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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应对产能过剩问题
作者:刘世锦    发布:2006-05-23    阅读:9609次   

           

一、            对产能过剩状况要有一个正确估计

1、目前认为产能过剩问题一些行业,例如钢铁、汽车,在两三年前都是供不应求的行业,只是在近一两年情况有所变化,电力至今还有一定程度短缺。中国经济至少在今后十年仍然有条件保持快速增长,目前认为过剩的一些行业的产能,还没有达到将来可能需求高点或峰值,例如汽车行业,2010年有可能达到1000万辆,长期有可能达到2000-3000万辆;钢铁行业,过去业界的权威看法是钢产量不超过1.4以吨,但2004年需求超过3亿吨(达到3.1亿吨),还不够,因为价格还在涨,2005年达到3.49亿吨。这个数字过去是不可思议的。2006年如果增长10%,将达到3.8亿吨,增长15%(这并不是一个高的增长率),将超过4亿吨。去年我们还估计中国钢铁产量的峰值在3.8亿吨,现在看来这个数字是挡不住的。我们不否认中国经济经济存在着种种问题,存在着不合理的需求,但同样不能否认主流需求是来自市场。各种观点可以讨论,但当我们的主观判断和现实需求不一致时,是我们的主观判断错了还是市场错了?恐怕还不能轻易说“市场错了”。13亿人进入工业化的中后期,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中国经济的“超大规模”性质,是中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上没有国际和历史经验可以借鉴。而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还不能说已经到位。目前的产能过剩问题,总体上看是经济发展中供求动态平衡中一个阶段性现象。

2、应当把已经形成的产能与适应市场需求、有市场竞争力的产能区分开来。不能认为已经形成的产能都是合理的,都应该也都能够发挥作用。真正有竞争力的产能,总体上说不是多了,在不少行业还很不够。笼统地讲产能,很容易忽略、掩盖“落后产能”问题。当然,所谓“落后产能”,有一个用何种尺度判定的问题,其中有技术落后的因素,更多的是体制和机制落后的因素。我最近到河北考察,前一段钢材价格较大幅度下跌,国有大厂(几百万吨)感到压力很大,一些民营小厂(百万吨或以下)还有不少盈利,压力反而不大,原因是前者经营成本高,体制性负担重,后者多项成本较低,抗波动的能力强,在环保、节能上做得也不错,有的还有独特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按照某些产业调整的标准,这些民营小厂(其实规模也不小,有的正在几百万吨的规模)属于“落后产能”,但事实并非如此。

3、应当注意在产能过剩上的信息不对称或信息扭曲问题。现在估计产能规模,不少是企业在行业增长处在上升期时预期和规划的产能,当市场发生变化,企业作出调整。有的企业产能扩张规划,喊得响,实际上是一种市场策略行为,不能当真。把这些已经调整或作为策略行为的规划产能作为产能过剩的依据,显然会做成信息扭曲。还要注意,由于存在利益关系,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人为夸大产能过剩问题的动机。

 

二、如何理解和应对产能过剩问题

1、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如果一直是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利润丰厚,企业有改进质量、技术、服务的压力和动力吗?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所谓落后的生产能力才有市场空间。象前两年,只有能练出钢,装出车,就能赚钱,而是赚大钱。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进步、优胜劣汰、结构调整和优化、增长方式转变等等,只有在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条件下才可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为经济方式转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这个问题上,不能采取“叶公好龙”的态度。

2、看问题的方法。现在有一种潜在的逻辑,似乎只有供求相当才是最好的,也是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人类对未来的经济发展总是面对着不确定性,百分之百的供求平衡是不可能的,不仅现在,永远也不可能,市场经济不可能,计划经济更不可能。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有重要区别的。市场经济通过分散决策降低“出错”的可能性,把计划经济中的少数几个人的决策变为成千上万人的决策,从而降低供求偏离的幅度。市场经济的另一个优点,是决策者要对自己的决策后果负责,从而增强决策的谨慎。市场经济的优势不是表现在不出错,而是降低出错的概率和出错以后能够较快纠正。

3、政府应该作什么。用行政性办法完全限制新的进入并不是好的办法。产能过剩情况下投资失败的概率大大增加,能够进入的往往是有竞争力的项目,没有竞争力的让投也不会去投,完全堵住可能不利于结构优化。政府应当做好几件事情。一是信息服务,把自己掌握而企业和社会不掌握的信息发布出来,引导企业的投资和调整。这件事情很有必要,但好处不多,有关机构兴趣不大。能否做好信息服务,可以看成是政府职能转变、能力提高的标志。二是打破企业重组购并的地区、所有制等方面的障碍。现在的企业重组,跨地区难度很大。在一级政府的辖区内可以,出去就不行。而在本地区,往往采取拉郎配办法。三是减少和取消对产品、投资规模等方面的“经济性管制”,加强环保、节能、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社会性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