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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与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
作者:贺力平    发布:2006-02-23    阅读:2454次   
    亚当·斯密生活是生活在十八世纪的苏格兰学者,现代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公认的创始人。经济学世界现在是流派丛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比比皆是。但是,绝大多数接受过经济学系统教育的人都对这位被马克思认为是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的学者有很多认同。
    不用说,大家都知道斯密的代表性经济学著作是《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在这本书中,他探讨了现代社会如何通过分工增进财富的各种可能性,以及对社会政策如何进行判断的各种标准。他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同时,劳动在创造财富的时候需要使用其他必要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土地等等。他还探讨了对外贸易如何促进各国财富增长,有力地反驳了重商主义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斯密详尽地阐述了政府收入和支出活动应坚持的原则,事实上为财政体系转型奠定了一个理论基础。可以说,在许多重大经济政策问题上,斯密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崭新观点。他的学说为后来的工业文明体系勾画了一个基础性框架。
一般经济学者对亚当·斯密经济学说及其贡献十分清楚,但是对亚当·斯密思想的其他方面,可能注意得相对少些。斯密生前还写过其它几本重要著作,一是《道德情操论》,另是《关于法律、警察、税入及军备的讲演》。这些著作可以说构成了斯密思想体系的不同侧面。
    斯密论述道德情操和法律问题,主要是因为他受到他在格拉斯哥大学就读时的一位老师的影响。那位老师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认为学者们关于人类的知识应分为三个方面,即论理哲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哲学。其中,“自然哲学”是指人类社会自然法则的讨论,也就是人类社会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法则。进一步,这又可以分为关于私人权利(人类早期历史中政府尚未出现时的社会关系),关于人们之间经济关系,以及关于政治学也就是关于政府体系与其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讨论。斯密的三部著作《国富论》、《道德情操论》和《法律》可以说正是力图从这些不同侧面向发展中的知识体系作出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斯密的经济学说、法律学说和道德伦理学都是有关人类社会基本法则的见解。
    斯密不同于以往学者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他不是把这些侧面视为互不相关的学科,比如说就法律说法律,就经济学说经济学,就道德情操说道德情操。阅读他的著作会发现他的这三本著作都是在相互借鉴、融会贯通。
    斯密有一个基本观点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人的行为事实上受到自利动机的驱动,人是自私者,人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愿望而努力。正是因为有这种动机,人们才可以在社会上看见各种各样的事情,有的在为收入或财富积累而奔忙,有的在为传世名誉而孜孜不倦地进行发明创造,有的则在努力不断扩大对别人的影响,等等。种种人物和事件的背后都反映出有关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追求。
    如何理解个人利益?如何理解在这么一种“社会原子”或“社会分子”基础之上的社会大厦及其和谐的运行?这可能正是斯密试图要回答的问题。综观他的学说,可以说,他认为,人的自利行为应该而且可能受到三种制约:第一是经济学上的制约,即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一个人不能为别人很好地提供别人所需要的效用,那么他就得不到任何销售收入,从而也实现不了自己的愿望。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在交换关系过程中,一个人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必须首先要满足别人的愿望、满足别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见解,斯密认为自利是交换经济的基础,同时交换关系的存在使每一个人能够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也为社会或别人提供效用,也就是受到“无形之手”的驱使。因此,经济上的相互制约关系促使社会成员相互间能够彼此增进利益。
    第二是伦理上的制约。在伦理学上,斯密认为,尽管人是自利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家都没有同类性,对别人都是漠不关心的。一个人有没有美德、是不是能够赢得其他社会成员的尊敬,并不主要在于他是不是有自私心,而是在于他在自己的行为中有没有考虑到别人的利益、别人的愿望。一个人在自己所能的范围内,在满足自己的愿望同时,更多地考虑别人的愿望,不仅不去伤害别人,而且向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样的人有美德,也可以说是实在的、距离高尚不远的人。斯密关于人的道德情操的见解,很有平民色彩,显然不同于古代君主们神话般甚至欺骗性的自我标榜,另一方面又表明谋求自利的人不必因此而感到道德上的内疚,只要他能够同时也顾及别人的利益,尊重其他社会成员。文明社会所需要做的事情不是去谴责人的自利行为,而是承认自利行为的合法性,采取必要手段保护人的自利行为,保护正当合理的个人权利。同时,文明社会也必然会赞美那些具有美德的人士。对个人行为的道德制约是必要的,是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但这与承认人的自利性毫不矛盾。
    第三,斯密认为,如果人的自利行为违背道德制约,违背市场约束,那么它可能会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伤害,而无拘无束的个人自利行为是应该加以防范的。他在《道德情操论》里面这样说:“由于人们永远不会彼此向违反正义的行为屈服,公共行政官员就有必要借助正确的力量来强制实行这种美德,没有这种预防设施,文明社会将成为流血和混乱的舞台。人们一旦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他们就会用自己的双手为自己报仇”。也就是说,一种无约束的、自私的、狭隘的、不顾他人利益的行为,最终会破坏社会的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性。所以,斯密坚决主张文明社会必须建立必要的健全法律体系。
    他在《法律》这部著作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而这也正是政府的基础。他认为:在现代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多种多样的损害,例如身体遭到伤害,人身自由上受到侵犯,名誉受到损害,以及财产受到损害等等。从这些见解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斯密认为,法律的基础就是承认个人的正当权利,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而且要保护这种个人权利和利益不受伤害。只有当人们感到个人利益、正当的个人愿望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他们才会积极参加社会交往过程,才会认为现在的社会秩序是有利于个人利益,从而支持现存社会秩序。换句话说,这与以往简单地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现存秩序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一个现存社会秩序允许伤害行为,而且对种种伤害行为不是加以制止而是刻意维护,限制受伤害者要求补偿的权利,那么,这样的社会秩序、这样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说不具有稳定性,因为它不会得到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伤害,其必然结果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是真正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斯密还说,“会危害全社会安全的少数人的天然自由都要受到而且应该受到一切政府的法律制裁,无论政府是最民主的还是最专制的”。斯密坚决主张改进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在政治上,他并没有激进的主张。他认为一个君主制的政府和一个共和制的政府都可以做到改进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可以说,斯密是从十八世纪不列颠社会的特殊情况或者说当时当地的国情出发。他认为,只要人们坚持一种理性原则,尽可能采取符合人民大众普遍愿望的措施,社会就可以进步,文明就不会停止。
    亚当·斯密可以说是现代工业文明曙光时期的一个伟大思想家和学者。他的经济学著作、伦理学著作和法律著作可以说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改进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斯密是一个无私的人,是一个没有自我的人。他不是什么圣人,其实是一位很普通的人。他父亲是苏格兰一个小小的行政官员。斯密上过大学,靠自己的辛勤努力和聪明才智取得了大学教授职位。当时的年薪100英镑(不列颠人1770年前后人均国民收入一年为18.5英镑)。担任教职后不久他接到另外一个邀请,为一位贵族担任私人教师,年薪300英镑。他几乎毫不犹豫地辞去了大学教职,去从事新工作。这显然受到了经济利益驱动。当然,这份工作也给他带来了学术发展机会,他因此可以游弋欧洲大陆,结识许多法兰西思想家和活跃人物。后来他又接到一个邀请,出任苏格兰海关行政长官。这份工作年薪为600英镑。他也很愉快地接受了。
    斯密是一个普通的人。也许,他的一个伟大之处是,他在从事各种工作和事情的时候,没有忘掉自己的一个愿望,就是要理解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现代文明社会:人在这个社会的基本位置应该是什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来约束,依据什么手段;要找到现行政策在哪些方面是不合理的,应该如何加以改进。斯密从未鼓吹对现行制度进行简单的抛弃,而是主张人们要从具体的事情出发,要针对所看到的每一个具体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办法,要指出其中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
    亚当·斯密和苏格兰另一位同时代哲学家大卫·休谟有很多密切交往。斯密的思想深受休谟的影响,凡事要从经验出发,要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出发。一定意义上也就是说要从实证观点出发,既不要从虚无飘渺的宗教神学的观点出发,也不要从黑格尔式的绝对理念或各种超经验世界的观念出发。实证观点与平民意识相结合,人们才可能一点一滴地推动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同时改进每一个人或者说社会中大多数成员的福利。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