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 金融
外国资本与近代中国经济(1912─1949)
作者:虞和平    发布:2006-05-23    阅读:4362次   
    本文所说的外国资本,是指列强对中国(不含香港和台湾)的直接产业投资和贷款,不包括中外贸易。1912-1949年的中华民国时期, 是在华外资急剧扩张和变动时期,不仅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投资的区域进一步向内地和乡村渗透,投资的产业领域更为广泛,农业也逐渐成为其开发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20-1930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的1937-1945年期间,是外资的快速增长阶段。外资的国别地位构成,则随着列强在华势力的彼此消长,由清末时期的以英、德、俄、法 4 国资本为主体,转变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日、英、美 3 国资本并驾齐驱;1931年以后,日本资本逐渐上升到主角的地位;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美国资本成为在华外资的独占者。民国时期在华外资的急剧扩张,一方面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经济的殖民地性,并从中国获取了高额利润和大量物资,另一方面影响了中国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变化的程度;也在压迫和利用中国资本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华资工业的进步。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外资国别结构的变化

民国时期在华外资状况的变动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在华外资势力以英国为首,德国、俄国次之,日本和法国再次之,美国居于末位。1914年时各国在华投资总额为16.724亿美元,构成比例是: 英国为 6.269 亿美元,占37.49%;德国为2.647亿美元,占15.83%;俄国为2.582亿美元,占 15.44%;日本为2.24亿美元,占13.39%;法国为1.939亿美元,占11.59%; 美国为0.612美元,占3.66%;其他国家为0.435亿美元,占2.6%。[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到1930年,外资在华势力国别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英国的经济力量在大战中受到较大损伤,对华投资的能力也大为减弱,主要依靠旧有在华企业的利润积累扩大在华投资,其增加速度明显减缓。1914-1930年间,直接投资年均增加率为4.3%,借款投资余额则年均递减0.45%。因此,到1920 年时在华投资总额虽增至7.457亿美元,仍居各国在华投资之首, 但其所占比重已开始下滑,降为各国在华投资总额20.177亿美元的36.96%;到1930年时, 其在华投资总额仍有所增加,达10.089亿美元,但在各国在华投资总额33.146亿美元中所占比重则再降至30.43%,也失去了各国在华投资的首要地位,降至第二位。 这一阶段中英国的对华投资的结构以直接企业投资为主,并因其对华投资数额的增加以旧有企业利润积累为主,使直接投资数额及其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从1914年的4.312美元和68.78%,提高到1920年的5.552亿美元和74.45%、1930年的8.46亿美元和83.85%。

原来占第二位的德国,其在华资产曾在1917年于中国对德宣战而被部分没收;又经过1921年的清理发梗唤湓诨什囊话敕⒒梗溆嗑魑灾泄呐獬プ橹泄校蚨鹿诨蹲蚀蠓燃跎佟?920年时的投资总额降至1.641 亿美元,较之1914年减少了38%,在各国对华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至8.13%,排位亦降至第五;到1930年时,再降至5.27%和最末位,其在华投资数额亦仅略增至1.746亿美元,仍比1914年少34.04%。这一阶段德国对华投资的结构与英国不同,借款投资与直接投资并重,战后更因其一半资产收归中国所有而使借款投资成为主体,借款投资的余额虽在逐渐减少,但其所占的比重却在逐渐的提高,从1914年的1.271亿美元和48.02%,改变为1920年的1.13亿美元和58.07%、1930年的0.93 亿美元和53.61%。

俄国则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新的资本输出基本停止,但旧俄的在华资产继续存在,并略有增加,只是由苏联政府放弃了旧俄的对华借款;直到1924年以后, 苏联政府才陆续将旧俄在华资产售与中国和伪满政府。 因此,1920年时,俄国的在华投资只是减少了借款投资的0.45亿美元,直接投资仍与1914年时相仿,为2.131亿美元;其在各国对华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虽降至10.56%,但仍占第三位。俄国的对华投资结构与英国类似,亦以直接投资为主,其所占比重比英国更高,1914年时就已高达82.53%,1920年时则变为100%。

日本利用大战期间欧洲各国对华投资能力削弱之机,大肆扩张在华经济势力。1915年5月强迫袁世凯政府一度承认“二十一条”,攫取了在东北、内蒙、 山东进行经济扩张,以及合办汉冶萍公司、独占港湾和岛屿租借权等特权,开始全面实施以东北和山东为重点的对华经济侵略政策;并占领和接管了德国在山东的企业,如胶济铁路、德华矿务公司等,从而使日本对华投资数量迅速增加。1914-1930 年间直接投资年均增长率高达11.15%,1914-1925年间的借款投资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20.49%。到1920年时,投资总额增至4.664亿美元,较之1914年增加了108.21%,其中直接投资为3.519亿美元,比1914年增加了88.59%;占各国对华投资总额的比重也上升到 23.12%,位次已从原来的第四跃居第二。到1930年时,投资总额又猛增至13.864亿美元,直接投资数额亦相应增至10.131亿美元,又分别比1920年增加了197.26%和187.89%,占外资总额的比重再次大幅上升至41.83%, 居于遥遥领先的第一位。这一阶段日本对华投资结构与英国相类似,即以直接投资为主,但其发展走势与英国相反,借款投资的增加速度快于直接投资,使直接投资在其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是逐渐提高而是逐渐降低,从1914年的83.3%,降到1920年的 75.45%、1930年的73.07%。此外,日本还从经营殖民地和掠夺原材料出发,开始在东北地区进行农林业投资,从事于设立农垦公司、移民垦殖和修筑水利等事项。如南满铁道公司在1921年12月出资2000万日元设立东亚劝业会社从事农业开发,又于1929年出资1000万日元设立大连农事会社;1908年在朝鲜设立的东洋拓殖会社,于1917年开始从事东北的垦殖事业,资本额亦从1000万日元增至2000万日元,1919年再增至5000万日元,除在沈阳、大连、哈尔滨、龙井设立分公司直接从事农垦之外,还向农垦公司和日本农业移民发放贷款,1920-1927年间共计发放5.23亿日元。[②]

法国如同英国那样,经过大战而削弱了对华经济扩张的能力,借款投资余额随着中国政府的偿还有所减少,直接投资虽然通过旧有企业的利润积累而有所增加,但增速缓慢,在1914-1930年间年均递增4.23%,尚不及英国。到1920 年时在华投资总额略增至1.977亿美元,在各国对华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至9.8%,但位次因德国的衰落而升居第四;1930年时,其投资总额虽增至2.463亿美元, 但比重又下降至7.43%,仍位居第四。其投资结构则从原来的以借款投资为主转变为以直接投资为主,借款投资的的数量和比重,从1914年的1.199亿美元和61.84 %, 降至1920年的1.028亿美元和52%,再降至1930年的1.027亿美元和41.7%。

原来占最末位的美国,也象日本那样,利用欧洲各国在华投资削弱之机而较快地扩张其在华经济势力,1914-1930年间直接投资年均增长率达8.99%,1914-1925年间借款投资的年均增长率更高达16.35%。到 1920年时对华投资总额迅速增加到1.211亿美元,比1914年增加了97.88%,占各国对华投资总额的比重上升至 6%,但由于基数较少仍居六大国之尾。1930年时投资总额再增至2.644亿美元,比 1920年又增加了118.33%,占外资总额的比重亦上升至7.98%,超过法、德而升居第三位。这一阶段美国对华投资结构虽然有加强借款投资的趋向,但是始终保持以直接投资为主体,直接投资的数额和比重1914年为0.539亿美元和88.07%,1920年降至0.9亿美元和74.32%,1930年时又上升到2.136亿美元和80.79%。[③]

由此可见,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在华经济势力结构的调整,日本和美国显示出其咄咄逼人的势头,尤其是日本开始确立了其在华外资霸主的地位,并基本形成了对华经济扩张的计划,初步建立了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据点,为其以后进一步实行对华经济扩张作了准备。

二、日本在东北的经济侵略政策和状况

日本在华经济势力,主要集中于东北、上海和山东,尤以东北为最。特别是在1931年“九. 一八”事变之后,日本在东北全面推行殖民地化经济政策,使东北日益成为日本经济的一个直接构成部分和对华经济侵略的大本营。

日本在东北的经济侵略政策,除了由日本当局直接制定之外,还利用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为其鸣锣开道。从“九.一八”事变后到1945年日本投降止, 日本当局和伪满洲国政府制定的重要经济政策文件有: 1931年12月 8日关东军参谋本部第三课(后改为特务部)制定的《开发东北基本方策》、1932年8 月关东军特务部制定的《满洲经济统制根本方策案》、12月伪满政府制定的《满洲经济建设第一期综合计划案》、1933年3月伪满政府公布的《满洲国经济建设要纲》、1934年3月日本政府制定的《日满经济统制方策纲要》、6 月伪满政府公布的《关于一般企业的声明》、1935年6月公布的《对工业企业家的期望》、1936年5月关东军司令部制定的《满洲农业移民百万户移住计划案》、6月日本参谋本部发表《对满洲国的期望》、8月日本陆军省下达的《满洲开发方案纲要》、关东军司令部制定的《满洲国第二期经济建设要纲》、1937年5月伪满政府制定的《重要产业统制法》、1940年11 月日本政府制定的《日满华经济建设要纲》、 伪满政府制定的《日满华经济联系要纲》、1942年12月伪满政府制定的《满洲国基本国策大纲》等,以及许多专项经济法规。[④] 这些文件和法规所体现的经济政策主要有下列几点:

第一、以日满经济一体化为目标。1931年底日本侵略者就提出,东北的一切经济建设必须服从日本侵略中国及其本土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开发东北基本方策》明确规定: “无论是在战时还是在和平时期”,东北的经济开发都应以保障“军需资源”为基本出发点;最大限度地利用东北资源,为日本“帝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伪满政府随即按照日本侵略者的旨意,制定了《满洲经济建设第一期综合计划案》,明确规定要把日满经济的合理化和一体化作为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满洲国经济建设要纲》又强调,满日之间要确立经济互相依存之关系,满洲尤应把协助日本作为经济建设之重点。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日本进一步强调“日满一体化”,要求伪满提供更多的军需物资。1940年伪满最高行政管理机构首脑总务厅长官星野直树,在其“物资动员计划”中强调,满洲的一切经济行动都要以保障日本本土经济为重点。接着伪满政府也在《日满华经济联系要纲》中提出,要使满洲经济在“日满华共同体”内努力发展矿业和电业,并充作粮食补给基地。所有这一切都企图把东北经济建设成为日本经济的一个直接构成部分。

第二、实行有计划的统制经济。上述方策提出,为了达到既定目的,东北经济必须在“企画经济下统制”经营,实行统一的交通体系、产业开发和货币制度。《满洲国经济建设要纲》更明确规定: “凡带有国防的或公共、公益性质之重要事业,以公营或令特殊公司经营为原则”;“上项以外之产业及资源等之经济事项,委诸民间自由经营”,但对于生产、消费两方面,“为注重国民福利,维持其生计起见,施以必要之调剂”。还提出了两种具体的经济统制制度,一是“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制度,即由依据特殊立法或日满协定设立的公司经营统制产业;二是在特殊公司中实行的“一公司一事业”制度,即每一个统制行业只由一个公司经营,到1936年后才逐渐改变这一制度。《重要产业统制法》详细规定受统制的产业为: 兵器、飞机、汽车、液体燃料、冶金、煤矿、毛织、纺纱、织布、制麻、麻纺织、面粉、酿酒、制糖、纸烟、苏打、肥料、纸浆、榨油、水泥、火柴等21种机器工业,后又将扩大至86种;凡经营这些产业者必须获得政府许可,并接受政府的业务统制。

第三、以军事工业和重工业为中心。发展军事工业和重工业,是“九. 一八”事变以后日本对东北经济扩张的基本意图,特别是1936年以后,随着其全面侵华行动的展开而益为突出。参谋本部的《对满洲国的期望》中要求: “维持长期战争所必需的军用品能在满洲生产”。接着关东军制定的《满洲国第二期经济建设要纲》又明确规定,要把重点置于“国防必要之诸设施的整备上”;将原先满洲提供原材料由日本制造的“日满分工”方式,改变为“以满洲为重点,现地筹办”;要“尽可能在满洲努力发展国防上必需,且易于在满洲开发的产业,如煤、铁、石油、电气等产业”。

第四、劝诱民间投资。日伪当局因开发资金不足出发,也力图利用东北和日本的民间资本。除了在《满洲国经济建设要纲》中已表露了此种意向之外,又在《关于一般企业的声明》和《对工业企业家的期望》中进一步表示,除国防、公益及基础产业外的一般企业,欢迎民间投资经营。到1936年时,日本陆军省发布的《满洲开发方案纲要》也提出: 要在政府的指导和协助下,“讲究诱导一般民间资本的直接投资”。就是日本内阁,也在1937年10月,从增强东北的重工业出发,决定“诱致内外产业资本中有力者,在国家统制下,设立`综合经营重工业'的国策公司”。

在这些经济政策的影响下,日本在东北的经济扩张突出呈现为如下四种状态:

首先是投资数量急剧增加。1931年时日本在东北的直接投资总额为17.57 亿日元,约合8.785亿美元(1日元=0.5美元),1936年时增至12.886亿美元( 1日元=0.29美元),1945年时再增至30.364亿美元(1936年币值)。 随着日本在东北投资的急剧增加,东北已成为日本在华投资的集中地,1931年时日本在东北的投资数约占其在华直接投资总额11.164亿美元( 1930年数)的78.69%;1936年时提高到占其总额15.601亿美元的82.6%,达到最高峰;1937年以后, 虽然日本增加了在关内的投资,但是东北依然是其主要的投资地区,到1945年时仍占其在华直接投资总额41.21 亿美元的73.68%。在日本增加投资的同时,其他列强在东北的投资则没有新的增加,有的还被伪满政府收买,如价值4.5亿日元的苏属中东铁路于1935年被收买, 英美等西方国家投资的企业在亦于1942年被作为“敌产”清理,使日资在东北外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从1931年的72.3%,提高到1937年的94.67%,1942 年以后则成为日资的独占之地。与此同时,日本在华投资占外资总额的比重也从1930年的41.83%,提高到1936年的46.13%、1945年的79.13%。[⑤]

其次是投资结构以交通业和重工业为重点。这一时期日本在东北的投资,一直以交通业和采矿、冶炼、机械、化学、电力等重工业为主体;1936年之前交通业占多数,1937年以后重工业逐渐超过交通业而占第一位。从全部日资企业的资本拥有量来说,交通业和重工业资本所占的比重,分别从1931年的81.9%和 4.7%,改变为1936年的64.1%和17.58%,再改变为1941年的20.2%和50.73%。从全东北轻重工业的资本数来说,重工业资本数所占的比重,从1940年的75.4%,提高到1941年的78.5%、1942年的79.2%。从轻重工业的生产状况来说,1937年以后,重工业快速发展,而轻工业在1939年前处于停滞状态,1940年后则趋向衰落,1937-1943 年间,重工业产量增加了213.5%,轻工业产量减少了18.6%。[⑥]

再次是以国策公司和特殊公司为核心。所谓国策公司,就是按照日本政府的侵华政策,由日本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在日本政府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经营的综合性产业开发机构,其最典型者是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和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简称满业)。所谓特殊公司,则是根据日伪当局的产业统制政策,以日伪当局的投资为主体,在日伪当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为开发和经营受统制的特殊产业而设立的公司。因此,国策公司和特殊公司不仅是日伪经济政策的实施机构,而且成为整个东北经济的核心。1943年时,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的实缴资本占全东北工矿交通业(不包括满铁经营的铁路和航运)资本总额的59.5%。到1945年时又有大幅度提高,各种特殊公司的135家企业的资本数为184.18亿满元,占全东北6878 家企业资本总额 241.48亿满元的76.27%,其中满铁系统55家企业的69.56 亿满元占28.8%;满业系统40家企业的55.99亿满元占23.2%;特殊公司(满铁、满业系统除外)21家企业的56.17亿满元占23.3%;准特殊公司19家企业的2.46亿满元占1%。[⑦]

最后是大量利用伪满方面的资本。日本在东北的投资大多采取日满合资设立企业的方式,尤其是那些大型重点企业更以合资为主,以便强占和吸收伪满方面的企业和资本为其所用。如作为日本在东北第二大企业的“满业”,就是由日本产业会社和伪满政府各出资一半设立的,那些满铁系统企业、满业系统企业、特殊公司企业、准特殊公司企业、重要公司企业,绝大多数是合资企业。这5 类企业,1945年时总共有314家,资本总额为208.6亿满元,内中包括实缴资本61.06亿满元、 公司债82.37亿满元、借用款65.17亿满元;其中伪满方面的出资数额各为111.39亿满元、18.91亿满元、38.53亿满元、53.95亿满元,分别占总数的53.4%、30.96%、46.78%、82.78%,可见伪满方面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公司债,尤其是借款的方式筹集的。如果对这 5类企业进行分别考察,伪满方面的资本数只在满铁系统中占少数,其余均占多数,其出资的数额和所占的比重依次为: 20.56亿满元和29.56%、 41.46亿满元和74.05%、34.69亿满元和61.76%、1.76亿满元和71.54%、12.92 亿满元和52.91%。对于这5类企业中的伪满方面的资本总数111.39亿满元,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书中全部作为伪满政府的资本,但是据《东北经济小丛书》记载,除第五类的重要公司企业之外,全部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的79家企业,伪满方面的资本数为104.31亿满元,其中民间资本为92.18亿满元,占88.37%,而伪满政府资本只有12.13亿满元,占11.63%。[⑧]这一方面说明日本侵略者已把伪满政府和东北民间的大量资本卷入到它的东北殖民地经济建设之中,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一时期东北经济的发展中东北民间资本居有重要的地位。

三、1937年以后日本在关内地区的经济侵略政策和状况

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日本侵略势力向关内地区大肆进犯, 经济侵略也日趋加剧。从总体上来说,日本对关内地区的经济侵略是其对东北经济侵略的延伸和扩展,但是在实行的政策和方式上有所不同。

日本对关内地区的经济侵略以华北最为突出,先后制定的重要侵略方案有:

1937年6 月由满铁设于天津的“兴中公司”提出的《对华北经济工作五年计划》、大陆经济会议满铁准备委员会提出的《华北矿工业开发计划》、同年12月兴中公司提出的《华北产业开发计划要纲》、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1938年3月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提出的《华北开发五年计划》、同年6月日本企画院制定的《华北产业开发第一次五年计划》、1939年10月兴亚院华北连络部制定的《第一次修正三年计划》、1940年7 月企画院技术部长宫本提出的《华北产业开发第二次五年计划试行案》、1941年10月兴亚院华北连络部制定的《华北产业开发第二次五年计划》、1942年12月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提出的《基于大东亚经济建设基本方策之北支经济15年计划》、1943年7月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提出的《基于黄海、渤海地域国土计划之华北产业建设15年计划》。这些方案主要反映了下述日本对华北实行经济侵略的政策。

第一、以补充日满经济的需要,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日满中经济圈为目的,对重要产业实行统制。《华北产业开发计划要纲》规定,凡是日满经济建设所绝对必须的铁、煤、液体燃料、矾土页岩、盐等主要产业,由日方设立的华北开发机构直接经营;凡是开发前项资源所必须的电力、采金、硫酸亚、纸浆等产业,由华北开发机关与当地中方资本合作经营;棉花、纺织、羊毛、皮革、面粉、烟草、胶等民生工业,由日本民间资本与中方资本合营。日本内阁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正式规定: “开发华北经济,以确立实现日满华合作共荣的基础”,包括交通、电力在内的所有主要资源及关键产业,必须列为统制企业,由统制会社经营;民生工业虽属自由产业,但必须与日满经济建设相呼应。依此原则制定的《华北产业开发第一次五年计划》,又把港口、电信包括在统制产业之内;并规定自由企业的建设和经

营,要避免与日满经济相克;不许有二种投资;防止滥设同种企业;以采用中日合办企业为原则。由此可见,日本对关内的经济侵略,主要是为掠夺资源以补充日满经济的短缺部门,而不像东北那样作为日本经济的一个直接构成部分来经营。

第二、资源掠夺与投资设厂相结合,提高资源掠夺效益。从上述目的出发,日本对华北的经济侵略,初期主要是直接掠夺以煤炭为主的工农业资源,《华北产业开发第二次五年计划》开始改变这一政策,在继续从事资源直接掠夺的同时加强加工生产。该计划的纲要说: “为着节约海上运送力,考虑工业立地条件,及中日满的战时自给率,自须对华北赋存丰富的煤、盐、矾土页岩、石膏等从事就地加工。因而,一面建设新的钢铁、硫酸铔、人造石油、炼铝、制碱等工业,一面更须扩张过去的旧工厂,考虑产业开发所必须的水泥、电力、火药等的自给”。这也就是说,只是为了提高资源掠夺的效益和侵华军需物资的自给率,才适当设厂对初级资源进行加工,并开发配套工业,可见其掠夺资源的目的并没有改变。

第三、以交通和重工业为主要新增投资对象。由于军事侵略和资源掠夺需要运输,资源开发和加工需要设矿开厂,因而交通和重工业便成了日本侵略者的主要投资对象,其重视程度甚或超过东北。这除了已表现在以上二项政策把交通和重工业作为统制和首选产业之外,还表现为在各种产业开发计划中,一方面拟由日本政府和军方投入大量资金开发交通和重工业,各铁路、公路、港口、煤炭及各种金属矿、盐、钢铁、液体燃料、化工、电力等业;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轻工业和民用重化工业投资,明确规定: 纺织工业不许增设,以避免与日本和日资纺织工业的冲突;毛织工业限制新设,以保证羊毛输日;机械工业只准设立小规模的修理工厂,不许制造工作母机和精密机械;水泥工业必须根据当地市场需要设立,并以采用日本内地之不用设备为原则;面粉和制糖工业亦须根据当地市场需要设立,避免与日资同类工业的竞争;肥料工业虽可促其生产,但必须严加控制新设硫酸铔、硝酸铔、窒素肥料工厂;火柴工业保持原状,并由日商火柴联营社自行统制。

第四、广泛侵占和控制中方原有企业和投资。日本对华北的中方原有企业和投资,虽没有像东北那样全面而长久的直接占领和利用,但也采取了一度的直接占领和多方控制政策。1938年4月27日, 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寺内寿一与伪临时政府行政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签订的《觉书》规定: “在日本军必要采取军事行动期间,因军事上的需要,得由日军华北最高指挥官,对于交通、通讯及航运等加以管理”。[⑨] 《华北产业开发第一次五年计划》的有关规定,把纺织业中被军管理的工厂交由日本在华纺联合会经营;把面粉厂交由日东、日本、日清3家日资公司经营; 把济南的甜菜糖业交由日本糖业联合会经营;把山西和河北、山东的制纸厂分别交由日资王子制纸公司和东洋制纸公司经营。[⑩]

日本对华中(包括现在的华东地区)、华南地区的经济侵略政策基本与华北相同,也以掠夺资源补充日满经济的短缺为目的。如《处理中国事变纲要》规定: “以上海为据点,确立帝国向华中方面经济发展的基础”,以“经营和调整”中方的原有产业,即通过强行占领实行统制经济为主。但是在掠夺和投资策略上有所区别。由于华北蕴藏着大量的资源,又邻近东北;华中则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又有其他外国的权益关系,因而被置于从属于华北的地位。如华北经济开发综合计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 “华北的地位是站在援助日满轴心的立场上补充日满两国的不足部分,还有不足之处再由华中补充。资金及其他有关事物的运用依照日本、满洲、华北、华中的顺序进行,尽量以日本为中心,而且要阻拦满洲的计划”。[11]

由上可见,日本帝国主义已经十分明确地提出了这样一种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模式: 以军事征服为前驱,以资源掠夺为宗旨,建立以日本为中心、以伪满为伙伴、以华北为外围、以华中及其他地区为边缘的中日经济圈,由此把中国经济逐级变成日本经济的附庸。这也可以说是原始的、野蛮的、侵略性的和殖民地式的区域经济圈模式。

日本的这些经济侵略政策也得到了汪伪国民政府的承认和配合。1940年汪伪政府成立之后,在日本扶植下成立了各种经济管理机构,先设财政、工商、农矿、交通、铁道五部;次年把工商、农矿合并成立实业部,把铁道并入交通;1943年又把交通与水利委员会合并成立建设部,并为加强经济统制,另行设立官方的“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物资调查委员会”,民间的“全国商业统制总会”、“米粮统制委员会”、“棉花统制委员会”。同时把经济政策的基本纲领集中于两点,即“增加生产、统制物资”。所谓“增加生产”,重点在于协助和配合日本的资源开发,以中日合作的名义将大量资金投入日本所设立的国策公司,并由伪政府各部协助筹办和管理。所谓“统制物资”,也就是配合日方推行经济统制政策,除了由所设的各种机构具体执行之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法规,其中重要的有: 最高国防会议于1943年先后通过的《战时物资移动取缔暂行条例》、《苏浙皖米谷运销管理暂行条例》、《军需物资统制及委托采办暂行办法》、《军用物资移动暂行办法》、《囤积主要商品治罪暂行条例》、《华北扰乱经济统制紧急治罪暂行条例》、《收买棉纱棉布暂行条例及实施纲要》;粮食部公布的《食粮统制品目》、实业部公布的《主要商品登记规则》、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公布的《重要物资移动办法》等。[12]汪伪政府的助纣为逆,使日本对关内地区的经济侵略得以全面推行,并呈现为以下几种主要特点:

在产业开发机构方面,以国策公司总领一切。1938年3月日本第72 次帝国会议决定,设立华北开发公司(即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和华中振兴公司( 即中支那振兴株式会社)作为综合性国策公司,分别总领华北和华中的产业开发事项,4月30日以第81、82号法律公布两公司组织法,11月1 日两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华北开发公司设于北京,额定资本3.5亿日元,由日本政府以在华北掠夺的财物折价和三井、 三菱、住友等财阀集股而成;华中振兴公司设于上海,额定资本1 亿日元,由日本政府和民间各出资一半。这两个公司都以交通、电信、矿冶、电力、盐为五项重点产业,主要任务是对开发经营这些重点产业的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统合调整;到1945年时两公司各有子公司51个和16个,大多经营上述五种重点产业。但在经营方针上有所区别,两个公司法的第一条分别规定: 华北开发公司以“促进华北经济开发”为主,即重在投资设立新企业;华中振兴公司以“华中经济的复兴和开发”为主,即重在原有企业的恢复和扩展,这也体现了日本对关内经济侵略的政策。[13]这两个机构,可以说是日本对华经济侵略的地区性总代理机构,既按照日本政府和军方的经济侵略方针开展业务活动,又代办日本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各子公司的投资和贷款。

在投资数量上,增加的速度大大快于东北。由于日本原来在关内地区的投资较少,加之其对关内开发、加工和掠夺资源的急切需要,因而加大了对关内的投资力度。1936-1945年,日本在关内的直接投资从2.715亿美元增加到10.846亿美元,净增8.131美元(1936年币值),增幅达299.48%。 其净增数虽然尚不到同期东北净增数17.478亿美元的一半,但是增幅却要高于东北的135.64%的一倍多。

在投资结构上,以华北和交通及重工业为重点。日本把对关内资源掠夺和开发的重点放在华北,加之华北原有的开发基础较差,因此投资也就以华北为多。1936-1938年日本在关内的投资从9.935亿日元增至17.094亿日元,净增7.159 亿日元,合2.08亿美元。净增数中投于华北的为1.722亿美元、占 82.81%, 投于华中的为0.291亿美元、占14%; 并使日本在华北和华中的投资占其关内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由1936年的43.5%和53.7%,改变为60%和37.1%,华北已大大超过华中和其他关内地区。[14]1938 年以后,虽然缺少总体性的统计,不过有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的投资统计,它们的投资状况基本可以代表日本在这两个地区的投资状况。华北开发公司在1939年至1945年3 月间,以各种途经对各企业的历年投资和融资总额为234.636亿日元(1943年3 月以前为36.91亿元),按1936年币值计算为10.79亿日元,合3.13亿美元。那么1936-1945年间日本在华北的投资数约为4.852亿美元,占其同期关内直接投资总额的59.67%。同期华中振兴公司的投贷总额,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中估定为2.44亿元 (法币),折合1940年币值还不足5000万元,按同年的法定汇率计算仅有1500万美元。其实这一数字只是1943年3月的累计投资额,[15]而大量的投资则与华北开发公司一样是在此后的2年多内。到1945年3 月末止,华中振兴公司对其下属16个子公司的贷款融资总额就达48亿日元,[16]按1940年上海物价指数 510计算为9.41亿日元,合2.729亿美元。这样1936-1945年间日本在华中的投资数应为3.02亿美元,占同期日本在关内直接投资总额的37.14%。再加上华南、 蒙疆地区和日本民间资本的直接投资,就与日本在关内投资总额基本相当了。就投资的产业结构而言,交通和重工业占有明显的多数。华北开发公司 1939-1943年的投资和贷款总额中,交通和重工业占93%,其中交通占66.4%、矿冶占12.7%、电力占7.4%、电信占4.3%、盐业占 2.2%。 华中振兴公司的贷款和融资总额的产业结构没有全面的统计,但仅就有记载的3个子公司来看,华中铁道公司占36%、淮南煤矿公司占14%、华中矿业公司占10%,合计已达60%,如果全面统计,交通和重工业所占比重还要高得多;如在华中振兴公司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2.44亿元中,交通占70%、矿业占24%。[17]这也表明,日本在关内投资的主体是交通和矿业,工业则居于次要的地位,与东北工业超过交通和矿业的状况相差甚远,充分显示了对关内的资源掠夺性质。

四、日占区内华资工业的遭遇

日本的军事和经济侵略,使日占区内的华资工商业不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处于停滞甚或萎缩的状态。

在东北地区,自“九·一八”事变以后, 奉系军阀所办的企业全为日本所夺,内中包括铁路、航运、工矿、兵工、金融、商店等,价值约15亿日元。[18]后来虽在名义上转归伪满政府所有,但其中铁路和航运的6.51亿元资产一直委托满铁经营,其余都作为伪满政府投资并入日满合资的特殊公司企业,仍然在日本侵略者的支配之下。伪满政府成立后,虽通过募集内债、外债和搜刮民财又有不少新的投资,到1945年时委托满铁经营的财产增至约16亿日元,在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中的投资,从1936年的0.8 亿日元增至12.13亿满元(约合1936年币值11.44亿日元),但只不过使日本侵略者获得了更多的可供支配的资本。

商办企业虽曾有过一段时间的较快发展,但最终在日本和伪满政府的统制政策下难逃衰落的命运。1936年之前,由于统制主要限于重工业,加之交通和重工业建设带动生活消费的增长,关内输往东北的物品也因伪满开征关税而减少,使得以轻工业为主的商办企业有较快的发展。据“满洲国”的统计,除关东州和满铁附属地及5人以下小厂场之外,商办工业的工厂、资本、产值数量,分别从1934年的 6397家、7692万满元(合6018万日元,1 满元=0.7824日元)、16020万满元(合12534万日元),增加到1936年的6596家、26000万满元(合26354万日元,1 满元=1.0136日元)、33491万满元(合33946万日元)。[19]两年之内,企业数虽只增加了199家、3.11%,但资本数增加了18308万满元、238.01%;产值增加了17471万满元、109.06%。但是1937年之后,伪满政府的统制政策施及轻工业,加之日资和伪满资本的扩展,使商办工业的发展势头趋向衰落;1940年后,统制进一步加强,商办企业陷入苟延残喘的境地。但各个行业的状况有所不同,面粉、榨油、火柴、采矿呈现为衰退状态,烧酒、缫丝、织布、针织处于停滞或有所发展状态。到1945年时,全部商办工业资本约为2亿满元,较1936年减少了0.6亿满元。至于商办的航运企业,全部被伪满政府并吞;金融企业则大多为伪满政府的金融资本所兼并。商业在1939年之前有所发展,资本总额达3.7亿满元,此后趋向衰落。[20]不过,总的来说,1945年时的商办企业还是比1931 年之前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在关内地区,自“七·七”事变之后, 中国经济首先在日本侵略军的狂轰滥炸和劫夺破坏下遭受惨重损失。据估计,到1943年7月止,包括人口伤亡、 工农业及其他财产损毁、资源丧失、财政损失,总计约449.68亿元(1936年币值)。就工商业直接损失而言,包括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在内约达50.35亿元,其中工业5.18亿元、交通业4.19亿元、金融业4亿元、矿业0.68亿元、商业36.3亿元。[21]

其次是有大量企业沦入敌手,巨额华资为敌所用。官办的铁路、航运、矿山、电力、冶炼等交通和重工企业,几乎都被日本直接占领,并改为中日合资的国策公司。如在华中振兴公司下属16个子公司的2.6亿元资本总额中,中国资本占35.89%,为0.93亿元。[22]对其余官办企业及重要的商办企业,以军管理( 由日军占领后自行经营或交由日商代营)、委任经营(由日商劫持经营)、中日合办、低价租赁和收买的方式, 实行控制和侵占。对其他一般工商企业,则通过汪伪政府设立各种统制机构,织成一个庞大的物资和市场统制网络,对原料供给和产品销售进行广泛而严密的统制,从而控制华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把华资企业纳入日本对华资源掠夺的经济体系之内。其他被实行“军管理”,或“委任经营”的企业多达316家,遍及各种行业。[23]1940年 3月后,日方把军管理的华商企业发还,改为以日方为主的中日合办,或委托经营,或由日商低价租赁和收买。在华北地区,中日合办企业从1939年的91家、1.627 亿元(伪币,名义上与日元等价)资本,增加到1942年的197家、4.346亿元(伪币)资本;被收买企业7家。华中地区虽缺乏全面的统计, 但无疑也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此类企业,仅上海在1940年2月时就有中日合办、租赁和收买的企业113家;据不完全统计,整个华中地区被租赁和收买的企业则有47家。[24]

更为严重的是,在日伪经济统制下,华商企业发展的条件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日伪对生产资料和产品实行全面的统制,使劫后余生的华商企业,虽有自由企业的名义,却没有自由经营的权利和条件,原料、器材、动力得不到充足的应,产品销售也受到阻碍,只能在日本侵略者需要利用的范围内进行有限的生产。如华北的华资、日资、中日合办企业的状况,在1939-1942年间呈现了这样的变化: 华资从438家、1.075亿元资本、1.842亿元产值,改变为808家、1.222亿元资本(1939年币值,比值为1:2.49,下同)、1.658亿元产值(1939年价格,比值为1:2.59,下同);日资从189家、2.372亿元资本、2.497亿元产值,改变为653家、4.59亿元资本、4.903亿元产值;中日合办从91家、1.627亿元资本、0.621亿元产值,改变为197家、1.745亿元资本、1.316亿元产值。就这三项指标的变动幅度而言,华资为84.47%、13.67%、-9.99%;日资为245.5%、93.51%、96.36%;中日合办为116.48%、7.25%、111.92%。由此可见,就发展状况而言,华资企业状况最差,只有资本增幅大于中日合办企业而居第二,其他均处于末位,产值甚至出现下降;状况最好的是日资企业;中日合办企业虽以产值增幅居首位,但效益最差,产值与资本的比例1939年时仅为38.17%,1942年时才上升到75.42%,[25]仍远较其他两类企业为低,这也说明这类企业因临时强制组合,中日双方不能很好协调配合。

华中地区虽然没有这样全面的统计资料,但基本状况也大致类同。以华中经济中心的上海为例,由于大量人口和企业迁入租界避难,以其他地区的衰落为代价,在1939-1941年的3年内出现了所谓的“孤岛”经济“繁荣”现象,工业生产指数超过了1936年,最高的1940年超过了54.8%。但是各个行业的情况并不一致,橡胶业一直只在1936年的半数上下浮动;棉纺织业和面粉业仅有1939年一年各超过1936年4.5%和12.1%。1942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随着日军占领租界和经济统制的强化,使许多华商企业限产、停产, 整个上海工业即趋向衰落,工业用电量指数从1936年的100、1940年的105.5,降到1941年的80、1942年的50。[26]只是在某些日资企业生产短缺的行业和经济统制较弱的行业及地区中,华商企业才能维持原状,或有所发展。[27]

由于日本侵略者对其侵占区内华资企业的压迫,加之其军事侵略对关内地区原有工商业的摧残,以及新增投资集中于交通和重工业,因此尽管竭尽其投资扩张之能事,除掠夺了大量资源之外,从生产状况来说,东北呈现为畸形发展状态,关内沦陷区的工业生产水平基本与1936年相当。东北的工业总产值虽然基本呈现为持续增长的状况,以1926年的产值指数为100,并按该年不变价格计算,1931 年的指数为117.3、产值为3.79亿日元,1936年分别增至157.8、5.1亿日元,1942 年达到最高峰293.2、9.47亿日元,[28]但是与其所制定的计划指标仍相差甚远,生铁、钢、煤、发电设备、汽车五项重点产业的平均完成率只有35.6%;并且以轻工业的衰落为代价,生产指数从1937年的100降到1943年的81.4,形成重工业畸形发展的状态。[29]作为其关内投资开发重点的华北,1942 年时包括日资、中日合资、其他外资、华资企业在内的工业总产值为20.455亿元,折合成1939年的币值为7.8976亿元,比1939年增加48%,如与1933年相比则几乎相等。[30]华中的状况,已可从上述上海工业生产指数的变动中见诸一般。

五、外资的数量变动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华外资的数量是衡量外资对华扩张程度的首要问题,但是除了外国对华贷款数量比较容易统计之外,外国在华的产业投资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许多外资开办的企业中附有华人股本,也有不少中外合资的企业。这里采用现有研究比较通行的办法,即对有华人附股的外资企业,一概按外资计算;对中外合资企业,只计算其外商投资部分。在整个民国时期,根据列强侵华及其在华投资状况的变化,外资在华势力的扩张可以分为: 1912-1920年、1921-1930年、1931-1936 年、 1937-1945年、1946-1949年五个阶段。

在1912-1920年阶段,由于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欧洲各国忙于战事,除了原有在华投资的利润积累外,无力继续扩大对华投资,只是日本和美国对华投资有较大幅度增长,使外资在华势力呈现为缓慢扩张的状态。列强在华投资总额,从1914年的16.724亿美元增加到1920年的20.177亿美元,其中直接企业投资从10.964亿美元增加到 14.189亿美元,借款投资从 5.76亿美元增加到5.988亿美元。 投资总额增加了3.45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3.2%,较之1902-1914年6.2%的增长率降低了将近1倍。这也是这一时期本国经济能够取得较快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1921-1930年阶段,不仅日、美两国对华投资进一步扩张,而且大战期间放松了对华投资扩张的欧洲各国又举土重来,使外资在华势力呈现出急剧扩张的势头。到1930年时,外国在华投资总额已增加到36.488亿美元,较之1920年增加了16.311亿美元,10年间的投资额几乎与1914年之前70余年的投资总额相等,年均增长率达到6.1%。其中直接企业投资额和借款投资额分别增加到27.516亿美元和8.972亿美元,比1920年分别增加了93.92%和49.83%。外资的急剧扩张,使本国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压迫,有不少企业破产或减产,发展的速度明显减缓。

在1931-1936年阶段,是整个民国时期外资对华扩张速度最慢的阶段。1936 年时外资在华投资总额为39.414亿美元,比1930年增加2.653亿美元, 年均增长率为1.3%。其中直接企业投资增加到31.273亿美元,借款投资则减少到8.141亿美元。[31]这种状况的出现,与1928 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增加国家投资和鼓励私人资本相结合的发展经济政策,对外资扩张的某种抑制,以及曾一度宣布不承认以前政府所借外债而使新债难以借到,都有一定的关系。这一阶段外资对华扩张速度的减缓,使本国经济又一次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机会。

在1937-1945年阶段,由于日本在华资本的大幅度增加, 使外资在华势力再次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据有关研究的估计,1940年时英美等国对华投资和1945年时日本对华投资的合计总额为67.62亿美元,比1936年增加28.206亿美元,其年均增长率,日资为10.5%,其他国家在1936-1940年为2.1%,并认为这一阶段“可代表历史上外国在华投资的最高峰”。[32]如果把全部外资合在一起,其年均增长率为6.2%,与1902-1914年及1921-1930年两个阶段的增长率相仿。但是这一估计承认,内中有较大的重复部分,因为1939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等国在华直接投资的企业大部分被日本接管而变成日资,据此作如下校正: 将英美等国在华直接投资转变为日资的比重估计为80%,其对华借款投资的余额仍取1940年的数字,那么1945年的外国对华投资总额,应为67.62亿美元减去1940年时英美等国对华直接投资总额14.2亿美元的80%即11.36亿美元,得56.26亿美元,比1936年增加16.846亿美元,如此则其年均增长率为4.05%。因此,就外资的数量而言,可以说这一阶段是历史上外国在华投资的高峰,但是就外资的增长率而言,则并非如此。不过,这一阶段外资的构成状况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其中直接企业投资增加到 44.05亿美元,借款投资增加到12.21亿美元,分别比1936年时增加我了40.86%和49.98%,也就是说借款投资的增加幅度开始超过直接企业投资,并成为民国时期外资对华扩张的第二次高潮,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再次受到严重打击。

在1946-1949年阶段,随着日本在华投资全部被中国政府接收,外资在华投资势力大为削弱。1948年时,国民党统治地区的外国对华投资总额降到31.973亿美元,比1945年减少了43.17%。而且投资结构发生更为严重的变化,直接投资降到14.87亿美元,几乎与1940年时英美等国的在华直接投资相当,与1945年时的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相比,则减少了66.24%;借款投资余额增加到17.103亿美元,比1945 年时增加了40%,成为民国时期的最高点,并在绝对数量上超过了直接投资。[33] 这一方面意味着本国资本(含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 )随着接收在华日资而大幅度增加, 另一方面表示了外国对华投资的方式,从此前的以直接企业投资为主改变为以借款投资为主,也反映了西方列强已对国民党政府失去了信心。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在不同时期的张与缩,对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工商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民国时期中国资本主义工商金融业资本的构成状况如下表所示:

1913-1948年工商业资本增长及其结构状况 (单位: 万元)

──────────────────────────────────

类别\年份 1911/14 1920 增长% 1936 增长% 1947/48 增长%

──────────────────────────────────

资本总额业别结构:

产业资本 178673 257929 5.16  999056 8.83 654992 -3.61

商业资本 234168 317000 4.24 561227 3.63 382348 -3.38

金融业资本 71004 144953 10.27 995939 12.80 387178 -7.89

其 他 24165

合 计 483845 719882 5.59 2580387 8.31 1424518 -5.04

──────────────────────────────────

资本总额属性结构:

外国资本 184608 239000 4.47 927841 8.85 111650 -16.85

国家资本 52296 90205 6.24 813272 14.73 767079 -0.48

私人资本 246941 390677 6.77 839274 4.90 545789 -3.73

合 计 483845 719882 5.59 2580387 8.31 1424518 -5.04

──────────────────────────────────

产业资本属性结构:

外国资本 102125 133000 4.50 571758 9.54 73414 -16.35

国家资本 47807 66952 3.81 222454 7.79 420079 6.72

私人资本 28741 57977 10.54 204844 8.21 161499 -2.05

合 计 178673 257929 5.16 999056 8.83 654992 -3.61

──────────────────────────────────

商业资本属性结构:

外国资本 67968 87000 138227 15348

国家资本 ─ ─ 3000 3000

私人资本 166200 230000 420000 364000

合 计 234168 317000 561227 382348

──────────────────────────────────

金融资本属性结构:

外国资本 14515 19000 193691 22888

国家资本 4489 23253 587818 344000

私人资本 52000 102700 214430 20290

合 计 71004 144953 995939 387178

──────────────────────────────────

本表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31、734、727页;“资本总额属性结构”下的年增长率由笔者计算所得。

说明:本表所列的国家资本即原资料的官僚资本、私人资本即民族资本,其中1936年之前的数字均按当年价格计算;1937/48年的数字按1936年价格计算。1911/14年,即外国资本为1914年数、国家资本为1911年数、私人资本为1913年数。“增长%”即为年均增长率。产业资本包括工矿业和交通运输业资本。

从上表所示的资本总额来看,1936年之前是持续增加的,尤以1920-1936 年间增加速度较快,到1936以后才开始跌落。需要指出的是,1936年以后的大幅度跌落,主要是1945年以后的事情,1945年之前虽因日军入侵关内而使本国资本受到较大的损失,但外国在华直接投资从1936年的31.273亿美元,增加到1945年的55.408亿美元,按1936年的汇率计算合186.48亿元,占1936年资本总额的72.27%;东北地区、后方西南地区和上海的本国资本也有一定的发展和恢复,因此就1937-1945 年的总体而言,并不一定有多大跌落。但是,由于缺少1945年的统计数字,1936-1945 年间的资本总额的确切状况尚难定论。中外资本对比发生相应变化,呈现出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和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两次低潮的波形状态。外国在华资本占中国资本总额的比重,从1914年的38.16%,下降至1920年的33.20%,1936年又上升至 35.96%,而且其在中国资本的三大构成资本(本国国家资本、本国私人资本、 外国资本)中所占的位置,从前两个年份的第二位上升到第一位,1948年前后再下跌至 7. 84%。这种状况也说明,民国时期外资所占的份量不是很重,如果把农业、手工业等传统产业统计在内,那么外资所占的比重还要低得多。但是就民国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主要方向和重点部门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而言,外资所占的份量就大不一样了,1914年时为 57.16%,1920年时降至51.56%,1936年时又上升到57.23%,1948年前后再降至11.21%。[34]由此可见,在1946年日本在华资本被中国接收之前,外国在华产业资本所占比重的波动幅度不大,一直在50%以上,从而使民国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基本以外资为主体,本国资本,尤其是私人资本,始终处于受外资压迫的地位。同时也表明,本国资本在外国资本的刺激下一直努力保持抗衡发展的状态。不过,1945年时的外资所占比重可能要大一些,但是由于缺少这一年份的全国产业资本总数,外资所占比重尚待研究。

六、外资的结构变化及其对中国产业结构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外国在华投资,除了投资数量在不同时期有程度不等的变动之外,投资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1914-1920年期间,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业别结构基本沿续清末时期,主要包括出口加工、船舶修造、纺织、采矿、公用等工业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业、商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各业资本所占的比重也基本没有变化,1914年时,工业占20.42%、交通运输业占34.9%、商业占36.82%、金融业占7.86%,以商业资本为最多;1920年时分别为20.92%、34.73%、36.4%和7.95%,工业和金融业资本的比重略有上升,商业仍占首位。1921年以后,特别是1931年以后,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业别结构开始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在工业投资方面,除了在原有的工业领域扩大投资之外,化学、电气工业有较大的发展。到1936年时,各业的投资比重改变为工业27.36%、交通运输业为34.26%、商业为14.9%、金融业为20.88%,交通运输业由于日本在东北进行大规模的铁路投资而得以基本保持原有比重,工业和金融业的比重有较大上升,商业比重则大幅度下降,从原来的首位降到末位,这意味着外国对华投资的重点已从商业转移到工交业。到1948年前后,随着日本在华投资被中国接收,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业别比重结构发生了更为显著的变化,工业上升到55.93%而跃居首位,交通运输业大跌至 9.82%而成为末位,商业和金融业基本保持原状,分别占13.75%和20.5%。[35]

外国在华投资结构的变化,对整个中国的产业投资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近代中国的资本主义工业,在产生之初,以外资在鸦片战争后的逐渐设立的出口品加工工业和船舶修理业,以及清政府在洋务运动中所办的军用工业和采矿业为主体。到1894年的甲午战争之后,本国资本开办的棉纺织、缫丝、食品、出口加工等轻工业开始较快地发展起来,在工业资本总额中所的比重逐渐提高。到中华民国成立后,本国工业资本的产业结构状况继续向着以轻工业为主体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表现出广泛化的趋向,详如下表所示: (见下页)

1913、1920、1936年本国工业资本产业结构表 (单位: 万元)

──────────────────────────────────

1913年 %  1920年 % 1936年 %

国资 私资 国资 私资 国资 私资

──────────────────────────────────

轻工业 200 8932 31.57 210 22045 39.40 1987 69150 39.77

──────────────────────────────────

纺织业 200 3117 11.47 210 7278 13.26 1486 42272 24.46

缫丝业 - 3771 13.03 - 5598 9.91 168 4877 2.82

面粉业 - 1403 4.85 - 5548 9.82 - 11410 6.38

火柴业 - 541 1.87 - 1221 2.16 177 8400 4.80

卷烟业 - 100 0.35 - 2400 4.25 156 2191 1.31

──────────────────────────────────

重工业 7527 6321 47.86 10168 12771 40.61 26399 39346 36.76

──────────────────────────────────

机器业 - 351 1.21 - 481 0.85 2033 2759 2.68

造船业 282 - 0.98 482 - 0.85 1166 - 0.65

兵器业 1112 - 3.84 1217 - 2.16 2250 - 1.26

水泥业 - 621 2.15 - 780 1.38 905 3154 2.27

水电业 939 3627 15.78 1983 6059 14.24 9457 16796 14.68

矿冶业 5194 1722 23.90 6486 5451 21.13 9250 11000 11.32

工业化工 1338 5637 3.90

──────────────────────────────────

其余产业 690 5262 20.57 1036 10254 19.99 5648 36343 23.48

──────────────────────────────────

总 计 8417 20515 28932 11414 45070 56484 34034 144839 178873

──────────────────────────────────

本表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第1057、1065页;第3卷,第748-751、761页;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辑第1171、1208-1210页;郑友揆等著:《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史实与评价》,第36、38页。

说明:表中所列栏目“国资”系“国家资本”;“私资”系“私人资本”,“ % ”系各业的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之和占全部该两类工业资本总数的比重;1936年的统计数中不包括东北;1936年的国家资本统计数字中,山西地方政府投资的22家工厂(不含矿冶业)因无各厂资本数可查,按资本总数3440万元平均计之。

从上表可见,在1913-1920年间, 以私人资本为主的轻工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所占的资本比重已上升到39.4%,与重工业大致相等,并将这一比重保持到1936年。矿冶、水电、缫丝、纺织四大产业的资本比重,由1913年的64.18%下降至1920 年的58.54%,既保持着基础产业的领先地位,也表示着工业产业发展范围的扩大和其他产业发展速度的加快。1920-1936年间, 重化工业资本所占的比重虽然有所降低,但是内中处于下降状态的只是国家资本的造船业、兵器工业和矿冶业( 主要是采矿业),而其他四业均处上升状态,尤以机器和工业化工两业为明显,这意味着重工业的基础在发生着改进。还值得注意的是四大产业中原先处于第三位的缫丝业已衰退到微乎其微的地位,而纺织业从原先的末位上升到第一位,矿冶业从原先的第一位下降至第三位,四业资本所占的比重也再降至53.28%;与此同时, 其余产业资本的比重也上升了3.5个百分点,说明工业发展益趋广泛化。

上述工业资本结构的变化是就本国资本而言的,如果顾及外国在华工业资本,那么其结构状况又有所不同。1895-1913年间, 新设的外国在华工业企业的创办资本总额为10956万元,其中包括棉纺织、缫丝、面粉、卷烟、榨油业在内的轻工业资本为3607万元,占总额的32.92%;包括造船业、采矿业和水电等公用业的重工业资本为5286万元,占总额的58.76%;其余产业资本为911万元,占总额的8.32%。[36]轻工业的比重与本国资本相仿,重工业资本则大大高于本国资本。1936年时,外国在华工业资本的产业分布有比较完整的统计,把它与本国工业资本结合在一起,中国工业资本的产业结构状况则如下表所示:

1936年中国工业资本产业结构状况表 (单位: 万元)

──────────────────────────────────

本国资本  % 外国资本  % 合 计 %

──────────────────────────────────

轻工业 71137 39.77 61269 42.22 132406 40.87

──────────────────────────────────

纺织业 43758 24.46 39768 27.40 83526 25.78

缫丝业 5045 2.82 - - 5045 1.56

面粉业 11410 6.38 - - 11410 3.52

火柴业 8577 4.80 - - 8577 2.65

卷烟业 2347 1.31 21501 14.82 23848 7.36

──────────────────────────────────

重工业 65745 36.76 74531 51.35 140276 43.29

──────────────────────────────────

机器业 4792 2.68 8469 5.84 13261 4.09

造船业 1166 0.65 - - 1166 0.36

兵器业 2250 1.26 - - 2250 0.69

水泥业 4059 2.27 - - 4059 1.25

水电业 26253 14.68 39699 27.35 65952 20.36

矿冶业 20250 11.32 20943 14.43 41193 12.71

工业化工 6975 3.90 5420 3.73 12395 3.83

──────────────────────────────────

其余产业 41991 23.48 9328 6.43 51319 15.84

──────────────────────────────────

总 计 178873 100.00 145128 100.00 324001 100.00

──────────────────────────────────

本表资料来源: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前引书,第3卷第43页;吴承明:《帝国主义在华企业及其利润》,《中国工业》(月刊),新2卷第10期,1951年2月版,第15页。

说明:外资各业资本数,卷烟业中包含食品业;机器业中包含造船业;工业化工资本数采自吴承明文章;其余产业资本数系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中的其他制造业资本数减除工业化工资本数;1美元=法币3元。 %系指本国资本、外国资本和合计资本三类资本中各业资本占本类资本总额的比重。

由上表可见,外国在华工业资本的产业构成中,产业种类要比本国资本少,其余产业资本数量较少。1936年时,轻工业资本数量和比重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仍低于重工业资本,且大量集中于利润率较高的纺织业和卷烟业;重工业资本虽有所降低,但仍占多数,且主要集中于为外资工业和外侨服务的水电业和开发工业原料的采矿业。这种工业资本的构成状况,表明了外国在华资本谋取高额利润和掠夺中国资源的本质。中外合计工业资本的产业结构状况,与本国工业资本相比,轻工业所占的比重基本相仿,重工业所占的比重则明显提高,由此显示了外国在华工业资本,对中国工业资本的产业结构的重大影响。

外国在华资本还影响到了中国产业资本的区域结构。近代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在鸦片战争后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但终清朝之势多集中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地区,内陆地区则长期处于空白和微弱的状态。进入民国以后,随着振兴实业潮流的高涨和普及,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民族工业的较快发展,使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向内陆和偏远地区推进,区域分布渐趋广泛化,具体状况如下表所示:

1913年、1920年本国产业资本区域分布统计表 (单位: 万元)

──────────────────────────────────

国家资本 私人资本 % 省 份 国家资本 私人资本 %

──────────────────────────────────

上海 1913 2373 6625 27.1 河南 1913 7 348 1.1

1920 2675 15983 28.0 1920 55 1204 1.9

江苏 1913 89 2373 7.4 陕西 1913 48 10 0.2

1920 105 4256 6.5 1920 58 20 0.1

浙江 1913 7 741 2.2 四川 1913 120 401 1.6

1920 5 1464 2.2 1920 177 679 1.3

江西 1913 7 317 1.0 云南 1913 268 270 1.6

1920 5 1045 1.6 1920 379 424 1.2

安徽 1913 - 377 1.1 贵州 1913 - - -

1920 - 1034 1.5 1920 - 11 -

湖北 1913 4508 2676 21.6 广西 1913 78 162 0.7

1920 5502 5166 16.0 1920 108 301 0.6

湖南 1913 157 317 1.4 甘肃 1913 7 9 -

1920 388 783 1.8 1920 5 28 -

福建 1913 140 538 2.0 新疆 1913 7 55 0.2

1920 140 1032 1.8 1920 305 107 0.6

广东 1913 666 2731 10.2 内蒙 1913 - - -

1920 759 5361 9.2 1920 - 27 -

山东 1913 519 796 4.0 东北 1913 211 697 2.7

1920 690 3507 6.3 1920 737 3082 5.7

河北 1913 1174 2979 12.5 不明 1913 24 - -

1920 1563 6287 11.8 1920 - 10 -

山西 1913 7 433 1.3 总计 1913 10393 22855 100

1912 5 1259 1.9 1920 13661 53070 100

──────────────────────────────────

本表资料来源: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2 卷,第1056-1063、791、380页;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 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70-887页;樊百川:《中国轮船航运业的兴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11-633页;上海市粮食局等编:《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3-34、470-471页;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史料组编:《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84-298页;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87-289、435-447、464-468、475-476页;

说明:表中所列产业资本包括工矿业和轮船航运业;%即各省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之和占全国该两项资本总数的比重;1913年指1911/14年;统计方法按上引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所采用的方法。

由上表可见,本国产业资本的大区域分布状况是,1913年时,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的华东地区占38.8%;湖北、湖南、福建、广东的华南地区占35.2%;山东、河北、山西、河南的华北地区占18.9%;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新疆的西南地区占4.4%;东北地区占2.7%。1920年时,改变为华东地区占 39.8%;华南地区占28.8%;华北地区占21.9%;西南地区占3.8%;东北地区占5.7%,其中华南地区发展缓慢,比重下降了6.4%;西南地区也慢于全国发展步伐,比重下降了0.6%;华东、华北、东北地区的发展速度加快, 尤以华北和东北为最,比重各上升了3%。而且,除上海之外的中心大城市的发展速度放慢,如以武汉为中心的湖北、以广州为中心的广东、以天津为中心的河北所占的比重都有较大下降,而江西、安徽、湖南、山东、山西、河南和东北三省所占的比重则有所提高,资本主义工业化呈现出逐渐推广的势头。

此后,产业资本的区域分布状况进一步广泛化,尤其是东北、华北、西南地区的产业资本先后有明显增加。到1936年时,东北的本国产业资本已达 68629万元,约占全国总数262399万元的26.15%;如果包括外资在内,则为 177379万元,约占全国总数549789万元的32.26%,占全国各大区域的首位; 如果再把全部交通业包括在内,则更高达444463万元,约占全国总数999056万元的44.49%。[37]华北的本国产业资本尚无完整的统计,据中国经济统计研究所刘大钧等的调查统计,1933年华北工业资本总额为12441万元,[38]估计与1936年时相差不多;矿业资本,按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书中估计1936年时约为1920年的2 倍计算,[39]即为7564万元;轮船航运业资本数仍按1920年的1346万元计算;此外1933-1936 年山西地方政府的新增工业投资约为5274万元,[40]那么1936年时华北的产业资本总数约为26625万元,虽然占全国总数的比重下降至10.15%,但是资本数量比1920年的14570万元增加了82.74%。

到1945年时,因日本侵略者在1937-1944年间在东北和华北的投资大量增加,这已如上文所述,该二地区的中外资本合计资本无疑比1936年仍有较大增加。以此类推,该二地区的产业资本总额,在全国各区域中所占的地位,除东北无疑仍为第一之外,华北的狀况可能也会有相应的变化。但目前尚缺少必要的资料加以证实,有待今后作进一步的研究。

总而言之,外国资本对近代中国的扩张,对近代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不仅要在揭露它对侵略和掠夺性质,还要具体分析它对近代中国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不能把中外资本完全割裂开来,在分析近代中国的经济狀况时,需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①] 有关数据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27-728页。
[②]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7页。
[③] 以上未注明出处的数据均见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第727-728;744页。

[④] 参见小林竜夫、岛田俊彦解说:《现代史资料 (7) 满洲事变》,东京みすず书房1964年版;岛田俊彦、稻叶正夫解说:《现代史资料 (8) 中日战争》,东京 1964年版;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编:《东北经济小丛书·资源及产业》下册,中国文化服务社沈阳印刷厂1947年版,第 14-75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70-592页。以下未另注出处者均出自此4书。
[⑤] 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1、39、600、383、395页的有关数据计算。
[⑥]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393、407页;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编:《东北经济小丛书·资源及产业》下册,第9页。
[⑦] 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编:《东北经济小丛书·资源及产业》下册,第29-31页。
[⑧] 据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编:《东北经济小丛书·资源及产业》下册,第29-30、26页的数据计算。
[⑨]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第593页。
[⑩] 以上未注出处者均参见郑伯彬编:《抗战期间日人在华北的产业开发计划》,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所1947年版,第1-3、16、23、31、66、31-32、33页。
[11] 浅田乔二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中国》,乐游书房1981年版,第239页。
[12] 申报年鉴社编:《申报年鉴》1944年,申报社1944年版,第852;664、613-614;730-738;551-553;614页。
[13] 浅田乔二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中国》,第228-230页。

[14] 浅田乔二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中国》,第239页。
[15] 申报年鉴社编:《申报年鉴》1944 年,第685页。
[16] 浅田乔二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中国》,第461页记载。
[17] 参见许涤新、 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00、423、427、426页。
[18] 参见孔经纬、傅笑枫:《奉系军阀官僚资本》,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114页;东三省经济史学会编:《中国东北地区经济史专题国际学术会议文集》,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194、237、470、472页。
[19] 1934年数参见伪满中央银行编:《最近的满洲经济事情》,该行1937年版,第21-22页;1936年数参见满洲国通信社经济部编:《满洲经济十年史》,该社1942年版,第347、348页。
[20]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前引书第3卷,第409-419页。
[21] 韩启桐:《中国对日战事损失之估计》,中华书局1946年版,第83-84页。
[22] 据申报年鉴社编:《申报年鉴》1944年,第686、693页有关数据计算。
[23] 郑伯彬:《日本侵占区之经济》,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所1945年版,第73-77页。
[24] 参见郑克伦:《沦陷区的工矿业》,《经济建设季刊》第1卷,第4期,1943年4月版。
[25] 据汪馥荪:《战时华北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社会科学杂志》,第9卷第2期,该行1947年版,第66、68、48页的有关数据计算。

[26] 据申报年鉴社编:《申报年鉴》1944年,第715页有关数据计算。
[27]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434-453页。
[28] Kungtu C. Sun,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anch-uria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第99、102页。
[29]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405;407页。
[30] 汪馥荪:《战时华北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社会科学杂志》第9卷,第2期,第48页。
[31] 以上各个阶段的有关数据均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3 卷,第39-40页。
[32]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3 卷,第600-601页。
[33] 有关数据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3 卷,第600页。
[34] 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3 卷,第731、726页有关数据统计。
[35] 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 2 卷,第1055页;第 3 卷,第746 页的有关数据统计。
[36] 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第548、554页的有关数据计算。
[37] 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23页的有关数据统计。
[38] 刘大钧主编:《中国工业调查报告》,经济调查研究所1937年版,下册,第21、26、196-310页。
[39]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66页。
[40]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