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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台湾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
作者:白海霞    发布:2005-12-30    阅读:2742次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经济的国际化带动了税收的国际化,国家的税收制度是否与国际化的大环境适应,是否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要求,我国税收环境对国外的投资者是否有吸引力,回答这些问题只研究本国的税收制度显然是不够的。通过各国的税制比较可以清楚地发现,税收制度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的税制差异本在情理之中,但经济运行有其自身的共同要求,在世界各国经济关系日趋紧密的今天,更不会因国家差异而完全割裂开来,因而决定各国税制发生了趋同化的态势。运用比较方法,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把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其它的税收制度作一比较,可以更深刻地认识税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对从中国实际出发,有分析有比较地吸收和借鉴外国经验,搞好我国的税制建设,无疑是大有益处的。

 企业所得税亦称公司利润税,是对企业的各种盈利征收的一种利润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企业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三种,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而各国对独资和合伙一般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企业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也称为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产生晚于个人所得税,但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诞生都与战争经费的筹集密切相关,都是由于战争经费的需要而开征的。在西方财税学界对企业所得税的实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企业资本税。在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股利不允许从企业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而股利是股东资本的机会成本。由于资本的机会成本是税基的一部分,因而有人把企业所得税视为对企业使用的成本的课税。另一种观点企业所得税是一种经济利润税。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企业总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剩下的“利润”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这种“利润”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利润”。企业所得税在无论在一国的财政收入还是税制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首先,它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保证。企业所得税是各项税收中的重要税收之一,而且它不受各种利润分配办法和比例的影响,只要有所得税就要依法纳税。其次,企业所得税还可强化国家的经济监督管理。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必须准确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因此要依法对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和有关的财务指标及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这将有利于防止在成本费用中不合法的各项开支,制止违反财政法律的行为,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再次,企业所得税维护了个人所得税的完整性。换言之,企业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例如,甲从某个年份的公司利润中分得1000元,如付给他这笔收入他就要交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而在不征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这1000元留在公司中甲是不必纳税的,他可以在公司里积累所得而不用纳税。虽然最终付给甲也要纳税,但这一时期1000元会按税前利率而增值。因此,对甲来说推迟纳税等于少纳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这个不足。

 台湾的企业所得税与中国内地的企业所得税有所不同,现仅就二者在税率方面的不同做一比较。

 一、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法律规定。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另外还有优惠税率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税所得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 涉外企业所得税规定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涉外税法》)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因此,涉外企业在中国大陆应纳企业所得税总计为33%,与内资企业相同。在该法第9条还规定了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即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交纳20%的所得税。并明确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由支付人在每次的支付款项中扣除。

 涉外企业优惠税率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涉外税法》第七条一款,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2、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已经按照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满后,凡在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涉外税法》第七条二款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都可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有两方面:一是对外商取得来自经济特区及其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对外开放的沿边、沿海和内陆省会等地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非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可减按10%扣缴所得税。二是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转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中国台湾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分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凡在台湾地区经营的营利事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的总机构设在台湾地区境外,而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的,就其台湾地区的营利所得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此处的营利事业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的独资、合、公司以及其它组织方式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为5万元;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征收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半数;超过10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课征25%。另外,在“所得税法”第三章营利事业所得税中规定总机构设在台湾地区的营利事业和总机构在境外在台湾地区设有固定营利场所或营利代理人的营利事业均按0%、15%、2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国际运输事业、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及出租机器设备按25%的比例税率征税;国外影片事业和超限保留盈余的营利事业分别按20%和10%纳税;其他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也无营利代理人的营利事业以所得类别不同适用20%、25%、35%的不同比例税率纳税。

 从中国内地和台湾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可以看出,台湾规定的税率比较多样化,视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共五种;而大陆只有两类税率,分别是内资企业与涉外企业的税率和涉外企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另外,台湾税率较低,但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略高于大陆。在优惠税率方面,大陆的优惠规定的很多,而内资企业享有的远远少于涉外企业,综合来看大陆享受优惠的涉外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也远低于台湾地区。中国大陆虽对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在名义上规定的税率相同,均为33%,但涉外企业享有众多优惠,涉外企业的税率远低于内资企业。这也许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而且的确这些优惠发挥了它吸引外资的作用。但无论什么事过与不及都是不好的,在如今改革开放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为了有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除税率不同给内资企业增添的竞争压力,应统一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的实质税率。同时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与吸引外资,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降低,至于降低到何种程度,需综合国家的财政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定。而且降低税率的措施应与取消涉外企业目前所享有的优惠税率相配套,这将不至于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冲击。

白海霞,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2、俞招根 ,《企业税负》,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刘剑文,《所得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