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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定义及我的看法
作者:宋圭武    发布:2006-04-03    阅读:2324次   

 

    什么是农民?是一个仍很模糊的概念。

在古汉语中,甲骨、金文时代就已分别有了“农”与“民”这两个字,但作为一个词的“农民”则出现得稍晚。《礼记·月令》有“农民毋有所使”句;《春秋谷梁传》成公元年条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吕氏春秋》则提到“古圣之重农民”。

在汉语里,“农民”一词一般既具有职业的涵义,也具有身份等级的涵义。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经济学大辞典》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在封建社会中,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和工具,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遭受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但不像农奴那样可以被买卖、抵押或转让。农民不断进行的反抗爆发为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农民阶级趋于分化解体,少数上升为农业资本家,大多数破产成了农业工人或转入工业无产阶级,但仍有少数个体农民。我国解放前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农民阶级分化为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其中富农是农村资产阶级,雇农是农村无产阶级,贫农是农村半无产阶级,中农是农村小资产阶级。农民主要指贫农和中农,他们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广大贫农和中农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得到解放;而无产阶级也只有同贫农和中农结成坚固的联盟,才能领导革命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广大农民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型农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力量。”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辞海》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主要指贫农和中农。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指集体农民。”

    《不列颠百科全书》对peasantry的解释是:“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的一种亚文化群,peasant与其他农业生产者不同之点就在于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通常被认为是定义peasantry的标准,虽然有些作者在给peasant一词下定义是强调诸如自给自足或小规模生产等特征。在peasant社会,生产手段的最终支配权通常不是掌握在主要生产者手里。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尽管并非永远如此。”(见秦晖、苏文著《田园诗与狂想曲》第23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英国著名学者R。希尔顿提出判定农民的七条标准是:(1)农民作为主要耕作者,占有——无论是否他们自己的——农业生产工具,自给自足并一般地生产得比维持生计与自身再生产所需的更多;(2)农民非奴隶,不是他人的财产,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农奴或隶属民;(3)他们在多种多样的条件下占有土地,他们可以是所有者、租地者(交纳货币、实物或分成租,并附以或不附以劳役)或自主佃农;(4)他们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偶尔也有限地使用奴隶或雇佣劳动;(5)他们通常加入比家庭更大的单位,一般是村社;(6)农村中的辅助性工匠可以仍作为农民本身来看待;(7)农民在不同程度上受上层压迫阶级包括国家组织的剥削。(见秦晖、苏文著《田园诗与狂想曲》第1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在《农民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李培林译)第37页写道:“因此,R。莱德弗尔德不无理由地断言,农民是相对于城市或一个精英集团来定义自身的,只要没有城市,就不会有‘农民’。(莱德弗尔德,1956)”。在该书第38页写道: “农民(Paysans)按其字面上的本义是地方之人(hommes du pays),他们超越不了自己的土地的有限视野。”在第43页写道:“一个农民从不会想到要单独做某件不寻常的事;相反,他受自己的群体所驱使。”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等编)由R·福斯特(R。Forster)给出的对peasants(翻译者将其翻译成“小农”)的解释是:“很少有个名词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样多的困难。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的1000年,定义问题依然存在。的确,小农是耕种土地的人,无论他们对他的小块土地是否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他都有地可种。他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一个租佃农场主,一个农作物分成者,甚至一个农奴。可是,只要他可以得到他耕种的土地,或者具有对土地使用期限的某种保证,他就是一个‘小农’。”“有些农村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给小农下的定义为,耕种土地而不进入市场去出售他的产品或取得劳动供给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小农的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仅仅为家庭消费而生产的单位。在西欧,家庭农场必须大到足以用谷物供给一个小家庭,有时是大家庭,以最低的营养需要。此外,小农家庭必须能得到牲畜的饲料;制造葡萄酒、苹果酒或啤酒的葡萄、苹果或蛇麻子;取暖和作燃料用的木材;建筑用的石、砖或瓦;以及铁匠炉、压榨机和烘炉以供修理工具和加工食品及饮料。这样一个封闭的经济通常需要某种形式的农村组织来提供专业的手工业服务,但是小家庭和大家庭提供全部田野的劳动和大部分辅助性的农场服务。根据这一定义,小农家庭既没有地理上的、也没有社会的流动性。它靠与其他村子或邻近的小家庭进行有控制的通婚(同族婚姻)来延续它的存在。这一‘理想的小农型式’并不一定对土地具有绝对的所有权,但是使用期限必须有足够的保障,使小农家庭可以期望连续使用许多代,而且往往永久使用(根据官册享有土地者或向封建领主缴租者)。”    “欧洲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一种‘理想的’自给自足的小农吗?也许在巴尔干半岛少数与世隔绝的山村里,有过上面描述的情况。但是,自从罗马城陷落以来的历史经验是,很少有小农家庭曾经逃脱过较大的经济、政治和制度的力量——城市的市场、教会、封建贵族或现代国家。在世俗的或教会的贵族、罗马的行政长官或皇家的总督能够强加一种以铸币缴纳的赋税或什一税、地租或采邑税的时候,小农被迫到市场上去出售他的一部分收获,从而生产出超过家庭生活最低需要和礼节性需要的剩余产品。总之,小农经济从来没有完全缺乏市场联系。我们甚至在确定合法地位和使用期限的保障的各种差别之前,就必须根据那些市场关系,给‘小农’下一个工作定义。”“考虑一下不能每年生产足够的剩余产品‘外人’缴纳地租、什一税和赋税的小农家庭农场。这些小农不得不向本地的商人、货币贷放者、地主或较为宽裕的小农去借贷(谷物、种子、饲料、现金),这些家庭的历史必定要以不能赎回抵押品和出售而告终。当小农家庭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它不得不去寻找其他形式的收入。小农可以作为收获时的帮手或工资劳动者(往往在乡村工业中),或者租入别的小块土地。因此,实际上,大部分小农,特别是在易北河以西的欧洲,作为小所有者、租地者和挣工资者,完成多种经济职能。但是,当小农完全不能得到土地或使用期限而成为严格的工资劳动者时,他们已不再是‘小农’。”“现在考虑一下能够生产剩余产品来维持生活和缴纳地租、什一税和赋税而绰有余裕的小农家庭农场。这可能是由于他耕种的土地的大小和质量,或者是由于它有一个耕作队和一些牲畜(提供粪肥),而使每英亩有较高的生产率。在有利的市场情况下,这少数幸运的小农就能够积累资本,再投资于农场的改善(牲畜、新作物、灌溉或排水、建筑),或再投资于更多的土地,并能够雇佣工资劳动者。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农场主’,他们可以是一个相当大的农场主(法国的自耕农,俄国的富农),或者是一个大租佃农场主(法国的大农场主,德国的农场主),他的地租占收入的比例相当低,而使他这个佃户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剩余产品和积累资本。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是一个农场经理和农业企业家,他自己不接触犁,而是指挥别人劳动。这种情况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英国相当大的租佃农场主,他们在18世纪的农业革命中起了主要的作用。但是,这里描述的‘资本主义的农场主’仍旧是一个小农吗?如果这个名词要有点分析上的准确性,那他就不是。”“我们最好的办法是把小农家庭放在一个以它得到土地和市场为基础的广阔范围内。在一个极端是按日计酬的劳动者,他完全不能得到土地和市场。在这个范围的另一头是资本主义的农场主,他得到大片的土地,完全为市场而生产,出售他的大部分和全部收获。我认为,这两种类型都不是‘小农’。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小农,小自耕农,他通常完成上面描述的多种经济职能,并享有不同程度的使用期限的保障。到18世纪末,这种小农或自耕农已经几乎完全从英国乡村中消失了,但在西欧的大部分地区,他们持续到20世纪初叶。”

  从制度层面看,按照户籍规定,农民是指具有农民户口的人。

  另外,有的学者在研究农民问题时,更倾向于从文化角度界定农民,把具有农民人格的人称为农民。

  上述关于农民的众多定义,大体上可归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将生产力条件作为定义的主要元素及要件;一类是更偏重于考虑生产关系方面;一类是将文化特性作为区分的主要标志;一类是将生产力、生产关系、意识等几方面结合起来定义农民。实际上很多学者在研究农民问题时,总是既要考虑到农民的生产力特性,也要考虑到农民的生产关系特性和文化特性。因为政治、经济、文化总是互相作用和有机联系的,在分析问题时,很难将它们在因果上截然分开。

笔者认为,农民概念具有多维性。只有从多维角度界定农民,才能使农民概念更为清晰。

首先,农民概念具有时间维特性。研究农民问题,应考虑对农民进行时间区间的限制。历史是一个时间长河。农民在历史之河中是一个动态的范畴。生产力是社会历史发展中最活跃的变量。在不同的历史时段,生产力要素结构是不同的。脱离生产力要素结构的抽象农民是不存在的。不同的生产力要素结构必然决定不同的农民存在形态。

其次,农民概念具有空间维特性。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现实中,不同的地理空间由于资源环境等条件的不同,其生产力要素结构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农民概念也具有空间特性。欧洲和亚洲的农民就具有地理空间因素的差别。

再次,农民概念具有价值维特性。哪些特征应当属于农民概念的内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这里也反映了一个价值判断的不同问题。研究和解决农民问题,不管是学者,还是政府,总是要受到特定价值观的约束。为了推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采取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还是采取农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反映的不仅仅是不同发展战略的问题,深层次是价值导向的问题。判断哪些问题是农民问题的关键,不同价值取向将导致有不同的判断。

第四,农民概念具有领域维特性。农民概念的领域维特性主要是指在定义农民概念时,应考虑不同领域的情况。我们既可从制度领域内界定农民,如户籍制度;也可以从经济角度,如从农业等产业方面来考虑界定农民;还可以从文化角度来考虑定义农民。是研究制度层面的农民,还是研究经济层面和文化层面的农民,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当有不同的着眼点。农民特征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表现,所以解决农民问题的手段在不同领域也应是不同的。

农民概念的四维特性表明,具体农民总是四维空间中的一个点。这四个维度的坐标名称分别是:时间、空间、价值、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农民问题时,对研究对象应考虑四个维度;否则,只会增加问题的模糊度和解决问题的难度。譬如课题,研究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农民性问题,这一命题就具有四维特征。当代,反映了时间维;中国,反映了空间维;知识分子,反映了领域维;农民性,内含价值维特征。由于上述课题的研究对象具有四维特征,所以对其内涵也就能有一个准确定位。否则,假若减少时间维度限制,将上述课题改为,研究中国知识分子的农民性问题;这一改动意味着将“当代”时间区间扩展为整个历史区间,其结果将使研究的难度和模糊度都大大增加。一般来说,我们在研究农民问题时,随着对农民范畴四个维度的逐步减少和放宽,研究问题的难度和模糊度也将会相应增加。只有用四个维度同时去把握所研究的农民对象,才能使问题更清晰,研究结论也才能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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