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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理由反驳“银行控制论”
作者:贺力平    发布:2006-02-28    阅读:5111次   
    在有关银行改革和发展讨论中,不时见到这样的观点: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产业,掌管着社会资金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之间的流转融通;因此,银行业必须由政府控制;而且,银行业也不应允许外资进入,否则国民经济控制权就让于他人了。这个观点姑且可以被称为“银行控制论”。
       追根溯源,这个观点的发明者是奥地利-德意志人希法亭。他在1910年出版的《金融资本》一书中提出,随着企业发展愈益依赖外部信用资金,随着银行机构自身走向大型化综合化,银行机构便日益获得垄断地位,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拥有控制一国国民经济的能力。这个观点本来得自对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意志境内一些实际材料的观察和归纳,但很快也扩散到其他欧洲国家,后来甚至成为一些国家实行银行国有化的理论基础。
       希法亭的著作是学术研究的一个进步。但他的观察归纳应该说有不全面之处,一些结论带有猜测性。纵观世界各国长期以来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趋势,可以说,认为银行机构必然居于一国国民经济的支配地位或者说银行的市场垄断地位必然不断增加这个看法是不能成立的。这里概述十个理由作为“银行控制论”的反证。
       第一,银行机构的基本作用之一是向工商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主要提供这种服务的银行机构显然不具备控制工商企业经营活动的能力。银行业务主要限于工商企业短期融资这种情况不仅在英美等国十分普遍,而且即使在欧洲大陆国家,普通中小型银行的情况也基本如此。银行向工商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主要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原则。这个风险控制原则的主要经济理由是:银行资金来源(存款)是高流动性,银行资金运用(贷款)却是低流动性的或较低流动性;同时,包括大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机构都面临自有资本相对不足问题(这就是日常说“银行机构是高负债经营或者说“高杠杆”机构”的含义)。从企业一面看,既然银行仅提供短期融资服务,也就意味着作为贷款客户的企业已经有了自己的经营资本和经营产品并且有相应的市场定位。在这种关系中,银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企业和行业作为自己的重点方向从而在相应程度上影响到贷款客户从银行获取短期融资服务的程度,但银行机构的这种选择总是基于客观的市场分析和预测,谈不上“人为操纵”贷款。毫无疑问,不基于经济分析的“人为操纵”贷款会反过来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
       第二,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少银行机构向工商企业除了提供短期流动资金外,也提供长期信贷。如何看待银行对企业的长期融资服务?首先,应该看到,长期信贷最早主要出现在个人住房融资上。个人住房融资是金融业中“短期资金用于长期用途”的一个典型。正是这个领域中的金融业发展及其经验为普通银行机构进入长期信贷提供了借鉴,促成了后者的进入。其次,工商业中长期信贷的早期形式是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即若干相互独立的银行联合起来给一个企业或一个大型项目提供信贷。这种融资形式,一方面体现了银行对自身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对银行群体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银企之间的影响关系不简单是从银行到企业的单向关系。复次,即使一些银行单独向企业提供长期信贷,这种关系也不必然表明银行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单向控制。如果银行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普通企业部门常见的那种竞争关系,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以及非信贷长期资金也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性,银行机构显然不能被认为对企业具备垄断性的控制力。
       第三,在许多国家,银行向工商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主要通过承销和持有企业债券形式,而且,在持有企业债券时银行机构的债权地位与普通债券持有者没有特别差别。不同法律体系对多数债权人和少数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的地位有不尽相同的规定。在一些国家流行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原则实际上否定了银行作为可能的多数债权人的特殊地位。按照这种原则,即使一家银行是一个企业债券的主要持有者,它也不能获取超越该企业债券其他持有人的特权地位,自行决定这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事务。
       第四,在现代许多国家,大型银行业务越来越多样化和综合化。表明上看,这是银行金融领域中生产不断走向集中的证据。但是,实际上,这也反映了银行金融领域中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银行机构之所以要走多样化和综合服务的道路,除了获取规模经济效应外,一个重要动因是对企业客户进行“交叉销售”,例如向企业既提供普通存贷服务,又提供财务管理和证券交易服务等等。“交叉销售”利用产品的关联性扩大销售的一种途径,本身是市场竞争发展的一个产物。如果产品的关联性并不明显而销售者刻意实行“交叉销售”(这种情况可以更准确地称之为“捆绑销售”),那么就可以被认为具有垄断嫌疑。现代企业和银行活动的复杂多变性的确给反垄断法及其实施带来了挑战。无论如何不能简单地认为银行机构的大型化、多样化和综合化必然意味着垄断和市场控制。
第五,不少国家中的立法者已经考虑到这个情况,即银行规模扩大和业务综合化以后,一些银行机构的垄断性可能因此而得到增加。针对这种情况,立法者和监管者采取的对策之一是在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经营原则。分业经营原则不仅出于防止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动机,而且也是阻止个别大型或超大型金融机构获得垄断经营地位。即使在一些欧洲大陆国家,银行机构很久以来就拥有跨业经营自由,但这些国家的立法者也对这类综合性金融机构的内部分业经营管理事务做出了要求,限制它们利用跨业经营自由不正当地追求市场垄断权力。
第六,世界上有部分国家有着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的关系,并因这种相互持股关系的长期稳定性而出现“财团”组织形态。这种经济组织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经济中应有的竞争性,从长远看既不利于企业活力的持久,也不利于银行自身。日本可以说是这个情况中的一个典型,其银行业在九十年代末所暴露出来的大量坏帐问题应该说与这种组织形态有密切关系。近年来日本经济体制调整正在朝着不同的方向进行。在另外一些国家,银行按法律要求可持股于工商企业,但是它们通常只能持有持股对象企业的少量股份,不能让自己成为持股对象企业的控股方,从而使自己的贷款决策因为利益关联而受到不正当影响。
第七,为防止因企业持股于银行从而影响银行的贷款行为,不少国家的立法者和监管者规定,银行不得从事关联贷款,或者关联贷款被限制在一个极低的水平上。“关联贷款”通常指银行在其企业股东的影响下不合规地向股东企业发放贷款或大量发放贷款。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企业机构出于寻求关联贷款的目的而持股于银行。这种情况的发生显然增加了银行机构的风险,因此而收到世界上许多立法者和监管者反对。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起草的有效银行监管规范现在也明确地强调了禁止关联贷款原则。这个原则的用意是防止“企业控制银行”,其经济意义可以说与防止“银行控制企业”相类似。
第八,银行机构只要坚持审慎原则,将资金安全性放在首位,时时刻刻注意防范信贷风险,银行作为贷款人与企业作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就主要是前者客观评价后者的信用风险并按风险对后者进行信用定价。换句话说,只要银行坚持审慎原则,它就会专注于信用风险,使自己成为风险评价和定价专家,而不是让自己变成国民经济众多行业的经营专家。如果人们在世界某个地方发现银行们从事的业务主要不是银行业而是五花八门的实业,人们一定能确认那里的银行违背了审慎原则,没有内在动力去控制风险。
第九,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大型银行坚持审慎原则和公正社会服务的制度基础。大型银行因其资金规模庞大和市场接触面宽广,客观上有可能对部分社会成员和普通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性甚至歧视性待遇。这种实践在理论上不一定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但却可能有悖于公正社会服务原则。纠正大型银行可能出现的这种倾向,不一定必须通过政府直接干预银行。只要大型银行实行股权多元化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来自广大的社会持股者的利益和愿望可得到充分反映和尊重,社会责任制概念被引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那么,大型银行可以同时做到坚持审慎原则并向社会提供公正服务。
第十,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观点看,任何一个行业可以说都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正如一个正常人的身体没有多余的器官一样,一个正常的国民经济体系中也没有不重要的行业。现代市场经济中真正关系到国民经济资金流转的是全国支付体系,不是作为普通个体存在的银行。一个健康有序高效率的支付体系及其正常运行只要不是由一家或少数几家银行所控制,那么,单个的银行在国民经济中也不具有特殊的地位。
       上面从十个角度概述银行业不必然具有垄断倾向,并不是说银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就毫无特点。事实上,银行业有一些自身特点,其他的金融业也有一些自身特点。这些特点或许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要为银行金融业建立专门监管机构的原因。但这些特点本身不是银行业必须成为政府直接控制对象以及排斥国外资金或非国有资金进入的理由。同时,有必要指出,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因其是高负债经营产业,具有明显的股权资本高回报特点。这个特点一直是银行业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在近年来中国(以及其他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业呈现持续高速增长势头,每年都快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这种情况,也增加了银行业对国内外资金的吸引力。但是,所有这些情况,都与银行业是不是天然具有垄断性或对其他行业具有控制性问题无关。在讨论银行改革和发展时应当注意把握银行业的具体特点及其意义,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