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研究
作者:陈新年、杨宜勇等 发布:2006-04-25 阅读:2485次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这不仅仅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更重要的,它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密切关系,其历史意义不亚于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之后,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战略调整,将对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重大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极大地调动起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较快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极大改善,提前实现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目标,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低水平、不协调的问题,从分配领域来说,就是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使更多的人分享到改革的成果。
一、中等收入者的定义和划分标准
(一)中等收人者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中等收入者是指一定时期内收入保持在中等及生活较富裕、生活水平相对稳定的居民群体。
在我们的定义中,主要按收入指标来作为划分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的标准。由于居民收入是综合性的,是生活的基本前提,人们能够获得某种程度的收入,往往决定于他们从事的是什么职业,达到何种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同时,一定的收入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又可以决定人们的生活方式、受教育程度、积累财产及各类生产要素的能力,甚至思想观念的倾向,因此,这个指标能够反映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情况。用收入水平来划分中等收入者也符合国际通用做法。由于消费信贷成为西方国家居民主要消费方式,其贷款规模可以是其收入的若干倍,因而西方Mid—die Class(中产阶级)的界定既不是主要根据消费水平,也主要不是看财产的多少,主要是根据可持续的收入能力和收入水平。
1.中等收入是个中位数的概念
我们所定义的“收入保持在中等”不是指现有收入的简单的算术平均水平(平均数),目前在我国这个数还是低收入水平,而我们未来要达到的目标应该是众数、平均数、中位数三位一体,即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较高,其收入水平接近于平均收入和中等偏上水平。
2.中等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相对于高收入和低收入的不同水平而言,中等收入处于中间层次。中等收入者既不是特别富有,也不是指仅能维持生活没有较多节余的人群。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而言,我国的中等收入绝对水平处在一个很低的位置,但相对水平的差距却不会那么大。
3.中等收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一定时期”是指一个时期的标准具有稳定性,因为发展阶段会持续相当长--+时期,在某个发展阶段经济的质量并不会发生根本变化,因此,如果中等收人的概念和标准每年都在变动,则缺乏纵向比较的基础,不属于本课题“战略研究”范畴。但是,我们说的稳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美英等国对中产阶级的提法就有老中产阶级和新中产阶级之分,老、新中产阶级的定义和划分标准以及职业分布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所说的中等收入的概念也应该是动态的,这里说的动态不是指每年都要变化,而是指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中等收入标准。
4.中等收入是一个生活较富裕的概念
我们把中等收入和中等收入者定位成生活较富裕和生活较富裕人群。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世界经济逐步接轨的新的环境下,这种定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只是一个对现有收入水平的平均数。2002年,城市为7 702.8元(2003年达到8 472元),超过这个水平的家庭占40%以上;农村为2 475.6元(2003年达到2 622元),在这个水平以上的家庭超过4l%,接近城市平均水平的家庭不到10%。但并不意味着40%的城镇居民和41%的农村家庭过着一种较富裕的生活。扩大这种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是我们全面实现小康和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的实质内容。
5.中等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相对稳定
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劳动收入,有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如投资类财产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同中产阶级有相同的地方。中等收入者的受教育程度较高、专业技能较强,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投资能力。
(二)中等收人的划分标准
虽然大部分国家都是根据收入来判断是否属于中产阶级,但各国对中产阶级的定义和划分区间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时期标准也不一样。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不尽相同;印度、新加坡、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对中产阶级的划分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从现阶段来看,美国年收入在40 000~200 000美元之间的家庭都属于中产阶级的队伍,西欧国家的中产阶级年收入标准要低于美国,亚洲国家的富裕程度远不及美国和西欧国家,各国(地)中产家庭年收入的底线差别也很大。一般来看,本国公布的中产阶级的比例和估算的绝对数字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往往与国际上一些机构的测算结果出入很大。
1.我国在划分中等收入者时应把握的原则
(1)我们在确定中等收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我国人均GDP2003年刚刚超过1 000美元,还只有发达国家的1/5、1/6甚至更低,美国、日本的人均GDP超过37 000美元,用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标准来作为我国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按他们的收入尺度来衡量,我国的百万富翁在美国才算中产阶级。我国人口众多,工资不高,生产成本及物价较低,以比较低的收入就可以享受较富裕的生活和物质水准。因此,我们确定的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不可能太高。
(2)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背景和现实意义。我们是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差距在扩大的背景下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的,因此,我们在提出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全面实现小康是针对现在低水平、不协调而提出的惠及大多数人的发展目标,因而我们确定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要与全面实现小康标准对接起来。
(3)划分标准要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是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有了在全球范围内比较的视角,因此,要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实际生活水平和国际上对发达程度认同的尺度,使得我们的中等收入概念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避免因标准太低而盲目乐观。
2.我国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提出我国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为:个人年收入34 000—100 000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 000—54 000元、家庭年收人53 700—160 000元。
(1)主要以收入划分中等收入者的标准所考虑的因素:①目前城乡居民收入水平;②达到全面小康时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城市化进程;④国际参照标准(世界银行)。
(2)具体测算过程。考虑GDP增长速度和城市化进展水平,以目前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为基础,通过外推法预测2020年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3 000美元。据此我们测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8 000元(按2000年不变价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8 000元(按2000年不变价计算),城市化水平为60%。
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要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那么,按此目标,经济总量的年递增应在7.18%以上。而通过外推法预测,根据我国1978~2002年GDP年均增速,并考虑各种因素,从目前到2020年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速也将在7%以上。
2002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为39.1%,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0%左右。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 280元,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 703元,1980。2000年20年年均增长5.68%,1990—2000年10年年均增长6.8%。根据居民收入增长与GDP增长的比例关系,我们设定2000—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4%。经过测算,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18 000元左右(2000年价,下同)。
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 253.4元,2002年为2 476元。1980—2000年20年年均增长6.43%。1990。2000年10年年均增长4.5%;可见,近10年来农民收入增长迟缓,低于城镇居民2.3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今后,要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得以扭转并不断缩小,就要使农民人均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我们设定2000—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为6.5%。经过测算,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8000元左右。这个收入水平约为2000年的3.5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望由2000年的2.8:1下降到2.25:1。
根据前面我们对中等收入者的定义,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不能分为城乡两种不同的标准,也不能将城乡居民收入进行简单加权平均后的收入水平作为中等收入者标准。根据这个思路,我们设定现阶段我国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为年人均收入18 000元左右。
我们把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18 000元作为我们划分中等收入者的低限,以2002年全国平均每户家庭人口3人计,家庭总收人为54 000元,若按平均每户就业人数1.58人计,每个劳动者收人为34 177元,月均2 848元。根据我们的经验分析,如果基尼系数保持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高收入者与中等收入者的收人差距应在2.5倍左右,考虑到国外的中等收入者的划分区间都在3~5倍,也考虑到壮大中等收入者队伍的需要,我们把中等收入者区间的上下限定为3倍。由此推断,在现阶段,如果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18 000元左右,就达到中等收入者的收人水平;如果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54 000元左右、家庭年均总收入160 000元、个人年收入100 000元,就达到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这也是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者的高限,接近目前多数人对高收入者的认定标准。
3.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的现实意义
我们确定的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符合我们提出的划分原则,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这个标准贴近国际平均的中等收入标准线,符合世界银行2000年关于世界各国收入水平四类划分标准的中上收入国家水平,与发达国家较富裕时期的生活状态相符。虽然人均GDP和人均收入不是一个概念,但国际上仍然把人均GDP作为衡量不同国家人民平均分配的生产及呈现的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标。根据人均GDP的高低,世界银行1999年将全球划分为:低收入国家、下中等收入国家、上中等收入国家、高收人国家;以人均GDP 3 000美元左右作为下中等收入国家的高限、上中等收入国家的低限。全面小康目标提出的人均GDP 3 000美元贴近世界银行标准,我们据此推算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 000元,以此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具有国际可比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等收人国家的水平大约为人均GDP 3 000美元左右。美国20世纪50年代、日本60年代、香港地区70年代、韩国1987年就已达到这个标准。
(2)这个标准符合我国国民对生活较富裕概念的理解和定位。这个标准与人们对消费结构升级所需要的购买力是一致的。与这个标准相适应的就是显现富裕型特征的消费结构。世界银行主要国家和地区消费结构的统计资料表明,人均GDP达3 000美元后,消费结构的变化突出表现为如下特点:一是食品、衣着等消费的比重明显下降,随着富裕程度的提高,其比重将从40%左右持续下行,到高度富裕阶段该比重将不足20%;二是住房消费的比重在初步富裕阶段迅速上升为15%左右后,上行速度放慢,到高度富裕阶段后再度明显上升;三是交通通讯类支出持续快速增长,直到高度富裕以后才开始下降;四是文化教育服务类支出快速上升。
(3)这个标准基本支持人力资源发展或人的素质较全面提高。2002年人均GDP约8 184元(按当年价),职工年平均工资约12 42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 703元,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6 030元,个人年收入14 626元(按人均收入7 703元、平均每户家庭人口3人、就业人数1.58人计)。中等收入者收入的起点标准要高于我国人均GDP,高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基本能支持每个就业者人力资源发展,至少要2.5倍于个人年收入的收入即36 565元才能满足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要求,这个数与我们提出的标准基本接近。
(4)这个标准接近人们的主观认同和实际收入水平。第七期“英才薪资调查”结果显示,大陆薪资均值为41 443元。在参加本次网上“英才薪资调查”的人中,90%的人年收入超过13 000元,75%的人年收入超过20 000元,50%的人年收入超过32 000元(中位数),25%的人年收入超过52000元,10%的人年收入超过82 000元,5%的人年收入超过110 000元。目前多数人对中等收入者的认定标准为个人年收入50 000元以上;本课题组网络调查参与者中50 000元以上占最大比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年收入在100 000元以上者定为富人。
(5)确定这样的标准既便于从统计数据中推算出我国现阶段中等收入者比重,也便于推算出从现在起到2020年之间每年中等收入者比重要提高多少才能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实现小康目标。
二、对我国中等收入者的现状分析
(一)主要特征
根据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2002年中等收入家庭约占中国城镇家庭的10%,约1 600万个家庭,4 800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74%。如果对住户收入的统计数字用1.5的系数加以修正,那么符合上述标准的家庭大约占中国城镇家庭的20%,约3 200万个家庭,9 600万人口,如果有l%的农村家庭符合上述标准,那么全国大约有1亿人口属于中等收入者,占全国总人口的7.78%。若扣除1%的少数很富有家庭,我国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约为全国总人口的7%,主观认同率35.9%。
1.行业分布
从行业大类看,目前,中等收入者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
由于工资性收入只占其实际总收入的不到50%,我们据此可以推算出这些行业的实际收入水平。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中等收入者的行业分布,我们辅以其他抽样调查结果来分析。根据第七期“英才薪资调查”结果,年薪中位数在30 000元以上的行业主要是电信、医疗设备、快速消费品、金融、投资、保险、计算机等行业。
网上抽样调查结果进一步印证了中等收入者的行业分布。综合来看,中等收入者集中在垄断行业和知识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兴行业。如电信、金融、投资、保险等垄断经营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业务量突飞猛进,获得了高额利润,并把其中一部分以不同形式分配给职工,使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另外一些新兴行业由于人员素质相对较高,行业从业人员总体收入水平也高过一般水平,如技术和信息咨询业、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等。说明中等收入者与工作的行业部门有关,一般情况下工作在高盈利的新兴产业部门的收入就比较高。
2.职业分布
职业已经成为中等收入者的重要标志和主要特征。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0年对9 956户城市高收入家庭进行的问卷调查(迄今,包括从职业角度对高收人群体的调查几近没有,该项调查应是较具权威的)显示,从职业角度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半。调查结果表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的比例最大,占31%。尽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总人口中占有较小的比重,但在城市高收人群体中的比重却排名第一。专业技术人员位居第二,占城市高收入群体的25.2%。
第七期“英才薪资调查”显示,中等收入者主要集中在经营管理者、投资银行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咨询人员。我们认为,除了上述职业,还有一个特殊的人群,那就是外企“白领”(不包括外企首席代表)。
中等收入者的职业特征很明显,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职人员成为我国中等收入者的主要构成。主要表现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知识含量高的职业上,大多属于俗称的“白领”人员。“白领”在中等收入者中的比例很高,表明人力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说明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影响收入的因素首先是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知识,也就是说与劳动者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和所付出的成本有关,较高的教育程度和紧缺的专业知识训练需要的费用也较高,收入体现为一种教育收益。
3.地域分布
中等收入者主要分布在城市,这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和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权力、财富和机会都集中在城市,又以大城市为主,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及粤、浙等沿海发达地区。
2003年我国人均GDP超过l 000美元,但是地域发展差异很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城市的人均GDP已达到了3 000—5 000美元,而这四个城市人口总量已超过3 0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3%;这几个城市的货币工资水平和实际年薪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2002年人均GDP在3 000美元以上的城市有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厦门、杭州、宁波、海口、大连等,2003年天津市人均GDP也达到3 000美元以上,这些城市的人口大约有6 00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4.67%。
200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省市主要有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这四个省市的总人口1.5亿左右,城市化水平60%左右,城镇人口约9 0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7%。
(二)影响因素分析
总的来说,现在我国的中等收入者比重偏小,大体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1.从发展阶段看,目前我国社会分配格局还没有到“橄榄”形阶段
我们通过对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家中产阶级萎缩甚至消失的原因进行研究,发现中产阶级的形成是有其规律性的。
首先,客观上说,在经济不发达、社会财富总量比较小的情况下,一般是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多数人贫穷,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但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大量积累,产生了中产阶级的物质基础。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形成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中产阶级占社会的比例还只是少数,当时的人均GNP在2 000美元左右。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生产出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一大批中产阶级才孕育了出来,形成现在较为稳定的“橄榄”形结构。目前,美国中产阶级在社会中约占80%,瑞典55%(主观认同率80%),德国50%(主观认同率75%),新加坡90%。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发展过程来看,经济发达程度与“橄榄”形结构形成正比例关系,两者可以相互印证。西方社会在评价社会繁荣程度时,一个重要的考察标准,即是中产阶级在社会中所占的百分比以及中产阶级的生活品质。
其次,主观上来看,一个成熟的社会人群构成应该是“橄榄”形,中间是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巨富和赤贫都是少数。“橄榄”形结构是人们普遍认同的最佳分配和稳定的形态,中间这部分人群不是特别富也不用为生活发愁。
而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人群构成无一例外呈“金字塔”形,表明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发展到社会财富丰富到大部分人能够占有的阶段。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程,也是社会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个人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政策的鼓励下,一部分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和财富急剧增加,全国中等收入者人数接近1亿,尤其是近几年增速在加快。
我国中等收入者的出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发展,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加上信息化速度加快,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由此带来了劳动力结构的变化。近年来,在政府的产业政策引导下,高收入领域大都集中在诸如金融、证券、信息、高新科技等行业的三资企业、新兴行业中。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的政策调整,如引进外资、发展私营经济,加快了社会结构的自然演变过程。一是“西式化”,即西方跨国公司进人中国后雇佣和培训了一批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工作的专业人才,他们享受较高的薪水,成为中国社会的“白领”阶层。一是“本土化”,即在市场化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中等收入者。
虽然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较快,但由于人口基数大,特别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二元经济结构特征仍然突出,又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因而与之相对应的收入分配格局仍然处在“金字塔”形阶段。如果我们把国家统计局按七等分法统计的数据绘成统计图,便是一个十分清晰的“金字塔”形,收入越往上,人数越少。在我国现在的发展阶段,要使社会分配格局呈现“橄榄”形将会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主要制约因素和困难有两点。
(1)农民比重大、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突出、农民收入过低。
1)大量农民滞留农村,造成劳动生产率低、农民收入低,但是,要转移出来又面临城市扩容的压力和就业机会少的矛盾。我国目前城市化水平约40%,还有近7.8亿农民。由于城市化水平很低,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尖锐。我国农村耕地人口总承载量大约为2.71亿人。这就是说,约有5亿农村人口需要彻底脱离农村,转入城市。大量的农民滞留在农村,农村劳动生产率很低,收入的绝对水平很低,2003年人均纯收入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1%左右。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由于受教育有限,到城市就业的机会很少,大部分人从事简单再生产劳动,劳动报酬相当低;另一方面,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又受到城市扩容的限制。
2)农产品价格低,直接导致农民收入低,但是,若想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来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民收入,则是不现实的。一是因为我国的许多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已接近甚至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另一是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低的根本原因是其供给受到了城市居民需求的限制。
(2)城市新产生的低收入群体就业能力不强,与产业结构升级不相适应。城市新产生的低收入群体主要由三部分人群构成:①下岗职工。由于经济结构性调整和国企改革的深化,城市下岗职工这几年呈逐渐增加的态势。②进城的农民。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不断形成民工潮。③新出现的城市待业劳动力。据估计,这三部分人每年至少新增2 000万一2 500万。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相当一部分人受教育有限,处于就业不稳定状态,再就业能力不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赶超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就要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用先进技术带动和改造传统产业,以此带动经济增长。但是,产业结构升级对劳动者素质则有比较高的要求,如果不适应这种变化,就业机会就不多,即使能就业,也只是从事收入较低的简单劳动。
2.改革过程中巨富阶层的出现侵占了社会的大部分国民收入,从而抑制了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进一步扩大
社会财富的量在一定时期是一定的,少数人占有了大部分财富必然挤占大部分人对财富的占有量。这一部分人中有一部分收入是合法又合理的正当收入,需要鼓励;有一部分是合法但不合理的收入,需要调整;有一部分是非法收入,需要依法打击。
我国的巨富阶层致富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允许个体经济在体制外发展,先“下海”的人中产生了第一批巨富人员。虽然其中有些是行为不规范的,但基本上要给予积极评价。
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实行渐进式改革,打破计划经济的一统天下,商品市场特别是价格采取双轨制政策,造成消费品、生产资料计划内外的巨大差价,从而产生了第二批巨富人员。
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深化改革后出现要素配置的双轨制,造就一批巨富人员。主要表现为:一是资金双轨制,如银行的低息贷款,股票的上市额度。二是土地要素的双轨制,土地市场化的增值收益被房地产商获得。三是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要素的双轨制。一种情况是国家单位和事业单位管得很死,有些人的相当一部分收入靠“灰色”收入,这部分“灰色”收入并非都不合理,但不透明,需要规范;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人从国家单位跳出去,到市场化企业或是外企,由于有技能和管理经验得到了高收入,这种情况要肯定和鼓励。
3.初次分配制度不合理因素
在初次分配领域合法但不合理的高收入形成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在国有单位,特别是国有垄断行业,由于其他市场主体无法进入而带来超额利润,工资侵蚀国有资产收益,使得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超过其贡献。
一是在非国有单位包括部分港澳台企业,资本的超额利润侵蚀工资,不仅工资特低而且基本工资得不到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没有法定假日,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我国建筑业的许多承包商利用普通体力劳动者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为获得暴利常常大肆压低靠出卖体力劳动为生的建筑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还经常拖欠工人工资甚至赖账。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普遍存在,不仅遏制了大部分人提高收入水平,而且给社会稳定造成许多隐患。
4.再分配职能弱化
收入分配政策未得到及时调整。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基本上是一个平均化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收入分配开始分层次,居民收入水平开始出现分层化。应该说,社会因贫富差距而分层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步阶段都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贫富差距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而且很大程度上是转轨时期制度因素造成的,则应该及时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合理因素和非合理因素。合理因素是不可避免的,非合理因素则是我们要用制度来消除的。
收入差距扩大的合理因素,主要基于两点。①拉开差距是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因素。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分配制度基本上是“一平(平均主义)二低(收入低)”。改革后这种格局开始打破,特别是1992年全面市场化改革后分配体制加速改革,体制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收入差距扩大。②用倒“u”字理论来解释,收入差距扩大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人均GDP刚刚超过1 000美元,还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阶段,二元结构特征依然突出,在这个阶段收入差距扩大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劳动者素质的供求矛盾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一方面是中等技术人才短缺,另一方面是缺乏技能的劳动者无限供给,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带来收入的高低之别;第二,资本要素的集中带来收入差距扩大。
收入差距的不合理因素,主要是指垄断(即不合理收入)和体制寻租(非法收入)带来的收入差距。所谓不合理收入主要是指由于体制不合理问题造成的高收入,如垄断造成的高收入。所谓非法收入主要是指侵吞公有财产和通过偷税漏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的大量社会财富。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的大量存在,不仅直接拉大了收入差距,而且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在心理上放大了原有的差距,降低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承受力,造成人们对分配制度改革价值认同的心理障碍。这两方面的因素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才是社会不稳定的真正根源。
三、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
(一)扩大中等收人者比重是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从现在起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缩小收入差距,使更多的人分享到改革的成果。低收入者逐步成为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越多,从整体上说,我国民的收人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就越快。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将使我国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地达到小康乃至富裕生活的水平,这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必经的发展阶段。
中等收入者比重扩大后,收入差距就会相应地缩小,收入分布就会趋向合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是缩小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间差距的过程,而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过程。
(二)扩大中等收人者比重有助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1.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使得全国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居民购买力提高,对扩大消费起直接作用
随着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中国消费率(消费占GDP的比率)将不断上升。中等收入阶层扩大后对社会整体的消费会有更大的刺激。市场的需求将得到更大的提高,相应地就会促进制造商的生产能力,从而带动生产、消费市场,进而带动GDP总量的增长。
2.中等收入者有消费结构升级的欲望和消费的能力
从边际消费倾向看,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中等收入者群体对住房、汽车、移动电话、电脑、教育等的消费需求,将会是未来1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三)扩大中等收人者比重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
1.从理论上说,庞大的中等收入者队伍有利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稳定
职业稳定、收入稳定、消费能力和生产能力都比较稳定的中等收入者群体,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中等收入者比重越大,政治越稳定,社会秩序越安定,经济发展的环境越好。
2.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拉美国家的教训,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大小,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
高低的标志,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
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显示,中等收入者人口数量的多寡决定一个社会的稳定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标志着一个富裕时代的开始。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工业化孕育了一大批中产阶级,使其社会结构由传统的农业社会的“金字塔”形转变为现代工业社会的“橄榄”形。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长时期的社会动荡,经济危机不断,与中产阶级的比重过小,贫富悬殊过大不无关系。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突破1 000美元,标志着我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世界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 000美元以后是一个关键时期,生产要素原来的廉价优势丧失、消费需求升级和生活要求的多样化、社会利益集团冲突的加剧以及对参政议政的要求,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要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四、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目标
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要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低收入者会不断减少,原来属于低收入者的大部分人将成为中等收入者。这一时期将是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快速增加的阶段。中等收入已成为继“温饱”“小康”之后又一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标准。根据我们确定的中等收入标准,2002年只有7%左右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而到全面小康社会中等收入者比重应在50%以上,就是说,从现在起每年平均至少要增加2个百分点。如果2020年的城市化水平为60%,按14亿人口算的城镇人口则有8.4亿,按三口之家算约2.8亿个家庭,50%的中等收入者意味着大部分城镇家庭和少部分农村家庭达到中等收入标准。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阶段,也是我们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发展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将持续增加,物质文化生活将得到较大改善。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人均GDP达到约1 500美元(按2000年不变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 000元(按2000年不变价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 000元(按2000年不变价计算)。按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中等收入者比重要提高到25%左右。在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中等收入者将呈几何级数增长,中部地区中等收入者比重将得到较明显提高。
(二)扩大中等收人者比重的指导思想
培育、壮大中等收入者队伍,是“十一五”时期一项重大任务。
关于如何壮大、如何培育,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路径选择等关键问题上目前理论界和社会普遍存在着较大分歧和模糊认识。
为保证实现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者比重扩大的战略目标,解决二元经济结构矛盾和产业结构升级中技术优先与充分就业的矛盾,首先要明确正确的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我们面临新的发展环境,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经济发展处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型工业化阶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基本原则
到2010年中等收入者比重要达到25%左右,除现有的中等收入者外,大约要增加2亿人,我们就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在此,有两条途径:第一,将现有月收入在2 800元以上的人员的职位增加;第二,创出月收入在2 800元以上的新职业。中等收入者队伍中的每个个体,其知识、技能、经验和财富的积累都有一个过程。如果经济没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快速增长,既难以不断提高原有就业人员的待遇,也不能扩大就业,从而无法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经济越发达,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就越高。所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归根到底有赖于不断地发展经济和提高生产力。因此,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发展,要保持经济的长期持续快速增长。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根本思路是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就是要在经济发展整体收入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处理好“高、中、低”三者的关系,即维护高收入者的正当利益,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者的比重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2.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如果政治、经济、社会像阿根廷那样长期动荡,有关经济社会政策没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中等收入者队伍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当然,我们强调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并非要其保持不变。相反,为促进中等收入者成长,有必要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加快改革。毕竟,稳定不是目的,政治、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而要促进发展,改革是重要动力。比如,经济结构变革是新加坡中等收入阶层形成和壮大的基本动力,正是有了这种变革,才使技术与管理阶层明显扩大、实际工资迅速提高、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程度大大缓和。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缩小差距、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实现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主义”。在初次分配领域,要注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尤其要注重在公有制内部反平均化。目前公有制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仍没有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造成公有制企业竞争力下降,因此,体制内的激励制度改革是必须要坚持的。在再分配领域,强化再分配手段不是要降低富裕和较富裕人群的生活水平,主要是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并使之充实到中等收入者队伍中来。
4.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主的分配制度改革原则
分配制度的改革要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能由市场调节的,政府不干预,能由企业管好的,政府不包办,对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政府要加强管理和调控。
五、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措施
(一)规范初次分配
首先要规范初次分配,这是我们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主要途径。
1.扫除体制障碍,创造平等致富的法律环境
减少一小部分人靠不正当手段暴富的机会,使更多的人通过平等竞争进入中等收入者队伍。
一要打破垄断。自然垄断行业不仅政府要独资经营,而且要限制这些行业的利润率和工资水平;对非自然垄断行业,减少对民间资本进入的限制,取消行业垄断和政府干预等非经济因素,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要对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任何个人、团体、机构使用国有资产必须交纳租金和利息,使国有资产的使用制度化、透明化,杜绝权力资本化和腐败的根源;要按市场原则使用,条件允许的要通过竞标等办法,防止国有资产的侵占。
三要建立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加强法制。要做到劳动收入的工资化,工资收入的货币化,各种收入的透明化。体制内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主要指非正常秩序变化中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如果不加以法律方面的严格约束,用法律手段惩治腐败,更多的人就会失去通过平等竞争成为中等收入者的机会,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的“仇富心理”的扩大和蔓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要鼓励创业,保护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的安全。要在制度上保障劳动者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的安全,合理合法创造的财富要得到尊重和保护,提高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
2.在国有单位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形成按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分配机制,促进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
要注重在公有制内部反平均化,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自由流通机制,努力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推动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进一步扩大。
3.对非国有单位,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在企业内部,应该鼓励工人向雇主索取剩余价值
2001年8月3日,我国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三方机制协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推进中等收入者形成的重要制度。
(二)解决发展的问题
1.加快城市化,选择正确的城市化道路
虽然2004年国务院发布一号文件千方百计要增加农民收入,但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需要城乡统筹发展,根本的出路还是选择正确的城市化道路,加速中等城市扩容,争取5一10年把30万人口的城市发展到50多万人口,把50万左右人口的城市发展到100万级人口的城市。城乡两种生产要素在中等城市组合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并产生新的中等收入者。
2.加快人口大省的发展
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战略方向选择上,“十一五”时期要启动中部崛起战略,推动人口大省比较集中的中部地区和其他人口大省如四川省的加速发展。湖北、湖南、安徽、河南、江西五省自然资源、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人口素质、科技力量、文化底蕴和经济基础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潜力巨大,五省人口约3.279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5.53%,如果中部崛起,我国的经济增长将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和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就有一个有力的保证。
3.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发展高新技术与实现高就业的关系
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就要积极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只有积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社会收入分配状况才能发生深刻变化。产业结构的升级将引起职业结构变动,使技术与管理阶层扩大,从而有效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因此,为切实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我们要进行战略性调整。要坚持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资本密集型产业并举的战略,防止步入“高投入、虚增长、低就业”的增长陷阱。在技术选择上要强调技术优先,支持先导产业发展,积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其他产业则要充分考虑吸纳劳动力就业。
4.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人力资本培育的合理制度,快速积累人力资本
超前并快速进行人力资本积累,是实现经济超越的有效手段,也是最基本的经验。要建立中等收入者比重扩大的稳定机制,就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人力资本培育的合理制度。随着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后期和信息化阶段,技术、管理等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所获取的要素分配额也越来越多,成为影响收入的主要因素。要使低收入者收入持续而有保证地增加,就要提高劳动力要素的质量,从而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进而获得较高的劳动力价格。因而必须针对现在扩大中等收入者的难点,对现有的人力资本培育制度进行变革,形成合理的梯度发展的教育结构和人才结构。
第一,政府应该真正承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规范初次教育的平等机制,加大国家对初、中等教育的投资,保证所有新生劳动力都能接受平等有效的培育。
第二,完善高等教育的保障机制,加大对所有有接受高等教育意愿者的多种形式的物质支持和制度安排。
第三,建立失业人员的人力资本转型和升级机制,将教育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十一五”时期,对高等教育要重在调整内在结构和提高质量。在继续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要重点加大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力度,并把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作为主要任务。在坚持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特别要加大、加强能力教育和技术教育,为农民提供各种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
(三)强化再分配功能
现阶段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过大,政府要及时转变职能,体现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府调节功能。如果就业、发展机会和收入分配不公平,这样的国家是难以形成较大规模中等收入阶层的。即使过去有一个较大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也会因为不公平的就业和收入分配而萎缩甚至消失。
当然,我们要明确一点,不可能通过再分配手段直接扩大中等收人者比重,再分配调节只是一个辅助手段。再分配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缩小收入差距,二是解除中等收入者的后顾之忧,三是使低收入者生活有保障。再分配的手段主要是通过税收调节“调高”,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和社会保障制度“补低”。
1.税收调节
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兼顾结果公平,财产税和遗产税主要是避免财产过分集中。“十一五”时期建议主要采取以下调整措施:①改变单一所得税制。在税制方面要改变单一的所得税制,除要加大对富裕阶层的税收征收力度外,可增加遗产税和超额利润税。②减轻工薪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一定比例的起征点。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中,80%来自工薪阶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起征点,建议调高至2 800元左右。③对中等收入者的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
2.财政转移支付
指中央财政对地方或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主要解决落后地区享受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改善落后地区的基础条件,但不直接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十一五”时期要加大对人口大省的转移支付力度。
3.社会保障制度
其作用不可能解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即不可能通过享受社会保障途径成为中等收入者。社会保障的作用主要解决的是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问题,为低收入者向中等收入者队伍过渡创造条件;对现在已经是中等收入者的人群,如果有了社会保障,将免除其后顾之忧。“十一五”时期,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此外,要着手建立第三次分配体系。
社会分配机制有三重:其一是在市场机制上的首次分配,企业通过经营获得收入;其二是政府通过税收机制实施的第二次分配;其三,当仅通过税收不足以调节贫富差距的时候,需要在自愿性基础上的第三次分配,即通过慈善公益事业,让社会分配更趋公平,市场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十一五”时期,要逐步建立慈善机制,鼓励富人资助或者创办非营利性机构,发挥扶贫济弱、缓解矛盾的效应。(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陈新年 杨宜勇 常兴华 曾智泽 徐振斌 常虹 程凯 温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