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发展与人权的发展密不可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定位人权,将从根本上决定经济的发展水平。本文按照经济发展程度或生产方式的不同,从不同区域分析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的不同体现。人权的本质要求平等与发展,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不同区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协调强势群体权利与弱势群体权利。
人,既是经济社会活动的主体,也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发展,说到底是人的发展,是人的素质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提高、生命质量的提高和生存价值的提高。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质量将是反映该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方面是否取得长效改善的惟一标准。消灭贫困、实现富裕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充分条件。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充分的自由。”[1]邓小平也讲:“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2]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贫困是妨碍充分享有人权的一个主要障碍。”[3] 因此,评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否应该首先选取“人”的尺度,用“人权”作尺度衡量,看经济发展是否有效保障了我国人民的人权。
“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已从偏重物质财富增长,转向更加重视人的发展。具体体现就是,从过去单纯以增加GDP为出发点,变为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核心,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重大举措,强化有关扩大就业,加强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更多地关注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体,增加人文和社会指标。
一、对人权标准的理解
人权,狭义上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享有的生存、发展和从事社会活动的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权利。广义上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和,这些权利要求人作为社会主体应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性、尊严性、自治性获得充分和自由的发展2。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与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但是人权的发展是受社会历史、文化条件的制约的。因为人权的产生源于人形成、维持和发展自己本质的需要,不断满足人类自身的各种需要与利益是人权的内在动力。而这种需要是离不开特定的具体的社会的。所以,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通过法律和道德承认和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必需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人权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一)人权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一样,优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同,这决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次序上的差别。正如: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人权发展的基础,特定阶段的人权是与特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就有什么样的人权。
一个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密不可分的。经济发展不仅直接关系着人权的基本权利——生存权的存在与发展,而且是其他人权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许多发展中国家比较重视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维护和促进。因为对于它们来说,发展问题是最突出、最根本的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包括人权问题的关键。
那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定位人权?正确的定位对经济发展又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二)从人权看经济的发展
从经济学角度看,人权原则上应该被明确视为某种形式的资本即任何一个“初始禀赋”的内在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和经济体中的其他行为者都可以利用它来分配、使用、管理和控制其他所有形式(有形和无形)的资本。在某些方面,这种人权资本的状态能够有力地解释在一个经济体中资源分配或浪费的原因;无法获得包括人权在内的资本在解释为什么存在不同形式的欠发达和贫穷现象时是很重要的。[4]
1、人权在资本积累中的体现
没有充分实现人权的人们,在资本积累的整个过程中会严重受阻,即使从严格的经济学视角来看,也确是如此。不尊重人权意味着社会排斥、个人和社会认同的缺失,以及社会边缘化。而这反过来又意味着很少或者根本无法获得生产资产。资本的缺乏造成了贫困,并强化了这种状态,即形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承认人权是一种初始的资本禀赋,会大大影响人们特别是那些没有很多其他资本禀赋的人们(困难群体)的选择和私人取向。对穷人来说,意识到一种初始人权资本禀赋的存在,在关系到提供或出卖多少劳动力和在经济行为中赋予多少人造资本等问题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对富有各种资本的人们而言,人权作为又一种形式的资本反而可能不那么重要。[4]
2、人权在资源分配上的体现
要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就必须在资源分配上平等。 经济分配的公正性取决于资源的分配,而非福利的分配。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弱者有权利享有他们的政府的关心和尊重,社会中的强者却可以自己保证自己得到这样的关心和尊重。实质性的平等,就是要求国家对弱势群体予以扶助,给予更多有效的保护,增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改变其弱势地位,让他们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3、人权在交换过程中的体现
交换能给平等的自由人带来好处, 能给交换的双方带来好处。如果交换是在平等的、自由的人之间进行,一方无法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双方有充分的选择自由,这样的交换必给双方带来好处,否则交换就不会进行。如果买卖双方不能够处在平等交换的地位,那真正的市场就无法建立。
作为人的禀赋,人权成为介于劳动力和资本两者之间的生产要素,被赋予了新的解释。人权,因而是一种资本形式的主体投入。对于经济发展而言,人权是第一位的。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凡人权保障得较好的国家,经济也发展得较好;反之,经济发展则受到很大限制。可以看出,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在人权问题上都做得比较好。如果从历史纵向角度看,也是如此。
三、我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的体现
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是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存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因而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然而,人又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体,生存于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传统之中,受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因而人权总是相对的,具有相对性。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人权并非被迫履行义务,它还是发展的固有维度。因此,有必要把实现人权与创造财富、减轻贫困以及发展成效等过程联系起来。
1、经济较发达地区
发展权是当今各国、各区域普遍关注的基本权力,国际经贸合作组织和协定无一例外都要把照顾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列为一个基本的原则,以避免合作中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新殖民化状况。
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大都形成了经济发展带、经济圈,区域合作的发展以兼顾各成员利益为起点,把正确处理内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关系作为根本原则。区域合作根本上说是由利益所驱动,合作的过程就是利益不断冲突和不断调整的过程。不仅突出了机会公平,而且还突出了利益分享,不是平均主义的分享,也不是“扶贫”式的恩惠,而是通过地区间的差异互补机制,让地区间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形成地区间按比较成本和比较利益原则分工合作的关系新格局。最终,一方面使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使各个区域既能分享到区域合作的整体成果,又都能从中更多地得到各自的比较利益。其合作本身就体现了发达地区的人权发展程度,已由基本的生存、自由权开始向经济、社会及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等权力延伸。
2、经济欠发达地区
通过分析得知,人权和参与发展及扶贫过程的所有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重要。漠视人权的重要性就等于陷人于贫困之中。
发展权平等问题在我国各区域间也同样存在。改革开放初期对部分地区实行的许多“特殊政策”措施,本质上是发展权的倾斜。尽管在当时是必要的,但它在地区发展权力上毕竟是一种“不平等”。当然,“权力平等”是相对的,“公平”与“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但是,通过积极的政府干预和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是有可能达到各地区在发展权力、发展机会上的相对平等的。
3、城市
我国城市的人权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我国在城市逐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了统筹和发放范围,对贫困学生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加之城镇比较好地实现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虽然未能完全解决问题,但从总体上讲,城市贫困人群的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基本上得到了保障。
4、农村
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因为强势群体自有办法发展,自然就有出路,没有什么问题。因此,国家应把有限的精力和财力用在帮助弱势群体如何发展的问题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70%,由于各种原因农民确实一个弱势群体,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各种坑农、骗农、损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成了“二等公民”。这一切都严重地阻碍了农民的发展,没有农民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的发展;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
农民作为一种弱势群体单靠自己的力量是不能解决自身发展问题的,因为他们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他们难以自力更生,没有自我解决的能力,必须寻求社会协助,而正义正是社会境况最差者寻求社会协助的充分理由。
作为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均等权,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平等的发展权,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形式上的平等在现实的差别中可能造成巨大的不平等。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想同,所以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也因此而难以实现。
5、少数民族
对于少数民族的人权,有两个问题:一是在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的平等;二是确保维护他们的文化认同的环境。(后者在有些情况下会要求确保少数民族掌握自己的土地及其他资源,同时以符合他们自己传统的方式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准。)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尽管在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已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少数民族分布较集中的西部地区,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之东部发达地区还不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还比较落后。这就造成了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指多民族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获得民族平等权利以后,一些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在比较落后状态的民族,受到自身发展程度低所带来的种种限制,不能与先进民族同样享受到政治上、法律上所赋予的民族平等权利而造成的社会现象)。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民族差别所造成的。造成事实上不平等的某些民族的落后状态,既包含社会发展阶段的落后,也包含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落后。
四、国家和不同角色应承担的义务
原则上讲,每个人都是人权的受益者。但在实践中,必须论及两个问题。首先,一些群体较之其它人更为脆弱或在历史上受到歧视(农民和少数民族)。他们可以要求对自己权力的特殊保护,有时是通过采取肯定行动或其他特殊措施。其次,谁是责任承认者或对一些特定的权利负有责任。[4]
1、国家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在法制社会必须通过立法使之成为现实的权利,成为法定的权利。“无保障即无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只是给别人看的人权。权力需要责任承担者的存在,权利要求相互关联的义务。根据国际法,人权义务主要由国家承担。但是有一种广泛传播的误解,那就是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均须由国家来提供。这就导致权力成本高,产生臃肿的国家机器。对国家义务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个人才是一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主体。人的实质自由是发展的最终目的,意味着消除贫困、人身束缚、各种歧视压迫、缺乏法治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状况,以提高人们按自己的意愿生活的能力。国家政府应在人的生存、健康、教育等事关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扶持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承担更多责任。
2、强势群体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基本人权,要求国家和社会对市场竞争中由于出身、运气、努力、选择等方面的原因,沦为不幸者的社会困难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是国家和强势群体的义务,而不是仁慈、博爱、友情和爱的要求。社会保障权是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的社会矫正,按市场观念,“优胜劣汰”是合理的,按人权观念,必须做到“优胜劣存”,即“优者胜利,劣者生存”,“优者发展,劣者生存”,“适者生存,不适者也须生存”。优者的发展权和劣者的生存权同等重要。经济发达地区,优者必须承担保障劣者生存权的义务,支持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继承税的政策。
3、弱势群体
改善社会贫困人口环境的战略必须确保这些人有掌握自己命运的机会,而机会常常被更有权势和武断的社会成员所阻塞。在这种情况下,较高水平的公共支出,土地改革及其他方式的重新分配基本资源可更有效地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求确立一个相对强大的国家服务制度,既为那些否则有可能会被边缘化的人提供,平等机会的便利,也为那些不能自己谋生的人确保社会保障。[5]
一个国家不论其资源条件如何,气候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及文化历史现实怎样要减轻贫困、实现人的发展、使人权得到尊重无不需要良好的治理。经济落后区域实现人的发展机会多半取决于自身,外来帮助可以缓解贫困的状况,甚至对消除贫困的过程起到加速推进作用,但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地落后的面貌。在许多国家的社会和经济项目中已经尝试了数不清的扶贫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实施或试验后并没有必然带来很大的成功。
五、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没有条件建立高福利社会保障体制的模式,而是一直采取国家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人民处于普遍贫困的状态,分配方式以基本平均为导向,是全国人民都需要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国家没有财力来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但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分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企图仅用社会保障方式来实现这部分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依然不具备条件。国家实行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和在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有计划、有组织地扶贫开发工作,其实质,都是以发展经济方式促进这些相对落后地区的人民和其他贫困人群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真正实现。
针对不同区域,我们强调以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要方式保障人民的生存权的实现,在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村,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了一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以外,因国家财力所限,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在农村,国家也对一些特定对象如无子女老人、残废军人给予民政救济,但所救济对象极为有限。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障体系有步骤地推向农村,从而为我国农村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全面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只能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为基本目标,而不可能是高福利。
中国能保持这样的平衡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有十足的理由相信,我们在发达工业国家观察到的极端不平等(最近15年显著发展的不平等)不是因为竞争市场的正常运行,却实际反映出市场失灵的一组因素;还有累退税和开支政策,对大部分由富人缴纳的款进行减税等等,从而削弱了社会安全网。重要的是中国在沿着自己的市场经济前进时要防范经济效率低和社会不够和谐的可能。如果在全国建立健全强大的公共医疗保健体系,特别是在农村,可以减少预防性储蓄的需求。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减少退休方面的预防性储蓄需求,也可以减少失业所需的预防性储蓄需求。这些安全网是建立和谐高效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6]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4]阿尔弗莱多·斯菲尔-尤尼斯.《侵犯人权是导致贫困的决定性因素》.
[5]克劳斯·M·莱辛格.《关于消除贫困与尊重人权的十点思考》
[6]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中国市场经济进展的又一大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6年会上的演讲摘要. 2006年03月
参考文献:
1、 (印) 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著 任赜 于真 译,《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
2、(挪威)艾德(Eide,A.)等著;黄列 译, 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8. 书名原文: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