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 体制改革
和张维迎教授讨论几个学术问题
作者:尹以明    发布:2006-04-09    阅读:2402次   

    看张维迎教授的文章《理性思考中国改革》,发现他有了很大的进步,多了一些理性,少了一些情绪,并且接受了学术应该和政策分开的观点,这就是争论的好处。从强求一律到接受多元化,即使我们可以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争论就没有白争。“和而不同”,这可能是一个多元化社会唯一可以达到的共识,也是一个多元化社会应该达到的的共识。

    一项有关社会正义的主张,在学术上正确与否,学术历史告诉我们,争上几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可能都没有结果。每当我们以为某个结论在理论上已经“解决”了的时候,往往就蕴涵着一种危险。“公平与效率”的争论,是一个有关社会正义的争论,争论的双方都认为自己的主张体现了社会正义,没有人占有特别的道德优势。尊重学术对手,就是尊重学者自己。每当自己的学术主张在政策层面被接受,这并不意味着对手的学术主张就一钱不值,也不意味着自己的学术主张在理论上“已经解决了”。当自己的学术主张有可能被公众抛弃的时候,也不应该随便就将学术对手看成“恶势力”,更不应该以此作为“多数暴政”的依据。将对手看成恶势力,这种心态不好。每当自己处于少数就说对方是“多数暴政”,这种心态更不好。“反市场化”的理论被看作是一种“恶势力”,除了在网上才有言说的机会以外,基本被剥夺了言说的机会;而一旦这种言说在网上发生,又受到“哗众取宠”的批评。这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另外的主张已经占据了语言霸权,这种现象本身就不正常。语言霸权并不意味着学术上的胜利,它仅仅代表学术环境的恶化。市场批评不得,将“反市场化”视为一种原罪,这是一种原教旨主义心态。和学术没有任何关系。

    张维迎说,以为经济学家只重效率不重公平是一种误解。他以为这种误解的来源是公众对经济学理论不了解,其实这才是误解。公众的这种看法其实是来源于经济学家的政策主张或者建议。

    仅仅出于对学术的尊重,学者在学术上的坚持与在政策层面的妥协也应该同等重要。多元化社会在政策选择,是一个试错的过程, 在任何一个市场发达国家,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政策左右摇摆的轨迹。这种摇摆,恰好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理论的争论远远没有结束,政策的选择与左或右的正义观在学术上哪个更正确可能没有任何关系,虽然可能与他们之间的势力对比有关系。上世纪90年代,至少在中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自由化的理论已经取得了全面的胜利,然而就在他们为这种理论胜利欢呼的时候,世界其实已经开始了向左转。“华盛顿共识”的历史其实并不长。令人感到尴尬的是,当国际上有经济学家提出“北京共识”来取代“华盛顿共识”的时候,中国经济学家的“主流”,却更向往“华盛顿共识”。最近在法国发生的示威,可能在告诉我们,世界还在继续向左转,“反市场化”并不是原罪。

    由于价值观的不同,我不打算和张维迎教授讨论什么样的经济政策更加正义的问题,而只讨论几个有可能有结果的学术问题。经济学理论是解释世界的理论。将“解释世界”的理论用作政策建议的基础,学者应该非常谨慎,因为政策建议的目的是“改造世界”。解释世界的理论不具备改造世界的能力。如果为了改造世界,就随意地制造一些结论出来,我们会发现,这些用于改造世界的结论往往与解释世界的理论不可兼容。就在张维迎的这篇文章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种不兼容。

 

    学术问题之一

    “如果我们不削减政府的权力,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这个假言判断看起来天衣无缝,张维迎认为这个判断指出了腐败的根源,所以可以帮助找到反腐败的有效办法。我对此表示怀疑,因为这个假言判断实际上没有意义。如果我们将这句话换一个说法,这个判断之没有意义就一目了然了,“即使我们削减了政府的权力,腐败现象也不可避免”。与张维迎的判断相比,这个判断应该有更多的理论支持。张维迎的判断之所以不学术,是因为它与一个基本的理论结论相冲突:无论如何削减,只要有权力存在,就一定存在腐败;除非消灭权力,否则腐败永远不可避免。张维迎熟悉委托代理理论,也熟悉什么是“道德风险”,所以也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要政府还有权力,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

    张维迎说,“如果A,则B”,这也许是个不错的命题。但是,当“如果非A,则B”与“如果A,则B”同时成立,“如果A,则B”这样不错的命题又有什么意义呢?“腐败现象不可避免”这样一个结论,与是否“削减”政府的权力丝毫没有关系。张维迎在同一篇文章中说:“用乌托邦理想蛊惑人心,对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害无益。”而他自己又要用削减政府权力来“避免”腐败,这本身就是一种乌托邦理想,因为政府权力不可能被削减到可以避免腐败的程度。当然,并不能因为张维迎也有乌托邦理想就断言他有意蛊惑人心。

     如果我们不削减政府的权力,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这个假言判断非常流行,但我们不能因为它流行,就以为它是对的。

    政府是代理人,代理人的出现是效率的需要,经济学家言必称效率,不能到了政府这个代理人这里,就将效率忘记了。代理人必须得到授权,否则就没有效率;如果不给予足够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本身就没有意义,即使他不腐败,他也在浪费资源。不授予政府权力,我们要政府做什么?任何代理人,只要得到授权,就有机会为自己牟利,侵害委托人的利益,政府当然也不例外。

    用削减或者限制政府权力的办法来避免腐败,这种说法虽然流行,却不学术。它不仅不解决问题,而且有害。所谓不学术,是因为权力既然要削减,我们何必授权?所谓不解决问题,是因为如果要用削减权力来解决“腐败不可避免”的问题,除了将权力削减为零,腐败将永远不可避免。所谓有害,如果只要有腐败存在,我们就认为权力不受限制,这将造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永远的敌对情绪。

    企业制度也产生权力,企业解决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办法有三个,一个是激励,一个是监督,一个是限制。所谓限制权力,指的是重大经营决策或者大笔资金往来必须有一人以上决定或者知情。就这一点而言,企业代理人的权力比政府代理人的权力大得多,官僚机构的低效率就是这种限制权力的一个副产品。企业委托人知道其代理人的权力很大,所以必须监督,但监督成本是非常高的,为了降低监督成本,企业委托人采用了激励制度,用激励的方法使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尽量一致。但无论委托人如何设计监督和激励制度,代理人的腐败仍然不可避免,还需要法律来规范。用法律惩罚来提高企业代理人腐败的成本,这样一个事实本身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以企业制度的相对完善,其代理人的腐败尚且“不可避免”,政府代理人的问题就更大了。

    对比关于企业代理人权力的制度安排,我们发现,有关政府代理人的制度体系缺失一项制度:激励制度。其实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少地方政府都引入了激励制度,比如将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与罚款或者收费挂钩之类。作为政府本身来说,有了这种激励制度,效率是提高了,但这种效率的提高与委托人的利益是矛盾的,于是我们又花了很大的力气来取消此类制度。对政府代理人的管理,找不到一项对应于企业激励制度的制度。如果委托人找不到一个与委托人利益方向一致的激励制度,那么对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就非常高了,这个成本足以高到使监督没有什么成效,而法律的惩罚只能在腐败成为事实之后才能发挥作用。所以政府代理人的腐败发生比企业代理人的腐败多就不奇怪了。有人认为,投票可以解决监督政府代理人的“腐败不可避免”问题,而频频发生在村级代理人选举中的贿选已经告诉我们,选举本身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靠选举获得的权力仍然足够为代理人谋取私利。张维迎所举的陈水扁的例子也说明了这一点。

    既然找不到一项令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相一致的激励制度,就只好从另一个方向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大监督的力度。监督不是一句空话,建立监督的制度也不是一句空话,监督人也是代理人,没有监督代理的监督基本上就是一句空话,没有监督代理的监督制度也基本上是一句空话。授权监督就需要授权产生新的权力,如果我们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监督就仅仅停留在清谈的热闹上面了。香港的廉正公署就是这样一个新的权力。产生形的权力能否“避免腐败”,这在委托代理的理论关系中是找不到答案的,香港廉正公署的成功,并不是理论是成功,而是实践的成功。因为在理论上我们根本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廉正公署本身会产生腐败吗?如果我们要用“削减”廉正公署的权力来避免廉正公署的腐败,那么我们现在就已经达到目的了,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对“廉正公署”授权。

    对监督成本的理解是一个理论问题,由于监督成本的存在,代理人的腐败不可避免,这是斩钉截铁的理论结论。用这个结论来改造世界,我们根本就看不到杜绝腐败的任何前景。理论的结论往往是令人沮丧的,但我们总不能为了某种宣传的需要,就随意修改理论的结论,这恐怕才是真正的学术。

 

    学术问题之二

    “中国的绝对贫困人口主要在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是造成基尼系数上升的重要原因。如果政府为缩小收入差距而实施的政策使得企业家没有了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数亿农村劳动力就没有可能转移到城市就业,不仅解决不了绝对贫困问题,也没有办法缩小收入差距。”

    第一个问题,企业家是什么人?企业家在什么时候会没有了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在这个地方,用企业家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来替代资本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合适吗?当股东们雇佣一个经理人来管理企业的时候,谁是企业家?张维迎在很多地方都将资本的收益视为企业家能力的报酬,但在经济学中,在企业家能力的报酬之外,仍然存在一个剩余,剩余主张与企业家能力的报酬并非可以互换的概念。在企业理论中,企业家有没有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完全取决于剩余主张者采取什么激励机制,与政府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没有非常大的直接关系。政府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影响最大的是投资欲望,而不是企业家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在张维迎的经济学概念里,似乎没有投资的概念,这个概念完全可以用企业家的竞争性来替代,这样的理论其实是无法自恰的,也非常的不学术。

第二个问题,如果“政府为缩小收入差距而实施的政策”可以降低投资欲望(按张维迎的语言,即可以降低“企业家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这本身就说明投资欲望(或者说“企业家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必须以收入差距扩大为条件。

    张维迎说,数亿农民要转移到城市就业,这样才可以缩小收入差距,(其实有很多经济学家都这么说)但张维迎等自己是否清楚,在这个转移过程中,收入差距是不断扩大的?这是纯粹的学术问题,其原理就在刘易斯增长模型中。如果没有持续扩大的收入差距,城乡劳动力的平衡就无法改变,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村劳动力就不会被吸引到非农产业就业。用市场力量将农民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非农部门与农业部门的收入差距必须足够大,这是其一;将农民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其转移的速度取决于资本在非农部门的投资增长,而投资增长背后的投资欲望则取决于投资回报的增长一定要高于工资成本的增长。如果收入差距缩小,意味着工资成本增长高于投资回报的增长,这样一来,资本的投资欲望从何而来?这是其二。这两种机制的方向是一致的,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为中国数亿农民提供足够的非农就业机会,一个必须的条件是:收入差距还要继续扩大。学术的结论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看到的结论,学者的责任应该是将这些结论告诉民众,而不是为了推行自己的政策主张而含糊其辞,甚至有意误导。

 

    学术问题之三

    用数据来说明自己的结论是经济学中常用的方法,但正如张维迎教授多次指出的那样,我们常常可以发现,由于逻辑关系错了,经济学家找来是数据常常不能说明自己的结论;更糟糕的是,还有人用数据胡乱编出一些因果关系来,用数据编造结论。

    例一,支付转移问题。

    张维迎说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使用跨国资料的研究表明,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策不可能解决地区差异,相反,平均而言,政府支出比例越高的国家,也正是地区收入差距越大的国家。我相信陈教授的数据是真的,政府支出比例高与地区收入差异大这两组数据有正相关关系。但种正相关关系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张维迎教授暗示,是由于政府支出比例高造成了地区差异大。这恐怕不一定是正确的逻辑,因果关系很可能恰好是倒过来的:由于地区收入差距大,所以政府支出比例高。张维迎说,靠中央政府的支付转移不能解决地区收入差异,我同意这个说法(但从相关数据中是不能得出这个结论的);张维迎教授虽然没有说应该靠什么来解决地区差异,但他似乎主张靠市场来解决地区收入差异,这个结论我认为不正确,因为地区收入差异本来就是市场机制的结果。在逻辑上,陈教授的跨国数据资料可以告诉我们的其实只有一个结论,即:有很多国家在解决地区收入差异的措施上都采取了政府支付转移的政策,地区收入差异越大,政府的支出比例就越高。除此之外,连“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策不可能解决地区差异”这样的结论都无法靠这种数据相关性得出,因为如果地区差异有可能被支付转移支付解决了,而在差异缩小之后,转移支付也相应减少了。

例二,地区差异问题

    张维迎说,“地区间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是体制的差距,企业家队伍的差距。那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基本上都是体制改革最慢的地区,企业家创业的制度环境最恶劣的地区,也是国有经济主导的地区。在中国,地区发展差异与体制的差异以及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的比例有某种相关性。在讨论这种相关性的时候,张维迎似乎在暗示,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是体制的差距造成的,一些地区的经济不发达是因为他们的改革最慢,企业家创业的制度环境最恶劣,国有经济的比重也最大。这个结论正确吗?是否还存在另一种因果关系完全相反的可能性?判断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有一个参照,如果张维迎的结论是对的,那么在体制没有差异的条件下,地区发展差距就不应该发生;如果在体制没有差异的情况下仍然有区域发展差异存在,张维迎教授的结论显然就不能成立了。我们随便找一个幅员足够大的市场体制国家,我们都可以在其中发现地区发展差异,这个简单的事实告诉我们,即使在同一体制下,地区发展仍然会出现差异。地区发展差异的原因显然不是体制,也不是国有经济是否占主导,而是其他原因。所以,当中国的数据表明,地区发展差异与体制差异或者改革的程度差异有相关性的时候,结论可能与张维迎的结论完全相反:改革的进程,与地区发展的条件有关;企业家创业的制度环境的形成,与企业家在当地的投资欲望有关。同样一组数据,张维迎可能将因果关系弄反了。

    两组数据存在相关关系,只有数学上的相关意义,要找到其中经济学上的相关意义,就已经需要严密的经济学逻辑了;要说明数据代表的现象有因果关系,仅靠这两组数据,我们什么结论都不可能得到,最起码我们还需要一组参照数据,靠想当然是不行的。将地区差异的原因理解为改革的差异,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以为将制度作为发展程度的原因永远不会错。其实,恰恰是区域之间的发展差异可以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一个经济体的发达程度有可能与制度无关。将区域发展差异理解为制度差异的结果,这个结论无法解释更广泛存在的地区差异问题。数据虽然对了,逻辑却不一定对。

    例三,收入差距的来源

    张维迎“通过分析31个省市自治区的资料发现,平均而言,一个地区城市就业人口中国有部门的比例越大,该地区的基尼系数越高。”所以他得出结论说不能用国有企业的办法来缩小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张维迎说,收入差距来源于全球化,“同样是工资收入者,在外企或私企工作的高层经理年薪可能在100万元以上,而普通的制造业工人的年工资还不到1万元,这样大的差距在其他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是少有的。”“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是美国制造业工人工资的1/40左右,但外企工作的中国高级白领的工资达到美国同等白领的1/31/2,甚至更高。”按照张维迎的数据,在非国有部门,白领的工资是基层工人工资的20100倍,甚至更高,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更要超过这个比例。而同时“国有部门的比例越大,基尼系数越高”,那么国有部门的工资差距是多少倍?要提高基尼系数,国有企业的工资对比应该不会低于20100倍。但是,张维迎论证国有企业的弊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国有企业不能对企业经理人支付足够的报酬,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经理人的收入实际上比私有企业经理人低很多。既然如此,国有企业是如何提高了基尼系数的?

 

    学术问题之四

    张维迎说:“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穷人,就应该把机会均等(也就是效率)放在优先地位,比如说给穷人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将给穷人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与机会均等等同起来,这是另外一个错误的流行观点。由于同时出现了“机会”这个词,弄得全体学者都以为,给穷人更多的受教育的机会与机会均等是一回事,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经济学中的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相对立。大家机会均等,说的是大家都有相同的机会发财,但有的人发得了财,有的人发不了,结果并不相同。“机会均等论”主张,发不了财的,不要抱怨,机会已经摆在你的面前,你抓不到,不能怪别人。

    机会是有门槛的,在市场中,大多数的机会门槛只有有钱人才能跨过去。正因为此,“机会均等”才会遭到批评。由于机会存在门槛,所以看似“均等”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比挂在墙上的画饼强不了多少。对于没有财力的人来说,市场中的大多数机会,即使好不容易看见了,他们也永远够不着。按照这样的“机会均等”概念来理解穷人的教育问题,话应该这样说:受教育的机会就摆在你的面前,至于你无力支付学费,那是你自己的事,与别人无关。

    我们所说的穷人受教育的机会,并非上面所说的那种“机会”,而是穷人要实实在在受到教育。这个机会与上面所说的机会均等,不仅不相同,而且恰好是完全对立的概念。穷人受教育的机会,是一个平均主义的概念: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教育。这样的概念却被理论界普遍用来做“机会均等”的注解,实在令人费解。要保障穷人受教育的机会,必须存在转移支付,而转移支付本身就是“机会不均等”。如果要将“穷人受教育的机会”中体现的平均主义推广开来,我想“机会均等”论者是绝对不会赞成的:穷人有住房的机会吗?穷人有拥有轿车的机会吗?如果穷人也像拥有受教育的机会那样拥有这些机会,这不就是结果均等吗?如果没有这样的机会,“机会均等”又在什么地方?所以,“穷人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是机会均等,而是结果均等。

将这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混淆起来说,最大的好处是令穷人不要反感“机会均等”;最大的坏处是理论的学术严肃性荡然无存。对于很多人来说,如果可以做到令穷人不反感“机会均等”,学术严肃性又值多少钱一斤?

 

    最后,当学者参与到政策的讨论中来,并主动站到政策辩论中的一方的时候,就存在含糊其辞甚至有意误导的动机,我们根本就没有制度来消除这种动机,而只能依靠学者的良心。当我们谈到学者的良心的时候,我们已经隐含了一个前提,人的行为有的时候不能完全依靠制度约束,良心也起作用,甚至有时是关键的作用,否则我们就无法相信学者的政策主张没有个人动机。学者有良心,官员有没有良心?学者说官员没有良心,必须靠制度约束。大家都是人,官员会利用自己的地位搞腐败,学者呢?我在这里提出的,仍然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拜托任何人不要对号入座。

    作为学者,学术严肃性应该比政治宣传更重要,哪怕学术的结论与你信奉的主义不一致,学术的严肃性也比政治宣传要重要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