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 论坛成员
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协调利益关系,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推进改革的前进
作者:吴晓灵    发布:2006-02-21    阅读:3042次   
 
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协调利益关系,
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推进改革的前进
 
吴晓灵 (论坛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6年年会上的发言 2006年2月11日)
    中国的改革已进入利益格局调整的新阶段,我们必须承认不同的利益层次和利益集团的存在,要通过法律手段界定利益边界,要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组织起来相互帮助、自我约束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身利益的诉求。政府的责任就是要创造和疏通多种合法渠道,了解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寻求共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出于这种判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经济学家应关注影响市场运行的一些关键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比如目前修改的《破产法》和起草的《物权法》。应在《物权法》的修改中明确界定公民的合法利益,切实落实《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条文。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法律明确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我们在宪法中提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有界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物权才能公私分明,才能明确在市场交易中各自支配的物权边界。特别是担保物权如果不能给予明确的保护就不会有信用的基础,也不会有良好的金融秩序。
    (二)要注意在加强社团管理的同时,引导民间团体的发展,特别是民间商会和协会的发展,注重市场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谈判机制的建立,为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创造条件。在商会、协会的发展上要克服各类协会办成“二政府”的倾向,协会、商会要真正成为生产者的利益代表,这样才能对内协调市场供求各方的利益,对外为协调国际贸易摩擦提供民间渠道。在引导民间组织发展时我们要克服对群众组织起来的担心。群众组织起来有谈判对手比一盘散沙更容易寻求共识,相互妥协,化解矛盾。有各种利益诉求的渠道,各级政府不推诿,不躲避,直面矛盾,才能化大震为小震,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培育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法规建设的能力。现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一些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已开始公开上网征求意见,这是非常好的开端。但为了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改革措施征求意见的质量,应加强对社会团体参与能力的培养、教育,不要局限于社会个人或专家个人的意见。越是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事,在“搭便车”思想的支配下,越不容易让大多数人意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越不容易有组织地反映自己的意见,一旦法律实施影响到自身利益时才发觉,往往要走很大的弯路。我们应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反映各方利益可能是今后改革推进的常态。比如征地问题、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中的利益保护问题等等目前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只能根据社会的承受力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解决。至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应是利益各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引导下自主选择、市场运作的结果。改革方案的设计逐步要落实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和落实上。
 
    总之,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协调利益关系,用在制定、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寻求共识可能是今后改革新阶段推动改革前进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