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一文在网上发表后,有的读者朋友认为,我在论述“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这一观点时,缺少必要的论证,对此我再做如下补充:
一、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否存在不清晰的问题。
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企业,就是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国家是一个整体框架、整体结构。国家的整体框架、整体结构以及国家的整体职能,是通过国家的各级政府来维系、支撑和实施的。在旧体制下,国家的各级政府不仅要执行各种行政事务,而且还主管各种具体的生产事务。对具体生产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行政职能之一,主要的行政任务之一。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客观事实,而且是长达几十年的客观事实,就是国有企业或者属于中央政府所有,或者属于省市政府所有,或者属于市县政府所有。所谓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指国有企业,就是指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关系,这种权利关系就是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的关系。当然,它还具有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等,但这都是派生的权利,而基本的权利是前四种权利。在前四种权利中,最核心最根本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根本前提,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其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只是由此而决定的权利关系,是服从的权利关系。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条款中,对此都有共同的认可和解释。这也是人类几千年社会共同的掌握和做法,只是在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前的社会形态里,这种掌握和做法,是通过社会的权利或国家权利来直接保障的。这更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充分肯定和明确加以保护的。这就是说,国家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社会规定性上的或产权关系意义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自从国有企业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非常明确非常清晰的。
旧体制是建立在人为的、错误的认定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社会规定性的表现形式,或劳动的社会形式,是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于是国家的各级政府除实施各种行政职能外,还把所属企业的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作为主要的行政任务,并通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这种行政职能。这在客观事实上就形成了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属于政府,而政府也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种权利指导下的职能角色,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权责明确,即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于是国家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生产企业,下达指令性的生产计划、生产指标等等。对所属的商业企业下达和划分不同的商业经营渠道、经营环节和经营范围,以及各类计划指标等等。生产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要按政府的行政指令来计划和安排。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环节也要按政府的划分来安排和执行。由此而来的客观事实就是长时期的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政府的大锅饭,如果政府没有对企业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这是可能的吗?根本不可能。它之所以成为堂而皇之的客观事实,而且是长达几十年的客观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对企业具有非常清晰的产权关系,这便是问题内在的逻缉起点。只是这种产权关系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产权关系。
这就是说,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非常清晰的,只是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
二、对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所谓不清晰观点的认识。
众所周知,得出国有企业在旧体制下产权关系不清晰结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只就在这一问题中认识上的原因,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1、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把国有企业认定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企业是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把国有企业中的劳动群众认定为是该企业中具有主人翁地位的主人,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为了使企业劳动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建立和形成了企业的老三会制度等等。
这样就为我们在认识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是否清晰的问题上提出了如下问题:第一,如果说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那是很渺茫的。第二,如果说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那是很抽象的。第三,如果说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那是很笼统的,政府并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第四,如果说是属于具有主人翁地位的企业全体劳动者的,这又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1)如果说企业全体劳动者拥有该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他们首先就应该具有选择并决定企业领导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却没有这个权利,企业的领导者和领导班子成员,都是由政府任命的具有行政职务性质的国家干部,就是企业中的中层领导成员的大多数,也都具有行政职能性质的干部身份。这与工人群众如果拥有所有权是相矛盾的。(2)如果说企业中的工人群众拥有所有权,那么自然也就应该拥有该企业生产资料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但是,他们却没有这个权利。从使用权看,就生产企业说,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按政府的行政指令来计划和安排,企业没有这个自主权。就处分权来说,企业没有生产资料的出售权,就是企业使用中的生产资料,其折旧基金的提取,也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看是否符合提取折旧比数。企业设备大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也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至于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那更要经政府领导和政府的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复和备案。就收益权来说,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的好坏,企业没有责任,好坏都由政府承担,这就是所谓企业吃政府的大锅饭。
所有这些都明确地告诉我们,企业中的全体劳动群众,对企业的生产资料不拥有所有权,这是非常清晰的。
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谁呢,它的清晰点在哪里呢?
我们说,它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它的清晰点在政府领导企业的主管部门。它并不因为旧体制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变得不清晰和没有清晰点。
如果政府对所属的企业没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它也没有权利任命企业的领导者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它对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没有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权利。它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效果,同样也没有承担收益好坏的权利。
所有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都责无旁贷地承担了,能再说产权关系不清晰吗?所有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都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实行,能说产权关系没有清晰点吗?只是在旧体制下政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权和职能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力行。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而且非常清晰,已经清晰到了企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算盘珠的程度,还有再比这个更清晰的吗?
当国有企业需要出售、需要破产的时候,此时实施行这项工作的恰恰是政府及政府的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这难道不是明确地证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清晰的吗?
上述认识表明,在旧体制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建立在产品集权制基础上的,具有行政权利形式的产权关系,而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关系。应该说,这是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问题上,产生所谓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但是,我们认识问题并断定结论的逻辑要求,是对问题本质的认识,而不是停留在现象问题上作结论。应该说,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否清晰问题上,一些同志就事论事,恰恰是停留在现象问题上,因而得出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结论。
2、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却迟迟没有解决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产权关系实现形式问题上的错位问题。这也是导致一些同志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我们所要建立的新体制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制。我们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要把国有企业由政府的算盘珠转变成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要进行这一改革,摆在我们面前的,我们所必须面对和承认的客观事实,就是要转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不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因为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在新体制下它同样清晰。而这种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新旧两种体制则是完全不相同的。在旧体制下,它的实现形式是行政权利、行政指令下的实现形式。在新体制下,它的实现形式是两权分离的实现形式。即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企业对政府的生产资料拥有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使用权。这种产权关系的具体正确的实现形式,就是我在《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一文中,所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思路。
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过各种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但是,这些政策、措施和做法:(1)有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两权分离原则所应遵循的要求相违背。例如,政府仍然按照程序任免国有企业的领导者,而且往往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过去产品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主管企业领导者的做法,依然控制着企业。(2)有的政策和措施却远远还没有到位。例如,各级政府所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其名无其实。建立的比较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只是向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应该说,这只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三分之一的工作。
正是因为如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漫长岁月中,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种种现象和问题。例如,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现象,穷了庙富了方丈的现象等等。
许多企业本不应该出现不景气的现象,却堂而皇之的出现了,以及部分企业中职工群众的各种情绪反映的现象等,正是因为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使部分同志在认识这些总问题时,产生了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出资人不到位”,“存在深层次的问题”等等,怎么办呢?把国有企业出售了,国有转民营,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多么清晰啊,干脆民进国退吧。
在这里我们自然就会提出如下问题:⑴看过电视剧《白银谷》、《金茂祥》和《乔家大院》的朋友们都知道,我们的先人们已经发明和使用了两权分离的原则和做法。西洋人从创建东印度股份有限公司,到今天已经十分发达和成熟的股分制公司与股份制企业,他们也同样发明和使用了两权分离的原则和做法。对于这些原则和做法,我们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难道不值得借鉴和创新吗?⑵从出售生产场所到出售生产企业,从出售商业摊点到出售商业企业,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其数量之多,其范围之广,其年代之久。所以,我们今天出售国有企业,不论从哪个角度讲,都谈不上是创新。就是从产权关系清晰,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这个角度讲,也是如此。只是商品经济中的一般行为和原则。
如果通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是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而是新体制下迟迟没有解决和落实好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这应该是导致一些同志认为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那么,新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是什么呢?请看拙文《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
(06.4.6)
(作者工作单位:山东高唐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