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试点,破题之举的尴尬
“广元试点”的出台,至少在名义上,为困扰中国金融体制多年的“地下信贷如何转正”的问题提供了一次真正的解决契机。然而,就在媒体报道“广元试点”的当天,笔者和北京一位从事投融资生意多年的朋友提及此事,问他做为“圈里人”的看法。没想到朋友一摇头,说道:“叫好不叫座,恐怕搞不起来。包括信贷业务在内,地下金融走向地上,最大的经营风险不是别的,而是要服从目前的政策监管。”
不服从政策监管,又何谈“转正”之说?这听上去多少有些滑稽。这位朋友对此进一步做了解释。他说,地下金融的模式有很多种,类似“广元试点”这样以中小民营企业为对象提供短期融资的业务,地下钱庄、合会这样的地下金融组织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提供。但是,地下金融的企业融资服务呈现出的是市场高度分割、交易信息高度黑箱化,贷款条件大多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灰色契约”,而对融资企业的风险监控手段则是以数家连坐、一损俱损的方式为主。
以目前了解到的模式来说,地下钱庄、合会这样的地下信贷组织,其所提供融资服务的对象非常集中,往往是建立在亲缘、血缘这种“熟人社会”基础之上。服务对象的平均规模为一家钱庄或者合会,对应着十几家固定的企业。为了降低资金风险,一家企业需要资金找到钱庄或者合会融资时,除了要支付超出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利息外,除融资企业以外的另外那些家企业亦自动承担资金担保的风险。假如融资企业出现恶意骗贷或者恶意损害提供融资方的情况,其他那些企业要为融资企业带来的坏账买单。
事实上,除了上述企业层面的“连坐”,自然少不了对责任人“道德风险”的控制手段。“非常简单,一旦出现企业所有者骗贷或者恶意损贷的情况,那么他就只能从当地迅速逃离,并且要保证自己能够永远不再回来。否则,没人能保证他的安全。”朋友解释说。
当然,钱庄、合会这样的地下信贷组织绝非仅仅靠严酷的事后惩罚措施控制自身放贷的风险。仅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国内各个地下金融活动发达的地区,都会根据其当地人员结构、企业特点、资金使用方式,发展出各自颇为不同的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这些经验性的,甚至有点儿“土”的控制风险手段,一方面显示出国内地下金融从业者某些天生的经营创造性,另一方面,这些不够合规甚至很多不够合法的“地下规则”,也足以说明对于这些地下金融组织来说,“最大的经营风险是要服从政策监管”。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一下“广元试点”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不得吸纳社会存款,其发放的主要是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的贷款利率将由公司与借款人双方私下协商,但不能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不属于金融机构,将由人民银行对其实施非审慎性监管。”此外,据报道,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广元市,每年有1.7亿元人民币的发展资金缺口。
这意味着,无论谁接下“广元试点”的头标,其服务对象都将是当地农业经济特征明显的中小企业,这与国内地下金融组织以参与制造业企业经营活动的总体趋势并不相符。换句话说,农业产业的企业利润低,且对于“广元试点”而言,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了些许对“三农”的政策扶持色彩。
果然,原本从12月17日到26日的招标时间,被延长到2005年12月30日。即便如此,也是看客多,真正报名的寥寥无几。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局
“广元试点”的背后,是困扰中国经济多时的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饥渴”。那么,中国的民营经济融资领域到底有多“饥渴”?根据2001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助理教授Kellee Tsai的一项研究(Beyond Banks: The Local Logic of Informal Finance and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in China),自建国以来到1998年,国有银行的贷款只有0.4%流向了私有部门。在其研究样本所选择的1996-1997年,甚至有88%的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从正式的金融部门贷到一分钱。
无独有偶,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联合调研编写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发布,报告显示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信贷体系,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放虽然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开放的领域基本上局限于短期信贷业务。这些企业的中长期贷款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此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做大的民营名牌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已经获得了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样的待遇,甚至在很多地方,这类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当地信贷市场的抢手货。而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因为信用等级过低、缺乏可抵押资产、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几乎无法从银行部门获得贷款。国内信用担保机构在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方面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9月末,报告所取样本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
在正规的外部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都要求助于其他融资方式。在Kellee Tsai的研究中,1999年有90.5%的民营企业要靠“自筹”的方式来解决融资需要。而在央行的报告中,温州地区小型企业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内部集资方式融资的分别为68.6%和45.7%,中型企业这个比例为45.8%和41%。
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议员迈克米兰便曾向英国国会提交过一份关于当时英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缺口”问题,即企业外援性资本需求低于一定规模时,便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时至今日,“金融缺口”的问题依然在世界各国存在。根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博士后研究员刘明兴的介绍,在美国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股本融资平均占49.63%,债务融资平均为50.37%,债务融资由金融机构的贷款(26.66%)和非金融机构、个人、政府的信用(23.71%)构成。在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中,有抵押的贷款占91.94%。商业银行贷款在小企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为18.75%,其中有抵押的贷款占91.99%。
而在国内,根据央行的调查,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时候,很难得到银行贷款。这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首要的问题是国内中小企业大多缺乏足够的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这是与美国的情况截然不同之处。而信用担保作为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进行贷款的主要方法,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相比之下,日本作为成功建立起信用担保制度的国家,有着诸多中国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目前,中国全国1000多家信用担保机构,不仅存在着基金规模小、放大倍率低的硬件缺陷。更本质的问题在于,国内的信用担保体系缺乏一个具体有效的政策环境支持。按照JICA的建议总结,中国目前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着缺乏严格区分、缺乏全国性整合、未形成统一的信用担保制度、缺乏再担保制度四大缺陷。同时,不仅没有考虑通过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和深入,甚至为具体法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也尚未出台。
缺乏可用于贷款抵押的资产,信用担保体系乏力,加上众所周知的国有金融信贷机构对金融资源的垄断以及长期以来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致使国内的中小民营企业不得不依靠非正规的(地下)金融手段获取急需的资金。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得不到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以至于始终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中小企业金融监管秩序。由此造成的恶果便是,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司法界定上的空白带来的企业“灰色”融资行为,为民营企业家增加了巨大的法律风险。2003年下半年发生的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及其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便是这类风险的典型案例。
在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条款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孙大午及其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的判罚。案件发生前后,国内多位法律和经济学专家相继撰文指出,孙大午的行为客观上可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最终判决的差强人意,除了现行司法体制本身的一些缺陷影响了判决的结果之外,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力的尴尬被孙大午案彻底暴露出来。更进一步来看,孙大午及其集团公司在整个儿融资过程中那些颇具创造性和极佳操作性的融资手段,完全可以视为一种积极的企业金融创新。可惜,这种自发秩序下的创新产物也最终被无情扼杀。
地下信贷转正之路如何走?
2005年9月,由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李建军主持的《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以下简称《研究》)课题报告正式发布。作为国内第一份全面研究中国地下金融成因、现状,并对总体规模和宏观经济影响进行实证计量的报告,《研究》对国内地下信贷规模做出了一个谨慎的估算:截至2003年,国内地下信贷规模总计7462.4亿元人民币,占当年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7%,达到当年GDP的6.4%。
尽管《研究》的作者们得出的结论是政府可以通过控制信贷和利率政策,来间接控制地下信贷的规模。但与成熟的金融体制所不同的是,这种间接控制显得相当被动,政府和中央银行对近7500亿人民币的贷款缺乏实质性的监管能力。近年来,媒体对诸如“标会”恶意“倒会”等以地下信贷机构为幌子出现的金融犯罪做了大量报道。如何将地下信贷乃至整个地下金融产业转入地上,成为关心中国经济的人近年来的一大讨论热点。
其实,中国的地下信贷组织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相比欧美发达国家,与东亚近邻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省等地区都更为接近。回顾日韩两国和中国台湾省的地下信贷组织转型历史,不难发现,其实除了已经开始进行的“广元试点”这样的政策新设型模式之外,还有一条更市场化的转正道路。
根据法国国家科学院研究员Pairault博士的研究。中国台湾省在日本殖民统治期间,民间合会虽然不是当时台湾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但是却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最大。对当时的小企业主来说,召集或加入合会是获得贷款的一个草根策略,合会不仅提供了足以满足资金周转需求的短期小额贷款,而且可以使这个人获得合会的担保。日本殖民政府于1916年在台湾颁布《合会储蓄公司法》标志着合会储蓄公司走向正规化,并被纳入中央银行的管理范畴。
到了1948年,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在台湾地区颁布了《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七家私有合会储蓄公司获准在岛内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区划分运营。只有“国有”合会储蓄公司才可以在全岛经营合会业务。到了1956年,一项关于使用会员抽签方式决定当期会金归属的决定,给台湾地区合会储蓄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根本性的转折。因为这一方式不仅有利于降低竞标所带来的高额成本,以杜绝出现博傻一样的借贷欺诈,更有利于将合会储蓄公司由信贷机构转变为储蓄机构。也正是由于后一个转变,合会储蓄公司扮演的发放贷款的角色,使得它最终于1976年被台湾国民党政府升级为银行。此后,台湾又经历了中小企业银行组建合会,带来了合会行为银行化直至1995年合会业务自然消亡。
在回顾了台湾地区的合会发展史后,Pairault博士认为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省的历史经验证明,一国(地区)的持续经济发展绝不仅仅依赖于标准金融理论所单纯强调的“现代金融部门深化”,而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其固有的“传统的”、“民间的”和“非正规”金融体系。应该说,这样一个结论有着相当大的政策启发性。而且,改革开放以来地下信贷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浙江温州,其自身地下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便在很大程度上与台湾地区合会史相吻合。这一点,无论是在海外学者如Kellee Tsai的研究中,还是国内官方机构对温州地下信贷活动进行的案例调查中,都得到了一些验证。
当然,地下信贷组织的转正之路绝非照搬任何现成的经验案例就能一蹴而就。而尚未转正的国内地下信贷组织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而言,到底能不能成为熊彼特意义上的“创造性破坏”,人们也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