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系统,它由众多具有具有特定功能的社会性组织或团体所组成,而每一个社会性组织或团体又由众多具有具有高度能动性的个人所组成,有众多具体的社会规律交叉地、非线性地起作用,呈现出变幻莫测、难以理喻的特征。各种各样的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意志性、模糊性和偶然性,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似乎是由许许多多偶然事件堆积而成。长期以来,许多杰出的社会科学家分别从不同的观察角度,从人的主观随意性背后找到了某些客观动因,从众多偶然的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中找到了某些必然性规律,总结和归纳了不少的社会规律,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
然而,人们经常思考着,在所有社会规律之中,是否还可以找出一条更具一般性的母规律?而且,这个母规律是否可以由自然规律推导出来,并通过它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推导出所有社会规律。回答是肯定的。
一、社会母规律的假设前提
一般的观点认为,不同的社会规律只适用于特定的社会领域,它们之间是相互独立地,互不相融的,很难在它们之间归纳出一条更为一般的共同性的社会规律。
19世纪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发展观。一种是以热力学第二定律为依据推演出的退化观念体系,它认为,由于能量的耗散,世界万物趋于衰弱,宇宙趋于“热寂”,结构趋于消亡,无序度趋于极大值,整个世界随着时间的进程而走向死亡;另一种是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基础的进化观念体系,它指出,社会进化的结果是种类不断分化、演变而增多,结构不断复杂而有序,功能不断进化而强化,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向着更为高级、更为有序的组织结构发展。显然,物理学与生物学、社会学中的这两种观点至少表面上在发展观上是根本对立的。难道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之间真的有着完全不同的运动规律吗?为此,物理学家普利高津创立了“耗散结构论”,他认为,无论是生命物质还是非生命物质,既然它们处于同一个宇宙中,是物质系统的各个相互联系的有机部分,那么就应该遵循同样的自然规律,生命的过程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存在于自然界之外,它们遵循某种非线性的远离平衡态的物理定律。
耗散结构论把宏观系统区分为三种:与外界既无能量交换又无物质交换的孤立系、与外界有能量交换但无物质交换的封闭系以及与外界既有能量交换又有物质交换的开放系,并指出孤立系统永远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有序状态,其发展的趋势是平衡无序态;封闭系统在温度充分低时,可以形成稳定有序的平衡结构;开放系统在远离平衡态并存在负熵流时,可能形成稳定而有序的“耗散结构”。耗散结构是在远离平衡区的非线性系统中所产生的一种稳定的自组织结构,其形成和维持至少需要三个条件:①系统必须是开放系统,以保证负熵流的引入;②系统必须处于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在平衡态或近平衡态不可能发展质的突变而从无序走向有序;③系统中必须存在某些非线性动力学过程,如正负反馈机制等,这种非线性的相互作用能够使系统的各要素之间产生协调动作和相干效应,使系统从杂乱无章变为井然有序。生物机体是一种典型的耗散结构,人类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耗散结构。
耗散结构论认为,一切生物机体都会不断地提高其有序化的规模,人类社会也会不断地朝着有序化的方向发展,人类社会的一切规律最终都可体现为最大限度地发展其有序化规模,即“最大有序化法则”构成了社会母规律的假设前提。
二、社会母规律的理论基础
尽管耗散结构论等自然科学理论在原则上拉近了物理学与生物学之间的距离,但仍然无法把它直接应用到生物学的研究之中,更无法把它顺利推广应用到社会科学之中。耗散结构论等所建立的概念体系几乎与社会科学的概念体系没有直接的联系,其研究思路也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思路相距甚远,这说明耗散结构论等本身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必须对其进行重大改造。
1、拓展“负熵”内涵,使之与“价值”内涵相联系。要把负熵与价值联系起来,就必须广义地理解负熵。促进耗散结构有序化的负熵除了直接负熵,还应包括间接负熵,所谓间接负熵是指那些能够对直接负熵产生替代、弥补、改善和加强作用的负熵。负熵概念最初是从物理学角度提出来的,它只考虑了能量交换对耗散结构有序化的影响情况,而没有考虑其它非能量交换对耗散结构有序化的影响情况。一个耗散结构为了生存与发展除了需要与外界进行能量交换外,还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交换和信息交换,这表明除了物质的能量特征,其它非能量特征也可以对耗散结构的有序化产生影响。事实上,物质的许多非能量特性虽然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负熵,但它可以对直接负熵产生替代、弥补、改善和加强作用,以影响直接负熵的使用效率,因而可以看作是一种间接的负熵。不难发现,建立在负熵概念基础之上的“广义有序化能量”概念已经完全等价于社会科学领域的价值概念,因此把价值定义为“广义有序化能量”。由此一来,“最大有序化法则”就转化为“最大价值化法则”或“最大利益化法则”。
2、区分功能有序与结构有序,用“价值率”来替代“序参量”。耗散结构的所谓有序应该是指它在功能上“活”的有序,而不是指它在结构上“死”的有序。“序参量”只能用来反映耗散结构的结构有序化程度,而不能用来反映功能有序化程度,其结果是把人们引向一个理论误区,使人们错误地把耗散结构的某些结构特征作为其有序程度的客观尺度,从而混淆“结构有序”与“功能有序”。事实上,只有事物的价值率(即价值的增长率)才能客观地、准确地反映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协调作用和相干作用,才能客观地、准确地度量耗散结构的有序化程度。人类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价值总量,就必须充分利用一切价值资源,使其价值增长率达到最大值,由此一来,“最大价值化法则”就转化为“最大价值率法则”。
3、区分信息的功能特性与结构特性,准确把握信息的本质。任何生物之所以要不断的吸收信息和传播信息,并不是为了抽象意义上的消除不确定性,而在于实实在在地提高自己的功能特性,以增强自己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因此信息的本质应该从它的功能特性去理解,而不能从它的结构特性去理解。“消除不确定性”只能描述信息对耗散结构的结构特征的影响情况,而不能描述信息对耗散结构的功能特征的影响情况,因而不能作为信息的本质内涵。信息的准确定义是:“一切能够改变事物价值率的内外因素称为信息”。信息在生物进化与人类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角色。生物之所以不断进化,关键在于生物信息的积累;人类社会之所以高速发展,关键在于社会信息(知识和精神)的积累;劳动之所以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并不是因为抽象意义上的概念定义,而是因为劳动在信息的形成、传播、处理和运行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人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价值率,就必须尽可能地生产、积累或吸收信息,并把尽可能多的价值资源投入到这些信息所依附的事物之中,其结果是:具有正信息的事物的作用规模(或存在规模)不断扩大,在“使用价值边际效用规律”的作用下,其使用价值量不断下降,则其价值率逐渐下降,并回归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此时的正信息消失;具有负信息的事物的作用规模(或存在规模)不断缩小,在“使用价值边际效用规律”的作用下,其使用价值量不断上升,则其价值率逐渐上升,并回归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此时的负信息消失。总之,事物价值率的变化过程实际上就是(正或负)信息的不断产生、不断消失的过程,也就是事物的价值率不断围绕主体平均价值率的波动过程。由此一来,“最大价值率法则”就转化为“价值率波动性法则”。
三、社会母规律——广义价值规律的推导
主体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需要与许多不同事物发生价值联系,每一种事物对于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率,则主体的平均价值率为
Po=∑(Pi×Ki) (5-1)
式中,Pi为第i种事物的价值率;Ki为第i种事物的规模比例。显然有
∑Ki=1 (5-2)
可以证明:当Pi>Po时,如果提高Ki,可使Po增大;当Pi<Po时,如果降低Ki,也可使Po增大。由此可得:
价值选择倾向性法则:当事物的价值率大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增加向该事物投入价值资源;当事物的价值率小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减少向该事物投入价值资源;只有当事物的价值率等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才会维持原有的价值资源的投入规模。
由“使用价值边际效用规律”可知,任何事物的使用价值将会随着它对于主体的作用规模(或消费规模)的增大而不断下降,因此任何事物的价值率也必然随着它对于主体的作用规模(或消费规模)的增大而不断下降,从而可得:
价值率平均化趋势:当事物的价值率大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增加向该事物投入价值资源,从而增大了该事物对于主体的作用规模,其结果是,事物的价值率逐渐下降并趋近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当事物的价值率小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减少向该事物投入价值资源,从而缩小了该事物对于主体的作用规模,其结果是,事物的价值率逐渐上升并趋近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只有当事物的价值率等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才会维持原有的价值资源的投入规模,并维持原有的价值率。
任何事物的价值率都取决于主体、客体及介体三个方面的众多微小的变量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每一个变量因素都是时刻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之中,这样,任何事物的价值率都会形成两种趋势:一方面,事物的价值率在主体的本质力量的作用下,不断趋近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另一方面,事物的价值率由于众多变量因素的随机波动而不断偏离主体的平均价值率。由此可得:
广义价值规律:事物的价值率P围绕主体的平均价值率Po上下波动,即
P≒Po (5-3)
式中,“≒”表示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并围绕后者上下波动。
三点说明:
1、主体的作用力度越大,事物的价值率就越是强烈地趋近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制约事物价值率的各种变量因素的随机变动性越强,事物的价值率就越是强烈地偏离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
2、事物所占的规模比例越高,其价值率就越是趋近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如果事物所占的规模比例为1,则其价值率就是主体的平均价值率。
3、同一事物可同时受到多个主体的作用,对于不同主体通常具有不同的价值率,也可以具有不同的价值率的变化趋势。
四、广义价值规律的三个基本推论
社会事物的运动与变化是复杂多样的,广义价值规律对应于不同的具体情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完全可以说,所有社会规律(包括历史规律)都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都可由它推导出来。为了便于今后的理论推导,现提出三个基本推论(论证从略)。
基本推论之一:如果甲事物属于乙事物,则甲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
基本推论之二:如果甲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且乙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则甲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
基本推论之三:如果甲、乙两事物的价值率均围绕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且乙事物的价值率比甲事物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则甲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
五、“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规律”的推导
由“基本推论一”可知:个人的价值率围绕集体的平均价值率上下波动,如果个人的价值率低于集体的平均价值率,则集体就会不断缩小这个人的作用规模(具体方式有:降低其工资报酬,减小其升迁机会,取消或削减其发言权、决策权和选举权,给予一定的精神上、物质上和组织上的处罚等);如果个人的价值率高于集体的平均价值率,则集体就会不断扩大这个人的作用规模(具体方式有:提高其工资报酬,增加其升迁机会,确认或加强其发言权、决策权和选举权,给予一定的精神上、物质上和组织上的奖励等)。
同样,集体的价值率围绕社会的平均价值率上下波动。
六、“商品交换等价规律”的推导
1、以货币交换商品。
这里要对货币的价值特性进行重新认识。统一价值论认为,商品交换的客观目的在于用一种形式的使用价值通过交换的方式来获取另一种形式的使用价值,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使用价值,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一般的交换方式能够较为迅速地、低耗费地转化为各种具体形式的使用价值,因而称之为“易兑现使用价值”,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可以瞬间地、完全等量地转化为任何具体形式的使用价值,即转化为具体形式使用价值的过程是“零成本”和“零时间”的。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货币这种特殊形式的抽象的“可兑现使用价值”转化为具体形式的使用价值,显然,当货币所购买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总量(商品的数量×单个商品的使用价值边际含量)大于货币本身的使用价值总量(货币的数量×单位货币的法定使用价值含量)时,购买者就会加大该商品的购买数量,在“使用价值边际效用规律”的作用下,商品对于购买者的边际使用价值量就会下降;当货币所购买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总量小于货币本身的使用价值总量时,购买者就会减少购买的数量,在“使用价值边际效用规律”的作用下,商品的边际使用价值量就会上升。从而可得“商品交换等价规律”:在商品与货币的交换过程中,商品的使用价值总量Su围绕货币的法定使用价值总量Hu上下波动。即:
Su≒Hu (5-4)
如果单位货币的法定使用价值含量为Huo,Hu/Huo就是该商品所交换到的货币数量,即价格,而Su/Huo就是该商品相对于货币的价值量,则:
Su/Huo≒Hu/Huo (5-5)
这就是“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在商品与货币的交换过程中,商品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
2、以商品交换商品(即易货交易)。这种交换活动可以分解为两个过程,一是以商品交换货币,二是再以同样的货币来交换另一种商品。这样一来,同样可得出两个结论:“商品交换等价规律”和“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
七、“人际交往等价规律”的推导
人际交往是指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具体地讲就是人与人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从表面上看,人际交往活动在形式上是复杂多样的,在时间上是随机发生的,在内容上是零碎繁琐的,在对象上是瞬息多变的,似乎不存在任何确定性和规律性。事实上,人际交往是商品交换的广义形式,它同商品交换一样遵循着“等价”的基本原则。相对于商品交换活动,人际交往活动的一般特点有:交往对象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交往内容的模糊性和多变性、交往程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交往时间的异步性和持久性、交往约束力的宽泛性、交往主体的宽泛性等。人际交往的等价过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次交往的累积等价。人际交往一般不是一次就能顺利地实现其等价,往往需要经过若干次数。
2.多内容的累积等价。人际交往一般不是经过单一形式的使用价值交换就能顺利地实现其等价,往往需要经过多种不同形式的使用价值交换才逐渐实现其等价。
3.长时间的累积等价。人际交往一般不是在某一瞬间就能顺利地实现其等价,往往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4.多层次的累积等价。人际交往一般不是在同一层次的使用价值交换上就能顺利地实现其等价,往往需要在多个层次的使用价值交换上才逐渐实现其等价。
八、“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关系规律”的推导
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经济领域能够创造财富,而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只是进行价值的消费,只能为经济领域的价值创造过程构筑必要的社会环境。事实上,经济领域是直接创造财富的社会生产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是间接创造财富的社会生产领域,它们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来创造财富,从而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本质。
1、经济的价值本质:经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调整和控制各种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劳动力和科学技术等要素)的直接配置情况,以达到财富的价值增值的目的。经济领域所增值的财富通常也是按照参与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的价值量比例来进行分配的,它实际上只是实现了新增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
2、政治的价值本质:政治以权力对比为导向,通过调整和控制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规则,以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内耗,协调各方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以调动各阶级、各民族、各团体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有限资源,以达到财富的价值增值的目的。政治领域对于财富的间接作用所产生的增值量,通常是按照各种政治主体对于各种生产要素配置规则的影响权数(即权力大小)来进行分配的,它实际上实现了新增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
3、文化的价值本质:文化以理论依据为导向,通过调整和控制各种生产要素配置规则在理论上的系统性、观念上的认同性、意念上的连续性、情感上的可原性、数理逻辑上的相容性、自然法则上的和谐性和语义逻辑上的一致性,以规划社会目标、统一社会意志、协调社会行为、集中社会智慧,团结社会力量,以达到财富的价值增值的目的。文化领域对于财富的间接作用所产生的增值量,通常是按照各种理论依据所要求的内容来进行分配的(如宗教信仰普遍提倡的富人和强者对于穷人和弱者所实施的救助,以及对于他人错误所实施的宽容等),它实际上实现了新增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由于任何政治事物(如政治活动、政治组织、政治制度、政治理论等)的价值效果最终必须通过相关的经济活动来体现,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事物,由“基本推论一”可得“经济与政治的关系规律”:政治事物的价值率围绕它所影响的经济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当政治事物的价值率大于它所影响的经济事物的价值率时,就会促进经济事物的发展;当政治事物的价值率小于它所影响的经济事物的价值率时,就会阻碍经济事物的发展。
由于任何文化事物的价值效果最终必须通过相关的政治活动来体现,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政治事物,由“基本推论一”可得“政治与文化的关系规律”:文化事物的价值率围绕它所影响的政治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当文化事物的价值率大于它所影响的政治事物的价值率时,就会促进政治事物的发展;当文化事物的价值率小于它所影响的政治事物的价值率时,就会阻碍政治事物的发展。
由“基本推论三”可得“经济与文化的关系规律”:文化事物的价值率围绕它所影响的经济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
九、“人类社会若干历史规律”的推导
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自然的、符合规律的过程,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以争夺价值资源为核心内容的矛盾运动过程,是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各个团体不断发展和调整其利益关系的运动过程。
1.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一般情况下,基层统治阶级通常代表着生产资料,被统治阶级通常代表着劳动力。当分配给生产资料较多的价值资源时,就会损害劳动力的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的利益,这时,被统治阶级就会反抗基层统治阶级的压迫;当分配给劳动力较多的价值资源时,就会损害生产资料的利益,基层统治阶级就会加强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由于生产资料的客观目的在于扩大、替代、弥补和加强劳动力的价值效率,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力,由此可得: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矛盾运动规律”:生产资料的价值率围绕劳动力的平均价值率上下波动,当前者大于后者时,生产资料的发展就会促进劳动力的发展,因而会不断扩大其存在规模;当前者小于后者时,生产资料的发展就会阻碍劳动力的发展,因而会不断缩小其存在规模。
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
生产力是指社会成员共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能力。生产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生产过程的组织与分工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等三个方面。一般情况下,中层统治阶级通常代表着生产关系,被统治阶级通常代表着生产力。当分配给生产关系较多的价值资源时,就会损害生产力的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的利益;当分配给生产力较多的价值资源时,就会损害生产关系的利益,中层统治阶级就会加强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由于生产关系的客观目的在于调整各生产力要素的配置方式与配置比例,它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力。由此可得: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生产关系的价值率围绕生产力的平均价值率上下波动,当前者大于后者时,生产关系的发展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不断扩展其存在规模;当前者小于后者时,生产关系的发展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不断缩小其存在规模。
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社会综合结构,就称为上层建筑。一般情况下,高层统治阶级通常代表着上层建筑,被统治阶级通常代表着经济基础。当分配给上层建筑较多的价值资源时,就会损害经济基础的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的利益,被统治阶级(有时会联合基层统治阶级和中层统治阶级)将反抗高层统治阶级的压迫;当分配给经济基础较多的价值资源时,就会损害上层建筑的利益,高层统治阶级就会加强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由于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发展的产物,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经济基础的价值效率,因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基础。由此可得: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上层建筑的价值率围绕经济基础的平均价值率上下波动,当前者大于后者时,上层建筑的发展就会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从而不断扩展其存在规模;当前者小于后者时,上层建筑的发展就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从而不断缩小其存在规模。
参考文献:
①仇德辉著,《统一价值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
②仇德辉著,《数理情感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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