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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三题
作者:朱海山    发布:2006-07-06    阅读:2420次   
    一、房地产的属性问题
    最近关于房地产的争论非常激烈,主要缘由中央出台的有关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有的认为这是中央从以民为本出发而采取的一项正确决策,有的认为这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的错误做法,是计划经济的延续。我们先不论谁是谁非,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到判断是非的标准,没有判断标准的争论,最终只能是云里雾里,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我个人认为,明确房地产的属性是解决当前这场争论的前提,也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房地产是不是商品?这是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是人们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从这一简单的定义出发,判断一件物品是不是商品主要看两条:第一,看它是不是劳动产品,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自然界原有的空气、阳光、水等都不是商品;第二,看它是不是用来交换的,不是用来交换的,即使是劳动产品也不能说成是商品,如农民自家院子里种的用于自己食用的蔬菜、裁缝缝制的用于自己穿着的衣服就不是商品。用这两条标准来看住房,农民、市民自建用于自己居住而不是出售的房屋,显然不能算是商品,而开发商建设用来售卖的或者购买者不是作为自己居住的房屋,都是商品。
    那么,商品房的属性是否与其他普通商品一样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把商品房与其他普通商品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容易得出房屋商品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房屋商品具有不可移动性,一般说来,一套房屋建在什么地方就固定在什么地方,不像其他商品那样通过搬运,可以使其发生位置移动;二是房屋商品使用周期的较长性,对于大多数住户来说,购买一套住房通常要住上几年,甚至几十年,国外学者研究得出住房平均居住周期为6年左右,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则更长;三是非单体房屋商品的相互关联性,住在非单体住宅楼里的住户,虽然具有自己的产权,但由于同楼其他住户的存在,他不可能随意处置自己的房屋,必须受到一定的规范约束。上述三点决定了房屋商品不能像其他普通商品那样,不受约束地到市场上进行交易,所有者也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自由处置。
    在我们国家,由于土地的国有或集体性质,导致房屋商品具有不完全产权的特性。大家知道,所谓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必须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世界上没有空中楼阁。这一特殊性,决定房屋所有权除了对房屋本身取得一般商品的权利之外,还必需连带获得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在西方国家,土地属于私有,因而所建设或购买的房屋具有完全产权。我们国家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所占用土地只能以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现在一般租用期为50年),使用权不等于产权,所以,我们的所有商品房的所谓产权,都是不完全的产权。
    综上所述,房地产是商品,但它不是一般商品,而是一种特殊商品,在我们国家,它还是一种不具完全产权的特殊商品。在弄清这一问题后,其他问题就可以引刃而解
 
    二、房地产的调控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到目前为止,市场是最好的宏观调控手段,它像一只神奇的、无形的手一样,使经济和社会秩序井然地运行。但它也有失灵的时候,这就要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那么,什么时候需要政府出手呢?一般规律是,只有当总量或结构发生大的矛盾而市场又无法调节时,政府才能伸出那只“看得见的手”。
    目前中央的做法显然是基于房地产总量和结构已经发生了大的问题。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虽然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主要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同时出台的六条措施中,有五条是关于调整总量和结构的。解读这些举措和后来出台的十五条细则,中央无外乎是想通过调节信贷、土地、税收和拆迁来实现供求总量基本平衡,通过规定套型面积比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和有关政策优惠来实现供给结构的基本平衡,最终使老百姓买得起房。中央的宏观调控无疑是十分需要的,关键是调什么?怎么调?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一种商品的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当它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当它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根据这一原理判断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房供给小于需求。在供给小于需求的情况下,调节的方向只能有两个,一是增加供给,二是缩小需求。缩小需求显然是行不通的,理由是目前我们国家的住房需求大部分是刚性的。据建设部门的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只有26平方米,比2000年提高了6平方米。以一个3口之家来算,一家居住面积不到80平方。如果仍按2000-2005年平均每人增加1.2平方米计算,年全国城镇住房需求将达到6.24亿平方米,而央行发布的数据表明,到2005年12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也只有1.43亿平方米。因此,调控不是只能是扩大供给。而中央的调控方向正好相反,这就是为什么去年以来越调控房价越高的原因所在。在这方面,要学习上海刚解放时期我们党的做法,你囤积粮食,抬高粮价,我就大量地向市场上投放粮食,增加供给,直到把你挤垮为止。
    至于调整结构问题,我们现在的做法更是值得商榷。首先是判断结构失衡的依据是什么?我不知道中央有关部门是否经过慎密的调查,如果调查过,调查是否覆盖了全部。我们是一个大国,国情复杂,东部和西部不一样,南部和北部不一样,同一个省内各个市、县也不一样。个别不能代表一般,少数不能代表多数。其次是即使这个问题存在,硬性规定比例是否适合呢?宏观调控并不等于行政调控,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经验,政府调控的第一手段是经济手段,其次是法律手段,最后才是行政手段。结构最终是由需求决定的,开发商建大房赚钱,但消费者不买,他就赚不到钱。大房卖得出去,说明大房有市场,如果小房子有需求有市场,开发商就会去建小房子。你认为实在需要调节,只能采取大房子多收税,小房子少收税,甚至不收税,而不是强行规定他建70%以上。强行规定的结果,要么把房地产市场搞死,要么政策得不到执行。去年6月份开始的二手房征收20%所得税没有得到落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地方政府与房地产的关系问题
    在这场房地产问题的争论中,地方政府受到了无情的指责。有的认为地方政府是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罪魁,有的认为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推动房价上涨,有的甚至说房地产新政难以执行是地方政府和中央博弈的结果。因而有的人公开提出要割断地方政府与房地产间的“利益链”。那么,究竟怎样看待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中所扮演的角色呢?
    鉴于去年以来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各级地方政府都不敢明言房地产是自己的支柱产业,之前已经明确的也不再提及。但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指出的那样,房地产业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消费热点,这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我所在的城市去年房地产投资占该市总投资的1/7,税收占该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4。这还只是从直接投资和收入来看的。如果考虑间接拉动则更加可观,去年我市仅土地出让金一项就营收了30多亿元。所谓经营城市,说得直接一点就是经营土地,经营土地最重要的是要靠房地产拉动。土地使用粗略可以分成三块,一是社会事业用地,一般以划拨形式供给;二是工业用地,地价较低,主要是放眼未来;三是商业用地,其价格最高,是城市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而在商业用地中,房地产出让收入占绝对的比例。因此,房地产对一个地方政府来说,不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是性命交关的问题。苏州是全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其财政收入也很高,2005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316.8亿元,但相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1870亿元来说,财政收入显得捉襟见肘。更何况这些钱首先要考虑吃饭和社会事业发展。那么这么大的投入哪里来,只有靠土地。可以说,如果房地产链一断,土地链就断,土地链一断,地方政府的资金链就断,那地方政府就很难有大的作为。
    房地产对地方政府来说,是痛苦的两难选择。一方面如前所述, 房地产是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最快、最直接、最强大的动力,也是地方领导人出政绩最佳、最捷径的道路。现在考察一个地方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一看经济指标,二看城市面貌。房地产既能拉动经济发展,又能改变城市面貌,而且立竿见影,明智的领导当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它。况且现在的地方领导都是异地交流,一般干不上两届,要想快出成绩,出好成绩,当然首选发展房地产。另一方面,中央宏观调控越来越紧,可供土地越来越少,供求矛盾越来越大,房价越来越高,老百姓的意见越来越多,由此产生地地方政府的怨气也不断升高。地方政府领导好像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既受到上面指责,又要挨老百姓的骂。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央不能老是怨地方政府。正如一位哲人说的那样,某一现象,偶尔出现,要从方法和能力上找原因;反复出现,要从规律性上找原因;普遍性出现,则要从制度上找原因。所以,要想割断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之间的利益联系,更多地要从深层次的制度层面去思考,而不是简单地用行政方法去调节。