及转让就有明显的区别。不是谁好、谁坏、姓“社”姓“资”,而是转让费用——交易费用是也——高低会有很大的不同。

    不幸的是,这次争议涉及的国有商业银行,偏偏是天下所有者人口最多、又从来没有事先约定转让规则的“超级大戏院”。论所有者的人数,中国的“全民所有”可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所有者主体。至于“从来没有事先约定转让规则”,那是事出有因:要是不走市场经济之路,全民财产根本无须转让!

    就是要定全民资产的转让规则,也难于登天。中国建立全民制时的人口6亿,虽然比现在少很多,但是到哪里开会?怎样议事?如何决定?从何执行?讲到底,就是因为根本无从操作直接的“全民所有”,才出现了代理制——由党领导的政府代表人民来管理全民财产。所以,讲了那么多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国有企业”,甚至没有人发现。

    代理制可行吗

    但在法理上,特别是在不少国民的心目中,政府毕竟总还只是受托人。“超级公司”的日常管理可以交给政府打理,或由政府再委托给政府任命的“代理人的代理人”。问题是,涉及到股权转卖这样的事项,也可以由代理人决定吗?“全民主人”就不可以议论议论?当然可以议论,正是在议论中大家意见相左,才争议四起。

    要看明白,难点不在技术层面。攻辩双方争议资产定价的细节,我以为多少都偏离了主题。天下哪里有一个“客观的”资产定价公式,只要用这个公式,任谁算出来的资产之价都是一样的?没有这回事!资产之价是对未来收入流贴现值的主观估计,不同的“主”当然有不同的“主观估计”,所以才需要资产交易这样的市场过程,大家讨价还价一番。

    此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股权转让,买家们——外国金融机构——纵然不是名花也个个有主,他们当然不乏各自的“主观估计”。问题是作为国有的卖家,“主观”之主究竟是谁人?是“全民”吗?十几亿人的主观估计怎么可能相同?要是不同,以谁的估值为准?是政府吗?已经那样做了,可是为什么还是争议四起?而政府大员为什么还要纷纷登场做仔细的解释和辩护?

    关键在于转让程序合理

    这就是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别之处。我的看法,首先要解决程序合理性问题。这就是要问清楚,究竟经过何种程序才能确认国有资产的转让之价是合理的?现行体制本来就提供了一套程序,即政府及其委托的部门和机构全权处理国资转让。国有机构到境外上市并不是今年才开始的,从来都是政府主导和审批。现在起了争议,首先要问是继续坚持原来的程序,还是另起炉灶,还是部分更换或修订?

    如果回避程序问题,却因为争议四起而增加了非程序化的影响,那可能是一种什么结局?十三亿人的泱泱大国,有见解的何其多也。就是区区在下,对银行出售怎么会没有个人之见?实不相瞒,愚见以为这两间国有银行卖得实在够贵的。想想呀,临近上市,一间银行的董事长闹出腐败丑闻,另外一间爆出10亿存款“蒸发”的消息!要不是“捆绑销售”——两间银行的股权连同容量巨大、开放程度不足的中国金融市场的进入机会一起售出——单从银行论,就难卖出去。

    我不认为自己的看法特别有分量。重要的也不是任何一种看法——贱卖、没有贱卖、贵卖——而是经由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来处理国人之间难免的意见分歧。

    讲过了,各种所有制处理转让的差别在于交易费用的高低。国有资产只要涉及转让,麻烦本来就自成一家。再没有清楚明了的程序,国资转让的交易费用就可能高到使许多应当发生的转让也无从发生。倘若那样,腐败分子就还有的贪,国民经济则还要遭殃。

    国有银行境外上市,引起了“贱卖银行”的争议。攻之者说,国有银行卖给境外投资人的股份作价偏低;辩之者不同意,认为没有贱卖。怎样看才对呢?

    让我们从浅处开始。一间戏院,坐满了观众看戏。此时此景,什么所有制也可以。比如,这家戏院可以私人独资拥有,由私人老板负责经营,并独自获利或承担亏损。这家戏院也可以由一群私人出资者共同拥有,“共有”的模式取决于这些出资人的约定。他们可以“合伙”所有,就是同进共退,一起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合作社”所有,就是决策投票按一人一票计,但收益分红按出资多少为凭;也可以搞“股份经济”。

    当然,这家戏院也可以搞成以消灭私产为基础的公有制。就是说,任何私人都不可合法拥有戏院的任何一部分,他们只能“集体地”——也就是作为不可分的人群整体——共同拥有这家戏院。“集体”的范围可大可小,大到全人类(!)抑或囊括一国的全体人民,小到几十户或十几户,不过最少也要两人以上。

    戏院的用途就是供观众看戏。私产制戏院按市价卖票招徕观众,收益按私产及其合约分配。公有制戏院可以对成员免费、对非成员收费;可以对成员也收费,然后收益归“集体”公有。在理想的情况下,不同所有制对戏院的使用(看戏)没有什么影响。就是说,在使用权的层面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差别不是那么直观和重要。

    可是,一旦涉及转让,情形就迥然不同。试想这家戏院现在要转让——不问理由,就是要部分或全部出让——怎样做决定呢?私产独资看来最简单,因为业主一人就可乾纲独断。卖不卖、卖多少、卖给谁、什么价,他觉得合适就合适。以私产为基础的共有制呢?也好办。既然是在私产基础上的合约,那就一切照合约办。当然,如果约定了“一致同意才可转让”,转让就要支付“得到一致意见的成本”。比较之下,股份制企业最简单——每位股东都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举手表决,也可以“抬脚投票”,把自己的股份——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卖掉了事。

    集体制的麻烦

    “集体”制就麻烦了。除非所有成员对转让皆持相同意见,否则怎么综合不同的意见做决定?由于消灭了私产,集体内的收益和决策权利都不可能量化到个人,一旦成员的意见不同,怎样产生“集体意志”?规模小,还好办。比如一个小集体,可以规定凡涉及财产转让,需成员投票决定。但是集体的规模过大,或没有清楚的规章,转让资产涉及到对未来收入机会的判断,人言言殊,麻烦就大了。这是说,不同的所有权安排,涉及转让就有明显的区别。不是谁好、谁坏、姓“社”姓“资”,而是转让费用——交易费用是也——高低会有很大的不同。

    不幸的是,这次争议涉及的国有商业银行,偏偏是天下所有者人口最多、又从来没有事先约定转让规则的“超级大戏院”。论所有者的人数,中国的“全民所有”可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所有者主体。至于“从来没有事先约定转让规则”,那是事出有因:要是不走市场经济之路,全民财产根本无须转让!

    就是要定全民资产的转让规则,也难于登天。中国建立全民制时的人口6亿,虽然比现在少很多,但是到哪里开会?怎样议事?如何决定?从何执行?讲到底,就是因为根本无从操作直接的“全民所有”,才出现了代理制——由党领导的政府代表人民来管理全民财产。所以,讲了那么多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国有企业”,甚至没有人发现。

    代理制可行吗

    但在法理上,特别是在不少国民的心目中,政府毕竟总还只是受托人。“超级公司”的日常管理可以交给政府打理,或由政府再委托给政府任命的“代理人的代理人”。问题是,涉及到股权转卖这样的事项,也可以由代理人决定吗?“全民主人”就不可以议论议论?当然可以议论,正是在议论中大家意见相左,才争议四起。

    要看明白,难点不在技术层面。攻辩双方争议资产定价的细节,我以为多少都偏离了主题。天下哪里有一个“客观的”资产定价公式,只要用这个公式,任谁算出来的资产之价都是一样的?没有这回事!资产之价是对未来收入流贴现值的主观估计,不同的“主”当然有不同的“主观估计”,所以才需要资产交易这样的市场过程,大家讨价还价一番。

    此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股权转让,买家们——外国金融机构——纵然不是名花也个个有主,他们当然不乏各自的“主观估计”。问题是作为国有的卖家,“主观”之主究竟是谁人?是“全民”吗?十几亿人的主观估计怎么可能相同?要是不同,以谁的估值为准?是政府吗?已经那样做了,可是为什么还是争议四起?而政府大员为什么还要纷纷登场做仔细的解释和辩护?

    关键在于转让程序合理

    这就是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别之处。我的看法,首先要解决程序合理性问题。这就是要问清楚,究竟经过何种程序才能确认国有资产的转让之价是合理的?现行体制本来就提供了一套程序,即政府及其委托的部门和机构全权处理国资转让。国有机构到境外上市并不是今年才开始的,从来都是政府主导和审批。现在起了争议,首先要问是继续坚持原来的程序,还是另起炉灶,还是部分更换或修订?

    如果回避程序问题,却因为争议四起而增加了非程序化的影响,那可能是一种什么结局?十三亿人的泱泱大国,有见解的何其多也。就是区区在下,对银行出售怎么会没有个人之见?实不相瞒,愚见以为这两间国有银行卖得实在够贵的。想想呀,临近上市,一间银行的董事长闹出腐败丑闻,另外一间爆出10亿存款“蒸发”的消息!要不是“捆绑销售”——两间银行的股权连同容量巨大、开放程度不足的中国金融市场的进入机会一起售出——单从银行论,就难卖出去。

    我不认为自己的看法特别有分量。重要的也不是任何一种看法——贱卖、没有贱卖、贵卖——而是经由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来处理国人之间难免的意见分歧。

    讲过了,各种所有制处理转让的差别在于交易费用的高低。国有资产只要涉及转让,麻烦本来就自成一家。再没有清楚明了的程序,国资转让的交易费用就可能高到使许多应当发生的转让也无从发生。倘若那样,腐败分子就还有的贪,国民经济则还要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