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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难道是一个悖论概念?
作者:张建平    发布:2006-04-26    阅读:2476次   
    早些年,当国人当中的精英分子呼吁放弃全面的计划经济而倡导市场经济的时候,我们听到一个富有哲理和启迪的概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现在,这个说法已经列入到中学的政治课本当中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是针对我们在开放市场的当初的无序状态提出来的,是针对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之中、徘徊于完全计划和完全市场两个极端之间的现象而言的,目的是要消除我们对市场长期存在的误解。
 我们在完全计划经济时代,养几只鸡鸭、种几颗蔬菜也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被忽攸得听到市场二字就和资本主义挂钩进而就和坏的东西“一视同仁”了。在这种根深蒂固的僵化思维认识之下,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无益是一个深刻的思想转变。大家都说西方国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又说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较为完善。“法官满街走,律师多如狗”的情形成了市场经济离不开健全法制的最佳诠释。
 人们如何看待法律?威严是一个基本认识,而威严的形成基于大家对法律的敬仰,即公平。如果法律是不公平的(劣法),则违法就会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法律的徽志往往用一个天平来表示,公民评价一件事情往往被说成是“百姓心中有杆秤”。
 既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的根本特质在于公平,那么,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公平的行为,不论从实证的角度看是不是这样,至少经济学理论的规范性要求一个公平的经济。如果没有规范性是公平的经济,经济学本身也就丧失了研究的对象——寻找不公平现象当中的规律性并使人们接受其是科学规律,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从一开始就把“公平”作为经济学理论的最基本公理,从引用亚里士多得将“经济学”定义为“追求社会公平”,到引用西方谚语“交换不是抢夺”,都力图说明交换的公平性。当然,这里的公平性是指规范性的经济行为,即在法律约束下的市场行为,而不是指现实当中被法律所打击的经济诈骗之类非法行为。换句话说,“交换”这个词语当中本身就包含着“公平”的意义,如果一宗交换中包含着不公,则人们就会用“诈骗”、“抢夺”来描述它。
 现代经济学当中的“理性人”概念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理性人”首先是一个自由的私有者,而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的行为本身就只能被界定为“公平”。经济学把理性人当作对象,说明它本来就是以规范性的市场为学术对象的,如果把实证的市场的不公正现象看作是自己的对象,则经济学就彻底迷失了方向。任何社会科学对不公平问题的研究的结果,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法制建设的诉求之上而自身是无能为力的。
无庸讳言,中国当前的经济还不能让人以法制经济的要求对待而满意,许多人一夜暴富除了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钻不完善的法律体系漏洞之外,不乏来路不明的肥马夜草。贫富分化严重却看不到法律和经济学对此有什么表示,这不免让大众对市场经济的前景重新丧失信心。当然,这其中有市场经济被推行到它没有办法发挥作用的领域的原因。
 但是,令人疑惑的是经济学人对“经济学不讲公平”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不仅主流如此,一些自认支流的经济学人也有此认知。前几日看到新浪经济学人巫继学教授在新浪博客上帖出“市场经济本身给不了公正与社会主义”一帖,声称“朝着经济要公平是认错门找错人”。巫教授说“朝着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喊公正公平,朝着市场经济、计划经济要社会主义,都是认错了门,找错了人,提错了神。”
 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法律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之中,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资格认证也都反映了法制的建设状态。各个大学法律专业一直是热门专业,也说明国民对法律的认同和其前景的期待是日益高涨的。法律学院中一个基本的专业就是“经济法”,如果“经济”二字和公平项背,那么和代表着公平的“法”字合在一起,“经济法”岂不成了一个悖论词语?
 “经济法”当然不是悖论术语,换句话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说法是站得住脚的。关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述文章可以信手拈来。但是,历来用“实证”和“规范”两分经济学的经济学人此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是一个十足的“规范”性说法,即其本来是说“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法制经济”,而非“现实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密切关乎经济的“经济法”的存在,恰恰就是说明实证的经济当中存在需要法制去约束的非法现象,而约束的目的就是要使其回归到法制的轨道当中,成为合法的也就是公平的经济。即我们无须朝着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喊公正公平”,只需要主动地用法制表达我们的意志,去约束现实中的不公平行为即可,因为那不是我们大家想要的东西。
 市场经济是人类需求向着深层次发展的产物,因为在非必要需求领域的需求只有市场才可以解决。但是,需求的发展不是狗熊掰帮子——拿到新的丢掉旧的,而是在原有的、不可或缺的必要需求基础上的发展,因此,用以满足必要需求的手段始终有其用武之地而且是市场所不可能取代的。这就是依据需求两分法得到的市场和计划各有其用武之地的经济学理论。
 会有大多数人把认为不公平的东西看作是一件好事吗?不可能,除非是“集体神经”。在非必要需求领域,如果市场是一个应运而生的东西,是一个公众意愿促成的东西,则可以说其一定对参与的公众是一件好事。当然,就基于后天能力和私有特权而进行的交换来说,其自身发展的趋势的确有促使贫富两极无限分化的内在动力,但是,法律应该代表多数人的意志(如果是良法),而代表占有少数财富的多数人的法律一定会抑止这种自发分化之趋势,比如通过纳税立法等进行调控。如果失控,只能说明法律的缺位,只能说明实证的经济还不是规范的法制经济,仅此而已。
 总是有人强调市场的自发性质,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市场才是本色的市场,但是,正确的观念已经认识到,市场从来都不是自发的,而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人为的结果,不存在离开“我们”自发运行的市场。如果实证的市场是不公平的,只能说明我们的“安排”不到位,有漏洞,或者说没有按照我们希望的法制经济秩序去安排它,实证的不公平也是我们的“自作自受”。
 巫教授说“上帝的归上帝,凯萨的归凯萨。不要为难市场经济,也不要为难经济的计划性,解决问题的方法已经存在于问题的发生中,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改革中前进吧!”。“改革中前进”听起来十分正面,但却不知道巫教授所说的改革方向在哪里。窃以为这个方向就是在市场适用的领域当中建立起体现公平的法制经济。假如认定市场是不公平的,我们本应该彻底摒弃它,还要它干什么?难道要大家向不公平的方向前进?
 如果向着市场要公平是找错了门,那么我们还要不要提“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当我们辛辛苦苦把市场经济纳入到法制轨道而成为法制经济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说向着法制要公平也是找错了门?我们不能因为存在实证的“坏东西”而对规范的“好东西”丧失信念。现实当中违法现象的确很多,但是这无损于我们对“法律代表公平”的认知或说是期望,我们总不能因为现实如此就说朝着法制要公平公正“是认错了门,找错了人,提错了神”吧?果真如此的话,《法制经济报》、《法制经济杂志》、《法制与经济》等到刊物也可以停刊了。法制日报社举办的“法制经济论坛”也可以歇菜了。
 当然,假如巫教授所说的“市场”被默认是一个尚未法制化的不成熟现实市场,那么向着这种非法制化的市场要公平公正的确是找错了门,这就像去向强盗讨公平一样。
 人们需要公平的交换环境,以使物归其主、适得其所。给不出公平的经济,只是打着“经济”之名的掠夺行为而已。给不了公正的经济就不是法制经济,如果法制经济也给不了公平,则这个法制就是“劣法”和“恶法”。没有良法约束的任何行为(不单单是经济行为),都不可能带给人类社会以和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